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兴:从正义到公正:全球气候治理的普适道德原则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57 次 更新时间:2014-09-24 11:06

进入专题: 气候公正   利害权衡   权责对等   问责原则   传染者付费  

唐代兴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目前,无论国际社会还是国家社会,气候博弈都成为实践难题。因为有关于气候治理的政治协商、法律构建和减排方案,都缺少必须的伦理支撑,缺乏能够引导达成共识和进行实践规范的公正原则指导。气候公正原则从认知和操作两个方面引导规范气候治理。气候公正实践认知由四个具体原则所引导:即利害权衡,实施气候治理的首要认知原则;分配平等,实施气候治理的根本认知原则;应当·正当·正义,实施气候治理的评价导向原则;国际合作,实施气候治理的保障原则。气候公正实践操作由两个具体原则所规范:一是权责对等的问责原则,包括历史问责、现实问责和未来问责原则;二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包括谁污染谁担责和谁受害谁得益的原则。

关键词:气候公正 利害权衡 权责对等 问责原则 传染者付费

频频爆发的气象灾疫和嗜掠天空的雾霾,使气候成为普遍关注的基本生存问题,亦使气候伦理成为探讨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的前沿导向研究。然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将气候正义视为是气候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但客观地看,正义理论只属于国家政治-伦理理论,气候治理所面对的却是全球利益博弈,它需要具有更大包容性的公正理论为认知引导和实践规范。本文就是基于此种认知而尝试性讨论公正对气候伦理原则的构成问题。

1、"正义"与"公正"的根本区别

历史地看,气候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为科学界所关注,世界权威杂志《Science》,仅1992-2011 年4月,就发表了地球科学、医学、物理学、微生物学等方面研究气候变化的文章1000余篇,其中原创性研究就达600余篇。正是这些研究催生了气候变化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律学、人口学研究,并且这些研究从不同领域发现同一个问题:气候研究不能绕开伦理拷问。

气候伦理学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是气候正义问题,它围绕两个具体问题而展开:一是气候变化为什么需要正义?二是如何在气候变化中全面实施正义?《美国炎热:美国回应全球变暖的道德问题》(Donald A. Brown,2002)、《致命炎热:全球公平和全球变暖》(Tom Athanaslou and Paul Baer,2002)、《气候伦理》(Michael S Northcott,2007)等成果侧重探讨了前一个问题,揭示在全球范围内国家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气候变化进程中的"不公正",并且这种不公正伴随着气候的日益恶化而更加突出。对后一个问题的探讨,意在于要构建一种具有国际共识的并可以引导实施的全球正义方案。W. Neil Adger所著的《气候变化适应中的公平问题》(2006)和Eric A,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r合著的《气候变化正义》(2010)却是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前一本著作探讨气候正义实施方案的两个核心问题,即"分配"与"程序"的正义:前者要求气候担责和减排必须区别对待;后者要求必须考虑在气候变化面前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或贫穷国家的利益问题。后一本著作却重点讨论了与气候谈判相关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问题,提出基于福利主义的分配正义主张。

