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法治精神是指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促进法治的思维方式以及对公正等价值目标的追求。法治是拟制的概念,因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精神力量的支持。没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以及对据法思考之思维方式的坚守,很难在行为上接近法治。法治精神对思维和行为具有指引功能,而这种指引是以尊重法律的权威以及恪守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为前提的。法治的筹划或法律所预设的概念、规范、原则以及价值等能够最大化地实现,离不开法治精神的支持。现代法治精神的展开,需要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恪守思维方式上的据法思考;在言说方式上使用法治话语,遵从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尽其所思促成法治的实现。
关键词: 法治精神;现代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文化;法律精神
每当谈论法治理想,人们总是喜欢叙说理想与现实的落差,进而要求理想迁就现实。这种思路虽然稳健,却会使人产生对法治现代化建设速度减缓的担忧。目前的法学研究,已经实现了对法律、法治是拟制性的集体遗忘,很少有人会谈起法治是一种基于理想秩序的拟制。可正是有了对法治的需求,才有了对法治精神的拟制。当然拟制不是虚构,而是建立在秩序需求基础上的逻辑预设。法治是对理想秩序的筹划。涉及法治精神的话语,既有关于法治的神话成分,也蕴含着对法治的诸多期许;既可以抒发对法治的情怀(法治可以表征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路径),也可以用于修饰以表达对法治的真诚。对笔者来说,每每使用法治精神,都会勾起对法治理想的诸多遐思。诸如用社会主义修饰法治,则意味着正在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是对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法治的超越,属于理想的现代法治。此处“现代”之基调是:理想法治的框架,是由逻辑支撑的,主要是由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可我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并不重视逻辑,对法律、法治也都习惯性地采用辩证理解。在传统的辩思方式之中,人们喜欢在法治理想与现实社会间展开比较,而结论基本是理想与现实格格不入,因而要求理想迁就现实。确实,在法治建设问题上需要有现实主义精神。总拿理想说事,有刻舟求剑的嫌疑,多少会显得脱离社会现实。这种基于现实主义的思路,助长了法律社会学的主流观点: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因而法治必须适应社会。然而,对法律、法治的这一认识是不全面的。如果法律、法治只能适应社会,那么法律该如何调整社会,法治该如何改造社会?我们还需要思索:为什么不是用法律调整社会、用法治改造社会,而总是要求法治理想迁就现实?如果单方面要求理想屈从现实,就会导致法律调整功能的式微。理想迁就或屈从现实的思维方式,所衍生的结果是法治在现实中徘徊。需要看到,法治是文明的标志。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用理想改变现实。所以探究法治精神的使命,就是要设法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没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就不可能接近法治。法治精神服务于法治理想的实现,而非完全屈从现实。不追求法治理想,就无需使用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实现的力量。研究发现,在把法律、法治拟制为人或主体以后,法治及其精神才有了成立的可能。几乎所有的理想都是拟制的产物。没有拟制思维,法治命题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在拟制了法律以及法治蓝图之后,不宜经常怀疑法治的必要。在辩思模式下,这种怀疑的心态难以完全消除。这也许是人的自然本能,可当法治理想被放逐时,法治现代化目标就可能成了纯粹的修辞。有些人在片面的辩思中丢掉了理想,屈从现实,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因而需要重塑现代法治精神。
一、多维度的现代法治精神
现代汉语中的法治精神是个多义词。与实现法治相关的很多词汇,都可表征支持法治实现的精神。在常见的法治精神表述中,有法律至上、捍卫民主、限制权力、反对专制、保障自由、实现公正、促进平等、依法办事、据法阐释、促成秩序、秉公执法等。法治精神的多义性,来自组词的法治及其精神本身具有多重含义。就精神的含义而言,既有作为精神科学研究对象的精神,也有作为价值追求的精神,还有作为逻辑思维方法的精神。日常用语中的精神,一般是指品质、实质、品性、道等,如枫桥精神、雷锋精神、执法如山的精神等。理解事实或者行为需要识别背后所蕴含的精神。作为认识论的精神不要仅看文字本身的含义,还要理解精神实质。从专业研究的角度看,精神可以成为诸多学科研究的对象,如哲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逻辑学等。从哲学角度看,精神是与物质对应的概念,是对精神现象的科学探究。据此推论,法治精神是与法治“实体”相对应的概念。法治精神是对法治“实体”的超越,是关于法治实现之道的思索。这里的道,包括认知方式、实践道路、实现方法等。法治精神中的法治,也有多种含义,因为任何时代的法治精神,都有相应的文化传统作为支撑。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也不存在法治。在拟制了法律以后,人们对法律有了多样化的期待。不同的认知之道以及价值追求,导致了民主法治与专制法治、国家法治与自由法治等的区分。从法治的调整对象来看,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等。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有突出规则、程序的良法善治和法术势结合的法家法治等。法治还可能因为对法的理解不同而显示更多的差异。在崇尚整体、辩证思维的中国,比较容易接受多义的法治精神。实际上,支持法治实现的精神力量也来自多个方面。本文主要是从支持法治理想实现的心理姿态、价值理念和实现方法展开描述。
1.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
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是指一种尊法尚法、追求法治实现的心理状态。本文所说的法治精神,并不是精神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亦是对法治一定能实现的情感表达。这种表达,虽然属于法治情感,但不包括对法治的反感,而是一种为了法治的实现,无惧天崩地裂的理想主义的精神。实际上天塌不下来。作为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是集体无意识的组成部分,存在于法治话语、修辞的使用之中。这种心理状态的法治精神,对法治抱有信赖的姿态,对推进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是从心理上、观念上坚守法治、反对专制、倡导民主自由等。这种坚守就构成了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成分。目前,人们对法治的心态还不够真诚。在现有的姿态及话语表达中,仅靠法律是不够的还很有市场。信访不信法、选择性执法司法、枉法裁判、曲解法律意义的结合论、遗忘法律的片面统一论,还在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很多学者把此称为法治精神的缺失。法治精神的缺失来自对法律拟制性的遗忘,是理解、运用法律的思维过程中对崇法精神的丢弃。
