摘要: 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政治运动与富强的国家政治诉求关联密切。在学习和借鉴西方制度文明的过程中,从清末时期的“维新富强观”到民国时期的“共和富强观”,都没有摆脱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国主义”的羁绊,并塑造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宪法权力结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受国内外政治环境和政治理想主义的影响,走了一条“强国家主义”的道路。及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才转向政治现实主义,并在经济领域率先实现了从“强国家主义”向“弱国家主义”的转型,而这使得富强的含义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富强”成为以“物质文明”为内涵的首要“国家任务目标”。
关键词: 富强 宪法 国家主义 国家任务目标
自清末以来,中国的立宪政治与“富强”的国家诉求须臾不可分,并形成了学界公认的“富强——宪法”之文化范式。[①]这一文化范式,既是催生中国立宪政治运动的源泉,也是中国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宪法思想和观念的羁绊。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立宪政治在近代中国拿来主义式的水土不服和强烈的工具主义倾向,并导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历次立宪政治运动的失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富强"开始在宪法文件中以“国家任务目标”的形式呈现出来,并成为我国宪法文化的特有因子。在建国后的第一部宪法文件1949年《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行文和注释中均简称《共同纲领》)将“富强”写入总纲第1条之后,除受左倾思想影响严重的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行文和注释中均简称《宪法》)外,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将“富强”或类似表述写入宪法前言。[②]
在理论界,有关“富强”的研究成果蔚为壮观,并主要集中在近代立宪政治(思想)史和文化史方面。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学界对中国不同时期的富强观在政治哲学上的深层含义及其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与表征方面,则较少有人涉足。究其原因,宪法哲学以及宪法的哲学解释尚未引起理论界的足够重视,而针对“国家任务”的研究则受制于立宪自由主义宪法观的影响。[③]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求近代资本主义的两种富强理论及其在政治哲学上的深层含义;考察清末民国时期的“富强观”及其与立宪政治的关联;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文本探讨“富强”的国家任务目标:揭示我国宪法文本中“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的变迁轨迹;找寻我国宪法文本中“富强”的不同含义与表征。
一、近代资本主义的两种富强理论及其在政治哲学上的深层含义
在古代,作为一种方法,“富强”主要是统治者的一种“驾驭之术”而非近代以来立宪政治的“制衡之道”。自近代以来,“富强”开始走出了“单纯的统治技巧”[④]的泥潭,而偏向了近现代的政治哲学方向,并因“自由富强论”和“民族富强论”而具有了政治哲学上的深层含义。
(一)“自由富强论”[⑤]及其在政治哲学上的深层含义
西方早期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率先通过文艺复兴、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等各式各样的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了民选的代议制政府,政治学理论也随立宪政治思想的兴起而逐渐发展并臻于完善。在此期间,西方的富强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富强”的主语开始从国家转向了个人,并与人权之张扬、个性主义之推崇发生关联,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立宪自由主义政治制度客观上导致了“自由富强”的结果。[⑥]
但是,自由富强论并非其他后发国家可以完全照搬照抄的,因为自由富强需要具备稳定的国际环境和成熟的自由公民社会的支撑。那些早期实践自由富强的国家都具有较为稳定的国际环境抑或是国土独处一隅、难以受到他国的肆意干涉,即是例证。而与此同时,成熟的公民社会、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稳定的民主政治都需要一个较长的孕育期。像英国、法国这样的国家都经历了基督教的洗礼以及自由民主思想长时间的发酵,才有了“自由富强”的“开花结果”,而这也恰是自由主义者强调启发民智是国家发展原动力的主要缘由。
在更大的层面上,以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诞生,标志着西方社会已与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残余划清了界限。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发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逆转。这一逆转是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分水岭,也是西方古典政治哲学向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转变的节点。据此,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共同体)的善,并逐步建立了施特劳斯所言的“宽容的天赋权理论传统”[⑦],国家和政府的概念甚至一度淡出人们视野,“人民”不再仅仅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是一个具有独立个体意义的概念。[⑧]国家或者说统治者对人民的控制已不再崇尚使用传统权威的恫吓和威压,转而使用更加理性的法律来制约,近代法治社会随即建成。与此同时,古代的富强观也由此完成了蜕变,它已不再是一种统治者的“驾驭之术”,而是成为与立宪民主政治制度、与人权、与自由资本市场相联系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架构。其结果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成为“富强”的象征,成为那些后发国家争相追逐和效仿的榜样。
虽然自由资本主义客观上导致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繁荣富强”的表象,但却无法掩盖其自身的缺陷和劣迹斑斑的侵略史:一切都显得按部就班、井井有条,世界正处于被西方早期的资本主义强国不断地发现、占有、利用的循环之中,好像整个世界都正在被西方的殖民者一点点的探索,然后被插上了花花绿绿的旗子。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为自然权利所作的辩护,也很快成为殖民者开疆拓土的有力工具:“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提供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些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他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⑨]因为,还有大量的未知领土等待被“发现”,所以殖民者完全无需顾虑,只要插上国旗就意味着我是付出了“劳动”的,就理所应当占有我发现的土地!