客观地看,气候正义的思想资源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以社会契约论为方法来重新探讨亚里士多德的两个公正原则。亚里士多德的两个公正原则,是规范伦理学的一般实践原则,但罗尔斯却将这两个一般实践原则纳入国家框架下来考察社会制度正义问题,因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政治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理论的根本区别有二:首先,亚里士多德公正理论是社会公正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政治正义论,或者更具体地讲是制度正义论。其次,亚里士多德公正理论是普世理论,它从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是普通性,一般性;二是全球性,世界化;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却是局域理论,即它只局限于国家,并不能跨越国家政治而达向日常生活领域发挥其规范功能。或许正是因为如此,罗尔斯后来才研究《万民法》,并以此企图对"正义"理论的运用范围予以拓展:"80年代后期以来,我经常想发展我之所谓'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的论题。首先,我选用'国民共同体(peoples)'而不是'民族(nations)'或'国家(states)',因我想赋予'国民共同体'一词以不同于'国家'的特征,因为传统意义上的以国家观念表现两种主权权力,这并不合适。"[1](P1)但罗尔斯最终发现,国家层面的政治正义理论要推向普世的国际正义,显得不可能。这是因为"当政治哲学之扩展至于普遍认为实际政治可能的限度, 并且使我们与我们的政治与社会条件相协调,这样的政治哲学实际上就是乌托邦(re-alisticutopia)。"[1](P12)在罗尔斯看来,"公平的正义"只产生于国家,它是国家内部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安排的需要,因而它只适用于国家自身的基本结构之中,不能做无视不同标准和条件地外推,不适用于不同价值标准的不同环境和不同国家。所以罗尔斯根本不相信有什么"全球正义"。[2](PP115-116)但罗尔斯的学生托马斯 博格却要为这种不可能性而努力,他提出了"全球正义"概念及其主张,[3](P184)其追随者哈士曼更是要将全球正义扩展到所有领域:"全球正义属于有关人权、全球性饥饿、环境保护,以及和平问题的范围。从全球正义的立场出发来看,为当今的世界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寻求各种解答,这是所有各个民族的人们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某些个别的民族国家所关注的事情。全球正义把存在于民族国家自治和保卫人权之间的优先权问题突出表现了出来。"[4]然而,"全球正义"主张只考虑现实和应该问题,却忽视了条件和限制问题。客观地看,从政治正义论向超越国家疆域而达向对国际正义的构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在制度、法律、道德三个方面都要具有实施正义的现实性。但事实上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国家是一个人类社会,除了它自己本身而外没有任何人可以对它发号施令或加以处置。它本身像树干一样有它自己的根茎。然而要像接枝那样把它合并于另一个国家,那就是取消它作为一个道德人的存在并把道德人弄成了一件物品,所以就和原始契约的观念相矛盾了;而没有原始契约,则对于一国人民的任何权利都是无法思议的。"[5](P99)

康德所论揭示了国家制度框架下的政治正义要拓展成为国际正义之根本不可能的理由,这种理由同时也使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拓展为气候正义变得不可能,因为气候正义的问题,虽然也涉及到国家层面的内容,但它却首先要获得国际功能或者说全球功能。客观论之,全球功能和国家功能是有根本区别的:前者主要依靠的是谈判与协商,后者却是通过制度而获得强制性保障机制。"正义是我们通过共享的制度而只对与我们共处于很强的利益关系中的人们所负有的责任"。[6](P126)这种强制性只可能在一国范围内出现,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以,"现实社会不能构建合理且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体系。全球正义原则体系不像罗尔斯所阐述的那样,是由自由国家向非自由国家'扩展'而成的,而是要通过平等协商、和平对话机制来构建人人都遵守的、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所有社会成员的法律规则体系,来实现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合理的关系。这种原则体系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就其合理性来说是相对的,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就其普遍有效性来说是绝对的,它规范约束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但政治的多元性、文化的差异性和价值观的多样性的现实,再加上各民族风俗习惯的迥然不同,使得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套人人都遵守的法律规则体系只能是一种空想。"[7](P39)

气候伦理研究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迁移为气候正义,并使之成为气候治理--即国际减排--的根本道德原则,必然会面临其制度、法律、道德等三个维度上的实践操作困难。另外,这种横移做法客观地存在着一个学理上的问题,并且这个学理上的困难也同时造成了实践方面的障碍。

如前所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亚里士多德的两个公正原则的现代诠释。但亚里士多德的两个公正原则是规范伦理学的一般原则,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其特殊的政治道德原则。将道德的一般原则转换成特殊的政治道德原则,罗尔斯所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用"正义"概念替换"公正"概念。"公正"与"正义",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同构的词源学语义,但也有不同的语义区别,这种语义区别也包括了使用范围上的差异性。人们往往只看到这两个概念的语义同构,却忽视这两个概念的语义区别,由此造成了人们在使用时常常将公正与正义相混淆。"公正"与"正义"这两个概念的同义性使它们之间构成了属种关系,罗尔斯本人应该是深知这两个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因为亚里士多德所论的"公正",实际上表述的是赫拉克利特开创的一般道德传统,因而它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在一般社会道德原则规范下的政治道德原则,这就是罗尔斯不用"公正"而用"正义"概念来考察国家框架下制度、社会基本结构道德的根本考虑。

