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虎:台湾定位问题:重要性及解决思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029 次 更新时间:2014-04-29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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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虎 (进入专栏)  

 

中评社香港4月28日电/北京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李义虎教授在《中国评论》月刊4月号发表专文《台湾定位问题:重要性及解决思路》,作者认为“两岸关系迅速发展意味着两岸正在进行着某种有效整合,这种整合从经济到政治的延伸,也必然要求解决台湾定位问题,因为定位问题是双方具有成熟的整合关系乃至实现国家统一目标的前提。但是,两岸的整合和统一,特别是当这二者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过程时,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正是台湾定位尚不明确。这既可能降低两岸整合的程度和效果,也可能使这种整合到统一的过渡面临阻滞。究其实质,台湾定位是两岸关系的核心症结,两岸整合乃至于统一迟早要解决台湾定位问题,目前的所谓‘互不否认’③只是负向表述,有回避问题之嫌,不能从根本上开辟两岸政治对话与协商的路径,也无助于未来的两岸整合及统一进程。总之,台湾定位的解决将为两岸关系的再发展提供动力和条件,只有首先在此问题上产生共识、达成一致,才有可能探讨两岸整合及统一路径,进而确定整合及统一模式。”文章内容如下:

 

背景与重要性

目前两岸关系发展已步入“深水区”,政治议题在两岸对话与协商过程中的分量将逐渐加重。例如两岸事务中的公权力、台湾“国际空间”及双方军事互信等,均属需要“破解”的“难题”,无法回避而须务实面对。十八大报告即提出“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为解决问题开辟了道路。①实际上,按照破解这些政治难题的倒逼逻辑,最大的“难题”应该是台湾定位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政治难题都很难找到解决的基础。②

近年来的事实说明,两岸关系之所以取得重大进展,在于双方在坚持“九二共识”和反“台独”的基础上建立了政治互信。但是,“九二共识”和反“台独”作为两岸政治互信的前提,却仅是“低度前提”,有了这个“低度前提”,海协会和海基会这种“白手套机构”之间的事务性商谈得以进行,并收获签署21项协议等经济性、功能性领域的成果。如果两岸要着手解决政治议题,就需要进入政治对话和协商过程,特别是实现领导人会晤的突破;而这只有在坚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台湾定位问题,才可能实现。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推动两岸高水准政治互动的前提,即“高度前提”。现在,在台湾执政的国民党当局虽接受“九二共识”,却将其解读为“一中各表”,强调拥有所谓“互不隶属的对等身份”,将“不被矮化”作为底线,在谈判场合则刻意彰显其公权力的存在。显然,“九二共识”采取“战略性模糊”的做法将台湾定位隐蔽化、模糊化,在两岸关系发展进入“深水区”时,并不能解决“巩固深化”的动力问题;相反,双方在台湾定位问题上的深层争议,意味着两岸间长期存在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并未因近年两岸关系积极发展而消解。因此,解决台湾定位问题,既可以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发展的已有成果,又可以为破解政治难题、推动双方从低度互信迈向高度互信创造条件,从而使两岸关系从现有水准发展到更高水准。

从前瞻角度看,两岸关系迅速发展意味着两岸正在进行着某种有效整合,这种整合从经济到政治的延伸,也必然要求解决台湾定位问题,因为定位问题是双方具有成熟的整合关系乃至实现国家统一目标的前提。但是,两岸的整合和统一,特别是当这二者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过程时,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正是台湾定位尚不明确。这既可能降低两岸整合的程度和效果,也可能使这种整合到统一的过渡面临阻滞。究其实质,台湾定位是两岸关系的核心症结,两岸整合乃至于统一迟早要解决台湾定位问题,目前的所谓“互不否认”③只是负向表述,有回避问题之嫌,不能从根本上开辟两岸政治对话与协商的路径,也无助于未来的两岸整合及统一进程。总之,台湾定位的解决将为两岸关系的再发展提供动力和条件,只有首先在此问题上产生共识、达成一致,才有可能探讨两岸整合及统一路径,进而确定整合及统一模式。

