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事立法的中国元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9 次 更新时间:2014-07-17 20:07

进入专题: 民事立法   中国元素  

王利明 (进入专栏)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盘点旧岁、感慨良多。2009年,我们既迎来了新中国六十年华诞,也遭遇了百年不遇的“金融海啸”,然而我们处变不惊,从容应对,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再次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力量。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再一次经历了历史性考验,彰显了华夏儿女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民族气概,这也是五千年华夏文明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在六十年中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我们用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自清末变法以来,中国民法被纳入到大陆法系的体制之中,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等旧中国民法典基本上仿效《德国民法典》的模式构建,难谓有所创新。不过,自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不仅立足于中国的国情进行制度设计,而且还在广泛借鉴两大法系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大量的理念和制度创新。我国民事立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也基于本国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创造出了符合乃至引领世界民事立法的中国元素。

在制度构造上,从《民法通则》开始的一系列民事法律日益呈现出一些中国元素。《民法通则》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各单列一节(第5章第4节和第3节),集中列举民事权利,构建民事权利体系,此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仅有。《民法通则》采取列举的方法,概括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尤其是具体列举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这种列举权利的立法方式,既能够使民事主体清楚地了解其可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使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便于司法机关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外,《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民事立法上的首创。

《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对两大法系的立法经验进行混合继受,并在此基础上有所超越。预期违约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事立法或者民事理论中,只承认“实际违约”这类违约行为形态,亦即“只有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才构成违约”,《合同法》从英美法系移植了预期违约制度,使得非违约方在履行期届满前就可寻求法律救济,这种新型违约形态的引进,不仅与既往的“实际违约”形态契合无间,而且极大的丰富与完善了中国的债务不履行体系。

《物权法》对各类所有权分类规定并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也是可以作为民事立法先进经验的中国元素。中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是人类发展史上从未经历、前所未有的伟大实验,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也要以此为契机,实现本土化和国际化的有机结合。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的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物权法》基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对所有权进行类型化的规定,这就打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所有权客体进行分类规定的模式。而且,在分类规定之外,还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也是两大法系既有的法律规定中未予设计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也是对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展现。此外,《物权法》还一体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独立的空间权、确立了海域使用权等准物权,亦为先进中国元素的明证。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并将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变成现实。尤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独立成编的基础上,按照民法典的总分结构,通过92个条文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与分别制定于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共5条)、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共31)相比,内容大为充实,体系更为完整。可以说,这是在成文法体系下,构建了一个新型的现代侵权法体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强化补救功能的同时,实现了与预防功能的有机结合;《侵权责任法》还妥当安排一般条款和类型化列举的关系,有效协调高度抽象与适度具体的关系;《侵权责任法》还丰富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实现了责任方式的多元化和可选择性。凡此种种,都体现了侵权责任法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历史上,我国长期扮演法律输出国的角色,并以《唐律》为代表,形成古老的中华法系,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的瑰宝。而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开始借鉴国外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大陆国家的经验,我国逐渐转变为法律文化的输入国,这一趋势延续至今。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者结合中国文化传统,在法律继受的过程中有所超越,提供了很多足以为世界立法借鉴的先进经验,形成了为世界瞩目的立法中的中国元素。当然,“中国特色”本身不是我们所应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反,“中国特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具有该特色的制度设计有利于中国问题本身的良好回答,是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根植于中国大地,为实现中国人民的福祉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为人而定,非人为法而生。每一个制度和体系安排,都要反映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集中体现,作为一个大国,我国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借鉴西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文化的自觉,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更多的中国元素和中国经验。


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事立法   中国元素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民商法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7634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