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 杜邈: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应对暴力恐怖犯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2 次 更新时间:2014-03-3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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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进入专栏)   杜邈  


2014年3月1日,我国云南省昆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多名统一着装的蒙面歹徒手持利刃,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疯狂砍杀无辜群众,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这是民族分裂势力在我国内地实施的性质最恶劣、伤亡人数最多、破坏程度最大、影响最坏的一次暴力恐怖犯罪,是对我国法治的公然挑衅。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当前我国反恐怖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现代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予以分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予以处理与解决,追求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标本兼治。

 

强化“依法反恐”理念

上述“3·01”案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严惩恐怖分子的呼声日益高涨,甚至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声音。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采取何种反恐怖措施,还是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进行制裁,均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同时不能将暴力恐怖犯罪与特定民族、宗教相联系,这是我国反恐怖斗争应当坚守的重要“底线”。与普通犯罪相比,“3·01”案件虽然也表现为故意杀人等具体形式,但在犯罪目的、行为方式与社会危害等方面均具备鲜明特征。民族分裂势力实施暴力恐怖犯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只是其直接目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制造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猜忌和仇恨,诱发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的不信任感,从而引发社会动荡而使其有机可乘。

事实上,虽然滋生恐怖主义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要有效地阻止暴力恐怖犯罪的发生和蔓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反恐过程中是否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予以应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反恐怖斗争中,法律不仅具有促进民众遵守规范的机能,更有着限制国家权力任意行使的机能。对于包括恐怖活动在内的一切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绝不能因人而异改变罪与刑;任何人受到侵害时,都应当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其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等情况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法律适用。国内外的反恐怖实践已经证明,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要确保反恐怖斗争的顺利开展,必须使其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性质

昆明市政府新闻办指出,“3·01”案件事发现场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反恐决定》)等法律规定来衡量,该事件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在认定恐怖犯罪的过程中,既要以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构成为基础,也要结合《反恐决定》规定的“恐怖活动”等概念予以补充,即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准确认定恐怖犯罪行为的性质:

一是从主体来看,尽管尚无恐怖组织宣称对该起犯罪负责,但多名暴徒按照预先计划实施恐怖袭击犯罪活动,体现出较强的组织性。

二是从主观目的来看,暴徒们选择在全国人民迎接“两会”、为全面深化改革凝心聚力之际实施犯罪,并统一着装、佩戴标识,表明该起犯罪除了具有杀人等犯罪故意之外,还具有制造社会恐慌,宣扬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思想之目的。

三是从行为方式来看,暴徒们携带砍刀等凶器,在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人口密集场所,惨无人道地袭击杀戮手无寸铁的无辜群众,手段极其残忍。

四是从危害后果来看。“3·01”案件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以及列车停运等重大财产损失。事件处置过程中,还造成民警和安保人员伤亡,由于受害对象并不特定,在社会上制造了直接、强烈、持续的恐惧感。从法治的视角来看,“3·01”案件与民族、宗教没有必然联系,而是涉嫌触犯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多项罪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体现出明显的反人类、反社会特征,与近年来发生的美国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英国伦敦地铁爆炸案、俄罗斯伏尔加格勒火车站爆炸案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严峻和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暴力恐怖犯罪已经进入了新的高发期和严重危害期,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一方面,要控制、减轻、消除恐怖案件的社会危害。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反恐立法历经多年的完善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粗到细、由单一到多层次的演进过程,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恐决定》,标志着我国反恐怖法律体系形成了“以专门法为主导,其他部门法相配合”的新格局,并且达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相互衔接,为反恐怖工作的积极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3·01”案件处置过程中,民警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实施凶杀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的犯罪分子使用武器,当场击毙4名暴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武装警察法、《反恐决定》等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与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工作;案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采取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救治受害人员,恢复铁路运营秩序等应急处置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要及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我国近年来通过了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进行修订,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并且将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有七个条款明确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追诉,包括级别管辖、律师会见、证人保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内容,旨在加大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据媒体报道,“3·01”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名女性犯罪嫌疑人,其他3名从现场逃脱的犯罪嫌疑人也很快落网。对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收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们将意识到,无论暴力恐怖犯罪基于何种冠冕堂皇的借口,都是对人权最严重的侵害,都无法改变其严重危害社会的本质,其策划者、实施者等参与犯罪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加强源头治理力度

“3·01”案件体现出暴徒们具有强烈的极端思想和狂热情绪,在此类犯罪人面前,刑法的威慑功能往往显得苍白无力。除了加强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惩治力度之外,更重要的是采取何种措施才能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放眼全球,由于暴力恐怖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甚至存在历史、文化方面的深刻背景,法律的治理重点不能仅放在已发生实害结果的暴力犯罪上,还应当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努力遏制恐怖主义的滋长和蔓延。从“治标”的视角来看,各种类型的暴恐案件都不是遽然出现的,而是必须依靠人力、资金、犯罪工具等予以实施,需要在诸多方面进行谋划、准备。因此,要在实际危害结果发生以前,高度重视可能使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违法行为。从“治本”的视角来看,民族分裂势力实施的暴力恐怖犯罪具有复杂的历史根源与现实背景,甚至与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在反恐怖斗争中,应当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改进社会教育方式、谋求社会公正、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如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妥善处理好民族、宗教关系,充分尊重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传播蔓延;尊重传统文明的多元性以及发展模式的多样性,提倡建立平等、互利的国际秩序,逐渐消除孳生恐怖主义的诱因和条件。

“3·01”案件告诉我们,随着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的相互交织,暴力恐怖犯罪的危害难免会持续上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会日渐加大。与之相应,我国反恐怖工作涉及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大,涉法性也越来越强,而这些问题又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法或某几个部门法来调整,有时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我们要根据现代法治规则认识和应对恐怖活动,既要对暴力恐怖案件的发展趋势和客观规律进行全方位分析研究,将较为成熟的反恐措施纳入法治轨道;又要依法落实反恐怖各项工作措施,对暴力恐怖犯罪予以坚决打击和法律制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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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14年3月5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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