当世界的土地基本被瓜分殆尽时,也正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资本主义本身的扩张性和不稳定性的弊端渐渐暴露成为其发展的又一桎梏。资本的扩张导致“人民”对于国家认同感的削弱,资本生产活动的不稳定性也使资本家轻易破产。为弥补资本主义的这些弊端,民族主义应运而生。
(二)“民族富强论”[⑩]及其在政治哲学上的深层含义
民族主义的涌入促进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成熟,对近代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极大提高了国家发展的上限。这一时期资本主义阵营分成了两派,一派是以英、法、美为首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另一派则是以德、日为首的已经实行民主政治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具有稳定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并实现了国家富强的目标,而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起步较晚,无力在殖民地方面与老牌列强争夺,但却也有争取优势、见缝插针的强烈冲动。当时的世界形势已经不容许后发国家的和平发展。因此,这些国家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绕过了培养理性而成熟的自由公民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的漫长历程,通过民选政府建立起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统一地调配国家的建设资源,实现物质文明上的极大发展,并急急忙忙地加入到侵略和掠夺的资本主义大军中。
建立在近代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民族主义具有了许多古代民族主义所不具有的特点,民族是“全体居民为了机械的目的组织起来的政治与经济的结合体”11 。这种民族主义更多的是一种人为的框架,像美国的美利坚民族、英国的英吉利民族、法国的法兰西民族,都是超越了人与人之间生理上的客观差异、以近代民主政治为基础建立的政治共同体。这样的政治共同体比冷冰冰的国家多了心理上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常常会因“民主政治的注入”而加入了许多谎言而变得极具蛊惑性和煽动性,一如美国“天定命运论”12 。像美国兼并德克萨斯、拿破仑发动的对欧洲的战争、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发动的对朝鲜和中国的侵略战争等都是借助“民族主义”发动的,它弥补了自由主义过度分散的不足,提高了社会的组织度和动员能力,能瞬间聚集起极大的能量。这种能量远非古老散漫的古代农业手工业生产可比。
民族主义的发展使得实现富强的手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统治者通过民主政治的教义将民族主义注入人们的心中,国家机器不再是听从君王一人驱使的傀儡,而是渐渐成为国家或者民族追逐整体利益的道具,“利维坦”因其融入了整个国家中全部人民的骨血而变得异常强大。人们受到了民主政治和民族主义的双重感染,确定无疑地相信自己不再是虔诚而胆怯地匍匐在君王脚下的顺良奴隶,而是能够左右自己命运的站立的公民。他们聚集在一起甘愿成为“利维坦”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想当然地认为将自己完全融入这个庞然大物是件非常荣耀的事情,并认定这个庞然大物会给自己带来好处——当然这个好处更多的时候只是一个“空洞的许诺”或是一种“虚无的自豪”罢了。这种富有浪漫主义的实现国家富强的愿望,虽充满了人们的一厢情愿,但不得不说,它极力怂恿“人民”发展本国的经济,从而深刻地改变了近代国家的发展态势,并曾使德、日等国家确立了“富强”的民族国家的表象。
但是,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在“追赶”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同时,将“富强”置于优先于近代化的地位,甚至将近代化的概念狭隘地理解为工业生产总量的提高,注定要面对“早熟”的危险。虽然一些国家没有完全放弃促进社会和文化层面的近代化,在物质生产能力提高后很快用积攒的财富完成了宪法制度的完善和公民社会的巩固,但也有一些国家走上了国家覆灭的不归路。其中的原因很多,除了公民的人权观念、契约精神尚未被安全启蒙以外,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莫过于尚未巩固的民主政治受到民族主义的强烈影响。
民族主义与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结合催生了国家主义,弱化了个人主义在近代政治文明中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那些个人主义和自由、平等、博爱思想没有深入人心的民族国家,民族主义为“富强论”确立了“国家主义”的基调。而民族主义与民主政治的结合则使得那些刚刚建立起立宪政治的国家开始走向它的反面,民族情绪使得民选政府成为一部跟封建专制类似的机器,社会民众丧失了选择自己价值观的机会:个人在国家强大的宣传工具和国家机器面前丝毫没有了主动权,民众只得按照国家既定的目标走下去,毫无自主可言。
由此,纯正的民族主义开始发生异化,逐渐演变成种族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甚至恐怖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如同一辆战车,广大受到近代良好教育的民众如同战车中被打磨得十分精细的零件,他们没有决定战车前进方向的权力,他们所能做的只是不停地奉献自己的劳动,使战车向着“富裕强大”、“民族复兴”甚至是“称霸世界”的方向前进。法西斯主义的诞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让人们看到了“民族富强论”与近代立宪政治文明相冲突的一面。
当然,民族主义在“动员”民族力量方面的功用是毋庸置疑的,其在中华民族抗击西方列强的侵略战争中也表现得淋漓尽致。但很显然,它在另外一个层面也影响着近代立宪政治文明在中国的“生根发芽”。“民族主义”与“国家富强”之政治诉求的结合,使得“富强”完全成为鼓舞其国民团结发展的政治说辞,也与立宪政治渐行渐远。可以说,“富强”的国家诉求与民族主义在中国的发酵是近代中国立宪政治运动产生的主要原因,但它同时也是西方的“民主”、“人权”在中国异化的“催化剂”。在近代中国辛亥革命之前,从西方传入的人权概念被转化为一种带有集体本位和国家本位的概念,并被理解为救亡与图存的工具,且强调民主是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所不可缺少的条件。13 如梁启超曾断言:“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议院哉!”虽然在新文化运动前后个人本位主义的人权概念在中国曾被陈独秀、胡适等知识分子所推介,但对西方文明的盲目崇拜和对国家独立、富强的强烈诉求,使得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在新文化运动后,又很快从对个人主义的推崇转向对西方兴起的社群主义的推崇,将个人本位的人权观向社会本位的人权观转化。14 人权观在政治哲学领域上的深层含义由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说,民族富强论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方向转向社群主义政治哲学的方向,并对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政治运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清末时期的“维新富强观”及其在宪法文本中的表征
中国的立宪政治实践始自清末。当时朝廷立宪派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只有实行立宪政体,才能引导国家走向富强。15 但在今天看来,这一基本共识并非一个理性的理论架构,而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政治选择。因为,从早期资本主义列强侵华开始,当时中国的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们就开始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先进制度和文化,但中国的国际环境以及自由与富强之间的现实矛盾不允许中国师从西方的“自由富强论”。因为如前所述,“自由富强论”需要成熟的自由公民社会和宽松的国际环境,而在近代中国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既没有一个成熟的自由公民社会,也没有一个稳定的国际政治环境。
这从著名翻译家严复在翻译西方自由主义著作时试图调和西学作品主旨与中国现状的复杂矛盾中可以管窥一斑。作为翻译家,严复常借西方政治学家的口吻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富强”就是其中之一。他认为中国政治制度与西方不同的关键矛盾在于“富强”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在译作《群己权界论》(作者为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穆勒,今译为《论自由》)中,他将“自由”二字译为“自繇”并解释说“由、繇二字,古今通假。今此译遇自繇字,皆作自繇,不作自由者,非以为古也。视其字依西文规例,本一玄名,非虚乃实,写为自繇,欲略示区别而已。”16 而且,《群己权界论》开篇似乎认识到西方自由为消极自由,但是文章后半部分却转向了宣传积极自由对国家富强的巨大功效,提出通过积极的自由即政府干预式管理发展国家,以率先实现国家富强的目标。将个人的自由置于群体自由之下,群体自由又要以群体的“富强”为前提条件。可见,严复在“富强”和“自由”的矛盾中选择了“富强”,并将“富强”作为他所表达的理论的核心,甚至不惜改变原著的本义。
