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端洪:港人爱国情怀辨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7 次 更新时间:2014-07-2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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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端洪  


香港人是否爱国?这是很多人犹豫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些民调误解并误导市民作出错误回答的问题。为什么犹豫?为什么误解?因为他们不清楚爱国概念的内涵。我的回答是,整体上说,香港人无疑是爱国的,但爱国的内涵要作具体分析。我不是根据实证材料来证明我的论点,而是通过厘清概念推断出一个合乎常识的结论。另外,我也将论证一个本无需论证的常识:行政长官的爱国义务。


一、爱国的概念

从中文字面上说,爱国是一个动宾结构:爱——国。爱是动词,是内心的情感活动;国是名词,是宾语,是客体。合起来作为一个名词,爱国表示一个国民对于自己的民族和国家的认同和热爱的道德情感。

爱国的“国”字,包括多层含义。一是国土河山,既有自然地理的意义,也有与它国相区分的国际政治含义。二是民族及其文化和生活方式。三是,政治共同体及其政治理想、价值和基本制度。德国二战后讲宪法爱国主义就是要在民族概念之外寻找政治共同体的道德情感的基础。

爱国的“爱”,是一种政治道德情感,指的是个体对国土、民族的归属感,对国家利益的关切和愿意为国家利益作出牺牲的精神。爱有程度的差异,因个体而异。在最弱的和消极的意义上,爱是指不离不弃、不反不叛。在文学和日常话语中,爱更多时候指向一种积极的情感,爱国指向民族自豪感和愿意为国家利益作出牺牲的精神。无论是经典的爱情故事还是爱国故事,都是一些人性发挥到极致的事例。香港历经一百五十年的殖民统治,因此,在衡量港人爱国情怀的时候,我们不能忽视历史对港人集体心理的影响以及这种心理积淀的集体传承。同时,由于实行“一国两制”,我们也要尊重两制的差异。确定爱国标准应该结合历史因素和制度因素,区分情感对象和情感的层次。


二、爱国的标准及港人爱国情怀

根据上面的简单区分,我们来分析香港人的爱国情怀。

一、在爱国土河山的层面,不能说香港人不爱国。这要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对香港这片土地的热爱。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领土主权属于国家,爱香港也就是爱国家的一部分,除非某人主张香港独立。另一个是对全中国领土的热爱。这要区分平时和例外状态,最能看出一个人或群体爱国与否的是在例外状态。假如中国遭到外国侵略,我相信绝大多数港人起码是会从内心里感觉到受伤害的,即便有人不挺身而出,他受伤害的感觉也是骨子里固有的一种爱国情怀。香港的保钓运动是一个例证,谁能说保钓不是爱国行动呢?

二、在民族认同的层面,尽管香港国际化程度很高,很多人喜欢西方文化和生活方式,但香港人与内地人有一些根本的相同之处。一是人种。Patriot从辞源上说是爱同胞的意思。无疑,每个人都自爱,也爱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以及子女。中国人不管宗教信仰如何五花八门,但大家有个共同的宗教,就是敬拜祖先。这种爱和敬拜就是民族认同的基础。二是文化。文化的概念很难界定,这里只从一组最基本的,依靠集体传承的文化要素说起,即体悟生命的方式、表达思想的语言逻辑以及表达情感的修辞术。无论学校教育如何的西化,无论一个人是否入了其它宗教,中国人传统的生命观、语言逻辑和修辞术,都被有意无意、有形无形地嵌入了港人的集体意识,成为每个人的生命密码。港人珍爱生命,顽强地生活。他们拼生活凭靠什么?除了西方文化给予的技能,更重要的是民族文化赋予的性格和思考方式。举例来说,司徒华的古典诗词修养非一般人能及,梁家杰讲话成语和俗语信手拈来。他们的中国文化修养构成他们生命的一部分,是他们的资本。三是生活方式。生活方式是一个内容相当广泛的概念,包括衣、食、住、行、劳动工作、休息娱乐、社会交往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特定方式及背后的价值观、审美观。非常有意思的是,基本法第五条把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列作为自治保障对象,言下之意是,社会主义生活方式与资本主义生活方式差异很大。但是,发展到今天,抛开政治生活不谈,在日常私人生活层面和社会生活层面,我们看到两地生活方式共性显然大于差异性,而且无论物质因素如何的现代化,中国人传统的价值观和审美观都清晰可见。

中国的民族主义情怀靠什么维系?就靠三大法宝:祖宗敬拜、文化传承、男女饮食等生活方式。这三样都还在香港发挥着作用,虽受冲击,却未曾中断。你见或者不见,它们就在你的身上,不离不弃。这些爱国的基因,几个港人身上没有呢?


