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华社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议决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这项决议案最重要的规范: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当然,香港泛民派是坚决反对这项决议,他们在前晚已先行公告占中运动随即就在香港添马公园集会展开,来回应人大的决议,并公布9月之后的一连串抗争运动。看来,香港社会势必将会陷入长期的动荡:这其中包括了占中vs反占中的博奕、真普选vs假普选的对抗、民主vs法治的抗争、以及一国vs两制的辩论等。
不过,的确不是很多人、特别是香港以外的民众,曾经了解过香港“政改方案”相互抗争的实质内涵。过去有关“泛民派”和北京在政改看法上存在有“对立或对抗”的情况,对外界来说,一直以为双方是对“2017年香港特首的产生是否透由直接选举的方式”,彼此还存在有不同的立场。
其实根据香港基本法,已经明文规定特首的直选将在2017年举行。最近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多国文字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内中也清楚说明“设定普选时间表”:早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就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这应该是很清晰的政策告知,北京根据法律规定,香港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是可以通过“普选”方式产生,这与香港民众的期待,或是泛民的主张,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的差异。
人代会决议案难在港立法会通过
所以争执的重点,并不是普选是否执行的问题,而是落在“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上。正如全国人代会常委会在8月30日所公布的,这个办法至少还要包括“行政长官候选人应是如何产生的程序”。但是就因为在基本法里并没有明文的规定,才有早先在香港有各自表述的立场:像泛民派是主张可经由公民连署提名产生,北京则坚持必须由1200人组成提名委员会来决定,即有意竞选特首的人,必须得到提名委员会绝对多数的支持,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
对北京来说,提名委员会的多数支持就是个门槛,形式上是要展现“集体意志”,但实质上则是存在需要过滤香港特首候选人需表现出“爱国爱港”的忠诚。因而相对泛民派而言,他们觉得可以竞选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在跨出第一步时,可能就很难跨过提名委员会多数支持的门槛,甚至在提名程序上不幸落败的候选人,尚会蒙受到不够爱国爱港的奚落,当然进而就对于这种提名方式,采取了反弹甚至杯葛的心态。
现在香港社会面临的挑战,不仅是前文所提到“占中”与“反占中”的长期对抗,而且这项人代会的决议案一旦程序上回到香港立法会,必须得到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才能成案。依目前表态支持最有力的建制派实力评估,要达到这样目标可能尚缺四至六张票的形势来说,这个法案很有可能最后被否决。香港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日前接受访问时曾表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虽然并不是最后的政改方案,因为尚需交由立法会进行商讨和表决,所以可以保证议员有对方案进行讨论的空间。不过他也坦言,依照当前的形势,各方很难在政改上达成共识。
因此,如何可以化解上述影响、而且又是可行的建议方案,真的需要适时提出:譬如说,如果香港立法会能够通过一项“政党法”,作为香港各界在2022年均能接受的“行政长官的提名方案”。其中最重要的内涵,便是规范:
一、今后根据“政党法”登记的合法政党,均可依据“政党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名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这对目前争议双方来说,是可以接受的方案;
二、在“政党法”中,需再以条文来说明候选人“不得违反基本法”或“不得主张分离主义”等规范,以取代目前北京因恐惧会有对抗中央的候选人出现,而一再强调“爱国爱港”的语调。
这样的明文规范,不但可使得北京今后无须再走上台前,直接与泛民做言辞上的对抗;而且,“不得违反基本法”及“不得主张分离主义”的前提,在香港是普遍可接受的共识,泛民至少不会排斥而且可以接受,否则他们难向选民交待。最重要的是,由香港立法会自行制定,也让香港社会可以普遍接受,觉得是自己规范自己。
“政党法”或许会引发政治献金可能必须列出透明化规定的争议。不过,香港政党迟早要面对,也迟早要解决。这样的做法不仅可暂时化解泛民与北京之间的对抗,而且它也不违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理论,也没有冲击到“一国两制”的精神,更能凸显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自治特色,应该有它值得考量的重要性。
作者是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教授兼社科院院长香港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