西学东渐的知识分子如此,近代著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改革家更是如此。康有为作为清末维新变法运动的主要发起人之一,认为专制皇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当时的中国有利,并在保皇派和革命派的对峙中坚定地站在了保皇派一边;认为“富强”是自由的基础和前提,自由只是“富强”的组成部分。一切都要服务于“富强”,而“自由”正是基于对“富强”的功用才得以被提倡;甚至认为自由平等已成为了国家富强的障碍:“今日少言自由平等,俟吾国既富强后,乃言之,则中华过千秋万年,可与欧、美自由平等,而吾国民乃真有民权、民意焉。若今日事自由平等,日言民意、民权,则吾国散乱将亡,则中国千秋万年永失自由平等,吾国民永无民意、民权焉。”17
可以说,严、康二人的观点基本上代表了清末时期中国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们的主流观点,自由无法替代“富强”。而中日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中日本战胜的现实,反而进一步强化了清朝的达官贵族与仁人志士选择师从日本而不是英美等国家的民族富强思想。为了救国图存,探索富国强兵之道,他们别无选择,只有选择立宪来“统一政治分歧、提振民族精神”这一条路了,而日本的立宪政治制度更适合于当时的中国,也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最为相似。18 《时报》于当时曾刊载《立宪平议》一文,要求清廷借鉴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达到富国强兵,从而战胜中国和俄国的经验,具体来说,就是下诏书,定国是,“期以十年立宪”。可以说,这个时期的富强观乃是一种“维新富强观”。之所以将清末时期的富强观概括为“维新富强观”,主要基于以下缘由:第一,清末时期的富强观是当时精英阶层通过“维新变法”以求“救亡图存”、“国家富强”的一种观念认识;第二,虽然在当时也有不同的观点,如革命党人的共和富强观,但就清末这个时期而言,主流的观念和立宪政治的现实运作,无不是一种借鉴日本的维新之路;第三,这种观念排斥革命,将维护现有统治秩序放在首要的位置。
《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出台,较好地反映了当时的这一主流观念。《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君上大权和臣民的权利义务。关于“君上”,这份宪法文件的描述是:“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等等。这样的“君上”形象,保留了中国传统的君主形象:世袭、神圣、“予一人”且超越于所有人之上。传统中国的君主形象,借助于成文宪法的形式,被重新昭示于天下。换言之,在《钦定宪法大纲》中,血统化的、身份特殊的君主依然存在。而关于人民,则戴着一顶“臣民”的帽子。19 “臣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具有“个性之人”的特征,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属于“团体人”,亦即在家国天下的皇权统治下,“臣民”只是皇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以,这部宪法文件虽然具备了西方意义上的形式宪法的特征,但从其用语表述来看,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后者完全附属于前者。这种历史的选择为以后中国的立宪政治运动奠定了基本的“政治基调”,也使“富强”的政治诉求偏离了近代立宪政治“保障人权”的应有轨迹,而偏向了传统文化中的“家国主义”,20 恰如韩大元教授所言:“清末立宪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也是在以国家主义为主导的‘富国强兵’的思想”。21
随后,清政府迫于革命党的压力仓促制定出台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这一宪法文件,虽然在内容上效仿日本明治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表述,但也同样背离了宪法所应有的自由和契约精神。“立宪”只是“富强”的一块遮羞布,而“富强”的含义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并表现出与西方英美等强国的立宪政治及其“自由富强论”格格不入的面孔,并最终无法阻滞中国革命的步伐。作为清政府在中国立宪政治上的一次重要尝试,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客观上也为中华民国的立宪政治探索开辟了道路。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共和富强观”及其在宪法文本中的表征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国民党人选择了师从英美等国的“共和思想”,并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设计了“三民主义”的民权体系。正像立宪党人所看到的最强大的国家是君宪制的英国一样,孙中山注意到最强大的国家是民主共和的国家,美国就是很快暴发起来的最典型的例子。围绕是兴共和革命还是走君宪制之路,孙中山的革命党人与康梁的立宪党人展开了延宕几年的大论战,论战并非只是对两种政体优劣的论辩,而且是哪一种国体更能把中国导向富强之路的“争吵”——由环境所迫急切地在寻找根本上解决中国问题的政治工具。22
“取法乎上”是孙中山欲借民主共和达到国家富强这一最高目标的一个始终未变的视点。既然要借鉴英美等国的民主共和思想,那就要从“君上大权”转向“人民主权”——“主权在民, 民国之通义”23 。而这也是为什么“人民主权”成为孙中山的共和思想和民权主义体系中的目的之一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在民国时期的立宪政治实践中,民国政府共产生了12部重要的宪法文件。24 在这12部宪法文件中,除《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外,都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国或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5 可以说,民国时期的立宪政治基本上是沿着这样一条未知的“民主共和之路”艰难地前行着。
民主共和思想虽然被诉诸立宪政治实践,但在观念认识上以及宪法文本的表达上却经历了一个“拨乱反正”的曲折过程。笔者注意到,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文件无一将国体确立为“共和国”,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文件则大都规定国体为“民主共和国”或“共和国”。这一变化在近代中国的立宪政治实践中的意义,是一个颇值得重视的问题。因该问题偏离本文主旨而在此不予考察和分析,然不可否认的是:“民主”虽为“共和”之基础或前提,但却不等同于“共和”;没有民主之实,没有真正落实人民主权,也妄谈共和。
民国时期的立宪政治实践包括三个时期,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根据笔者的考察,这三个时期的立宪政治实践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孙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的影响,也是按照孙中山先生早年提出的“三民主义”思想和五权宪法的制度架构之脉络进行的。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提出于1905年,后发展为“民有、民治、民享”。在笔者看来,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思想在孙中山的宪法制度架构中主要体现为人民主权和权能分治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有着政治哲学的深层含义在里面:一是要通过人民主权的制度设计达致弘扬国家主义和民族精神的目的,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国族主义”26 相契合的一面;二是通过权能分治来解决“人民主权”与“全能政府”之间的内在矛盾。