把公正问题当作正义问题或将正义问题当作公正问题。这既不利于理论上研究公正与正义,还会产生理论误导,不利于实践上的公正与正义。公正与正义是属种关系,而不是种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正义的内涵比公正丰富,而公正的外延比正义大,是正义的一定公正,公正的未必正义;不公正的一定不正义,不正义的未必不公正。公正与正义不仅有理论差异,还有实践差异: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尽管公正在实践中有相对性,但一个社会如果连起码的公正都做不到,就会人心背向、怨声载道。而正义是一种较高的要求,或者说正义是人生的追求、社会的追求,社会应该提倡正义、弘扬正义、赞颂正义的行为,但是社会不必要求人们的行为一定合乎正义,否则一个社会就会浮夸之风盛行。[8](P16)

正义,在罗尔斯那里,只适用国家框架下的制度设计与运作,即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两个基本问题,即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和非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划定和保障问题。正义理论就是为其确定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某些规范(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唯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这些平等权利会相互妨碍。"[9](PP59-60)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这意味着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如果这种不平等被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情形,每个代表人宁愿在他的前程中有它存在而不是没有它。"[9](P60)公正,当然包括了政治正义,但公正的指涉范围更广阔,它可以在人的生存的所有领域发挥功能。换言之,正义只是公正构成的一个要素。正义理论的局限性,就在于它以道德评价的要素原则取代了道德评价的整全原则。因而,构建气候伦理的道德原则,必须放弃正义理论,而诉诸公正伦理。

要考察公正问题,需明晰公正的自身构成。客观地看,公正得以生成的土壤是普遍的人性,人性的内在支撑却是生命原理、自然法则和宇宙律令。因而,以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为终极依据,以人性为实际的土壤,公正的逻辑起点是利益。所谓利益,就是实际生存关系中对充盈其中的利害予以权衡和取舍所形成的成果,公正就是对充满利害的生存关系予以理性权衡和取舍所形成的结果状态,并且这一结果状态是要通过其利益行为的展开来实现。在现实的生存进程中,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或者国家,其利益行为从发动到敞开到最后达成之结果状态要体现公正,则必须同时符合人性需要、普遍发展和动机与效果相一致三个要求。因而,公正原则实际上是由人性(需要)原则、普遍发展原则和动机与效果相一致(的评价)原则构成的一个原则体系。

在公正原则体系构成中,人性需要原则是其基础原则,普遍发展原则是其目标原则,动机与效果相一致的评价原则是其价值判断的尺度原则。具体地讲,公正与否,最终要将人性需要和普遍发展纳入其利益行为的发动、展开及其行为结果的评价框架之中,对其行为动机是否应当、行为展开及其所选择的手段是否正当、行为追求所实际获得的结果是否正义予以整合评价,如果其行为动机应当、行为及手段正当、行为结果正义,该行为就是公正的;反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其行为及其结果都是不公正的。

                       公 正-----→善

                       (行为过程的整体评价)

       

       应当------→正当------→正义

   (行为动机评价)←--(行为评价)←--(行为结果评价)

        │                                 │

        └----生存时空框架背景 ----┘


2、气候公正的基本认知视域

我们通过对正义与公正、正义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差异性揭示,意在于指出正义、正义原则只是公正、公正原则的构成要素,它根本不能构成社会道德规范的一般原则。能够构成社会道德规范一般原则的只能是公正原则。因为公正原则不仅能够履行正义原则的全部职能,而且还能适合于发挥规范引导所有人类活动,包括规范、评价、引导国家范围内的利害取舍行为,以及国际关系中的利害取舍行为和自然世界充满利害取舍的其它行为。