 

台湾定位问题的特点与变化

随着60余年来台海局势的演变,尤其是30多年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台湾定位问题的特点发生了一些显着变化,这是我们在探讨时不能不注意的。所谓“显着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台湾定位问题已不仅仅是台湾当局的定位问题;二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尚未完全解决。

1、台湾定位问题已不仅仅是台湾当局的定位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理解的所谓定位,仅仅是“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或“台湾当局的定位”。在大陆的一些政策文件中,这样的表述还是比较多的,④即使2005年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也带有类似痕迹。⑤有些大陆学者认为,只有台湾当局的定位问题,没有台湾定位问题。甚至认为,说台湾定位问题,是抬举了对方,应该完全延续内战逻辑(即只直接对接于1949年中国政治所发生的重大变动),而无需考虑近年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变化、岛内政治生态的演变,没有必要提出“台湾定位”的命题。

依据内战逻辑,两岸问题的症结可归为如何看待和处理“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或“台湾当局的定位”。就此,存在着两种解释:第一种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把1949年国民党政权退据台湾说成是“地方武装割据”,用“集团”、“反动派”、“一伙”等意识形态化的辞汇来进行定位。第二种限于行政位阶和地理区划的含义。上世纪50、60年代,我们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把台湾说成是“中国的一个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有些时候还称呼对方为“台湾地方当局”。以上两种定位限于政权更替逻辑将焦点集中在台湾当局,它意味着如果要实现和平统一,只要解决好台湾当局的定位问题就可以了。但这已不适应于当下现实,现在需要摆脱意识形态并突破单纯行政区划含义,去从完成国家统一大业的政治意义上更全面地进行定位。

应该看到,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经过“宪政改革”和本土化进程,岛内政治生态发生重要嬗变,两岸关系固然没有脱离内战遗留问题的本质,但随着时间推移也出现了若干非内战化的特征。由于受到“宪政框架”改造和选举机制的影响,岛内政治脱离了威权体制的束缚,涉及到“台湾前途”的决定权已非像两蒋时期那样能为执政当局所单独掌控。而且,李登辉和陈水扁加速推动岛内本土化和“去中国化”,本土化因素和多元民意结构制约着当局的两岸政策。虽然不能说台湾多数人的国家认同完全脱离中国认同,但至少他们中有相当数量确立了“台湾主体意识”。这就使其无法接受两岸统一变成对某些政治人物的善后安排,也不会接受以政治机构重组的方式仅对当局进行定位。质言之,在两岸关系迅速变迁和岛内情况嬗变的情形下,我们用“台湾当局的定位”或“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之类的说法已无法应对岛内政治生态的现实,也完全无法说服对方,包括台湾民众,从而无法顺利地推进两岸整合和国家统一的进程。

当然,从更为全面和严谨的意义上说,台湾定位问题包括台湾当局的定位,但更多地关涉到台澎金马地区范围的管辖权、公权力的性质和特点,而这容易与台湾人民的地位及尊严问题相关联。这种情况使我们在面对所谓定位问题时必须考虑台湾内部的政治生态和民意结构,也必须考虑两岸关系的新特点。

2、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尚未解决。

按理说,台湾定位问题从法律(国际法和国内法)意义上已经解决,但从国内政治意义上讲尚未完全解决。这两个方面,即已经解决的和尚未完全解决的,构成了这个问题的“问题逻辑”。

一方面,说台湾定位已经解决,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已由两岸双方的宪制性文件予以规定,没有什么值得疑问的地方。在肯定意义上双方都是“宪法一中”,台湾定位即它作为中国的一部分这个定位不应是个问题。而且,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定位从国际法意义上讲也不是问题。另一方面,说台湾定位完全尚未解决,即“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双方还存有争议,也就是说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故而,这里所说的台湾定位问题更多地是指后面这个意思,它正是两岸需要通过协商谈判来探讨并加以解决的。

