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人类所具有生命意义的活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人脑为主体的意识,一种是以人身体为主体的行为。我们人类就是通过自己的意识及行为来“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而在现实的人类社会中我们会发现,每个人所呈现出的意识及行为是不同的,即世界上每一个人的意识及行为都是有差异的。对于产生这一客观现象的原因也有内因和外因两个因素,外因即外部环境对人的意识、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早已众所周知,本文是关于产生人与人意识、行为不同的最根本内因究竟是什么,内因和外因各自的作用以及关系的论述。
一、物质世界的差异性决定了人与人生物体物质组织的差异性----世界上没有绝对同样的人
人的意识及行为,之所以称之为“人”的意识及行为,是因为它们都出自于人的生物体这个“物质”本源。因此,我们论证产生人与人意识、行为不同和差异的最根本内因,就必须先从研究人的生物体这一“物质”本源开始。
物质是哲学家们对于独立于意识之外一切客观实在的抽象概括,我们这里所讲的物质是指这些被称之为客观实在的各个具体形态,包括构成该具体形态的物质成分、结构、质量等整个物质组织。对于物质世界具体形态之间的差异性,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早在几个世纪前就已经认识到: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即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东西。这一哲学认识,伴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在当今已成为科学的定论。
“人”作为物质世界的一种“具体形态”必然也都是不同的,所谓人的“物质具体形态”是指构成人“生物体”的物质成分、结构、质量等整个物质组织,确切的讲,就每一个人具体的整个物质组织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绝对相同的人。
“人”是我们人类对于各种各样具体的人的一种总的抽象称谓,虽然根据“人”的概念他们的基本物质组织一样,具有同类的共性,但在这个基本和共性之下他们又有着相对的不同。对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同,我们可以拿木头打一个比方。“木头”也是我们人类对于各种各样被砍伐下的树木的一种总的通俗的抽象称谓,而它的具体种类却有很多,例如:槐木,松木、桃木、梧桐木等等,虽然都统称为“木头”,但它们的内在木质和外型又都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种类的木头也是有差异的,我们人类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才在使用木头时根据其不同种类的特性给予它们不同的用途。之所以产生木头们之间不同和差异的特性,其根本内在原因就在于构成每一种木头木质的物质成分、结构、质量等具体内在的不同,概括的讲就是每一种木头之间整体物质组织的不同和差异。犹如木头们的不同一样的道理,我们人类的每一个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其生物体物质组织的不同也是如此。不同的种族、不同的肤色、不同的体型、不同的面孔、不同的指纹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能够用肉眼分辩出来的外在的差别,还有那些只有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分辨出来的内在的差别,例如:血型、细胞、骨质、染色体、DNA等等。在科学未达到之前,我们是拿不出人与人内在物质成分不同的科学证据的,而当代科技仅凭一滴血、一根头发丝就会从数十亿人中准确无误的对证到一个具体的种族、一个具体的性别、一个具体的人。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就是因为现代科学已经发现和证明了世界上每一个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生物体物质组织之间的不同和差异。