公正作为社会的一般道德原则,它可以指涉存在和生存的任何领域,并因为存在和生存的领域性而获得不同的功能类型,形成公正的效用类型。比如,人际公正,制度公正、法律公正、劳动公正、分配公正、教育公正,以及国际公正、全球公正,等等。公正作为社会的一般道德原则,它涵盖了人存在与生存所关涉的自然宇宙世界和地球生命世界。气候公正是指地球生命存在和人类可持续生存的宇观环境的公正,是公正这种社会的一般道德原则的具体类型,特殊形态。气候公正虽然是公正道德的具体类型、特殊形态,但它又具有普遍的指涉性和涵盖性,因为气候作为地球生命存在和人类可持续生存的宇观环境,却网络起了宇宙星球运动、太阳辐射、大气环流、地面(即气候科学中所讲的"下垫面")性质、生物活动和人类行为,所以,气候公正又是最具有普遍性、广涵性的一种公正形态。

气候公正虽然是宇观环境公正,但它却保持了作为一般道德原则的全部品质与自身规定性。首先,气候公正仍然是以利益为本质规定和内在原动力,因为气候的运动变换本身就是宇宙、自然、地球、生命的利益运动,更因为气候公正指是治理失律的气候、恢复气候生境的全球性行为的公正,这种公正仍然是以利害权衡为基本准则。其次,公正的前提条件是平等,而气候公正仍然要以平等为其根本前提。当然,气候公正所指涉的"平等",不仅是人本意义的,更是生命意义的和宇宙意义的,即气候公正必须获得生命平等、存在平等的宇宙论考量,并以此为平台来展开对人类之气候利益追求行为予以公正评价和规范引导。其三,公正的完整评价方式是对其行为动机、行为手段和行为展开所达及的最终结果的整体评价,其评价的基本要求是"动机应当、行为手段正当和结果正义"的有机统一。气候公正亦是如此,它对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的所有行为的评价,仍然要以其行为动机是否应当、行为手段是否正当、行为所达及的实际结果是否正义为整体评价要求。其四,根据其公正之利益追求必须符合"应当→正当→正义"之整体道德评价规范要求,气候公正的实质仍然是对人类的气候行为活动予以利害权衡,使之围绕利益而达到权利与责任等,即权责对等构成了气候公正原则的实践规定。

由于如上四个方面的规定,气候公正即是对全球气候公正、国际气候公正和国家气候公正的整体表述。

全球气候公正涉及三个维度的内容内涵。一是地球公正,即在地球世界上,每个存在者、每种生命,都对气候变换运动创造了条件,付出了能量,因而,它们都具有配享气候公正的平等权利。二是物种生命公正,即地球上所有物种生命存在都应该配享平等的气候公正,人类不能以自身的利益追求而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地面性质,制造气候失律。三是人类公正,即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必须平等地配享气候权利,并对等地担当气候责任,惟有如此,人类内部各成员之间所展开的利益竞-适才符合基本的公正之道德要求。

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气候问题上做到权责对等,这就是国际气候公正。国际气候公正源于气候本身无国界,它是真正的宇宙公共产品、地球公共产品和人类公共产品。气候之所以能作为公共产品而存在,是因为宇宙运行、地球生命存在和人类生存都离不开气候,都在气候的运动变换中存在和敞开生存。因而,气候本身构成最大的和最根本的利益,宇宙运行、地球生命存在和人类生存,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以生不生不息的方式谋求气候利益,这种以生生不息的本性方式谋求气候利益的过程,就是一个敞开自然意义上的气候道德的过程。人类必须正视这一自然意义的气候道德过程,因为正是在这一自然意义的气候道德过程中,有自主设计能力和目的性追求能力的人类,在追求自身的更大利益的进程中,才以无形的方式--即以无限度地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的方式--损害了自然界的气候道德,破坏了生命世界的气候公正,并人为地否认国际公正,认为国际领域是一个"道德归零"的地带。[10]如上论调怕实质是人类私利主义和惟经济主义。前一种观念引导人类只看到自己的存在和生存,并且只看到人类的当下存在和眼前生存,无视人类与地球生命、人类与自然宇宙共在互存和共生互生的客观事实。后一种观念引导人类只看到经济的竞争与掠夺,只看到惟经济增长的价值和由此而带来的物质主义好处,从根本上质疑跨文化的公正道德标准的存在[11],否认经济领域甚至国际社会有平等的价值和实施公正的可能性。[12]