依据“九二共识”的内在逻辑,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和“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均涉及到一个中国的政治内涵。虽然“九二共识”的实质内核表明双方均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但它所针对的这个原则的政治内涵,即谁代表中国,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知差异,双方并没有直接触及,而且实际上这刚好是双方所要暂时回避、刻意模糊的;因为如果要说清楚的话,恰恰会引起双方争议并因此阻碍两岸事务性协商谈判。这就是所谓“战略性模糊”或“创造性模糊”说法的由来,这种模糊本身是一种回避,事实上是将一个中国内涵模糊化的“主动性规避”。正因如此,才有后来人们熟知的一些说法,如台湾方面把“九二共识”说成是“一中各表”,汪道涵则回应说是“各表一中”。⑥

应该说,对于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内涵,包括1992年达成的“九二共识”和2008年以来对该共识的重申均未涉及,双方仍然留下争议。其中,在双方将“谁代表中国”的法统之争刻意模糊的同时,会隐去“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换言之,将一个中国内涵模糊化的做法,不仅遮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更使“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遁形,而在现实中这个问题会转化为台湾定位问题。由于“九二共识”是“战略性模糊”的产物,对一个中国内涵只采取“负向表述”方式⑦--当时认为“正向表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如果采取“正向表述”,恰恰会引起双方的不同解读和争执--所以两岸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刻意强调的是双方坚持一个中国的基本立场,而没有明确讲出将“谁代表中国”以及台湾如何定位作为一个中国内涵的那句话。不过,就大陆方面来说,其对一个中国内涵的表述一直很清楚,标准表述体现为存在着必然逻辑联系的三段论,虽然在不同时期三段论的表述方式有所变化。1949年之后长期使用的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2000年至2003年间表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以“胡四点”和“胡六点”为标志的新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⑧由此可以看到:第一,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第一句话(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后,大陆强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句话是大陆方面关于一个中国的重要内涵。因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必然包括“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逻辑结果。第二,近年来三段论的表述方式有很大变化,不再刻意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那句话(第三句话),在胡锦涛对台论述中,“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变成了“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第二句话),实际上隐去了早期版本中的第三句话,变动(说全)了第二句话。不过,应该看到这仍然属于前面说过的“战略性模糊”或“创造性回避”的做法;⑨因为无论是“九二共识”模糊(其)第二句话,还是一个中国新表述修改(其)第二句话和隐去第三句话,在强调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同时,并未解决“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或“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将双方“对等”起来,似乎开始着手解决“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但迄今尚未在法理和政治层面给予系统论述。所以,尽管大陆方面以新的对台政策论述展现善意,但台湾方面仍不接受比“九二共识”具有更高政治涵义的政策,究其原因,没有完全解决“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是其中一个重要背景,这种背景总是让其感到被“矮化”而缺乏提升两岸政治互动水准的动力。

说到台湾问题的实质,即它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有两个方面的问题要厘清。首先是法律时效的问题,即从时间上讲,台湾什么时候是中国的一部分。当然,这个问题从历史事实和法理上已经解决,构成了台湾属于中国,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的法律要件。⑩