法治精神是一种形而上的追求,因而法律、法治的拟制性最为明显。为满足法律思维的逻辑一致性要求,就需要有诸多的法律拟制。之所以需要拟制,是因为法治本身并不存在精神问题,只有人作为主体,才有精神问题。法治精神是一种比拟的称谓,是对“身体”思维的拟制。在对“身体”的拟制思维中认为,“在世界上存在某种体现‘精’和‘神’那样性质的东西。有时,这种‘精—神’可以与具体事物相对应(如‘火’),有些干脆就没有对应的事物(如‘夏季’),但古人如此思维的意义,无非是想说明,看不见的‘精—神’不仅不意味着不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比物质的存在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占有显赫的地位”。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早就意识到,法治是基于拟制的神话。法律规范、法治机制体系、法律思维等都是拟制的产物,并不是现实社会原本就存在法律、法治。由于法治是思维拟制的产物,因而只有在心理层面上相信法治,才有接近法治的可能。
精神是一种基于信仰的力量。行为难以达到之处,就可用精神予以推动。法治精神对法治的实现有重要的功能。真诚地相信法治能够实现,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有了法治精神,就可以聚合捍卫法治的心理、实现法治的理念,探寻法治实现的方法。有了对法治的信仰,就可以尽其精神、竭其钟爱,进而影响法治的实现。捍卫法治的姿态就是在心理上尊崇法律。如果对法治采取实用主义的姿态,就意味着缺乏捍卫法治的精神。没有捍卫法治的精神就难以接近法治。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对法律是否真诚以及能否正确理解的问题。表面上,法治精神是追求、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显示;实质上,它是对法治情感的调动。如果人们的心理,尤其是无意识层面的心理,能够被法治精神所俘获,法律、法治就可以成为思维的指引或引领,可以激励人们的尊法、守法和护法行为。此外,我们还可以把法治精神作为思维批判的武器,指出某种涉及法律的思维或行为正确与否。
2.价值引导的法治精神
从价值层面观察,“法治精神”是一个涉及面很宽的概念。“法律精神、法制精神、法治理念、法律理念”等都是家族近似语词。对法治精神与价值理念的关系,法学精英们开展过深入研究。一般认为,法治精神与价值理念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是指对法治认知的观念体系。法治理念或法律价值的诸多内容,都可表征法治精神,诸如正义、公平、平等、权利、民主、民权、自由、人权、秩序、和谐等。张文显教授指出,弘扬法治精神就是弘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等。现代法治精神是对法治精髓、价值目标以及思维方式的提炼,所提炼的对象包括法律价值和理念等。目前学界关于法治精神的研究,不属于精神科学的内容,基本是以法律价值的基础含义而作法治话语使用。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基本是对法治之价值精髓的神圣化。之所以要对作为价值的法治精神进行神圣化处理,就在于这一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心理姿态和思维方式。“法治精神强调对法治的意向和价值追求,是关于法治的意向和感情的精华。”把价值引入法律思维,言于法治话语,对形成思维决策的法治方式有重要意义。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灵魂、理念,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以保障权利、自由、民主、公正、平等的实现为目标。“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体对法治以及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确信,是法治价值观;它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法治观念、法律信仰的集合形态,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高层次的法治精神是关于法治的价值理念。自由、民主、人权、尊严等都可表征法治精神。当然,这些概念亦可作为法律价值、法治信念等。有人在描述资本主义精神时,认定法治是资本主义的精神。还有人说美国的精神之一就是法治。这是法治被神圣化的表现,刻画的是人追求法治的姿态、思维和话语。很多人认为促进社会公正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或终极价值。在法治话语的表述中,把法律理念、价值等作为法治精神没有大的争论。然而,其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较为明显的有两个:一是西方社会的价值追求,自身存在不少的冲突;二是来自西方的价值与传统中国法律理念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
社会发展进化的历史证明,法治是现代文明的象征,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理性工具,也是捍卫权利、实现秩序的最优方法。可是,各种价值间还是存在不少冲突。诸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权力、民主与效率、平等与公正、公平与效率等之间,都存在着究竟优先选择哪种价值的问题。把不同的价值统称为法治精神,也会衍生精神追求的冲突。无论把哪一种价值归结为法治精神,都需要认真地论证。在法治精神的价值选择问题上,我们并没有展开系统的研究,只是通过简单的辩思,就把某种法律价值直接当成了法治精神的内容。在改革开放的早期,人们使用包容性很强的辩证思维,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自由与秩序的辩思中,把稳定当成了最高的法治精神。人们意识到,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法治精神,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还要倡导民主、反对权力的任意行使。在对法律的理解方法上,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共生共存,可有些人直接把司法能动作为理念。之所以在关系思辨中确定法治精神,是因为人们在整体思路上认定,价值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辩思整合的方法得以化解。然而,辩思方式所化解的只是思维层面的矛盾,或者暂时掩盖了一些矛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这些矛盾还会随时出现。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观察,与现代法治相匹配的法治精神,包含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其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就是保障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可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契约自由与政府管理之间还是存在很多的纠葛。就法治作为国家管理的手段而言,法治精神就是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即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上,法治精神是权利本位、公平正义,可是传统的权力本位依然在支配着很多人的思维。