人民主权的制度设计可以说是民族主义在中国的一种特别表达,而非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表达,有着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有学者指出,在孙中山的思想体系中, 三民主义其实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精神的具体化。而作为“三民主义”之首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指的就是“民有”,即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归于人民所有。而五权宪法中的民族主义精神是:民族自主、民族自强和民族自信,即五权宪法要维护民族自主, 始终坚决维护民族主权;五权宪法要实现民族自强, 使中华民族迅速走向富强,不再遭受外侮;五权宪法要坚持民族自信。27 这一论断基本上是正确的,也是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因为,民族富强论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方向转向国家主义政治哲学的方向,并对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政治运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体系中,政权“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28 。可以说,在整个民国时期,在宪法文本中写入“人民主权”的政治目标,不过是为了强化民族意识、提振民族精神罢了。但它也在某种程度上走向了近代立宪政治的反面,并偏向了国家主义的哲学面向。民国早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既已对“人民主权”做了明确规定,已经具有“国家主义”的思想内涵在里面。而民国12年(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则更具代表性。该宪法被认为是中华民国最有价值的立法成果之一,虽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曹锟贿选政府的遮羞布而遭人诟病,但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心血之作,遮羞布只是一个历史的巧合。这部宪法文本中首次加入了引言,将宪法的目的表述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圉,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该宪法虽未在文本中提及“富强”或者“繁荣”一类的用语,然此等简短的前言折射出的却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理念。其中,“发扬国光”折射出的是民族主义思想,而“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则是“国家主义、人道主义”的鲜明表达。
权能分治的制度设计在民国时期的宪法文件中以“五权宪法”最为有名,其目的就是要建设一个“全能政府”而非“有限政府”,以实现中国的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政治目标。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五权宪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内的职权分工,因此它不采用分权制意义上的“制衡”原则,而主张“政权”与“治权”分开,“治权”机关内的五权分工负责, 互相合作和配合,以造成一个“无敌于天下”的“万能政府”。29 要五权分工合作,就要限制人民之自由,而这在“五五宪草”中通过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草案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皆规定了各项列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或“依法”行使。尤其是第二十四条30 的规定,更加鲜明地表达了人民之自由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面前的“弱小”。因为,倘若只要依法即可对宪法列举的自由权利进行限制的话,那么“人权”就不能发挥其防止“立法恣意”的功能了。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来,民国时期的“共和富强观”并非“自由富强论”的翻版,而当时的立宪政治实践更是与西方的立宪政治实践相去甚远,不过是假借了一个好听的名字而已。因为,它宣扬的虽然是“民主共和”,但因应富强的国家诉求而不得已选择的却是“国家主义”而非“个人主义”的基本理念,选择的是“全能政府”而非“有限政府”的制度设计。恰如张晋藩教授所言,西方的宪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宪法对政府权力滥用的控制, 并充分保障人权。中国的宪法理念则不同, 中国的宪法倡导者和实践者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 摆在首位的是追求中国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 而把西方宪法所追求的民主、人权等价值降到第二位。如果说西方近代的宪法是“人权宪法”, 那么近代中国的宪法则是“富强宪法”。31 而结果却是:“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专制统治,开创了共和,然而社会结构未有根本改变,也没有任何大规模的建设性力量伴随出现,更没有达到政治民主、国家富强的实质性目标。理想和现实如此严重的背离,充分暴露了价值问题和事实问题的矛盾,同时,也反过来折射出现实社会的矛盾”。32
事实上,民国时期的其他宪法文本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孙中山“民主共和”思想的影响。这些宪法文件基本上借鉴了西方英美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的样式,很少将意识形态、政治倾向注入宪法文本中,客观上也宣扬了自由、民主、民权等西方近代立宪政治的价值观。但如前所述,民国时期的立宪政治实践并没有摆脱传统文化和国家主义理念的束缚,并未有一部宪法文件真正发挥调节社会政治生活的作用,也未有一部宪法文件真正采纳近代立宪政治原理而发挥其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的功能,而是打着民主共和的旗号将宪法作为一个首要的政治工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中 “富强”的含义及其变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富强与宪法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成为重要的宪法文化因子。富强因不同时期的政治需要而在宪法文本中具有了不同的含义与表征,并从《共同纲领》中的“终极国家任务目标规范”逐渐演变为1982年《宪法》中的“首要国家任务目标”。这一变迁的历程,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换有关,也与中国共产党从“政治理想主义”走向“政治现实主义”有关。
(一)《共同纲领》中“富强”的国家任务之目标规范
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总纲第1条33 首先确立了国家的性质——“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其后确立了五个国家任务目标即“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34 这些国家任务和目标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和文本含义,并通过总纲的其他条款予以具体化和保障。
第一,“独立”之国家任务目标的提出,建基于当时中国尚未完全实现“国家独立”的特定政治和历史背景。故而在第10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35 ,在第54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36 。
第二,“民主”之国家任务目标的提出,不仅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且也有新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新民主之意,具体表现为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37 、人民民主38 、人民自由权39 、男女平等40 、民族平等41 ,社会主义的“新民主主义”正是通过“人民经济”、“人民自由权”、“男女平等”及“婚姻自由”、“民族平等”等予以保障和落实,其目标是实现一种相较资本主义民主具有更大优越性的社会主义“新民主”。42
第三,《共同纲领》中“和平”的国家任务目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内政治局势尚不稳定、敌对势力还存在的情况下提出的,目的是承诺为人民创造一个没有战争的内外环境。根据《共同纲领》第7条的规定,“和平”主要分为国内和平和国际和平两种情况:一是镇压建国初期国内的“反革命活动”;43 二是使中国成为维护国际和平的重要力量。44