人是物质的,这个物质是一个特定的物质组织,我们人类正是根据这个特定物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和共性赋予了它“人”的概念以区别其它类,离开了这个特定的物质组织,“人”就不再是人了,我们每个具体的人都是随着自己生物体物质组织的诞生而诞生,消亡而消亡(转化而转化)。所以,这个特定的“物质组织”是“人”存在的“根本”所在。而在这个特定的物质组织基本特征和共性概念之下,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人又都是由各个相对不同和差异的物质组织构成的,这些相对的不同和差异就是构成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人独立和唯一存在的“根本”所在。
自从有人类产生,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人,就其生物体物质组织而言,都是唯一的,都具有唯一性。所谓“唯一”,就是指作为一个物质具体形态而言这是一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新物质”,这个“新” 的含义不仅是说它与世界上其它所有非人类具体物质组织的不同,更主要的是指它与自己同类中其它所有具体的个人生物体物质组织的相对不同和差异。
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出生都是一个“新物质”的诞生。这个“新物质”绝不是父体或母体的简单复制或机械的遗传,它既不等同于父母及兄弟姐妹等所有直系亲属,更不同于非直系同类,而是父体和母体两种唯一的基因物质成分结合“质变”后产生出的“新物质”,尽管这个“新物质”带有父母所遗传的“基因特征”所含的“量的成分”,例如,内在的他与父母的血缘关系可通过DNA检测出,外部特征如长相等,但毕竟是一种质变后的“新物质”。“新物质”的概念,是基于当代最新科技成果之上的我们人类对于自己每一个具体生物体之间不同和差异的科学认识,它使我们在人与人究竟有没有不同以及有什么不同的哲学认识上,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科学答案。由此可知,统治这个“新物质”的是其新的“质”,这个新的“质”才是由此“新物质”而产生出的意识及行为的真正的决定者。
世界上没有同样的人,人与人的不同归根到底就是“物质”的不同,这个“物质”的不同既是人与人不同的根本所在,也是产生人与人意识、行为及其一切派生物不同的最根本的内在原因。
二、人与人物质组织的差异性决定了人与人意识、行为的差异性
人与人生物体整个物质组织的不同和差异,是每个人生物体自身内部运动不同、产生出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他们受到相同的外部信号刺激后反映、反应不同的最根本的内在物质原因。
第一、不同的人本能的反应不同
一方面,人与人生物体物质组织的不同决定着由自身内部运动(即内在本能的需求反应)以及所产生出的行为表现形式的不同。例如,婴儿饿了,每一个婴儿向外发出饥饿信号的形式是不同的,即使同样是啼哭,其声音也是有差异的,而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内在原因就在于每一个婴儿体内有关声音的物质器官的差异,就像是两个质量或结构有差异的喇叭所发出的同一声音也一定会有所差异的道理。
另一方面,人与人生物体物质组织的不同还决定着由自身对外部信号的感觉、反应及所产生出的行为表现形式的不同,即对外的本能反应不同。例如,一个耳聋患者就与听力正常的人对外部相同声音的反应是不同的,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耳聋患者体内有关听力的器官物质组织出了问题与正常人不同,这就好比是两个质量或结构有差异的耳机对所传来的同一声音也一定会有所差异的道理。
世界上没有同样的人,也就没有同样的本能反应。
第二、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意识
人的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产物,是人脑这个特有物质组织的特有的自然属性。就“意识”一词中的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这一最基本的含义而言,人与人的生物体物质组织的不同特别是大脑的不同决定了对同一客观事物的反映不同,正如不同质量的镜子反映的景象不同,不同质量的照相机成像的效果不同是一样的道理。面对同几种颜色对人脑视觉的反映,色盲症患者就不能分辨出自然光谱中的各种颜色,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色盲症患者自身生物体组织中有关识别颜色的物质器官出现了问题与我们正常人不同。而人们的思维及思维的结果的不同,就如同不同质量的机器加工出来的产品质量也不一样的道理,这是人们产生不同意识的最根源。唯物者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或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所指的是先有物质后有意识即意识依赖于物质而存在,我们进一步说,不同物质组织的大脑决定不同的意识,也就是说在面对外部环境绝对相同的状态下,就人的大脑这个物质组织而言,不同的大脑已经决定了会产生出不同的意识。一个人直接的不加任何修正的反映叫原始反映,正象世界上没有同样的人一样,世界上每个人的原始反映也是不同的。
