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明:法史学与公法学协力推进法治与治理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4 次 更新时间:2014-07-2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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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明  


各位专家学者、烟台大学的各位老师同学:

1984年,烟台大学开启法学教育,至今已经30年,谨代表与会专家学者向烟台大学法学院表示祝贺!2003年11月,山东大学法学教育20周年,我负责组织了系列庆祝活动,其中包括邀请法史学界知名学者聚会山东大学举办法史学论坛。在那次论坛的致辞中,我决意恢复法史学在山东大学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重振山大法史学科。在此后的几年里,我们为此做出了努力。但由于多种原因尤其是人事变动的原因,近些年来,逐渐疏离了法史学科,与法史学界熟悉的朋友也久违了。在最近的几年里,我一直主张和推动多学科交流与合作,但几乎没有组织和参与过法史学与公法学的专门对话,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遗憾。所以我们要特别感谢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平化教授,一位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组织了这场以法史学与公法学学者为主体、以“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为主题的高水平的学术对话,使我们能够重温以往公法学与法史学的交汇,续上了我所见证和参与的法史学与公法学的学术交往和友缘。我要代表与会的公法学者向法史学者表达敬意,特别要向法史学界德高望重的孔庆明先生表达钦佩之情,一位八十三岁高龄的老法学人,以其令人叹服的精力和热情充分参与会议研讨,并以其深邃思想和睿智多次将会议研讨引向高潮,这让我们想起多位学术前辈,像仍然活跃在法理、宪政和人权理论一线的郭道晖教授和李步云教授。我们还要向烟台大学法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表示感谢,他们不仅优质地服务于会议和与会专家学者,他们在会议上的聆听,还有提问和精彩发言,让我们在赞叹烟台大学法学教育水平的同时,也充分感受到了老少接力中法治中国未来的希望。

在今天上午的开幕式上,山东省社科联周忠高副主席在致辞中以其朴素言辞感染听众,其直言不讳的话语风格和切中时弊的讲话内容令人耳目一新,发人深省且催人奋发,让人体会到了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领会到了社会科学界的使命和社科学者的责任。对与会专家学者来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道路上增添法律价值、法制元素、法治成分,尤其是创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光荣使命。我们一直在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和道路保持自信。谈到制度自信,我们会联系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领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及法治建设的重点转移;谈到道路自信,我们会关联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及法治道路与国家根本制度的关系。谈到理论自信,我们会自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能否自成体系,是否反映了法治规律、制度原理和历史文化逻辑。对法学界、法律人来讲,我们要保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治道路的自信,就要创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先实现法治理论自信。在创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过程中,传统文化和法史学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当然,对宪政制度和公法学来说亦是如此。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这是一个内涵丰富、富有逻辑的主题。制度是文化的一种形态,或者说,制度是文化的基本载体,传统文化包含着制度,突出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就包括了重视传统制度的当代价值;法治是观念、原则、规范体系,是国家制度的主导形式,构成世界制度文化的一部分,承载着自由、平等、公正等现代价值。本次会议主题将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联系在一起,实际上就是要探讨文化与制度不可割裂的关系,以传统文化中的共和精神、程序思想、权力制约观念等校正和滋养那些与传统文化脱节的“半生不熟”的制度,在历史文化联系中推进国家制度现代化。不止如此,会议研讨还涉及文化-法治与治理的内在联系,无论是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还是推进法治建设,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的表述贯彻了制度-治理的逻辑。毫无疑问,不讲传统文化的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就没有根基,失去历史文化联系的法治建设难以建立与当代中国治理的现实联系。习近平主席2014年4月1日在比利时布鲁日欧洲学院发表演讲,强调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国情,注定了中国必然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脱离了中国的历史,脱离了中国的文化,脱离了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脱离了当代中国的深刻变革,是难以正确认识中国的。中国不能全盘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否则的话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最近一段时间,包括在山东、北大视察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传统文化自信的重要性,强调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现代意义。如何将传统历史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现代国家治理联系起来,密切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现实课题。

法治中国近两年来成为一个比较流行的概念,在法学界也广为学者关注。一些学者认为,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对法治国家概念的超越,构建了一个包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政党在内的框架体系;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法治中国是一个政治化的表述,不能否定“法治中国”在当下的政治与社会意义,但它并非一个法律命题,也不具有规范的依据,不如法治国家这样的表述更为规范。我自觉法治中国比法治国家内涵更为丰富、意义更为深刻。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中国是对法治国家的丰富和发展。法治中国应当被视为一个由法治国家与社会、法治政府与政党形成的系统。一方面,它强调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选择,通过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走向中国优势法治;另一方面,它确定了中国法治的更为全面的内涵,是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高度概括和浓缩。在法治中国的内容体系中,法治国家是根本,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法治政党是关键。当前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障碍不少、阻力很大,清除障碍、消除阻力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严峻现实问题。解决问题的钥匙在执政党手中,而法治社会是必需的环境和条件。推进党内治理创新,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构建党内法治体系,加快法治政党建设,重塑党政关系,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社会规范体系,构建社会法治体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重构国家和社会关系,是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条件。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重申“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同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道路对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司法属于法治的范畴,是法治国家的重要部件,但需要特别强调它应有的独立性。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尽管有人从比较司法的视角认为近些年来中国法治退步了,但从政府法治的角度我们能够感受到中国法治的渐进,尽管有人对所谓的宪政和司法理论禁区忧心忡忡,但智慧法学坚守了学术和言论自由。法学学者不应当自我设限,而应当在心中沐浴着阳光,与相关学科的学者一道携手齐力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八、九部分(当然不限于这两个部分)的正确论断有效落地而出谋划策。

一天的学术研讨圆满成功,除了非常好的主题研讨外,我们还有其他收获,包括法史学与公法学加强交流与合作的若干建议。在会议研讨过程中,有学者提议就传统文化与道德建设进行专题研讨,作为本次会议的延续,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我们对这样的会议充满期待。但我不太赞同传统文化对道德建设比对法治建设更有价值的判断。与会专家学者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既不能一味肯定或者高估传统文化对破解当前社会难题的价值,也不要轻易否定或者低估它对现代国家治理的意义。所以我建议今年下半年,在济南召开传统文化与国家治理学术研讨会,延伸文化-法治主题,探讨文化-法治-治理三位一体的机理与逻辑。我愿意联合各方面促成这次会议,届时邀请在座各位专家学者与会,进一步扩展和深化本次会议的主题,继续法史学与公法学的深层会谈。谢谢!

 

来源:该文系作者在2014年6月21日烟台大学承办的山东社科论坛暨传统文化与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致辞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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