第四,“统一”问题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将其写入《共同纲领》则是这一基本政策的延续。毛泽东在1945年4月23日 “两个中国命运”的演讲中提到,“即使把日本帝国主义打败了,也还是有这样的两个前途。或者是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中国;或者是另一个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分裂的、贫弱的中国,就是说,一个老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将“统一”列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实际上是确立了“收回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在中国非法侵占的租借地、殖民地和领土”的政治任务。《共同纲领》第2条45 正是对这一基本政策的宪法规范确认。
第五,在《共同纲领》中,“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实际上可以看做一个终极的国家任务目标。从《共同纲领》总纲各条款的表述来看,第1条提出了“国家目标和任务”,而第2条至第11条共10条则分别针对“独立”、“民主”、“和平”、“统一”的国家目标而做的具体规定。从上可以看出,1949年《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了五个国家任务目标,即“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但从第2条至第11条的规定来看,“富强”显然属于终极目标。换言之,没有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与统一的国家任务目标的实现,就没有“富强的中国”之终极国家任务目标的达成。可以说,在《共同纲领》中,“富强”作为终极的国家任务目标,包括了“独立”、“民主”、“和平”、“统一”的基本内涵,而这与后面将要谈到的1982年《宪法》中的“富强”之内涵完全不同。
(二)1954年《宪法》中“繁荣幸福”的国家任务目标
1954年《宪法》虽然在《前言》第3自然段中说“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但实际上已经与《共同纲领》发生了质的变化,而其重要的表现形式即1954年《宪法》对《共同纲领》中国家任务目标的改变,将《共同纲领》提出的“富强”的终极国家任务目标改为“繁荣幸福”。这种改变是非常巨大的,也是值得特别关注的一个宪法问题。
首先,《共同纲领》将“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国家任务目标置于总纲第1条,而1954年《宪法》则将“繁荣幸福”的国家任务目标置于宪法前言而不是总纲中,其宪法规范效力明显降低,文字表述更加模糊;
其次,在《共同纲领》中,国家任务条款的表述明确而具体,不仅规定了“独立”、“民主”、“和平”和“统一”的国家任务目标,规定了“富强”的终极国家任务目标,还通过总纲第2条至第11条共10个条款对上述国家任务目标的实现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而1954年《宪法》除了在前言第一段中提出了“繁荣幸福”的国家任务目标,并未见其他支撑条款;
最后,更加不能忽略的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的“国家任务规范”,在表述国家任务时其目标主体定位为“中国”,即“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中国”这个定语之表述与其后的诸国家任务目标在逻辑上是统一的。而在1954年《宪法》中,在表达“繁荣幸福”的国家目标时,“繁荣幸福”是作为定语使用的,其宾语是“社会主义社会”。从“繁荣幸福”一词所在的整句话的表述46 来看,实际上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即“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完全可以实现“繁荣幸福”的国家任务目标。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1954年《宪法》实际上已经摈弃了《共同纲领》中的“国家任务目标”条款,而是转向对“人民民主制度即新民主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肯定和宣扬,并通过这种宣扬与“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之国家远景目标联系在一起。
(三)1978年《宪法》中“强国”的国家任务目标
与1954年《宪法》相比较,1978年《宪法》的序言同样没有出现“富强”一词,而是在序言的第2段中出现了“富强”的类似概念“繁荣昌盛”:“……,我国已经成为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很显然,该表述并未将“繁荣昌盛”作为国家任务目标来看待。所以,需要进一步考察这两部宪法中有关国家任务的内容。
1978年《宪法》将国家任务放置在前言而不是总纲中,在前言第4自然段规定了“全国人民的总任务”,即“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47 该表述虽然没有出现“富强”一词,但却出现了“强国”的表述。而且,该“总任务”中还出现了“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即“四个现代化”的表述,众所周知,“四个现代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表达的恰是“富强”。如果连同“强国”的表述一起来看待的话,那么,在1978年《宪法》中还是清楚的表达了“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应无疑问。不过,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似乎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将“四个现代化”理解为“富强”,那么1978年《宪法》中的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显然已经完全不同于1949年的《共同纲领》中的“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因为,根据马格纳雷拉的定义,现代化是发展中的社会为了获得发达的工业社会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而经历的文化与社会变迁的全球性过程。48 西方认为近代化包括:知识上的科学化,政治上的民主化,经济上的工业化,思想文化领域的自由化、个人化、世俗化。如前所述,在1949年的《共同纲领》“富强的国家目标规范”的内涵中,虽然没有包括“思想文化领域的自由化、个人化”,但也包括了“政治上的民主化”,而1978年《宪法》中的“强国”之国家目标则只强调四个现代化即“工业、农业、科技以及军事”。49 可见,当时的现代化建设不再如西方一样是“富强”的更高目标,相反现代化服务于国家富强的更具体的实践目标。
第二,1978年《宪法》前言中实现“总任务”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众所周知,在新中国的政治话语中,“人民”是具有特定内涵的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从该《宪法》第6自然段的表述来看,人民应当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爱国劳动群众”、“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50 而全国人民显然不能等同于“国家”,更不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说该自然段表达的是“国家任务”似乎有些牵强;
第三,比较对应从第7自然段的表述“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第6自然段在“总任务”的表述中用的是“国家”一词,该词显然应该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而非第7自然段的“中国”和“祖国”。从这个角度来看,1978年《宪法》中“总任务”的表述,似乎也不可解读为“国家任务”。既然如此,那么这个“国家任务”就应当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任务,而不是中国意义上的国家任务。
第四,以“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待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之间的政治发展及其当时的政治现状的话,完全可以用“国家社会一体化”予以表征。51 既然如此,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虽然“强国”的主体是“全体人民”,但仍然可据此认为该总任务是“国家任务”。
综上所述,1978年《宪法》虽然没有出现“富强”一词,但在总任务的宪法规定仍然可以看做确立了“富强”的国家任务目标。不过,1978年《宪法》确立的“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的含义已经与《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指向“四个现代化”。
(四)1982年《宪法》中“富强”的国家任务目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这次修改特别强调了“现代化经济建设”这一“国家的工作重点”,并明确指出国家的“巩固强盛”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52 1982年《宪法》重新将“富强”写入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一般理解,该部分内容可以看做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三项“国家任务目标”53 。同1978年《宪法》一样,1982年宪法将国家任务目标置于宪法序言而不是总纲中。很显然,该《宪法》在序言宣示了“富强”的国家总任务目标。