行为决策完全由法律决定可能会禁锢社会的发展,也难以使法律适应复杂的社会,所以用辩思方式诠释法律的意义是必要的。处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价值的冲突,不可能完全依靠逻辑推理来解决,因而辩思关系中的社会情理、价值理念等都可以作为法治精神的内容。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精神。“法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必须立足关怀人自身。重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是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之需要,也是社会主义自身性质所决定的。”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法治精神包含对价值理念的追求,但这种追求不是超越法律的思维,而是建立在对法律理解基础上的融贯思维。法律具有独立的意义,明确的法律是思维的指引。稳定的法律能促成法律及社会的安全,对法律的体系性理解,是获取正确的方法。不能一般地认为法律与价值、理念是矛盾的。法律文本内含有价值、理念,可是价值、理念的多元性,可能会与法律规定性之间衍生矛盾。弘扬法治精神,首先是弘扬法律本身所内含的精神,不得已才用价值改变法律的意义。弘扬法治精神的目的就是要把法治精神转化为思维方式,使用法治思维方式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方法。作为价值理念的法治精神,虽然是建立在辩证思维基础上的,但并不是仅仅言说价值,还包括法律方法和法治之理的运用。就目前而言,我们并不缺乏法治话语的使用,缺乏的是法治精神对思维决策的影响。诸多关于法治精神的叙事,给人留下的印象只是言辞而已。虽然法治精神是以价值理念表达的话语,但必须遵循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甚至信仰。信法,则法治精神在;不信法,则法治精神难以发挥调控思维和行为的功能。
来自西方的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理念与中国传统的民本、善良、忠孝、礼义廉耻等还难以完全融贯,只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认可。很多人并没有恰当地运用辩思方法。社科法学的学者认为,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法律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法律来自社会又反作用于社会。可是在这种看似辩证的关联思维中,却不承认法律的独立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关系的存在。法治不可能排除其他治理手段的作用。所以在很多场景下人们更偏爱综合治理。这导致了对法治理念或法治精神的提炼,也需要从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中与时俱进地展开。社会治理不存在纯粹的法治,即使是法治建设,也需要其他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故法治精神并不是法律至上。江必新就认为,提炼法治精神内涵的方法论立场应基于辩证法治观,客观性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属性。“法治精神的内容据此确定为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六对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内核。”可我们还必须看到,辩思融贯之后的法治精神要想正常发挥功能,还需要转化为据法阐释的思维方式。根据法律的思考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方式。
3.引导思维的法治精神
笔者在1990年发表过《试论社会主义法制精神》,认为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在于制约权力的任意行使。今天看来存在不少问题。如今重写法治精神的动机,不在于修改原来的论文,而是意识到,面对法治中国战略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启动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探索。法治精神是心理文化的产物,是与时俱进的时代话语。不同时代所缺失的法治精神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深入探究法治精神,探究我们在哪些方面存在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的年月,受革命思想的影响,法律不受重视,“无法无天”的思想盛行。那时法治精神的缺失应该是全面的,即在整体上或者说法治建设的诸多方面,都存在法治精神的缺失。改革开放以后,党开始重视法治建设,不仅秉持改革开放与民主法治两手抓的思想,还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理想。进入新时代后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早期的法治建设重点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因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在2011年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共二十大又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从上到下都意识到法治精神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促进力量。此时法治精神的基调,主要表现为对法治信念(即法治一定能够实现)的捍卫或坚守、对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的追求以及促成法治实现的思维方法。
现代法治精神不仅需要公正等价值,还需要逻辑理性。要想实现现代法治,就需要重视逻辑的作用,在思维方式之中嵌入更多的逻辑因素。重视逻辑是对片面辩思的矫正。作为思维指引的法治精神,是与法律方法联系在一起的,属于从法律内在特性(如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等)中凝练出的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自身的客观精神和神韵,法治精神的核心意蕴包括法律主治精神、人民主治精神和平等之治精神。”法治精神不仅有价值理念层面的含义,还有方法论层面的意义。有些人虽然在心理姿态上追求法治,在言辞方式中使用法治,但是由于没有掌握正确理解、解释法律的方法,因而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致使法治精神无法落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对法治精神的追求中,其主要与忽视法律自身的内在特性(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有关。我们不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价值追求上还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对法律的解释等方法之中还缺乏对逻辑的重视。很多法学研究者没有注意到法律的拟制性以及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性、体系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内在道德性,仅仅知道法律是行为规范,不知道法律思维规则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确立的法治精神,缺少法律思维规则或法律方法论,导致当今的法治精神仅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缺少对法治实现方法的思索。