第三、不同的人产生不同的行为
人的行为无论是受本身大脑有意识的支配,还是受本能(潜意识或叫无意识)的驱使,都要通过人本身的生物体这个物质组织体来表达实施。因此,每一个人与人生物体整个物质组织的不同和差异,就必然的会产生出了人与人行为的不同。男人和女人行为的明显差异就是因为他们生物体物质组织的明显差异而造成的。
第四、人的意识、行为随着其生物体物质组织的变化而变化
人生物体的各个物质器官都会随着自身的发育、成熟、衰老、病变、受损以及受到外界刺激而变化。在它们发生变化时,其无论是对外界信号的反映、反应还是自身本能的反应、以及其行为方式也是随之变化的。同一个人从幼儿到老年过程中意识、行为的不断变化就是这个原因。
一个人自身物质组织的变化,是自身物质组织的延续,是自之范围的变化,是变化了的自己,区别于任何他之范围的变化。
三、产生人与人意识、行为差异性的内因和外因的作用及关系
产生人与人的意识、行为不同的原因也有内因和外因两个因素。最根本内因就是人与人生物体整个物质组织的不同,而外因就是每个人除自身生物体物质组织以外并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一切外部因素即每个人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1、内因的决定作用
首先,人的生物体物质组织这个根本内因是“人”存在的物质载体和基础。每一个人与人之间生物体物质组织原本的不同是天生具有的,它们作为物质世界的物质具体形态个体而言都具有唯一性,也是此人区别于他人的“本质”所在,它规定着其遇到任何“外因”时的反映、反应,并且此反映、反应也同样具有唯一性。因此,来自于每个人原本就不同的物质组织的意识、行为,就已经先天的注定了必然的不同,这并不是受到外因即外部环境影响和作用后才产生的,而是由根本内因已经决定的,即使在外部环境即“外因绝对相同”的条件下,人与人的意识、行为也仍然是不同的。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示意就是:我们设定一个人甲在A环境下产生的意识(或行为)为甲A;而另一个人乙同样在A环境下产生的意识(或行为)则是乙A,由此看出甲A≠(不等于)乙A。这里之所以甲A≠乙A,根本原因就是甲≠乙,即甲和乙所代表的生物体物质组织不同。从这个方面讲,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不同的意识及行为,并且其不同伴随着人类的不断繁衍而繁衍。
其次,在我们人类的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和证明,无论是在多么相似的外因环境下共同生活的多个具体的人,其意识、行为也都是不同的。我们无法找到一对具体的人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其意识、行为也是相同的例证,而只所以不会出现这样的例证是因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物质组织绝对相同的两个人,即使双胞胎和多胞胎也不例外,从而也就不会出现意识、行为绝对相同的两个人。
所以,人与人生物体物质组织的不同是产生人与人意识、行为不同的先天的、原本的、第一位的决定因素。
2、外因的影响和作用
我们在上面首先找到并肯定了内因是第一位的决定因素,但这绝不是在否定外部环境(外因)对人的意识、行为的影响和作用。人类所生存的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即外因的不同对人的意识、行为当然会产生不同的反映、反应。同一个人在不同环境的影响和作用下会产生不同的意识、行为,每一个人的意识、行为都会随着环境即外因的改变而改变。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示意就是:我们设定一个人甲在A环境下产生的意识(或行为)为甲A;而同样还是这个人甲在B环境下产生的意识(或行为)则是甲B,由此看出甲A≠甲B。这里之所以甲A≠甲B,其原因就是A≠B,即A环境和B环境不同。这就是哲学前辈们所说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或“存在决定意识”。前辈们已经认识到并且验证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即外因的不同对人们的意识、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在当今社会,这已是一个无需争辩的众所周知的基本事实。但是,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和指出的是,“存在决定意识”绝不等于不同的人在同一种外因条件下会产生相同的意识和行为。
