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金友:当代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的新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29 次 更新时间:2014-09-0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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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金友  

【内容摘要】西方学术界对当代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一直持比较乐观的态度,甚至有学者将公民社会视为民主化的必要前提。这种结论实际上忽略了诸多重要因素,如公民社会概念的差异性、公民社会对国家及民主的依赖、虚假的政治变量的存在以及公民社会决定论的误导等。有必要对这种乐观的理论观点予以反思,重新审视当代的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全面而谨慎地解读两者的关系。这些思考无疑会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主化进程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和现实启示。

【关键词】公民社会 全球公民社会 民主化 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

对当代公民社会(注:英文CivilSociety有多种译法,一般港台学者译为"民间社会",顺承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民反官"的思维习惯;大陆一些学者译为"市民社会",沿袭马克思经典著作中的称谓;有一些学者取近代文明复兴之义,译为"文明社会";也有部分学者译为"公民社会"。笔者这里用作"公民社会",原因如下:(1)如此译法比较符合"CivilSociety"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复兴时所承负的使命,彰显"政治社会"中"公民"的地位以及公民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2)"市民"与"公民"的侧重点不同,"市民"强调经济和社会身份,而"公民"较为侧重政治角色,对于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民主化进程而言,公民是主体;(3)对"civilsociety"应区别对待,近代西方一些思想家确实将"civilsociety"用作"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之义,也不能用"公民社会"一以概之,而对于当代政治而言"公民"与"社会"日显其重,"公民社会"有着较大的合理性。)与民主化的关系,大多数西方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对他们来说,"当自由民主已经存在时,公民社会会被视为民主巩固(或削弱)的一种途径或方式;当民主还没有建立时,公民社会就被作为民主化的一个美好前景"[1](P406)。这是人们比较认可的对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的一般性概括。20世纪势头强劲的民主化浪潮使这种乐观情绪不断蔓延、膨胀。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在少数学者的论断中被定格为:公民社会的存在必将导致民主化。有些学者甚至据此提出"公民社会决定论"(civilsocietydeterminism)。[1](P403-421)

实际上,此时学者们探讨的是规范性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意指一种有效的、健康的、充满活力的自治(self-governance)。然而,人们在现实中面对的却是描述性意义的"公民社会",包括公民行为、非政府组织、志愿性团体和社会运动等。显然,在规范意义上进行"应然"的思考容易得出乐观的结论,但它与描述意义上进行的"实然"思考之间会产生巨大的偏差。这种掩盖了偏差的貌似简单而实则顽固的乐观情绪不仅会诱发许多不确定因素,致使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和公民社会的实践可能忽视许多重要的相关因素,从而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更会破坏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良性互动,从而招致一种可怕的断裂--它的修复远不是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力之所及的。因此,如何看待这种盲目的乐观,从而进行谨慎的思考,以重新审视公民社会与民主化,深入而全面地认识两者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差异

在社会结构划分这个问题上,人们的分歧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持两分法,主张把整个社会划分为国家与公民社会两大部分;另一种则持三分法,即将其分割为三大领地: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对社会结构的划分持不同观点,"公民社会"所指的领域自然不同:两分法下的"公民社会"是指除国家外的其他领域,三分法下的"公民社会"则将国家和市场都排除在外。因此,在探讨两者关系时使用的公民社会概念的差异,不仅会使得出的结论产生了戏剧性的差异,使同一种预期(乐观或谨慎)产生较大的距离,有时即使得出同样的结论,真正的涵义却大相径庭。