虽然精神是指某种义气,是对某种信念的坚守,但是在法治问题上,这种坚守不仅需要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还需要有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法治精神的确立,不能脱离法律的基本属性,需要根据法治实现的目标缘法探寻。人们发现,法治与法治精神不同,如果二者完全一样,就失去了探索的必要。法治精神是一种心理、思想、话语或思维方式的存在,法律主治的法治精神附着于法治。法律功能的发挥离不开与社会的互动,在语境之中也需要进行辩思,以松动法律过分的严格。从逻辑的角度看,法治精神也只能从思维的角度凝练,因为精神本来就属于思维的范畴,与思维方式的关系极为密切。“思维方式是在历史时空中经过反复运用、选择、凝练和抽象的结果,并反过来成为引导人们行动的原则、规范和世界观。”与医学研究的“客观”精神不一样,法治及法治精神都是拟制思维的产物,因而对法治精神的探究不能完全用科学的方法。虽然法治精神可以从客观、科学的角度来观察,以实证的方法进行探究,但不宜以揭示法治之真伪为目标,因为法治本身就是拟制的存在。法治精神是对拟制法治的尊重,是对法治理想的追求,重点表达的是法治之理,带有法律的特点以及法治的要求。
法治思维的基本方式是据法思考,但这并不是把据法思考绝对化,当成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在中国语境下探究法治精神,需要把据法思考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起来。此种意义上之法治精神,主要是倡导社会成员据法思考、依法办事的精神。作为思维方式的法治精神,属于批判性思维,用于指引、矫正思维的错误。可以说,法治精神既是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也是促成法治实现的思维方法。表层的法治精神是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而深层的法治精神则表现为对法治理念的捍卫。无论是作为心理姿态还是法治理念的法治精神,都需要转化为思维方式才能促进法治目标的实现。作为思维指引的法治精神是集体性、常态性的,只有其达到集体无意识的程度,才能真正促进法治的进步。
二、现代法治精神的意涵
关于民主法治的启蒙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法治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已经成为政治话语的组成部分。从当下使用的法治话语之中,诸如以人民中心、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等,能够看出捍卫法治的精神已经非常饱满。人们已经认识到,法治精神对思维和行为具有激励和指引作用,是推动社会进步、稳定等的无形力量。与捍卫王权的法制不同,现代法治精神之“现代”,不仅包含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追求,还包括逻辑理性的使用。现代法治精神之“精神”,包括从文化的角度塑造法治、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促成法治以及从话语系统的角度支持法治。法治的实现,既需要制度的保障,也需要精神力量的推动和话语系统的支持。法治精神不仅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还包括实现法治的思维方法。现代法治精神是在缘法寻理的基础上塑造的,是用法治之理表述和传播的法治精神。
1.法治精神是捍卫法治的意识形态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法治精神是捍卫法治精神所促成的法治意识形态。法治意识形态也即法治话语权。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说,精神是一种无形甚至是神秘的推动力量。在历史进程中,革命精神、斗争精神、雷锋精神等,对推动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法治精神是对法律、法治的神圣化,目的在于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或坚守。由于每一个历史阶段的政治任务各不相同,因而法治精神也有不同的内容。“有人从‘法治话语’角度发现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人民日报》自1946年创刊以来先后出现六种法治话语:号召树立革命的法治精神(1949年前后);批判美式‘法治’的虚伪性(1962年);批判儒家的礼治,主张法家的法治(1975年);批判儒家的人治,要求以法治取代人治(1980年前后);区别法治与法制,主张从法制到法治(1999 年);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以来)。”这里所概括的法治精神,基本是当时政治所需要的意识形态话语,是与当时政治任务所匹配的法治认知。革命法治所蕴含的是否定旧法治的批判精神。在改革开放时代,出现了对法律手段的重视,要求把依法办事作为法制精神,这既有对革命法制的继承,又有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追求。今天所言说的法治精神,在20世纪的法理学著述中并不多见,那时使用更多的是法制精神。我国法理学界在1994—1996年间集中讨论过法制精神及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法制与法治的明确区分,就是在此次讨论中得以确认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提出以后,学界就开始分别使用法制精神和法治精神。如今的法治话语体系之中,更多地在使用法治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是对法律、法治精髓的概括及神圣化,包括追求法治的心理姿态、捍卫法治的思维方式和法治话语。法治精神是法理学研究的经典问题,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命题。20世纪80年代恢复法学以后,人们对法制精神、法治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展开了持续的研究。进入21世纪后,大多研究都标以法治精神。在“中国知网”中,仅以文章题目中含有法治精神进行检索(截至2023年11月20日),就发现法治精神的语用有962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53次,现代法治精神有32次。在法治精神语用之中,前置的词组有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古代法治精神、崇尚法治精神、守护法治精神、贯彻法治精神、沁润法治精神、玷污法治精神等;后置的词组有法治精神塑造、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精神构建、法治精神重塑、法治精神形成、法治精神缺失等。其中,前置的弘扬法治精神使用最为频繁。之所以使用频率较高,原因在于法治精神缺失,因而需要弘扬法治精神。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是:法治精神是一个语用十分广泛的话语,可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探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传统思维是整体性思维,一般很少从逻辑的角度界定概念,而是习惯于在整合意义上使用。
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伴的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出现后,就应该在法治话语中坚守权利本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圈住权力,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把法治精神嵌入到思维方式或话语系统之中,这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笼子里的第一步。作为法治话语的意识形态,需要突出法律的权威,促进法治目标的实现。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话语或意识形态,作为话语,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言说方式;作为方法,法治则对思维决策有引领作用。作为法治意识形态的法治精神之功能发挥,不仅需要在思维方式中恪守,还需要在话语表达中使用。由于法治精神有不同的批判或矫正的对象,因而有不同的话语表达方式。