3、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是不同的,而我们每一个具体的不同的人又都存在于每一个不同的具体环境之中,这是内因(每一个具体的人)和外因(外部环境)在静态中的基本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由于每一个人与人之间原本生物体物质组织的不同这个根本内因已经天生的决定了他们之间的意识、行为的不同,因此,外因对内因的影响和作用只能是在这个已经成为“不同”的客观事实的“物质”基础上对它的影响和作用,这个影响和作用也只能必然的随着每个具体人(物质组织)的不同而产生各个不同的结果(意识、行为)。所以,同一种外因的影响和作用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同外因的影响和作用会对同一个人产生不同的结果,而不同外因的影响和作用会对各个不同的人产生更加不同的结果。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示意就是:我们设定一个人甲在A环境中表现产生出来的意识(或行为)为甲A;一个人乙在B环境中表现产生出来的意识(或行为)为乙B;一个人丙在C环境中表现产生出来的意识(或行为)为丙C,这样就可以直观的看出,甲A、乙B、丙C互不相等(甲A≠乙B≠丙C),它们之所以互不相等,是因为作为不同人的甲、乙、丙互不相同,作为不同外因环境的A、B、C也互不相同,所以作为其结果的意识(或行为)的甲A、乙B、丙C更是互不相同。这就是我们人类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的人们意识、行为各不相同的基本原理。
在真实动态的人类世界中,由于每一个人的生物体物质组织都是不同的,每一个人本身的生物体物质组织(特别是人的大脑)又都在变化着,同时他们又都处在各个不同的并且不断变化的环境之中,这些不同和变化相互影响着、交织着、叠加着合搅在一起,就使得我们人类的意识、行为更加的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纷繁复杂,无限多样。
千百年来,对于人与人以及人与人意识、行为的不同,人们有着各钟各样的认识和解释,血统论就曾占有过统治地位。血统论虽然也横向的认为人与人的不同,但那只是片面的、主观的把血统分为优劣,并以此做为决定一个人命运和发展方向的依据,这当然是经不住实践检验的。它首先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许多伟人的后代在事业上是平庸的,反而许多在事业上平庸的父母却生出了一个伟大的孩子。血统论后来之所以被抛弃,其重要原因就是它无视外部环境对一个人发展的影响和作用这一基本事实。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环境对一个人发展的影响和作用的重要性,人的意识和行为会随着其外部客观环境的不同而不同、改变而改变,并得到了实际验证。继而人们对环境,特别是对孩子的成长环境和教育的重视程度与日剧增。然而,在这一认识和验证笼罩下,唯环境论者又错误的认为人与人都是一样的、相同的,造成人与人意识、行为不同的根本原因只是因为他们所处的环境的不同,甚至更错误的认为只要人与人存在的环境相同就会产生相同的意识和行为。特别是在人们的现实日常生活中,外部环境即外因的不同对人的意识、行为的不同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有时是立竿见影、显而易见的,这就使得一些人只注意到了外部环境即外因的影响和作用,从而掩盖或忽略了人与人物质组织的不同才是根本内因这一潜在事实。
在历史的进程中,也曾有人把人与人的不同归结和局限为思想意识等精神方面的不同,甚至把此当做“内因”,并试图通过思想改造来达到人们意识、行为的整齐划一,其结果当然也是徒劳的。
近年来随着遗传学的发展,又有人认为,人的意识和行为都是父母遗传的,这种笼统的说法听起来似乎带有科学的意味,很容易误导人们得出机械或混乱的结论。遗传是指经由基因物质的传递,使后代获得亲代的特征。这个“特征”是一个专有的、区别于其它同类的物质具体形态,目前已知的遗传物质的基础是脱氧核糖核酸(DNA)。现在通过科学的检验已发现和证明,我们每个人既具有父辈们的特征,也具有母辈们的特征。这些特征都存在于每一个精子和每一卵子细胞之中,被一代代的遗传下去。但是,我们要知道:
第一、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的单个“特征” 并不是决定和形成下一代个人新特征的唯一物质因素,而是男人和女人两种“特征”的结合体,并且这个结合不是机械的结合;