将有相当差异的概念相提并论甚至混为一谈,自然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在讨论发展中国家由权威型政权向民主型政权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一论题时,希思·张伯伦在他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一文中论述道,在东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控制在不断松动,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中国,并正在融入中国的民主化进程"[2](P135)。言外之义,由于市场是公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的发展当然意味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又由于公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立的,日益成长的公民社会自然成为国家权威的对立物,平衡并制约它的权力--这正是民主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功能。简而言之,正是市场和非国家(Non-state)的公民社会的发展推动了民主。这是典型的公民社会乐观派的三段论。但我们说这个从市场到公民社会再到民主的跨越,实际上忽略甚至混淆了两分法与三分法下公民社会概念的差异,或者说人们是在交替使用这两种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才得出这样的结论的:自由民主是非政府组织和市场扩张的必然结果。(注:这个结论的推导是由以下两个部分构成:(1)日益繁荣的市场和社会力量意味着非国家的公民社会的成长;(2)一个成长的公民社会预示着政治自由化和民主化。很明显,第(1)部分的论证是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市场-公民社会-国家),而第(2)部分却是坚持社会(公民社会)-国家的两分法。这种混淆与交替使用在公民社会决定论者的论述中随处可见。)

再如,一些持两分法论的学者把市场制度和营利部门的活动作为公民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把私有产权下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扩张视为公民社会生长和发育的重要标志。但三分法论者不仅不对此持乐观态度,反而认为市场力量的发展与膨胀可能会构成对公民社会的威胁。

对于这个问题,在笔者看来,两分法与三分法实际上是社会变迁在理论形态上的一个外显。西方社会自古希腊罗马始就开始孕育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理念,经过中世纪的历史沉积,到了近代,社会与国家逐渐分离。在当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逐渐从社会中凸显出来,日益形成自己的领地及运作机制,进而取得强势地位,并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向。这引起了学者们的警觉与反思,三分法才应运而生。可以说,二分法也好,三分法也罢,在它们的背后实质是一种社会政治的价值取向和建构。两分法与三分法是一种分析工具,我们必须根据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抽象地探讨或简单地给予肯定或否定。(注:这个观点是笔者在韩国留学时,与鲜文大学(SunMoonUniversity)政治学系教授金书民(KimSumin)交换意见后受其启发所得,在此权作说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社会体制,还是市场发展形态,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运用两分法分析发展中国家,运用三分法分析发达国家,也许会更有说服力。但无论如何,运用不同的划分方法,就会赋予公民社会概念以不同的内容,也会影响在探讨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时得出的结论,这一点必须注意到,这样才不至于陷入盲目的乐观或轻率的悲观之中。

二、公民社会对国家及民主的依赖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公民社会理论和民主化研究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学者们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着不同的诠释。有的学者倡导公民社会与国家的零和博弈(或负相关)关系,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对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如现代自由主义强调"国家是必要的邪恶"的观点;托马斯·潘恩描述的最低限度国家;阿拉托对波兰"公民社会反抗国家"的社会运动的期望;马丁·琼斯所持的类似观点。[3](P147-167)有的学者着眼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正相关,强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渗透、相互参与,如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推崇的强国家与强公民社会的共存;萨拉蒙所指望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合作、互补;以美国式的多元主义模式和瑞典式的社团主义模式为代表的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当然,以上这些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并非彼此界限分明、相互排斥,也远不能穷尽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全部内涵,这只是一种高度概括、抽象的梳理,又明显带有一种理想化的色彩。(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远不止于此,如约翰·科恩就曾在《民主与公民社会》中将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形态概括为:安全国家、立宪国家、最小限度国家、普遍国家与民主国家,见Keane,John,DemocracyandCivilSociety,Vesso,1988。金灿荣在《美国公民社会与政治民主的关系初探》中也做过相应的论述,详见《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但零和关系或正和关系也好,理想模式或实证分析也罢,以上诸多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实质上都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公民社会的独立。这意味着,公民社会已经脱离国家的控制,有活动的自由和领地,不为国家所掌握。一些学者把这个预设前提移入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研究之中,从而得出了"公民社会决定民主化进程"的结论。

