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新道统论”

——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讲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7 次 更新时间:2014-09-18 18:56

进入专题: 新道统论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魏敦友 (进入专栏)  


只要中国法学论者,甚或中国论者,开始对其生活赖以为凭的知识生产的性质以及其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生活秩序之性质展开思考和反思,我以为,那一定是一种“自觉”生命或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 ——邓正来


尊敬的主持人郭苏建教授好!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参加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今天的学术活动!再一次对盛情邀请我前来这里的邓正来教授表示由衷的谢意!对孙国东博士极力促成今天的活动并悉心周到的安排表示深深的感谢!在昨天举行的“邓正来教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二版出版暨全球化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学人们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作了多维度的探讨,我也作了一个简要的发言,题目是“新道统论为现代中国法学奠基”。在这个发言中我试图表明,中国现代法学是一种十分独特的知识类型,它在中国思想史上没有出现过,或者说中国思想从未对法这种现象进行过系统的思考,因此需要中国思想进行新的学术建构。今天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对自己的一些想法作出进一步的清理,实际上也就是对我之所以提出所谓新道统论这种法哲学观作一个回溯式的或知识谱系意义上的批判性省察。

邓老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部著作自2005年首次以系列长篇论文的形式发表以来,到今天已经过去六年时间了。可喜的是,它次年就出版了单行本,现在又有了第二版。我一直认为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学者所撰著的最有深度、最激动人心、甚至最有魅力的一部书,它的问题意识、逻辑架构乃至于叙述风格,无不使我深深为之着迷。邓老师这部书隐藏着一个宏大的思想格局的变化,即中国现代学术思想的反思、批判与建构。如何从中国学术思想史的宏观视角来看待邓老师的这部书,以及进一步从邓老师这部书中去洞悉中国学术思想尤其是现代中国学术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从而在这一内在逻辑的谱系上建构起具有中国现代学术传统与知识增量的思想体系,这是我多年来关注的三大基本问题。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新道统论 ’”。我想讲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提出与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第二,中国文化自觉与中国思想的自主性,第三,新道统论法哲学的基本构思。这实际上道出了我这些年读邓老师的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部著作所体悟出来的三论,分别是“知识引进终结论”、“文化自觉论”及“新道统论”。

我首先讲第一个问题,“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提出与知识引进运动的终结。我认为邓老师这部著作有三大贡献,第一是提出了社会知识三功能论,认为社会知识具有描述功能、控制功能及正当性赋予功能。第二是提出了正当性祛魅论。第三是问题的理论化处理论。社会知识三功能论是邓老师讨论问题的一个理论前提,重要的是后两个贡献意义重大。就正当性祛魅论来说,因为它意识到任何所谓正当性的知识都可能是非正当的,只不过人们由于受制于经济的、政治的甚至于文化的诸方面的原因,使一种社会知识系统不被置疑从而被人们所接受。邓老师通过对现代中国法学的批判性分析,他认识到,支配中国法学的内在范式乃是一种从西方移植过来的“现代化范式”,通过一种现代化表象的改头换面,西方的各种法学知识在中国畅通无阻,这样就使得中国法学思想完全丧失了批判性品格。正是在这一知识境域之下,邓老师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让人耳目一新。通过这个新概念,我们认识到中国的法制变革原来是缺乏自己的自主性追求的,完全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所以邓老师通过提出正当性祛魅的理论,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概念张本,应当说意义极为重大。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中国近百多年来引进西方知识运动的终结,中国思想则从西方思想的范式中解放出来。而当中国思想从西方思想的范式中解放出来之后,中国思想必然会回到自身从而达到一种文化上的自觉。

所以,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文化自觉与中国思想的自主性。如果说终结论是消极的否定性的话,那么自觉论则是积极的建设性的。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中国只要主权独立了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了,那么中国就可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了。但是邓老师不这样认为,他洞察到,中国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还不能说就达到了文化自觉,于是他提出从主权中国进入到主体性中国的理论构思。这就关涉到邓老师的第三大理论贡献了。由于人们缺乏正当性祛魅的观念,所以囿于西方思想而不能自拨,从而成为邓老师所批判的“不思”的一大堆。邓老师指出,把“理想图景”引入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并认为“对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之来临。”(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70页。)邓老师这段话真可谓洪钟大吕,撼人心魄!唯当我们意识到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文化发展才能说是达到了自觉的层次,我们的思想建构才可以说是摆脱了盲从的状态而进入到自主性时刻。当中国法学界还停留在如何将西方的法律规范移植过来,并为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不愿意接受西方一些法律规范而摇头叹息的时候,邓正来则将问题从法律规范的技术性层面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层面,这就使得中国的法哲学思想达到了文化自觉并开始进入思想建构的自主性层次了。

毋庸讳言,邓老师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概念激起了许多中国学人对中国法律的想象,大大地开拓了人们的思维视界,加深了人们对问题的理解,然而也引起了不少人的迷惑,因此许多人反复质疑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什么。我觉得,邓老师针对人们的质疑给出了一个十分诡异的回答,这就是所谓“两口论”,他不愿意将人们从狼口中拯救出来之后,再把人们投到虎口之中去。邓老师这个诡异的回答实际上暗含着对人们提问方式的批评,即人们期待一个确定性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不正当的。这使我想到,邓老师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作为一个概念本身可能是有问题的。虽然邓老师批判西方,但他的批判方式在很大程度还是西化的,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概念而言,就有很强的柏拉图理念论将世界二分的色彩。正是在对邓老师的这一著作的反复思索中,我认为要真正拒斥人们的质疑和批评,真正回到中国文化的根基上来思考中国的问题,必须从柏拉图的二元论世界观中走出来。我正是在这一语境之下提出了我自己的所谓新道统论法哲学观。我通过反复研读钱穆先生、余英时先生、冯友兰先生、李泽厚先生等人的著作,我意识到,中国文化在根本上是反二元论的,它强调人的世界是人在历史的进程中自己创造出来的,强调人因时因地创造自己的世界,而并不预设前提,象柏拉图的理念论那样,所以我用道来取代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同时对中国学术的长程历史进行贯通性的理解,认为作为中国文化根本性特质的道,如金岳霖先生所说,乃是中国人最中坚的思想,而各种思想不过是它的外化形式,于是我看到,在中国学术的长程历史中,所谓经学,所谓理学,都不过是中国人为了开拓自己的思想空间而发明出来的,钱穆先生讲,“学术之事,每转而益进,途穷而必变”,百家之学途穷而经学出,经学途穷而理学出,今天理学正处在穷途,所以中国人必然会发明新的法学学术思想来济理学学术之穷,这是中国人思想中的明道、弘道精神所决定了的。我之所谓新道统论就是为一个新的法学时代的来临而呼唤而奠基。我认为我的新道统论法哲学观能通透地解释中国法学作为一种全新的知识类型出现的根据及其转圜的逻辑。当然,中国人真正要建构起一个法学的新时代来,我认为还十分遥远,不过我们如果意识到经学和理学分别经过了千年的酝酿发展,我们对于一个新法学时代的到来,一方面固然要有紧迫感,但另一方面,也要有开阔的胸襟,海纳百川,在充分吸取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基础之上,从容建构。唯其如此,我们才能不辱使命!

我就简单地讲这三点,请邓老师和在座的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魏敦友

匆草于上海,复旦大学卿云楼702室,2011-06-13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14-09-09

进入 魏敦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新道统论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本文责编:陈潇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理论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8026.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