气候是全球化的,但它也是国家化的。因为全球化的气候同样客观地存在着区域性、地域性:以国家为基本空间单位的不同区域、不同地域,因其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环境生态状况、人口密集程度以及生存方式--包括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等等的不同,同样会形成具体的局域性气候,比如,在全球气候失律的当前境遇中,在中国城市上空扩张的灰霾,远远超越了世界上其他国家,这就是全球气候失律的区域性表现。这种区域性表现,不仅要求国际气候公正,而且更要求国家气候公正。因为灰霾并不静止地和非生成性地停留于某一地域上空,而是因气候本身的运动变换性和地面性质、生物活动、尤其是人类活动的影响,而形成动态生成性和漂移性。这种动态生成性和漂移性表现为扩散,这种扩张既是在国家疆界内形成中国境内的灰霾城市越来越多,而且逐渐向农村扩散。这种扩散同样要跨过国界,比如,2013年入初冬以后四处嗜掠的灰霾,却向日本、韩国等国上空漂移。由此不难看出,气候公正不仅仅是全球公正、国际公正的问题,同时更是国家公正问题。

国家范围内的气候公正具体展开为三个层面,首先,地区与地区间的气候公正,即不能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而造成对其它地区的气候污染,比如,河北的工业污染和山西的煤业污染,却导致北京等大中城市成了灰霾城市,就连被誉为"东方夏威夷"的三亚市也不能幸免于雾霾的嗜掠。其次,代内气候公正,即在国家范围内每个人都应该享受气候公正,无论居住在城市还是居住在农村,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在气候上应该享受平等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遭受到损害,就应该得到补偿,比如,富人享有更多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穷人由此而承受了更多的污染,那么富人就应该给予穷人以补偿。这就是代内气候公正。其三,代际气候公正,即当代人与下代人以及当代人与未来各代人之间在气候权利的配享上应该公正。AndrewDobson等指出,"任何一种完整的公正理论都应当讨论将未来的后代人纳入正义共同体的可能性"。[13](P66)也就是说,当代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担当起未来的责任,不能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坏气候,影响后代人生存的气候条件,使后代人遭受气候苦难。

3、气候公正实践的认知原则体系

气候公正即是气候治理的实践公正。因而,气候公正原则不仅仅是气候公正的认知、规范引导原则,更是实践气候公正的具体操作原则。由此形成气候公正实践的认知原则和气候公正实践的操作原则。本节讨论前者,下节讨论后者。

气候公正实践的认知原则体系由如下四个具体原则构成。

利害权衡:治理气候的首要认知原则客观论之,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利益。因而,利害权衡构成了实施气候公正的首要认知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就是对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予以最终意义上的利害权衡,即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对于我们来讲,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利大于弊病。对此展开利害权衡,实际上涉及三个维度的考量:一是自然宇宙,即自然宇宙能否按其自身本性而运动变化,对人类当下的可持续生存和未来的永续存在的实际影响力;二是地球生命,即地球生物的多样性程度、地球生命的自繁殖能力的强弱,对人类当下的可持续生存和未来的永续存在的实际影响力;三是人类,即人类的当下作为对未来的可持续生存和永续存在的实际影响力。

分配平等:治理气候的根本认知原则为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而展开其利益权衡的最终行动指向,却是气候分配。

气候分配所分配的是气候利益,所以,气候分配必须遵循平等原则。气候分配平等实质上具有四个方面的指涉性:第一,人类与自然之间的气候分配平等;第二,人与地球生命之间的气候分配平等;第三,国家之间的气候分配平等,四是国家范围内地区与地区、阶层与阶层、人与人之间的气候分配公正;第四,代与代之间气候分配的平等。

气候分配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和尺度却气候权责对等。权责对原则是对行为的规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气候分配公正必须通过气候治理、恢复气候生境的行动而得到落实和呈现,而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的行动,就是对减排和化污行动。因而,气候分配的权责对等的实质表述,就是排放温室气体和污染必须权责对等,即享受一份温室气体和污染的排放权,就要为此而担当一份恢复气候生境的责任;温室气体和污染的吸收即净化,同样必须权责对待,即担当一份温室气体和污染的吸纳和净化责任,就应该获得一份与之对应的权利,具体地讲即是收益。