但不幸的是,从公民社会的发展到民主的跨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民社会只是获得了自治权,尚未获得真正的独立,如果非说是独立,也只能是软弱的独立。如果说公民社会是独立的,那么它的气质与功能就不会依赖于国家甚至为国家所赋予,然而事实是,即使在自由民主制度中,公民社会仍被置于国家的保护伞之下。"任何一个公民社会都可能被任何一个国家创造、支持、操纵和镇压,并有可能被误导,离开政治权力的中心。"[4](P238)"如果获得完全的独立,它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从特定的国家背景中拆卸下来,完全而安全地镶嵌到另外一个不同的背景中,继续生产相同的政治产品,发挥一成不变的作用。"[1](P412)然而事实证明,"独立"只是乐观者的主观假设,这个假设更多依赖的是对自治与独立差异的漠视,而不是任何经验的证明。正如菲利普·施米特在谈到第三次民主化浪潮时指出,国家机关的政策对于公民社会诸部门的能力与范围有着特定的影响。东亚的民主化实践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尤其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有些学者还发现,甚至在一些权威主义国家中,公民社会也可以存在,甚至可以以"由上至下"的方式发展壮大,他们把当前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欧与东亚的一些社会与政治问题归结于将公民社会(或者说是市场经济)与民主的政治统治分离这一做法。[5](P32)

另外,人们更容易忽略的是,民主化进程也能给予公民社会以必要的制度和文化的支持,并非只是公民社会对民主化起作用。正如亨廷顿指出的,民主已经成了"任何专制政权的惟一合法而可行的替代方案"。[6](P9)公民社会既是这一过程的原因也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在世界的某些地方,公民社会有助于民主政府的出现,而在其他一些地方,民主选举的政府制度的引入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形成并为公民社会的进一步扩展提供了政治空间。正如有些学者所言,1974年至1977年间南欧地区发生的从独裁到民主的转变加强了这一地区公民社会的自治,同时也为其他地方开辟了道路,此后在拉美及其他地区也发生了与此大体相似的转变。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的地中海地区,民主政体随即得到了加强。[7](P316)正是民主化的力量使公民社会获得新的契机并得以发展壮大。

也就是说,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之间是双向互动的良性机制,公民社会能促进民主化的发展,民主化也会推动公民社会的建立、发展与完善。正如约翰·霍尔指出的那样:"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了而不是消除了公民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可能性。"[7](P323)简单地或片面地关注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作用,不仅会使观察的视野狭窄,还会使人们忽略更多重要的东西。

三、虚假的政治变量

对于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无论是"应然"的理论构建,还是"实然"的实证分析,人们往往会借助一些政治变量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作为论据的政治变量往往是虚假的,没有意义或丧失了真实性。以这样的变量为基础的任何结论都不具有说服力。

(一)公民社会的发展未必是民主化的发展

对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关系持乐观态度的学者往往认为这一点是不证自明的: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民主化的发展。他们只要看到或论证出公民社会的发展,就会得出民主化得到发展的结论来。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分。这一点正引起越来越多的人们的重视。

公民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群体组合,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政治主张、社会理想都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宽容与不宽容的政治气质、民主与反民主的价值取向与各种思想流派交织,共存于公民社会这个广阔的竞技场中。在这样的前提下,公民社会的发展又何尝不可能是非民主化方向上的发展呢?许多当前处于民主化进程之中的国家,民主化的目标已经受到了反民主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极大威胁。最突出的例子则是伊斯兰国家原教旨主义宗教组织的反民主性质。在中东一些国家,开明的权威主义政权启动了民主化改革,却使原教旨主义组织在民主选举中取得主导地位。军队不得不介入,以反民主方式取缔之。这样,中东的民主化进程中出现了没有民主派的"民主化"和反民主的"民主派",反权威的力量也是反民主的力量这样令人费解的现象。