2.现代法治精神是促进法治实现的话语方式
目前,中国的法治话语建构基本成为体系。这个体系是以“法治中国”为核心概念,倡导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具体实施方式上主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通过法治体系建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实现法治;再加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等,构成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然而,我们对法治话语体系更多的是诠释性说明,缺乏法学理论的论证研究。对作为体系之重要内容的法治精神,也缺乏有效的凝练。语用之中的法治精神,虽涵盖的面很宽,但精髓还没有被概括出来。由于没有对法治精神进行基于体系思维的论证,我们所言及的法治精神缺乏逻辑一致性,衍生了对不同法治精神的选择性使用。诸如,过去的法制及其精神塑造,把法律视为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以人民为中心或权利本位的优位性,多以实现秩序为首要目标,突出了法治的工具性。权力的压服、摆平手段的综合使用是其基本特征。综合治理的思路,忽视了法律自主功能的充分发挥,没有把保证民主、促进权利实现以及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当成法治精神。
法治话语是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意识形态使用。没有法学概念、法学原理等体系的支撑,难以成就有影响力的法治话语。一些人把远离法治要求的政治话语也当成法治话语。欲改变不重视逻辑的思维倾向,就需要重视概念、术语对思维的影响。法治话语是使用法律概念、规范、原则、原理与方法的言说方式,但是法律概念也应该接近日常生活方便公民使用。传统的概念法学之所以受批评,就在于法学概念的拟制只注意严谨性、逻辑性,而不注意语用的方便。中国法治话语的塑造,需要把来自西方的法学概念与中国本土语词结合起来。西方自由主义法学、教义法学或规范法学所使用的术语,很难直接成为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话语。民主、共和、权利、自由在中国的变异,意味着作为法治话语的概念,要么需要在语境中全面解释,要么需要重新拟制。法学、法律、法治都是拟制的产物,而拟制的法律的基本细胞是法律概念,进而在概念使用的基础上形成了原则体系、规范体系。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建构自主法律知识体系。
虽然法律至上、宪法最高、依法办事等被界定为法治精神的核心或精髓,但法治精神在作为意识形态话语使用时,还可能衍生出其他意义。假如有人说,不要那么认真地、死板地对待法律,执法、司法都要讲究法治精神,这时的法治精神是什么意思?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这里的法治精神,其实是强调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法律的精神实质,对法律不能完全采取文义解释的思维,而是需要把法律放置到更为宽泛的社会规范、价值体系之中。这就是辩思方式所理解的法治精神。这种类似政治话语的法治精神,可以缓解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严格,进而矫正机械执法或机械司法之弊。全面理解的法治实施,既要尊崇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可兼容诸多法律概念,如法律价值、法律目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等。法治精神意味着不能把法治简单地理解成依法办事。诠释法律的意义需要运用体系思维,以便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然而,从体系的角度理解法治精神,也需要把依法办事当成基础,若不使用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方法,其所言说的法治精神,可能仅仅是言辞而已。
3.现代法治精神包含对法律内在特征的尊重
法治精神既是对法治价值的遵守,也是缘法寻理所得出的结论。法治精神依附于法律、法治的内在特征。法治精神的力量来自捍卫法治的精神恪守,也来自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尊重法律的权威是在熟知法律内在特性的基础上,捍卫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基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而衍生的法治精神,主要表现为法律至上、据法阐释、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法治意味着法律对权力和权利都有所制约,探索法治精神时,一定要注意到法治自身也是精神追求的目标之一。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并不是直接反对法治,而是不知道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需要尊重法律规范制度的权威。而要做到尊重法律的权威,就要探究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法治精神功能的发挥,需要在方法上恪守法律的基本属性。
法治精神在方法论上展示的是规则(程序)之治。先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既是指引人的思维和行为,也是约束任意的工具或方法。重视方法论是对形式逻辑的重视,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不尊重法律的内在特征且不掌握法律方法,因而只能空怀对法治的理想。法治现代化根本就少不了对传统形式逻辑的重视:一是要重视法律概念对思维的基础作用以及指引功能。“法秩序属于由法概念组成的圆满体系,属于演绎的、分析的公理主义体系。”二是概念、规范的体系化,对正确理解、诠释和运用法律有指引或矫正作用。法治话语的影响力与逻辑关系密切。话语之中如果出现逻辑错误,其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修辞话语的目标在于说服,可说服不能仅靠言辞,还需要逻辑的支持。话语的影响力与言辞的逻辑体系或逻辑一致性有重要的关联。法治精神的价值目标是指捍卫民主、保障自由、反对专制、追求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借助法治的制约方法。法治需要思维决策的据法思考和行为方式的依法办事。追求法律稳定性、安定性,进而保障法律一般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的实现,是法治实现的基础手段。