第一,关于富强的含义。与前述宪法文本不同,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出现的“富强”一词,其含义指向“物质文明”。而这与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目标是一致的,即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富强”、“民主”、“文明”三个词处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很容易引起歧义,并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如有学者指出,从其精神实质上看,富强、民主、文明从总体上分别代表着社会形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三个组成部分。如果说“富强”一词专指代表“经济”内容的物质文明,“文明”一词专指代表“文化”内容的精神文明,那么作为代表“政治”内容的“民主”一词无疑也不应属于精神文明的概念范畴。54 随着宪法修正案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写入1982年《宪法》序言后,“文明”一词就更加变得清晰明了,实际上指的就是“物质文明、政治文化和精神文明”中的“精神文明”。55
第二、比较观察可以发现,1982年《宪法》摈弃了1954年《宪法》的《前言》中“繁荣幸福”的模糊表达,而将“富强”指向单纯的“物质文明”。由于1954年《宪法》并未在国家任务目标中明确提到“民主”一词,故而有必要与提及“富强”、“民主”的《共同纲领》做一比较。《共同纲领》中“民主”在前、“富强”在后,而在82《宪法》中则变成“富强”在前、“民主”在后。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是因为两个时期有关“富强”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共同纲领》中表述国家任务目标的五个词语的排序是很有讲究的,它所走的路径是先实现国家的独立,摆脱外国的殖民统治和影响,在民主的原则下组成新政府,与民国时期国民党的专制独裁划清界限,然后结束国内的战争,以和平的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最后实现中国的富裕强大和祖国的复兴大业。在这里所体现出的思想就是建立民主政府是实现国家富强的前提,实现富强则是国家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没有民主也就不可能富强。这种思想为西方学者和民国时期的学者所推崇,即认为人民主权至高无上,任何形式的国家发展都不能触动民主的根基。而在1982《宪法》中,“富强”被放置在“民主”之前而单指“物质文明”。可以说,这种表述方式的变化以及“富强”含义的演变,破除了一直以来立宪政治的工具主义面向而凸显了现实主义的因素,但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立宪政治本身的价值。
第三,“富强”既然指向的是“物质文明”,那就成为一个经济问题,经济问题就需要一个标准来确立。但与其他类似词语如“繁荣”、“幸福”类似,“富强”是一个形容国家发达繁荣的表象的词语,因而它是相对的、抽象的,它的实现标准只能是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如早期提出的“四个现代化”,实际上改革开放初期也曾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作为实现富强的标准。而这必然导致“富强”成为一个极其模糊不确定的国家任务目标。
综上所述,在1982年《宪法》在1978年《宪法》将“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确定为“四个现代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含义进行明确并指向“物质文明”。
五、结语
富强的国家诉求是百年来中国立宪政治发生与变迁的基础和根本缘由。受制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富强观影响,中国近代的立宪政治实践在政治鼓舞方面的作用远远大于其社会调节的作用,而深藏在宪法文本中的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国家主义”理念。这一理念与西方立宪政治所秉持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面向不同,具有国家主义政治哲学的深层含义在里面,其终极的动机不是为了限制权力,而是为了国家的富裕强大。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导致中国近代历次立宪政治实践失败的主要原因。鉴于富强之国家诉求的深远影响,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和全面修宪同样凸显了国家主义的基本理念,而这也许是中国立宪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的历史选择。
中国立宪政治实践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对政治历史文化传统的尊重和反思,没有创建出符合国情的理论与制度实践,就不能真正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目标。对于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富强宪法,人们不能一味地否认或极度地推崇它,而是应当认识到它的历史地位与作用,认识到它存在的缺陷,并结合国家和社会变迁的步伐,实时地调整它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虽然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逐步将“富强”的含义明确并指向“物质文明”,但其后的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开始有限度地在宪法规范层面对国家主义采取了纠偏行动,为目前辉煌成就的取得奠定了宪法制度和规范基础,也为中国立宪政治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注释:
[①] 早期的代表性论述如孙晓春:《戊戌、辛亥时期民主主义思潮初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王人博:《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程燎原:《宪政与现代化》,《现代法学》199年第1期。
[②] 《共同纲领》总纲第1条规定:“……,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1954年《宪法》前言第一段“……, 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1978年《宪法》前言第二段“……, 我国已经成为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四段“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1982年《宪法》前言第八段“……,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③] 立宪自由主义的宪法观否定立宪政治的核心价值是民主,主张宪法的核心价值是国家权力的有限性,是保护个人自由 。他们所说的个人自由的核心权域是私有财产自由,他们所说的国家权力有限性实质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的经济活动自治性。受此观念的影响,国家任务(作为现代宪法第三结构的组成部分)并不被那些秉持此观念的学者认同,在学术研究方面亦受轻视。关于立宪自由主义宪法观及其核心价值的阐释,请参见唐忠民:《自由主义宪政观评析——兼论宪政的核心价值》,《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④] 这种统治技巧以维护专制权力为根本目的,民众只是作为受专制君主奴役的牛马、创造财富的工具和任意驱使的兵士。古代政治学家提出的驾驭百姓的治国之道就像工具的使用说明,如马基雅维里就曾教育君王:“对人们应当加以爱抚,要不然就应当把他们消灭掉;因为人们受到了轻微的侵害,能够进行报复,但是对于沉重的损害,他们就无能为力进行报复了。”——[意大利]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潘汉典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9页。
[⑤] “自由富强论”严格说来并不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现象。但就其经济的面向而言,西方的经济学理论则普遍认为自由制度是富强的基本前提。“自由富强论”的代表作当推英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年公于世间)。该书倡导一种“自然的自由制度”,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奠基之作。