其次是国内政治意义上理解的“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问题,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予以深刻说明。因为即使在大陆学界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不少人对“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很清楚,但对“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并不清楚,甚至认为无此必要去弄清。例如,有人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是很清楚了吗?宪法不是已做了明文规定了吗?确实,这说的没错,但宪法序言虽明文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且第31条以“特别行政区”条款试图解决台湾问题,但迄今只有香港和澳门按此实现顺利回归,台湾方面则坚不接受;因此,“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仍未得到完全解决。要言之,如果这个问题已经解决,那么就没有什么台湾问题了,也没有研究台湾问题的必要了。人们可以同样设问:为什么河南是中国一部分,却没有河南问题,因为不仅河南是中国的一部分很清楚,而且它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也很清楚,即它作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一直都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由于河南的定位在这两个层次上都是清楚的,所以没有河南问题。关键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固然很清楚,但它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囿于两种原因仍需解决:一是历史原因。历史上台湾的政治地位和作为行政区划的单位有过多次变动:从最早的由澎湖巡检司代管、泉州府代管,到成为台湾府、台湾省。这自然反映出台湾发展进化的历史,而其政治地位和行政区划地位被历代执政者多次调整过,则成为这部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政治原因。1949年后,国民党政权到台湾,由于它继续顶着“中华民国”的国号,并把一整套“国家机器”搬到那里,还自称是“法统”所在;所以,台湾定位问题确有一些复杂特殊的因素(包括政治地位和行政区划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台湾定位问题与国共之争的历史有关,与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中华民国”问题相关,也与“法统之争”相关。这就使这个问题涵盖了诸多历史和现实内容,并非通常的政治逻辑所能解释;特别是,在本来没有疑义的“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之外,必然会衍变出“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这样的问题。?

进一步地说,这个问题存在下来,还与两岸关系和岛内政治生态的复杂变迁相关联,长期以来成为两岸政治攻防的所在。大陆方面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坚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这三句话恰恰构成了大陆方面关于一个中国原则的完整内涵。而在台湾方面,“国统纲领”、“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等均坚持“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合法代表,与大陆是互不隶属的对等政治实体”。按此理解,两岸问题的症结在于台湾定位,有着一个若隐若现的“ROC”背景;而且,恰恰是由于这个“背景”,台湾定位如果要解决,就肯定不仅仅限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且必然说明“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尤其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巩固深化期”,进而在两岸进入有效整合并实现和平统一过程时,这个问题就会变得突出起来。?

综上所述,“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确实是个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它是台湾定位真的要解决的难题。换言之,台湾定位作为一个问题其已经主要指“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而非台湾当局的定位或原台湾省的延续。无论对未来还是对现实而言,“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都是个极为要害的问题:对未来而言,当两岸整合成功并走向统一的时候,即使在这个“中国”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是“中华民国”,而是超越于二者之上的国家实体(大中国)的时候,它仍有待解决。对现实而言,当我们说“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甚至“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时,其内在的逻辑实际使台湾定位问题变成了谈判对象。既然变成了谈判对象,那么恰恰说明“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未定,也即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台湾定位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3、台湾定位,还是两岸定位?

我们理解的台湾定位问题已经实际含指“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这自然表明大陆方面的诚意和善意。但即使如此,台湾学者和政治人物还会有另外的提问方式,并由这种提问方式赋予其解决之道。因为对于他们来讲,所谓定位问题,包括台湾定位,也包括两岸(相互)定位。

这种似乎有点广义的定位问题,即两岸定位问题,在台湾学者的研究倾向及某些政治人物的政治主张中多可看到,他们(包括泛蓝学者和政要)喜欢把台湾定位转化成两岸定位,一方面会关涉到如何对待处理“中华民国”的问题,另一方面会关涉到PRC与ROC的关系。他们所提出的两岸整合模式或统一模式也是在核心部分寻求ROC的出路,并希望在一个中国框架下找到PRC与ROC的相处之道,如张亚中的“一中两国”模式和“一中三宪”理论、黄光国的“一国两宪”理论、宋楚瑜的“大屋顶理论”、连战的“一个中国下的邦联”方案以及以新功能主义为背景的欧盟模式等。?这样提出问题,固然在学理和事实上都有值得高度质疑的地方,但问题的提出也不是偶然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退据到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流亡政府,也不是前朝政权,更非另立朝廷。而是它在大陆地区的统治被推翻,但并未完全消亡,顶着“中华民国”的牌子在台澎金马地区继续存在。如果从政治统驭范围和地理范围来看,当台湾指台澎金马地区的时候,就超过了台湾省的范围,使如何定位的问题不再局限于国家下辖省级区划的范畴。实际上,就台湾内部而言,除了台湾省之外,所谓“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还有三个省级设置,即福建省、台北市、高雄市。如果1955年我们没有解放一江山岛和大陈岛,它还有个浙江省。当台湾不是指台湾省,而是指台澎金马的时候,定位问题被广义化了(对于台湾方面来讲,台湾是“中华民国”的一个省似亦无问题,因为其内部确实有台湾省的设置)。尤其是,在号称“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的时候,更使不少台湾方面的方案设计强调“对等”的身份。

