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明:怎样维护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2 次 更新时间:2014-09-29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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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金明  

 

独立办案,拒绝任何对司法活动的干涉,是职业法官必具的司法素养,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职业法官的基本使命;尊重司法,不干预法院执法办案,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修养,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作者题记

2013年9月6日,台湾检方特别侦查组披露,台湾“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涉嫌接受台湾立法机构负责人王金平司法关说(说情),指示“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就柯建铭(台湾立法机构民进党总召集人)“全民电通案”遭控背信获判无罪后不要上诉,从而能让柯建铭无罪定谳。检方特侦组将曾、陈二人分别函送台湾监察机构及行政评鉴,检方因此向监察机构提出调查曾勇夫所涉违法责任。曾勇夫随后提出辞职获准,但并未平息事态,事件的冲击波持续扩大,焦点指向王金平涉嫌司法关说,由此引发台湾政坛政争风暴。9月8日,马英九紧急举行记者招待会发表“沉痛声明”,称这是侵犯司法独立最严重的事件,以“最耻辱的一天”怒批这一说情案,并宣称必须挺身而出,捍卫民主法治。在马英九数度表态要求予以处分的情况下,9月11日,国民党考纪会决定撤销王金平党籍。王金平随即作出反应,委托律师向台北法院递状提出“假处分”诉求,要求国民党将处分暂缓送选务机构,并提出“确认党籍”民事诉讼。台北法院正式受理在案,但国民党考纪会未能理会王金平的司法诉求而将党纪处分书送达台湾选务机构。台湾选务机构收到党籍丧失证明书后,随即发函立法机构,注销王金平“立委”名籍。

众所周知,台湾是较为公认的法治发达地区,比较崇尚司法独立。尽管近些年来台湾地区政治民主乱象和司法腐败现象趋重,但台湾地区法政界对台湾法治尤其是司法独立一直十分在意。司法官员仍然珍惜办案不受干预的法治红线,政治官员也将不干涉司法视为政治职业的伦理底线。政治官员干预司法即使未遂或者没有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会惹得社会围观和舆论围攻,因为整个台湾社会已经形成了看重司法的传统,台湾地区普遍认为政治官员干预司法要比单纯的法官滥用职权严重和恶劣得多。所以马英九才会将构成对司法独立侵犯的“司法关说”视为最严重、最耻辱的事件,将应对司法关说事件的态度和举措与捍卫民主法治联系起来。实际上,凡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在司法-法治-政治的密切关联中,尽管它们的关联方式和程度有所差异,但均将法院办案不受干预确立为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甚至奉为法治的标识和旨要,并使其成为国家或地区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准则。与此相适应,对职业法官来讲,独立办案、拒绝任何对司法的干涉,是一种必具的司法素养;而尊重司法、不干涉法院办案,则是政治官员必备的一项政治修养。概言之,拒绝任何对司法活动的干涉而独立办案是职业法官必具的司法素养,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应当视为职业法官的基本使命;尊重司法而不干涉法院执法办案是政治官员必备的政治修养,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视为政治官员的政治责任。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四大政治报告指出: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从十五大开始,中共历次代表大会政治报告均强调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专项规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三十多年来,执政党用不同的表述阐释了司法的地位和作用,但对司法的本质认识则以一贯之,可以归结到《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明确规定,即要求各级党的组织支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的开展工作。经过三十多年来的理论探索和实践锤炼,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已经成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牢固的政治原则,同时也是融通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宪政法治原则。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和法治原则已经确立,但实践这一原则却存在若干有形或者无形的障碍,其中就包括职业法官、政治官员的司法素养和政治修养严重不足。维护和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司法职权,需要推进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改革,根据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对政治官员和职业法官的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加强党内党外相关制度建设,尤其是党纪政纪法纪制度建设,创造“不想、不敢、不能”干涉司法和接受对司法干涉的环境条件,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提供精神维护和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民主法治事业不断进展尤其是依法治国战略实施进程中,“法官-法院-法治”逻辑链条中法官与法院的关系过于行政化,法院过度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隔断了法官与法治的精神联系,法官的职业认同感和专业精神不强,对法治自信和法律信仰没有确立起来,公正司法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较弱,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足,这就难以形成抗拒权力干预的惯性和能力。尽管执政党一再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但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本位、行政本位观念根深蒂固,民主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官心”,尤其是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习惯没有养成,长期以来形成的干预司法的惯习难以去除。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必须增强职业法官和领导干部的司法素养和政治修养。一方面,必须加强职业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职业法官的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增强法治自信和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职业认同感和对法治的责任,将自觉抵制对司法办案的干预作为职业法官应有的司法素养;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和政治伦理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自信和对法律的敬重,牢固确立政治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界线不可逾越、伦理底线不可突破的观念,将不干预司法活动作为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修养。

领导干部和职业法官的政治修养和司法素养不能替代制度的作用,修养和素养不可缺少,但制度和法制更靠得住。2014年2月5日,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胡佛在台湾监察院八十周年院庆仪式上发表“台湾监察院制度的展望”的主题演讲,主张监察院行使“防肃权”,对包括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民意代表及司法体系的法官、检察官假藉职务权力以关说、请托等方法,图谋本人或关系人的利益,依据“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法律加以处罚。果真这样,无疑将回升和增强台湾人对司法清明的信心。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每个法官有权针对一项监督措施向纪律法院起诉,以判定其独立性是否受到侵害。确能如此,无疑会提升和增强职业法官“独立自主”和排斥干预的能力。建立权力滥用的制度防线,通过权力限定、程序确定、责任明定的系列制度防止对司法的干涉,是世界各地的共同经验。自中共十八大以来,执政党一直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用制度限定权力的范围,确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明定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约束领导干部和职业法官严守权力的宗旨和用途,这是防止领导干部和职业法官滥用权力、维护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抉择。如果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不超出范围、不偏离轨道,就难以与职业法官的权力形成交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小;如果职业法官行使权力不越出常规、不违背规程,就难以与政治官员的权力产生交易关系,职业法官接受对司法干涉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当然,如果责任制度完备、责任问究到位,领导干部超范围、偏轨道行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就会有所抑制,职业法官脱离常规、偏离规程接受对司法干涉的机会也会大大减少。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和改善执政党对法治的领导,通过领导立法、支持执法、保障司法、带头守法厉行法治。保障司法就是必须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这意味着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明党纪,用制度保证领导干部不干涉司法办案。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需要从党内法规建设起步,将不得干涉司法办案明确规定为党的政治纪律,并建立完善的备案通报究责等相关制度保证这一纪律的有效性。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关注群众反映的案件,但必须依法按程序批转,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代政法机关拍板定案。凡过问司法个案者必须登记备案,不依法按程序过问司法个案构成对司法的干涉,必须予以通报并追究政治责任。在此基础上,需要不断推进党纪政纪法纪制度一体化,促进党政法问责究责全方位落实。凡干涉司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制裁和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置,并以专门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当前,领导干部的位置和权力明里暗里地对职业法官有影响,而职业法官则主动被动地承接或承受这种干涉,就是这种相互性关系消解了法院独立审判。因此必须在建立健全“让审理者裁判”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让裁判者负责”的相关制度,尤其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接受对司法干涉者必须予以通报,凡是受干涉而枉法裁判者,必须受到责任追究。对违纪违法职业法官给予及时的党纪追究、相应的组织处理、必要的法律追究,将形成抵御干涉法院审判的最坚实的防护墙。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本文系作者在青海省海西州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培训班上所作报告的部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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