然而,我国法理学界对法治精神的探究,多是在辩思模式中展开的。很多人认为法治精神的确立需要把“通过根本性、语境契合性、功能性、涵括性等方面比较后发现,客观性应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属性。判断法治精神的框架性原则包括全面性、内在性、开放性和合目的性原则,而提炼法治精神内涵的方法论立场应基于辩证法治观”。以此确定的法治精神,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对法治精神的全面认识,在指导思想上引导灵活运用法律,减少机械执法司法等。缺点是辩思之下,法律可能会被过度解释,进而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丢失。在传统的法制精神中,我们看到“变与不变的统一,并在变与不变的统一中,经历并形成、完善和退出的漫长过程,其运行机制和轨迹呈现出辩证发展的特征”。经常在变与动的关系中理解法律,会导致法治名义下的专断任意。然而一成不变的法律,也难以适应复杂变动发展的社会,所以法治精神还表现为与时俱进的演化。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法律的意义有变化是正常的,但是变化不是随意的,应秉持持法达变的原则,即法律意义的变化是需要有理由或根据的,需要根据正义、情势、法理等提供论据,如此变动才可称为法治精神。
如果说法治精神是一种力量,那么这种力量也是支持规则和程序实现的力量。法律意义的变动是符合法治理念、理想、原则等的变动。这意味着法治精神对法治建设的支持,并不是机械执法司法,而是包括在法治理念、原则下的变动。这种变动的方式,首先是尊重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即尊重法律的安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持法达变。目前以变为特征的法治精神,存在的缺陷是法律的内在特性常被遗忘。传统的辩思解释所塑造的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所塑造的法治精神,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在法治建设中还需要尊重法律的独立性、体系性等,进而使法律的自主性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运用,需要与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等思维方法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是重视法律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自主性功能的发挥,反对超越法律而衍生的权力以及权利的绝对化。对法治精神的探究一直在统治工具论和权利捍卫论,或限权论与工具论之间展开固执一端的争论。辩思解释与据法阐释基础上所衍生的法治精神,不完全等同于据法阐释的法律方法,既含有对法律权威及自主功能的尊重,也有对法律、法治方法与功能的辩思。需要意识到,“法治精神、法治意识与法的精神、法的意识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与法的精神、法的意识、法律精神、法律意识是相互区别的”。在法治精神与法治意识之间,“这个区别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法是抽象的,法治是具体的;法律是静态的、法治是动态的,是实在的,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人类社会治理行为”。我们的研究发现,一些有法治意识的人,未必在思维决策时坚守法治精神。这意味着,这些人有法律意识但并没有彰显法治精神。
三、现代法治精神的探寻方法
法治和精神是使用十分频繁的概念,所以很难对法治精神进行简约的定义。法治之“法”的含义具有多样性。“汉字中的‘法’,本身就含有天理、法则、法度、法式、法律、命令、习惯、规矩、绳墨、度量等多种内涵。”“‘精神’本身的多义性,必然导致其与‘法治’联系在一起后同样会产生多样的理解。”由于法治、精神的多义性,法治精神才具有多重意涵,对法治精神的选择运用也便不足为奇。法治与精神的组合不是简单的词组叠加,而是要探寻保障法治实现的心理姿态、价值追求以及捍卫法治的思维方法。可以说,对法治精神的研究不在于增加精神的种类,而在于强化捍卫法治的精神。法治是标志现代化的最主要精神。法治精神是把法治、法律等拟制成与人一样的主体,使其也具有意志、心理姿态等,其实质表达的还是人对法治的信赖或认同的姿态。目前学界对法治精神的探究文章很多,但就探寻方法来看,基本有三种:一是用传统的辩证思维,基于关系思辨而确立法治精神;二是学习西方法学,运用逻辑的方法确立包含法律技术的法治精神;三是结合辩思与逻辑,在两者的融贯中确立法治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既需要吸收基于逻辑而衍生的法治精神,也需要弘扬基于辩思而产生的法治思维方式。基于逻辑与辩思融贯的法治精神,是事关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重大理论问题。
1.基于辩思而衍生的法治精神
《庄子·知北游》中讲道:“精神生于道。”“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范畴,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原理。”在辩思方式中可以看到,虽然道与法关系密切,但一般认为,法治之“道”或法治精神并不在法内。探寻法治精神的基本方法是道法自然。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道德人文,即人为贵和德礼为本。“讲理体现了道,亦即义,因为义为宜,宜为理,理为道。”此种探寻理路,基本是人法地,地法天,道法自然。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思想获得巨大成功,科学的方法成了大道,“道法自然”也扩展到对法律与社会等关系的思索。社科法学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创设的,而是对其他社会规范的模仿,或来自自然规律之道。基于“道法自然”或科学实证所衍生的法治精神,不是来自于法律自身,而是基于科学探究或关系辩思。在中国,由于对法律、法治多采取辩证方式看待,致使对法治精神的探寻偏爱在法外进行。“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形成了‘礼法合治’‘明德慎罚’‘执法原情’等基本法治精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辩证法是中国哲学的精髓。“如果从法的文化属性出发,亦即法所蕴含的文化精神,在本质上是道德类型或宗教、科学类型,那么它的精神可归入道德人文类型。”这导致法律学人对法律及其精神的探寻,主要是使用辩思方式。
在辩思方式之下,对法律意义的探寻,常常是礼与法、德与刑、情与法、律与例的关系思辨。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此消彼长的。对法律、法治的认识,总是在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中展开,这使得法律、法治更像是一种矛盾的存在。法律意义是与时俱进的,是变与不变的统一。这里的辩证思维与整体、整合关联度很高。“这种辩证的整体性,并不限于唐代法制,其他朝代的法制依然,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受传统思维方式以及西方社会法学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法治是与德治、人治分不开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儒家则采用更加实用的隆礼重法。可无论是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儒法合流的法治,都不属于现代法治,因为这两种法治的政治目标是为王权服务的,缺乏现代法治对民主、自由、公正等价值的追求;在法治实现的思维方式上,缺乏对权力制约的理性方法;为捍卫王权而展开的法术势结合,缺乏逻辑理性对思维的限制。虽然其中包含诸多的智慧,但不属于现代法治精神。法家的法治精神,虽然包含缘法而行、一断于法的思路,但不包含法律至上,逻辑理性只是偶尔才有,法术势结合才是法家法治的主要思维方法。法家法治的方法论可归类为综合治理。法家的法治精神主要是叙说捍卫王权的天理,而非现代法治所需要的法理。因而在中国,要想推进法治,不仅需要引入现代价值,还需要改变过于倚重辩思的思维方式。