三、在对待政治共同体的层面,港人的爱国情怀最为复杂。唯其复杂,所以要分层次述说。

第一个层次,对于中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一个国家独立存在于世界的情感取向。在这个层次,国的概念无关政体,只关涉民族的整体生存,关乎和其他国家相对而言的独立性。我想我可以大胆断言,绝大多数港人不希望也不能容忍中国亡国,不能容忍中国内战或者四分五裂。

第二个层次,对于香港回归祖国的取态。时至今日,回归已经十六年了,无论当初少数人如何不合作,按照政治学上的底线标准,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和公民资格的人可以被推定为赞成回归。这个意义上的爱国是一种推定,同时也是义务设定。从反面来说,不移民、不主张港独就是爱国。如果有香港永久居民和中国公民鼓吹港独,那他们就违背了基本的政治义务,等于自己把自己宣布为共和国的敌人。

第三个层次,对待基本法的态度。由于实行一国两制,所以对待基本法的态度就成了衡量港人是否爱国的重要政治指标。按照上面提到的底线标准,保留永久居民资格和公民资格的人可以被推定为拥护基本法。套用宪法爱国主义的说法,不妨称之为基本法爱国主义。基本法爱国主义,是指承认基本法整体上的正当性和权威,拥护和遵守基本法体现的国家关于香港政治存在方式的总体决断,即基本法体现的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对具体某项制度规则的批评或修改建议,属于公民的权利范畴,不能作为判断爱国与否的标准。相反,当街焚烧基本法的行为则违背了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基本政治品德。

第四个层次,对于中国的国体、政体、社会制度的态度。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在宪法或宪制的高度上,中央在香港不实行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和社会主义制度。据此,港人对于国体、政体和内地社会制度只负有两种义务。一种是总体尊重(general respect),即尊重国家的制度选择。消极地说,就是不干涉、不破坏、不颠覆内地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另一种是正当性认可(legitimacy recognition),即承认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行为的正当性;在和香港相关的国内事务上,承认中央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权威。

第五个层次,对中央的具体政策和行为的取态。这是最麻烦的一个层面,因为这里有一个矛盾。一方面,严格地说,爱国在概念上并不包含对一个政府或政党政策和行为的拥护或“热爱”,而且公民对国家政策和行为有批评建议权,不赞同或反对一项具体政策和一个具体行为不能等同于不爱国。然而,另一方面,爱国不是抽象的,要根据一个人的所作所为进行具体判断。如果他/她逢中必反,尽做些亲者仇、仇者快的事情,那就是整体性否定,如何可能说是爱国者呢?因此,不能从单独一件事判断一个人的政治情操,要从其一贯的行为来判断,从行为的动机和结果来判断,而且要考虑到两地价值观的差异。

以上标准是针对港人泛泛而谈的,准确地说,主体是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人,特别是其中的中国公民。总体而言,关于港人是否爱国的争议,焦点就在港人对中央的政见上,即对中国的国体、政体、社会制度的态度和对中央的具体政策和行为的取态上。香港的反对派应该感谢“一国两制”,感谢基本法,因为这个方针和基本法给予他们最大限度的包容。而这个方针、这个法哪里来的呢?不还是作为主权者的中国人民吗?不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吗?不还是中央吗?因此,再怎么对抗,也不能不要底线。只要一个人坚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底线,他/她就算是有基本的爱国良知的,具有基本的政治理性。


四、行政长官的爱国义务

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者,这本来是一个政治常识,也就是说,一个具有基本政治常识的人都不会也不应该反对的命题,现在反而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需要论证的话题,说明什么?我不认为这表明香港人不爱国,只能说明香港的政治文化被少数政客和极端主义者染污了。白皮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第一,行政官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也是一个中国公民,应该具有一个永久性居民和国家公民的基本政治道德。这是底线要求。

第二,行政长官职位的法律人格的性质决定了行政长官必须满足爱国爱港的要求。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代表,也就是说他是全体港人的人格化代表,如果他都可以不爱国,那就是说港人可以不爱国。

第三,授权自治的内在逻辑决定了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者。香港的自治属于授权自治。一切授权都是有条件的,政治授权的根本条件就是两个字:忠诚。没有人会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一个自己不信任的人去打理,更不可想象中央政府会把一个重要地区的治理权力交给一个自己不信任的人。行政长官是中央任命的官员,如果他可以不爱国,那就是中央容忍或放任他不爱国。这显然谬不可及。

第四,授权高度自治的体制决定行政长官更要忠诚。中央对香港授权范围极为广泛,香港自治程度之高几乎举世无双,大大突破了主权原则。对比主权理论鼻祖博丹开列的主权权利(权力)清单,中央把许多主权权利都授予了香港,比如财政税收权、铸币权、赦免权、终审权、度量衡规制权。这些权利本来应该由主权机关行使的,如果行政长官和整个特区当局不爱国,不能维护国家利益,那么主权者和主权机关就只能被迫采取自救措施了,这不走向高度自治的反面去了吗?

那么,行政长官的爱国标准是什么?前述对于一般市民的标准当然适用于行政长官,但行政长官的爱国标准更高更严。高严到什么程度?这个程度具有很大的主观性,那就是足以取得中央信任。一个特定的参选人会不会取得中央的信任?在普选条件下,第一步的判断权在提名委员会,第二步的判断权在全港选民,最终的判断权在中央。


作者介绍: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来源:本文为作者2014年6月25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参加由全国港澳研究会主办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香港白皮书座谈会”时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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