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向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迈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8 次 更新时间:2014-07-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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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在法学家眼中,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国计民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制定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更是当今广大民法学人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十年来,我国制定了多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正朝着中国自己的民法典稳步迈进。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就制定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这些重要的民事法律。1998年1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人士,组成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2002年12月1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制定。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物权法的颁行,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步骤,是分阶段、分步骤编纂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该法通过确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各类物权,来确认物权的归属;通过确认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在物权法立法期间,我撰写了许多文章和著作,学术观点多次被立法机关采纳。比如,关于平等保护原则,我认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对平等保护原则,当时个别学者有不同意见。最终,物权法坚持了平等保护原则,实现了物权法反映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仅坚持了正确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它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例如,物权法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很多方面充分关注民生、保障民权。同时,在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担保物权类型和内容等方面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经验,从而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009年单独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将占据独立一编。按照民法典的总分结构,侵权责任法共有92个条文,该法确定了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以严格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并确认了产品责任、环境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等典型的特殊侵权类型,从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新型的现代侵权责任体系。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益保护法,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就是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私权利。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实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这些起着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的颁行,意味着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但我国毕竟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民法典。由于民法典的不同组成部分制定于不同的时期,在民法典各部分颁布之后,需要对各部分加以有机的融合与协调,从而编纂成一部法典,这样就更加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来整合民法典的全部内容。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重要标志就是民法典,只有民法典颁布才能真正使得民事立法走向体系化,也才能够真正为法官依法裁判民事案件提供依据。

当前,推进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就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的功能。但是,民法通则毕竟不是总则,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做的概括性的规定,其内容较为简略,也有诸多欠缺,这就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此外,我们还有必要制定人格权法,形成未来民法典中系统完善的人格权编。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民法是社会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对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因此,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广大民法学人需要认真研究中国的民法典理论,构建中国民法话语体系,从而为中国民法典的问世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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