我们的研究发现,在辩思关系思维中所寻求的法治精神,与缘法寻理所得出的法治精神有不小的差距。辩思所形成的法治精神,主要是指人们捍卫法律的品质、品格以及作风等,如秉公执法、执法如山、嫉恶如仇、法不容情、法不阿贵等。这些品质已经成为传统法治的文化符号,成为法治(制)精神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些并不是法治精神的全部,因为法治不可能“自然”实现。法治的前提是法律,而法律是拟制的产物。法律规范、法律主体、调整机制等都是拟制的存在,因而逻辑思维的使用不可缺少。这造成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塑造,不仅需要在辩思中展开,还需要缘法寻理的探究。法治的实现是对法律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的落实。西方法治在中国传播一百多年,已经出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不能仅在法外探究法治精神,还需要在法内探寻。如果法治精神尽在法外,很容易导向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的过度辩思,可能会引发法律可有可无论。古代背离法治精神的典型,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无法无天”。而现代法治精神所需要的是“有法无天”,即倡导法律至上、宪法最高、权在法下。古代法律精神中的天在法上、法随天愿、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等,与现代法治有明显的差异。
虽然不能否定“天地生法”也属于法治精神,但单纯基于辩思而得出的法治精神是不全面的。不可否认,辩证思维是一种有说服力的解释方法,可是这一思路得出的法治精神,不是对法治命题的正面论证,而是站在旁观者角度的客观认知,缺少内在参与者对法律一般性、体系性以及规范权威的信任。需要看到,法治精神的核心意义与法律本体有密切关联。对法治精神不仅需要在法外探寻,还需要从法律本身的特性中推演。单纯在法外寻理所得出的法治精神,缺乏对法律本体的深究,以及对法律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程序性的忽视。在关系思辨中,法律是和其他社会因素放置在一起的,据法思考、依法办事常被消解。如果对法律进行纯粹的辩思,法律就会“自然”地失去权威,法律至上根本无法形成。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性,法治就很难实现。辩思中的法律规范,不是对社会关系的逻辑概括,而是对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进行思索。然而,在相互关系的交织中,衍生出很多使法律失去权威性、稳定性的机会。因而,纯粹用辩思方法所寻求的精神,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隐喻,需要关系思辨才能彰显出来。这种思路,虽然符合法律社会学所讲的“法律来自社会”的科学原理,但没有凸显法治的基本原理、基础原则。现代法治精神包括尊重法律权威、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等法治原则。
2.根据逻辑界定的法治精神
根据逻辑而确立的法治精神,是对法律的自主性的弘扬。法律的自主性是法治精神的内在品质,强调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并认为离法律太远的精神很难称为法治精神。法律的自主性迎合了捍卫法治的精神。根据逻辑思维所概括的法治精神,包括促成法治实现的方法。法治精神之确立,应该与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方式融为一体,并使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修辞、法律论证等方法,与自由、平等、公正等追求融贯起来。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观察,法治实现的标志是法律的自主性彰显。只有秉持法律自主的精神,才能展现法律的力量。这使得捍卫法律的自主性也成了法治精神的内容。为保障法律的意义能够自主实现,法律至上、法律推理、据法阐释等就成了法治精神实现的思维方式。法律的自主性也是一种拟制。人们已经看到“中国传统法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有机体,但当人们把它作为有机体对待和追求时,就等于赋予它某种生机,使之成为一个有生命感的系统。作为一个有生命感的系统,自然呈现出有机一体的形象特征”。在拟制了法律的自主性以后,才有了法律教义法学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精神。
为实现法律的自主性,需要执法司法者等认真对待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现实生活中,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误用、歪曲等,都与不掌握法律方法有关。需要看到,法学家们在拟制了法律规范、机制、体制等后,又构建了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在这些组词之中,之所以把法律前置,是因为法律对思维的约束。在尊重法律意义的一般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基础上,衍生了法律意义的自主性。法律的自主性的前提是法律独立性。只有承认法律具有独立性,才可能有法律自主的命题。有了法律的自主性才有了促成法治实现的法律方法。所谓法律的自主性,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尊重法律的权威,秉持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原则,最大限度释放法律的意义。法治就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而要做到限制权力,在思维方式上就需要强调法律的自主性功能的发挥,尽量抑制人之主体性、能动性的发挥。法治话语所弘扬的法治精神,是在法治意识基础上对法律自主性的追求或恪守,是在尊重使用逻辑规则的基础上让法律能够“自主”地发挥作用。
在辩思盛行的背景下,人们并不尊重基于拟制而产生的法律自主性。“中国传统论述政治问题,少有抽象的概念和纯粹的逻辑,而处处充满了生动、形象、直观的比喻性生活用语。”之所以不重视逻辑规则的使用,是因为有人认为过度讲逻辑会导致仁义礼智信的缺失。然而,现代法治必须有对逻辑理性的尊重。现代法治是在拟制法律体系基础上展开的,没有对法律逻辑理性的尊重以及法律方法的使用,法治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法治的基础框架,是基于逻辑理性的筹划,因而法治的实现需要有逻辑方法的保障以及法律思维规则的运用。在辩思传统中所寻求的法治精神,虽然有对法律的关系思辨,但缺少法律至上的精神,因而在把法治精神落实到行为中时,依法办事的原则与方法就会打折扣。这就需要在辩思的基础上嵌入对逻辑思维的使用,使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能稳定地发挥出来。这种探究的思路,并不是说辩证思维对诠释甚至界定法治精神不重要。相反,法治精神的建构或塑造从根本上离不开辩证思维。现代法治精神是古代法治精神的继承与发展,但如果没有对古代法治精神的超越,也不可能衍生现代法治精神。孟德斯鸠对法律精神的探究,就是从法律与社会、法律与自然等的关系中确定的。在对法律秉持开放姿态的关系思维中,人们还意识到法律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现代法治精神的建构必须以人性原则为基础,必须表达人性的本质要求,必须符合人性的发展。”对法治精神的探索,离不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思辨。这种关系思辨对法治来说,就是人对法律的充分信任甚至信仰。然而,对法治精神的表述及恪守,则不宜再次采取辩思。如果在法律运用或接受法治精神指引的过程中,仍然对法律和法治进行辩思,则不利于法治精神的传播,甚至可能会瓦解法律的权威。法治精神是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法治的信任。过度使用或滥用思辨方式,会产生对法律权威的怀疑。法治精神贯穿于法治活动的各个方面,缺乏法律自主的法治精神,会引发法治思维的逻辑断裂。
3.整合方法的法治精神