那么,两岸双方关系到底是两个政权之间的关系,还是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抑或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关系?显然,对最后一问是否定的,因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只有一个主权,两岸不是两个国家,马英九上台后也否定了“两国论”和“一边一国论”,事实上提出了“非两国论”。但这里需要对待的是前两个问题,因为它提出了两岸相互关系的问题,即双方各自怎么看待和定位对方的问题。对于台湾学者或政界人士来说,定位问题肯定包括两个问题,即一是台湾定位,二是两岸定位。这里隐含着一个潜在逻辑,即如果要统一,台湾方面要求的是平行统一,而非垂直统一,这就不仅要求说清楚自己的定位,也要求说清楚对方的定位,它所怕的是相互定位不清楚会被矮化。

但对于大陆方面来说,所谓定位问题主要指台湾定位,而非要把问题转化成两岸定位,虽然在国内政治意义上也有一个如何处理相互关系的问题。就此,大陆方面的立场是十分清楚:(1)原则性,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从主权归属的法理来讲,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这就必然强调“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且,从法理和事实来讲,“中华民国”已经成为历史,所以定位问题主要指台湾定位,没有PRC与ROC间的定位问题。如果刻意把定位问题转换成PRC和ROC间的定位,那么就会直接挑战一个中国原则,客观上造成“两个中国”的结果。这是大陆方面所不能接受的。故而,所谓定位问题虽涉及到相互关系(包括双方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但重点是解决台湾定位。(2)包容性,提出“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或“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这样具有很大包容性的新内涵解释:考虑和照顾到台湾方面的实际处境,如果要明确双方关系的性质,那么只需以大陆与台湾两个部分来说明即可;?并且,大陆方面还提出目前两岸双方的关系是“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特殊”一词就涵盖了上面所说的那些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大陆方面强调的是双方的“平等”关系,并把邓小平讲的和平谈判中的“平等”思想发展到“特殊政治关系”中的“平等”,即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对方在台澎金马范围内拥有治权的事实。应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了大陆方面的善意和诚意,可被视为推动两岸政治互动的良好契机。

当然,上面的讨论也会使大陆方面得到相关启示,在对台政策调整和创新方面有所注意:第一,台湾问题有一个如何对待和处理“中华民国”的问题。第二,在国际法和国际政治意义上,同样在国内法意义上,台湾地位和定位是清楚的,即它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在国内政治意义上,台湾定位即“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仍需要通过政治协商谈判加以解决。

 

如何定位:解决台湾定位问题的可行思路

由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台湾定位涉及的问题很多,也很根本,确实已经变成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重大课题,并且关乎两岸关系发展的“巩固深化”以及能否实现新的突破。台湾定位的“问题逻辑”包括两个方面: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和“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第一句话是问题的基础,第二句话是问题的展开;第一句话是逻辑的起点,第二句话是逻辑的延伸。其中,第二句话不能违反第一句话。由此,对台湾进行定位应该坚持一个中国框架和“两岸同属一个中国”,通过两岸务实协商先行解决“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政治关系”,寻求解决“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的实际路径。

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路作进一步的参考:

1、实行区间定位。

就现在情况而言,按照“一国两制”方案,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具体定位是“特别行政区”(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和邓小平有关“一国两制”的论述);而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台湾方面认为“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治权目前仅限于台澎金马地区。?但大陆方面无法接受台湾或“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台湾方面也不接受82宪法第31条款所赋予的“特别行政区”地位,不接受台湾定位被香港化。故此,台湾定位不能超出的上限是国家,下限是特别行政区。这种上限和下限的设置,均源于对方的不接受,也均表明不可突破的划定界限,即只能是国家以下,特别行政区以上。更明确地说,它划定了寻找台湾定位的区间:台湾不能是国家,至于其是否特别行政区或有其他选项则可商讨。由于两岸双方都不接受对方所说的定位,这个问题也非短时间能够解决,所以可先划出区间提供解决问题的范围,在没有解决前双方都不要故意突破这个范围。

就大陆方面来讲,在“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的基础上,近来更多转向“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事实上已经以平等含义界定了“大陆与台湾都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本身就提供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也符合划定相应的区间定位的做法。即使是“一国两制”方案也为进行区间定位提供了可能性。而在台湾方面,“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治”、“一国两宪”及“一国两体”等,在谈判的意义上都可被认为是属于区间定位的做法,只不过有的方案划定的区间定位不符合实际状况,也并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但不管怎么样,它们都留下了进行政治协商谈判的空间,也留下了寻找区间定位的余地。从某种意义上讲,通过两岸良性互动寻找到区间内的那个合适位置,将有助于两岸整合成功并最终走向和平统一。

2、按照存量不动、增量改革的原则,将“一国两宪”视为维持现状的一部分。?

两岸的宪制性文件都表明了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即实际上都是“宪法一中”。这是两岸关系现状、即存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岛内复杂的政治生态中,“宪法一中”的“中华民国宪法”不仅是抵挡“台独”的现成利器,而且是两岸复归统一时可用的“法理性文件”。那么,为什么双方不先对此予以法理性和宪政性的认可呢?即按照双方宪法对一个中国的原本立场,可先确认两岸存在“一国两宪”的事实,然后再去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而现在,以“互不否认”作为维持现状、保持存量的做法,在没有找到恰当的解决问题之道时尚可理解为策略性运用,但它只是一种负面表述,并不能从根本上和本质上解决问题,尤其是定位问题。虽然它留下了“模糊空间”,可以避免政治场合的尴尬(如陈云林会晤马英九),但也并不能提供两岸领导人见面和会谈的政治条件,还会迟滞和推远台湾定位问题的解决。因此,除了遵循存量不动的原则,还应更多地转向增量改革的思路。确认“一国两宪”的事实,既可维持现状,保持存量,又可衔接双方政策,扩充增量,从而启动政治对话与协商的进程。

具体讲,首先在客观上承认“一国两宪”,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通过双方修宪的形式推进台湾定位问题的解决过程,并通过宪政性对接实际上解决台湾定位问题。换言之,它提供了增量改革的重要条件。

3、将两岸整合和国家统一进程视为国家结构调整的过程。

一方面,可根据两岸关系的性质、现状和发展水准,对台湾进行适当的动态定位;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两岸整合乃至于未来的国家统一,不仅仅是领土的合并,而是国家结构的调整过程,也是国家权力和资源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可根据国家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台湾进行定位。就此,一个现实的思路是借鉴“坦桑模式”,?而非台湾方面热衷的“德国模式”:(1)成员政府。借鉴“坦桑模式”的做法,可以将台湾视为国家的重要成员,台湾当局可以成员政府的资格和形式存在。所谓成员政府是与中央政府(或者叫国家政府)相对应的概念,符合区间定位的要求。(2)权力和资源向上浮动,而非向下浮动。即可以让台湾方面向中央政府(国家政府)机构输入人才,担任相应的政治性职务。例如,对台湾人可开放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国家副主席等机构和职务,地方人大、地方政协乃至于地方政府,开放度可以更大。但大陆方面不向台湾方面的政权机构输入人员。这两点既有“一国两制”的味道,如允许台湾人向中央输入,而大陆人不向台湾政权机构输入;又有“非一国两制”的味道,台湾作为成员政府单独存在,发挥作用,但在整体上具有统一过程中国家权力资源重新整合的含义。恰恰是依据务实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政治关系”的原则,应该关注“坦桑模式”的做法,而非仅仅以“德国模式”为先例。?