应当·正当·正义:治理气候的评价导向原则气候公正评价原则作为最实际的规范原则,是指与气候变化相关联的一切人类行为,都要接受其行为"动机应当→手段正当→结果正义"的整体评价原则的规范和引导。

气候,其本身就构成地球生命存在和人类可持续生存的宇观环境。因而,气候分配即是环境资源的分配。环境伦理学家彼得·S·温茨认为,分配公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分享稀缺物质的人必须非常关注自己所获得的,以至于会去要求自己的公平份额";第二个条件是"用于分配稀缺物质的措施和制度只对那些人们能够分配的物质有意义。"[14](P8)严格说来,温茨的这两个条件既不适合环境公正,更不适合气候公正。其理由有二:第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面临稀缺物质,但并不是人人都"非常关注自己所得的"稀缺物质,更不可能人人都会去"要求自己的公平份额"。因为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限制,首先,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公平地获得"稀缺物质"的意识,其次,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去争取公平的获得"稀缺物质"的能力。由此形成并不是人人都"非常关注"资源分配的公正。这就形成了一个问题,当面对稀缺物质,有一部分人或更多的人没有非常关注和要求自己的公平份额的情况下,难道就可以不实施社会分配的公正吗?回答显然不能,而且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应该追求分配公正。公正的分配伦理,不是为人人觉悟而设定的,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为没有公正诉求意识和能力的人而构建的。第二,在讨论气候公正的时候,不只是涉及人的分配稀缺资源的公正问题,而且首先考虑的是人与自然、人与地球生物圈、人与生命之间的分配公正的问题。作为自然、地球生物圈、地球生命以及其他存在者,均没有这种自觉的意识和要求能力,难道说就不该实施分配公正吗?如果是这样的话,环境公正又有什么意义呢?在这里,必须区分环境公正与人类内部生活公正之间的孰轻敦重的问题:由于气候作为地球生命存在和人类可持续生存的宇观环境而存在,所以气候公正首先涉及的不是人类社会内部--比如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气候资源分配公正问题,而是人类与气候环境之间的分配公正问题。

国际合作:治理气候的保障原则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既是国家责任,更是国际责任。但国际社会要能共同担当起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的责任,必须达成一种全面的合作共识,其前提是必须对过去及当前在气候治理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立场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概括地讲,目前在气候治理方面,国际社会主要存在着两种基本立场,并体现出两种基本主张:一是以欧盟为主体,主张全球厉行减排,包括发展中国家也要减少排放量,并强调在全球范围内以成本最小方式来抵制气候失律。二是发展中国家,他们认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才是首要目标,实现人本发展的基本权利,强调发达国家必须担负应有的历史责任。客观地看,发达国家的主张整体正确,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基本正确,但它们都存在其片面性。要真正全面地达成国际合作,需要这两种主张都抛弃其片面性,即这两大利益集团各自走出狭隘的利益圈子,从整体出发,达成真正的共识。

具体地讲,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的共同努力方式,就是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任何国家来说,恢复气候生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都不是义务而是责任。因而,在恢复气候生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个问题上展开国际合作,必须达成的根本共识,就是减排是全球责任。

责任的本质是利益。因而,国际合作、全球共责必须建立在共同利益这块基石上。就目前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以各不相同的或者各具特色的说辞规避责任,这种规避责任的虚假说辞和政治游戏,其实都是因为没有找到共同利益这块基石。为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而协作减排的共同利益到底是什么呢?从长远来看,其共同利益就是人类的安全存在和更好地可持续生存。因为气候失律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球环境生态的死境化问题,它的进一步恶化会将人类推向自毁的深渊。如果不通过减排的方式而治理气候、恢复失律的气候生境,任何国家都休想能够单独继续在这个地球上安全地存在。从现实角度讲,失律的气候目前正以前所未有的暴虐方式(即气象灾疫和雾霾)而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人类已在丧失其生存的最低条件。不仅如此,失律的气候正在以加速的方式给整个人类带来灾难,给每个国家带来意想不到的高昂环境成本,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想看到的。因而,全球行动,展开真诚协作减排,治理气候,这是减少环境成本、实现可持续生存的共同出路。