第二,同一个男人的每一个精子之间,同一个女人的每一个卵子之间又都是不同的、是有差异的,而存在于每一个精子和每一个卵子里的即使是同一个人的遗传“特征”,再细分具体到每一个“物质具体形态”,也都是有差异的;
因而,其两者的每一对任意结合体也都是不同的、有差异的。由此可见,每一对结合体其本身虽都带有父辈们和母辈们的特征,而又都既区别于遗传来源体本身,也区别于同一个遗传来源体的其它遗传体,更区别于非遗传来源体。所以,我们说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质变”后的“新物质”,这个“新物质”才是其意识和行为的决定者。这就是为什么受同一个父母的遗传而孩子们却都不一样的科学道理。
根本内因的不同已经决定了我们人类每个人都是是一个“新物质”以及由他们而派生出的意识、行为的不同。这个不同是先天的、原本的,是第一位的。看不到第一个不同,就看不清问题的实质,就找不到产生结果(人类个体之间意识、行为差异性)的真正根本内在原因。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会被表面现象所蒙蔽,误入唯环境论或唯精神论者的歧路。
外因对内因的影响和作用是在第一个不同的基础上对它的影响作用,是后天的,是第二位的。只看到第一个不同,而看不到第二个不同即环境的不同对人的意识和行为的影响和作用,同样也会走入另外的误区,重蹈血统论的覆辙。
认识到第一个不同即物质这个根本内因,懂得“新物质”的真正含义,明白第二个不同即外因的影响和作用,并理清内因和外因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彻底认识理解人与人意识、行为不同最根本原因的哲学总结。
四、人与人物质组织的不同是决定每个人性格不同的最根本内因
“性格” 是一个人的意识和行为所呈现出的综合个性心理特征,由于产生和决定人的意识和行为的根源是人的生物体物质组织,因此,这个个性特征实质体现的是一个人生物体这个“物质组织”自己独有的自然属性必然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人的生物体“物质组织”才是一个人性格真正的本源和决定者。
世界上每一个人的生物体物质组织都是唯一的,每一个之间都是不同的,因此,他们自身独有的表现形式即所产生的意识和行为以及所呈现出的综合个性特征也必然都是唯一的,都是不同的。所以,每一个人的性格也就都是唯一的,都是不同的。严格的讲,世界上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种自然属性,就有多少种表现形式(意识和行为),就有多少种性格。
理解了产生人与人意识、行为不同的最根本内因,以及内、外因各自的作用和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理解了决定一个人性格的真正物质原因,也就理解了产生人与人性格不同最根本原因,也就理解了世界上每一个不同的人在各种环境下所表现出的性格不同的最根本原因。
五、关于人之初性本善恶的问题
人所谓的“性”,从根本上讲就是“人”这个“物质组织”的自然属性,而“善恶”则是这个自然属性与后天外部环境相遇后产生出来的具体表现形式(意识和行为)所对应的道德或法律标准。
这里单就人这个物质组织的自然属性与后天外部环境相遇所产生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绝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世界上每一个人生物体物质组织都是不同的,每一个生物体物质组织都是一个“新物质”,都具有唯一性,因而“它们”各自的自然属性也是唯一的,所以“它们”与未来环境相遇时的反映、反应所产生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必然都是唯一的,既每个人都是不同的。故而也就不能简单的共性定义这些物质组织之初原始自然属性所谓的“善恶”。 但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每一个人对未来所处环境、所遇事物的反映、反应所产生出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定是不一样的。
理解了产生人与人意识、行为不同和差异性的根本物质内因,也就理解了人之初性本的所谓的“善恶”。
我们人类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物质世界的一员,正如大自然规定的物质世界的所有具体形态都是不同的、有差异的一样,我们人类本身的生物体物质具体形态也同样是不同的,有差异性的,这些不同和差异性的具体形态物质组织就是产生我们人类个体之间不同意识、不同行为的最根本的内在物质原因,这个原因是唯物的。
2014/5/20于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