4、务实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

大陆提出两岸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这既是着手解决台湾定位,也是台湾定位解决前在政治层面落实某种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总的来讲,它已经为解决定位问题腾挪出不可谓不大的处理空间。如果两岸双方能够务实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就可以为找到台湾合理定位,顺利解决“台湾是中国什么样的一部分”的问题找到实际路径和有效方法。

 

注释

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11月。

②针对政治商谈问题,有的台湾学者强调:“目前对两岸定位仍无共识,未来展开政治谈判的几率低”。参见台湾《旺报》2012年3月20日。

③台湾当局领导人马英九上台后提出两岸间“主权互不承认,治权互不否认”。http://news.ifeng.com/taiwan/3/detail_2011_03/10/5067850_0.shtml

④1995年,“江八点”指出,“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包括台湾当局关心的各种问题”。2002年,十六大报告把“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具体化为“可以谈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问题,也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也可以谈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问题”。这两个讲话均使两岸政治谈判的议题进一步具体化,但显然将定位问题理解为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见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页;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2年11月9日。

⑤《反分裂国家法》(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页。该法列出海峡两岸可以进行协商和谈判的六个事项:“(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⑥参见海协会编:《两岸对话与谈判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第414—417页。

⑦1992年,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达成“九二共识”。该年11月,海协会致函海基会,表示同意对方建议的“以各自口头表述的方式”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海协会的正式表述是:“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海基会的正式表述(第八案)是:“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这表明,双方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有共识,但确实不涉及,或者说回避了一个中国的内涵。参见海协会编:《“九二共识”历史存证》,九州出版社2005年,第10—11页,第51—58页。

⑧关于一个中国的内涵可参见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台办编:《台湾问题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九州出版社2001年,第116—118页;也可参见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单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页。

⑨关于“谁代表中国”或“谁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的内涵表述一般体现在一个中国内涵的第三句话。

⑩相关论述十分清楚,详见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中国台湾问题》,北京:九州出版社1998年,第41—59页;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转引自中共中央党校、中共中央台办编:《中共三代领导人谈台湾问题》(2001年9月),附录第9—13页;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单行本),转引自《中共三代领导人谈台湾问题》(2001年9月),附录第32—34页。

11李家泉指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当然是地方,也永远是地方。但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现政权,祖国大陆从未简单地视为‘省政府’或‘地方政府’。”李家泉:《台海风云六十年》(上册),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278页。

12当然,在岛内也有人妄图使台湾脱离中国,也就是认为台湾不再是中国的一部分。这就是“台独”的主张。

13有关台湾方面对定位问题的讨论,可参见张亚中主编:《两岸政治定位探索》,台北:台湾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第375—391页。

14胡锦涛共发表6个“胡四点”和1个“胡六点”讲话,第一个“胡四点”即提出“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见新华社2003年3月4日电;“胡六点”对“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论述,见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单行本),第6、7页。

15《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见《必备六法》,台北:台湾吴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修订版,第1页。

16大陆学者李家泉提出的“大区”方案可作另一种参考。李家泉:《台海风云六十年》,第282—283页。

17“一中两宪”是台湾著名学者黄光国教授提出的概念,参见黄光国:《一中两宪:两岸和平的起点》,台北:台湾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5年。

18详见路阳等:《坦桑联合过程和经验及其对两岸统一的启示——兼论构建“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世界政治经济论坛》2011年第2期。.

19德国模式是不少台湾学者和政要,包括泛蓝学者和政要所热衷的,这是我们在研究时需要注意的。

 

作者是《中国评论》月刊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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