[⑥] 也有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解读,如王人博教授在谈论西方社会“立宪政治”与“富强”的关系时认为,“立宪政治在西方本来与富强间题不相涉,分属不同价值范畴的两个东西。即便非要在西方的立宪政治与它的物质文明成就之间作逻辑上的分析,恐怕西方人自己也很难说清楚哪个是因,哪个是果”(王人博:《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不过,虽然立宪政治与富强不属于同一价值范畴,但“富强”在西方人的眼中却也不等同于“物质文明”。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西方近代以来的文艺复兴和自由主义的兴起,客观上导致了立宪政治和富强的结果,如果说西方的立宪政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自由主义的价值要求,那么自由与富强就一定会发生因果关系,进而立宪政治与富强之间也必然发生因果联系。
[⑦] 参见[美]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导言”,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5页。
[⑧] 这从西方的文献资料中可以管窥一斑,也可以从民国时期学习和借鉴西方的“人民”概念而获知其真实的涵义。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人民”一词,指的就是个体意义上的“国民”之全体。详细论述请参见杨陈:《论宪法中的人民概念》,《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⑨]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册) ,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8页。
[⑩] 民族富强论,即民族国家富强论。严格说来,民族富强论同样算不上一种理论。但“民族国家”在西方近现代的理论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现代的民族国家将民族主义与民主政治相结合,将民族的要素注入国家的概念中,并使国家成为一个将凝聚力量的民族观注入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统一的政治和经济共同体。
11 [印度]泰戈尔:《民族主义》,谭仁侠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页。
12“天定命运”( Manifest Destiny)又被译作 “明显的命运”。作为一个美国外交史中著名的词汇,它最早是由约翰?L?奥沙利文在1845年七—八月号的 《联邦杂志和民主评论》及1845年12月27日的 《纽约晨报》上就兼并德克萨斯而提出。参见蔡伟:《天定命运论》,《外交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3 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62-563页。
14 像早期极力推介西方个人本位人权观的陈独秀最终也转向了“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如他曾指出:“集人成国,个人之人格高,斯国家之人格高;个人之权利巩固,斯国家之权亦巩固”(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青年杂志》第1卷第4号,1915年12月25日)。胡适也曾撰文指出,“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残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社会最爱专制,往往用强力摧折个人的人性(individuality),压制个人自由独立的精神。等到个人的个性都消灭了,等到自由独立的精神都完了,社会自身也就没有生气了,也不会进步了”(胡适:《易卜生主义》,《新青年》第4卷第6号,1918年6月15日)。
15 相关研究请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林来梵、褚宸舸:《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王本存:《“立宪”的隐微与显白——评张君劢的《穆勒约翰议院政治论》》,《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潘崇:《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研究综述》,《社会科学评论》2008年第4期;王人博:《宪政之累一一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等。
16 [英]约翰·穆勒:《论自由》(又名“群己权界论”),严复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年版,“译凡例”第3页。
17 《康有为全集》(第十集), 姜义华等编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
18 中国的传统文化不是个人主义而是“团体主义”(今言国家主义)。日本明治维新时也主要是基于亚洲文化中的国家主义之考量而选择了“君主立宪制”。如日本明治维新时的“日本考察团成员们承认英法等国最为繁荣, 但认为其宪政体制不适合于日本国情, 同以国家主义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缺乏内在的联系性, 反而在促进国家统一和发展中使用军力和保持强大君权的普鲁士文化更接近于日本。明治宪法的制定者们采用普鲁士模式时, 非常重视传统文化中的国家主义, 它又表现为‘崇拜天皇的形式’”。——中村元:《比较思想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0页。转引自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19 参见喻中:《变迁与比较:宪法文本描绘的人》,《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0 在这里,我之所以表述为“家国主义”而非“国家主义”,是因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是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国家主义并不一定具有这样的意思在里面。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理论虽然具有强烈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倾向,但在西方的传统文化中,“个人”是国家的基本单位,而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家”为基本单位的家国主义有着明显的区别。
21 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
22 参见王人博:《宪政之累——近代中国宪政文化的沉思》,《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
23《孙中山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19页。
24 这十二部宪法文件是:《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民国元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年)、《中华民国约法》(民国三年五月一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八年八月十二日)、《五权宪法草案》(民国十一年)、《中华民国宪法》(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训政纲领》(民国十七年十月三日)、《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民国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民国二十年五月十二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中华民国宪法》(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
25《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规定:“大中华民国永定为民主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年)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八年)规定:“中华民国永为统一民主国”、《五权宪法草案》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宪法》(民国十二年)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二十五年)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宪法》(民国三十六年)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王培英编:《中国宪法文献选编》(修订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04、299、316、325、354、308、332、363、370、383页。