另外,那些已得到相当发展的、民主的且具有公共意识的公民力量很可能被联合在一起的营利组织、党派集团压倒或吞并。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民社会的增长对民主化进程毫无价值。柏林墙倒塌后,反国家(Nonstate)的公民社会一片欢呼声,但那些反对组织和派别并没有像期待中的那样支持新的民主国家,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思考,反而归于沉寂。在对民主和公共利益充满敌意的力量面前,它们或被彻底征服,或陷入无休止的吵闹声中消失不见了。那些毕生致力于培育公民社会的反对派气质的公共活动家们在公民社会得到发展壮大后,反而开始忧虑公民对公共利益关注的缺失,对社会团结与统一的冷淡,对社会制度坍塌危险的无动于衷。如此之现实,使我们很难得出公民社会的增长就是民主化增长这一结论来。

(二)中产阶级未必是民主化的政治中坚

当前唯一被视为可以为公民社会决定论提供支持的理论就是"中产阶级决定论"。这个主张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几乎一直是一个自由而进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它开发了财富,也创造了中产阶级。这个阶级要求流动、自治、政治参与和社会权利。倡导多数原则的民主无疑需要这样的阶级,因为它能提供一个至关重要的公民大众借以制约和平衡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精英的工具。强大的中产阶级与民主政治之间的联系真实而有效,公民大众有足够的力量使政治决策发生倾斜并强制政治精英做出让步。这个主张从亚里士多德、马基雅弗利、卢梭和托克维尔的理论中寻找证据,然后得出结论:民主以一个强大的中产阶级为前提,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创造了这个阶级。在这种理论中,中产阶级俨然成了民主化的政治中坚。

人们不难发现这个论断的缺陷。首先,这个分析高估了中产阶级的力量。这个由市场经济的扩张产生的所谓的中产阶级在一些专制主义国家(苏哈托时代的印度尼西亚堪称一例)经常是一个弱小阶级,因为它处于一个巨大而贫苦的公民大众的环绕之中。这个公民大众的贫穷状态会一直持续下去。没有人会怀疑,从这个贫困的大多数向中产阶级的转变是一个缓慢而存在诸多变数的过程。其次,这些国家中掌权的政治精英会一直把持政权,上层阶级更会利用手中已有的优势进一步聚敛财富和控制权力。那些竭力从下层阶级走出的群体很快就会发现摆在自己面前的两难选择:要么选择与上层阶级联合,渐而失去自己的独立性;要么选择与上层阶级隔离,成为一个脆弱的中产阶级。所以说,经济发展的受益者是上层阶级,而不是下层阶级。再次,这些国家的中产阶级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会选择与统治精英联合,进而保持长期的大众的贫困。例如,它可以通过保持充足的廉价劳动力和低支出的劳动状况来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

琼斯通过对亚洲一些国家进行考察后认为,这些国家的中产阶级扮演的角色是模糊而多变的,"这个中产阶级有着十分模糊的政治意识,他们既充当民主化的代言人,又同时作为现有权威政治的支持者"。他断定,中产阶级在亚洲蓬勃发展的表面繁华掩盖不住其无可回避的、顽固的附属性。[3](P147-167)

(三)全球公民社会的神话

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拓宽了人们的视域,也推动着人们的理论思考向纵深发展。于是有些学者提出:随着全球公民社会的扩张,世界性的民主化指日可待。这里,我们且不论学者们对全球化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的怀疑和忧虑,也不谈我们尚不能对以上观点做出验证,但我们至少可以说,对全球公民社会给予过高的期望势必会低估民主化进程中所必然出现的困难和障碍。

回溯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公民社会几乎存在于各个历史时期各种类型的国家之中。公民社会反抗国家权威--无论它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民主制--的个性气质是长期而普遍的,并非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特有产物。事实上人们可以从当今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或尚未发展的国家中发现公民社会的痕迹(至少是公民社会某些重要的成分),如埃及、索马里、古巴、斯里兰卡。从经济分权角度来看,还包括原苏联和中国。"如果民主是伴随着公民社会而必然出现的,那么,这些国家早就应该成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民主国家了。"[1](P414)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也就是说,没有理由相信当前的"全球公民社会"必然能承担起民主化的使命。在全球公民社会与世界性的民主化之间,存在着太多太多的壁垒与空洞,甚至空白之地,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发现和整合。相信全球公民社会对世界性民主化的作用无异于相信一个神话。

