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咏的合理执法
北宋初期,政坛上涌现一大批贤臣良吏,张咏即为其中一员。他于太平兴国五年(980年)进士及第,历任太宗、真宗两朝,官至礼部尚书。他曾多次出任地方官,善于治理,颇有政绩,深受民众爱戴。古代地方长官,既是行政首长,又是法官。张咏作为法官履职,恪守公正,合理执法,留下不少明察善断的佳话。
咸平二年(999年)夏天,张咏以工部侍郎出知杭州。上任伊始,他就面临一个重大问题:由于年岁歉收,当地民众私自贩卖食盐以维持生计,官府为此拘捕了数百人。在宋代,食盐仍属于官方专卖物资,严禁民间私自贩卖,违者必须法办。宋朝的盐法虽然比以前宽松,但还是很苛峻;建隆二年(961),宋太祖下诏:“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碱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按照法令,被拘捕的数百人都要遭到刑罚。然而,新任知州张咏决定网开一面,对这些犯人宽大处理,全部释放回家。属官们大都不以为然,向张咏劝告:“若不严厉绳之以法,恐怕难以禁止私盐贩卖。”张咏回答:“钱塘(杭州)十万户人家,十有八九面临饥饿;要不私自卖盐活命,就可能蜂聚为盗贼,这样对社会危害更大。鉴于饥荒,权且宽恕他们,等到秋收丰稔,百姓有了粮食,仍以旧法禁贩私盐。”
不难看出,张咏如此处理并不符合宋朝法令,或者说没有严格执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却是合情合理的。所谓合情,就是合乎当时特殊情势。由于自然因素导致农业生产歉收,造成粮食供给不足,出现大面积饥荒。民众为了活命,不得不贩卖私盐,借以换取生存食粮,此乃情势逼迫,不得已而为之,并非故意犯罪,所以情有可原。所谓合理,就是合乎生存权高于一切的常理。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当生命遭遇饥饿而濒于死亡的时候,人们都可以想方设法进行自救,前提是不能伤害他人。生存是硬道理,当道理与王法发生冲突的时候,选择道理更合乎人性。
实际上,古代之所以制定苛峻的盐法,主要是为朝廷获取垄断利润,而不是为了民众的食品安全,因为那时候尚未出现加碘盐或工业盐。既然朝廷借食盐专营从民间获得巨大利益,必要时就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尤其是出现严重饥荒的时候,官府绝不能袖手旁观,理应动用仓储赈济灾民。如果官府不作为,任由灾民自生自灭,一旦灾民通过贩盐自救,便把他们拘捕起来,要么处死,要么判刑;如此刻薄,岂不违背天理民心?!
当然,属官不赞成张咏宽大处理,也有他们的道理。毕竟王法非儿戏,无论是谁触犯了它,都必须受到惩罚;否则,不能令行禁止。再说官员吃皇粮拿朝廷俸禄,自然要对朝廷负责,维护王法权威。若要深入思考,就不难发现“皇粮”并非来自皇家,而是来自民间;俸禄虽为朝廷所赐,其实也来自民间。人民无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官员的衣食父母。正因为如此,张咏才会考虑把对上(朝廷)负责与对下(民众)负责结合起来,当民众利益与朝廷法度产生冲突的时候,他能够综合考量,从而做出合理的决断。试想,如果他下令处死那数百名贩盐者,不仅使数百个家庭招致厄运,而且会激起极大民愤;一旦陷入走投无路的绝境,民众肯定要奋力挣扎,不是与官府对抗,就是聚众为盗贼。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官民对立、相互搏杀的局面,最终两败俱伤,损耗惨重。
作为古代官员,张咏能够善待民众,实在难能可贵。在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其实早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民本思想。遗憾的是,只有像张咏这样少数官员,能在仕宦生涯践行这一思想;更多的是为了个人名位利禄,只顾对上负责,拼命讨好或迎合上头,而不考虑对下负责,不把百姓的冷暖当一回事,甚至欺压百姓,草菅人命。同样是朝廷命官,做人的差距怎么这么大呢?这个问题,关键取决于各人的精神境界与道德修养。张咏的人品在当世就颇受推崇,寇准出任宰相,曾亲自向张咏请教,张咏劝他读《霍光传》;寇准一时不解其意,回家翻阅《霍光传》,读到“不学无术”四字,恍然大悟,不禁笑道:“原来张公提醒我别不学无术。”从此以后,寇准认真读书,学问大有长进。
的确,“读史使人明智”(培根语)。今天,我们阅读《宋史·张咏传》(尤其是他在杭州这段故事),仍能获得有益的启示。时过境迁,在崇尚法治的今天,并不提倡像张咏这样弹性执法,但他善待民众的情怀仍不可或缺,值得发扬光大。毕竟在法治社会,既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者却偏好选择性执法,往往欺软怕硬,袒护强势一方,打压弱势一方。或者功利性执法,对于我有利,拿鸡毛当令箭;对于我没好处,视令箭为鸡毛。有的甚至无理执法,为了拆迁居民房屋,居然动用执法人员或地痞流氓对付无辜百姓,进行打压或恐吓。如此等等,既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有悖于执政为民的宗旨。
——首发于2014年7月21日《学习时报》(题为《张咏善得民众》)
http://www.studytimes.cn/shtml/xxsb/20140721/58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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