26 日本学者西川长夫在《Nationalism与民族主义——以孙文及泰戈尔的民族主义为线索》一文中指出:“对于孙文而言,民族主义即是救国的思想,是救国的手段。……孙文的民族主义之一的最大特色便是,能将其解读为国族主义。”——[日]西川长夫:《Nationalism与民族主义——以孙文及泰戈尔的民族主义为线索》,《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第七十五期。
27 参见谌来业、易顶强:《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民族主义精神新解》,《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
28《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41页。
29 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新见》,《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30《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二十五年)第24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碍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
31 张晋藩:《中国宪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32 朱仁显:《探求民主与富强之路的两种模式—晚清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论》,《福建论坛(文史哲版)》1988年第1期。
33《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34 这5个国家任务目标与毛主席在建国前提出的构建新中国的基本路线的思想一脉相承。毛主席于1945年4月23日所作的名为“两个中国命运”的演讲中提到,“即使把日本帝国主义打败了,也还是有这样的两个前途。或者是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中国;或者是另一个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分裂的、贫弱的中国,就是说,一个老中国。”演讲中,毛主席将富强与贫弱相对,将建立新中国的五个目标一一展示了出来,从这五个词的顺序上就可以看出毛主席构建新中国的路线。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纲领》并未将毛主席提出的“自由”的国家任务目标写入。
35《共同纲领》第1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36《共同纲领》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37《共同纲领》第3条。
38《共同纲领》第4条。
39《共同纲领》第5条。
40《共同纲领》第6条。
41《共同纲领》第9条。
42 将“民主”写入《共同纲领》中,是中国共产党人反对国民政府专制统治、构建“新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诉求。比如,蒋介石曾说过:“中国不能搞民主,中国需要的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党,使中国稳定,只有稳定了,中国才能走向富强。”蒋介石的这一“稳定富强论”遭到了共产党人的批判,周总理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蒋介石这是强盗理论,以稳定为由,拒绝民主充分暴露了蒋介石这个独裁者的本质,谁搞专制独裁,谁就不得人心,谁就被热爱民主的人民打倒。”
43《共同纲领》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44 《共同纲领》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45 《共同纲领》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46 该规定的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47 1978年《宪法》前言第4自然段规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48 [美]威廉?A?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75-585页。
49 在1964年12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周恩来根据毛泽东建议,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在二十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目标的“两步走”设想。现代化的内容被具体的规定了下来,当然其内容已经与西方的普遍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偏差。首先,只提到了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技的现代化而未涉及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的现代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在政治制度方面的自信:“我们现在的新制度比旧时代的社会制度要优胜的得多。它更能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就不断扩大。”——参见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
50 1978年《宪法》第6自然段规定:“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要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在全国人民中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更好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较快地建设我们的国家。”
51 “国家社会一体化”是指“社会生活计划化”和“基层组织单位的政治化”,其典型特征是结构一元、权能统一和合法性依附,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国家社会一体化”是一定历史—社会—文化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形成与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有关。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级形态(1949—1958)、发展形态(1958—1967)、极端形态(1967—1978)。“国家社会一体化”在政治稳定、政治参与、政治权威化、政治世俗化、政治社会化方面都发挥着正负功能。相关研究成果请参见张济顺:《上海里弄:基层政治动员与国家社会一体化走向(1950—1955)》,《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52 彭真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说明:“国家的巩固强盛,社会的安定繁荣,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提高,最终都取决于生产的发展,取决于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宪法修改草案的《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53 关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属“国家目标”还是“国家任务”问题,尚存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赞同部分学者的主张,认为从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1982年《宪法》在总任务中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意为一种“目标性任务”,仍不失为“国家任务”。因为按照一般的理解,没有目标的任务是没有意义的。为精确表达,本文采用“国家任务目标”的表述。类似观点请参见陈玉山:《论国家根本任务的宪法地位》,《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54 夏从亚、孙伟正:《略论文明的结构体系》,《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55 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人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草案) 的说明》,《中国人大》2004年第5期。
门中敬,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