(四)公民社会与政府间的政治交易

在许多西方学者的眼中,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一直被视为公民社会的对立之物,他们寄希望于公民社会的勃兴,并日益强大到能从政府手中接管越来越多的权力,在政府撤出的领地为民主化开辟广阔的社会空间,汲取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这个政治取向在理论上等于排除了公民社会与政府间联系的可能性。但事实并非如此。上文已出具了公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以及民主化进程中政府给予公民社会以制度和文化支持的证据。也就是说,在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政治交易。

实际上,在一些国家中,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十分暖昧的双边利益关系,如有的学者所说,"政治制度都有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去认同和影响任何一个公民社会的志愿组织、利益集团和社会运动"[8](P238)。有时,公民社会会大张旗鼓地支持政府发起并指导的、由上至下的经济或社会改革,只为提升自己的合法地位或巩固已有权力。为了不削弱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它还会竭力促使政府只是有选择、有限度地扩充社会经济自由的程度和范围。当然,它也会对政府做出许多让步,使政府从中获得实惠。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这些国家中,统治精英中的反民主力量恰恰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在两分法论者眼中,这就是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增强的。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政治交易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却使民主化的希望变得愈加渺茫,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会一如既往地实行它的专制统治,有选择地利用它的强制权力去削弱甚至清除它们认为对其统治产生威胁的知识分子群体、宗教组织和文化团体。尤其是那些遍及世界各个角落的跨国公司、多国集团以及各种形式的大资本,它们以"不受干预的市场"和"公民社会"为舞台,不仅与政府合作,操纵整个经济的运作和利益分配,瓜分社会财富,还以立法的形式实施社会控制。

四、脆弱的公民社会决定论

让我们再次把目光移向"公民社会决定论"。这一主张认为,一个强大的、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存在一定会带来民主化,换言之,公民社会是民主化的充分条件。既然公民社会是民主化的充分条件,那么公民社会决定论自身实际上就有着这样一个隐喻:没有公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相对弱小,就一定没有民主化的产生。

熟悉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的人们一眼就会看出,这又是一个典型的"西方中心论"。如果这个隐喻成立,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来讲无异于一个噩耗,因为由于传统文化、历史因素、民族特性、宗教背景或政治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公民社会都发育不健全或根本没有发育。这就等于排除了这些国家民主化的可能性。很明显,这一结论与当前发展中国家汹涌的民主化浪潮相去甚远。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个隐喻忽略了国家或政府在民主化中的作用。虽然在公民社会理论中,国家或政府一直作为公民社会的对立物存在着,更多的人看到的是国家或政府与民主化的负相关。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政府在公民民主意识的培育、公民性的塑造、政治社会化的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性支持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在那些公民社会发育较晚或尚未得到发育、政府在社会发展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功能与作用表现得更为突出和明显。这是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公民社会对民主化的扶持与推动作用是不容否认的,但这种作用是有限度的、有条件的,不应该对公民社会盲目地迷信与乐观,更不应该无视"实然"与"应然"之间的距离。事实证明,公民社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的变数,它对民主化的作用应该从一个"双向度"的视角来理解,简言之,公民社会的发展既可能指向民主化,也可能指向非民主化,它既可能推动也可能阻碍民主化进程。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没有一个终极的模式,在不同的制度与文化背景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民主化进程,应该在吸取他国的教训、借鉴他国的经验的前提下,坚持走自己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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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JohnEhrenberg,CivilSociety:theCriticalHistoryofanIdea[M].NewYorkandLondon,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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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文史哲》(济南)2004年0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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