以此来审视目前国际合作上的认知分歧和减排问题的停滞不前,实际上是各个国家因其狭隘的国家利益所遮蔽形成的认知蛛网所造成的。如果突破这些自我利益编织起来的认知蛛网,就会发现发达国家关于气候治理的整体思路是正确的。我之所以做如此判断,是基于如下理由:第一,气候问题是一个整体的全球问题,治理气候必须是全球行动。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担负减排责任,这是合理要求。第二,发达国家提出,只有全球行动,才会以成本最小的方式实现抵制气候恶化,其主张是正确的,因为气候失律是以整体的方式展开的,如果一些国家减排,一些国家无限度的高排放,这等于任何实质性的气候治理最终都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并且这是在有限地球资源日益匮乏的情况下的最大资源浪费,同时也加剧了气候恶化,加剧了地球危机和人类生存危机。所以,发达国家的认知和主张,发展中国家必须正视和采纳。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气候失律是大家面临的共同敌人,人类必须携手共同行动、共同应对,这是最根本、也是最大的利益,在这个利益面前,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回避、逃避或投机取巧、不负责任。

其次,发展中国家面对气候问题的基本思路虽然正确但却偏颇,应该抛弃偏颇而求大同行动。我之所以做如此判断,同样具有如下理由:第一,在日益恶化的气候面前,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个人而论,其存在和生存比发展更根本、更重要、更迫切。因而,发展中国家强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人文发展权利是对的,但绝不能将其与气候治理对立。应该寻求构建发展与治理的协调,或者说应该寻求生存与发展的统一。这种统一与协调应以能在这个地球上继续存在和生存为最根本的先决条件。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必须以可持续生存为绝对前提。第二,经验和教训永远是人类智慧的源泉,是人类文明的动力与指南。过去,发达国家的单向发展历史已经铸成了今天的地球危机和气候失律。今天,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应该也不能去重复发达国家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如果要走这条老路,其在不久的未来某个时空点上实施治理所付出的代价,应该比现在更高,其治理将更难,并且还有可能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去治理。所以,明智的选择是在治理中谋求发展,在可持续生存的前提下展开有限度的发展,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唯一正确的出路,它是没有选择的选择。换言之,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是选择治理带动发展,还是选择发展后再治理的道路,实际上是选择生存还是毁灭的道路。第三,对发展中国家来讲,与发达国家一道行动起来治理气候,协作减排,与要求发达国家进行历史性的补偿,这是两个问题,应该在两个层面展开对话与沟通,以达成共识,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第四,气候是整体的,发达国家过去的发展所带来的全部地球危机和气候失律,严重地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更阻碍和延缓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对于这一历史责任,发达国家必须承担,必须予以经济补偿和技术援助,这是符合"谁使用谁付费"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利益公正原则的。

4、气候公正实践的操作原则体系

彼得·辛格在《为一个公正和可持续的世界重塑价值》一文中指出,"我们说任何人都未提供大气层。这就意味着从表面上看,没有人有权获取超过均等份额的吸收温室气体的能力。因此,除非能够有理有据加以反驳,否则,平均分配就会是一种培育可持续的气候的公正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每个国家都获得均等的份额。"[15](P189)辛格的这段话实际上道出实施气候公正的两个最根本的行动操作原则,即权责对等的气候问责原则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权责对等的气候问责原则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所应该遵循的根本操作原则,只能是权责对等的气候问责原则。这是因为气候公正的实质是气候利益公正,它表现在国际合作层面,就是温室气体减排。温室气体减排,不仅涉及到气候治理的投入问题,更涉及到对经济发展的限制问题。所以,气候利益变成了国家与国家、利益集团与利益集团之间的根本利益博弈。要使这种利益博弈落实为实实在在的全球减排行动,需要构建气候问责的行动方案,首先需要构建超越利益集团和国家私利的普适化的气候问责原则。

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气候问责原则,必涉及到国际合作展开气候治理的众多根本性问题,并由此形成气候问责的道德体系,它由如下具体原则构成:

首先,气候问责涉及的根本利益,既是历史指向的,也是现实指向的,更是未来指向的。历史指向的利益,就是过去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现实指向的利益,就是当下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未来指向的利益,就是可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由此形成气候问责的构建,必须同时考虑气候的历史问责、气候的现实问责和气候的未来问责等问题,并由此构成气候问责的历史原则、现实原则和未来原则。

其次,无论是构建气候问责的历史原则、还是构建气候问责的现实原则或未来原则,都必须贯穿平等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无论发展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或贫穷国家,必须在地位、人格、权益上完全平等,这是气候问责原则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权责对等原则却要求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等一切方面必须权责对等。

其三,以平等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为根本规范和行动指南,构建气候问责的历史原则、现实原则和未来原则,实际上是构建气候利益配享的历史公正、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因而,气候问责的历史原则对应气候利益分配的历史公正原则,它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恰当分配应当反映这样一个历史事实:自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一直在向人类共有的大气层中排放温室气体;不仅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温室气体存量主要是发达国家长期大量排放的产物,而且,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目前也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16](P11)气候问责的现实原则对应气候利益分配的代内公正原则;气候问责的未来原则对应利益分配的代际公正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气候问责原则的具体落实,就是从三个时段、三个环节来实施气候利益分配,这样可避免发达国家逃避排放的历史责任和发展中国家逃避排放的现实责任的弊病,并同时促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发展中国家都能够在一种彻底的共识中担当起面对未来的对等权责,共建未来。

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的实施途径和基本方式就是协作减排,其实施协作减排的实质问题,是气候利益的谋求与再分配。谋求与再分配气候利益,就是重建全球利益分配格局。在过去,全球利益格局的形成是通过暴力和强权来划定的。而今天,通过实施协作减排来重建全球利益分配格局,却必须并且只能通过谈判、协商来实现。并且,所要谈判和协商来解决的气候利益内容,实际上涉及眼前利益和未来利益、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重新划分与再确定。展开这种重新划分与再确定的方式,就是博弈。客观地看,自我利益与他者利益、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眼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博弈,其实质展开就是"已经污染,必须治理"和"先污染,后治理"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才是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之共同行动的关键所在。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国际气候谈判一直围绕"已经污染,必须治理"和"先污染,后治理"的问题而展开,形成了气候博弈的困境。这种博弈困境最终源于气候博弈本身缺乏具有普世性价值引导的气候道德原则的规范。客观地看,很好地解决"已经污染,必须治理"和"先污染,后治理"的博弈困境,必须以普遍平等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为导向、以三大气候问责原则为规范。

根据权责对等的气候问责原则,其气候利益分配的历史公正、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都必须严格遵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因为它是治理气候、恢复气候生境、实施权责对等的基本操作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构建和实施,必须以普遍平等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为整体导向和宏观规范,以权责对等的气候问责原则为直接规训准则,即必须接受历史向度、现实指向、未来可能性三个方面的制约和规范,并由此形成"污染者付费则"的两个具体原则,即谁污染谁担责原则和谁受害谁得益原则。

谁污染谁担责原则,实际上是气候利益获得的成本支付原则。这一原则的建立是气候公正的真正落实,这一原则的实施是气候公正的实在体现。并且,通过谁污染谁担责原则的实施,让每一个国家都明白,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或者是在未来,气候利益的获得与付出必须是对等的,气候收益与气候成本必须是对等的,在气候治理过程中,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有侥幸心理,更不应该有避责妄想。

谁污染谁担责,这是污染者付费的正面原则;而谁受损谁得益,这是污染者付费的反面原则,也是气候利益的补偿原则。根据这一补偿原则,气候污染和气候受损、排放过度与排放不足,二者在收益上是对等的。因而,谁污染谁担当原则抑制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谁受损谁得益原则却鼓励国家主动减少排放。所以,谁污染谁担责和谁受损谁得益从正反两个方面构建起了普遍公正的污染者担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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