对上述两种界定法治精神的方式,学界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更多的人是习惯在辩思之中把两种思维贯通使用,时而主张法律至上、据法阐释、依法办事;时而主张与时俱进、缘情而法;时而主张体系思维;时而主张问题导向;等等。在辩思语境下出现这种现象实属正常,因为辩思原本就是矛盾思维,使用辩思方式自然表达的是人们对法治、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等的矛盾理路。用这种方法能够缓解法律至上、宪法最高、据法思考、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间的张力。可是,在具体的语境中展开法律、法治与社会关系的思索时会发现,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际,可能会遗忘法律体系的存在,而在缘法而行时,会出现法律与社会、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冲突。这使得执法司法者不得不在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或者说在情理法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如若不是据法阐释,那就需要道法自然或情理法结合。法律社会学的这些说辞,仅仅意味着法的本质可能就是如此。需要注意到,如果法律真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那就没有必要拟制法律。实际上,法律由语言构成,是脱离社会的逻辑抽象。全面理解法治精神,既包含辩思基础上的法外精神,也有缘法寻理得出的法内精神。法律精神既来自对法治的理性追求,也来自社会对法治实施的影响。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不承认法律意义的独立性,因而可能在辩思中抽空法律的内涵,导致法律被虚化。一般认为,思维方式能促进社会稳定,但我们需要注意到,“弘扬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战略性任务,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对法治精神的属性和内容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分歧主要是据法思考、依法办事和与时俱进、问题导向之间的纷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辩思诠释与据法阐释的有机结合。辩证思维在总体上是为改革、革命服务的,而法治精神重在强调法律意义的安定性。
据法思考、依法办事源于逻辑思维方式。问题导向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但在法治语境下,我们需要尊重先在的法律体系。法治精神是历史文化滋养的结果,法治精神的最终形成,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任何法治精神的提炼,都与传统思维方式有着密切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及其背后的价值精神说到底都是特定政治制度、价值观念、习俗传统的集中反映,植根于社会文化之中。”中国人对法治精神(或法制精神)的探究,主要是在辩思关系中展开的,多主张跳出法律寻找法治精神,很少展开缘法寻理的探究。对法治精神言说较多的是法外之理,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意识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离不开现代法治的基本诉求。法治精神是对破坏法治行为或思维的批判,是捍卫法治的思维力量。法治精神的确立不能缺少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不能离开据法思考。当下的法治思维方式虽然增加了逻辑成分,但从整体上看,辩思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人们更喜欢跳出法律看法治,在法治与政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伦理的关系思辨中,确定法律的地位以及法治实施的方法。对法治精神的归纳也注重关系。注重关系符合辩证法,但如果仅注重关系辩思而不注重法律的独立性,所确定的法治精神不一定符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诉求。
法治精神的落实,既需要法律方法或者说法律思维规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是在法治语境下,不能遗忘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先在条件,尊重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精神的灵魂。因此,我们在探寻法治精神时,既要使用辩思,也要使用逻辑。法治命题的成立,需要承认法律有明确的定义,正确地理解法律还需要体系性展开,即在辩思过程中也需要逻辑思维规则的使用。如果不承认有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等构成的法律体系,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那么就无法展开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辩思。关联思维或者关系思维的前提是承认法律的体系性、独立性以及意义的稳定性。法治话语系统中的法律,其内容不能是空的,即使是通过关系思辨,也不能遗忘法律的意义。实施法治需要意识形态的话语动员,或者说需要法治理念、话语先行。法治精神话语需要承认法律的独立性、一般性、体系性等法律的内在道德。话语所言说的法律应该是有具体内容的;作为思维方式的法治精神、法治话语不纯粹是修辞。需要在无意识层面明确对法律意义的坚守,即我们所阐发的法治精神,不仅需要有认真对待法律的姿态,还需要尊重法律意义的安定性,秉持思维决策的法律至上、缘法而行。
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方法等的探寻,需跳出法律的旁观者研究,深入法内,从内在参与者的角度缘法寻理。过去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探寻,过于注重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辩思中寻求,对法内之理的法治精神不够重视。在法治命题之中,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现的内在道德要求,只有在尊重法律的权威性、适用法律自主性方法的基础上,才能处理好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政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文化的关系。在法治与其他因素的相互关系中探寻法治精神,需要尊重法律、法治的内在要求。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探寻,不能随意丢掉法律的一般性、体系性、安定性要求。衡量法治实现的标尺,包括法律的明确性、一般性、体系性、稳定性、程序性等的实现。法治精神不仅有捍卫法治的姿态、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还包含法治实现的思维方法。
四、结语
张晋藩教授认为,法制精神古已有之。从其所作的《从历史深处走来的法制精神》一文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精神在于重理性思考而不受宗教干预。立法方面主要是强调因时立法、因势立法、适时立法,“法与时转则治”。执法方面则是重教化、轻刑责的明德慎罚,重诚信、恶诈伪,重和谐、轻争讼。对于在辩思关系中探寻古代法治精神,张中秋教授做了详细的论证。他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假设,即如果把中国传统法的不同形象用画像来比喻的话,“刑法志所塑造的形象实际上是一幅形神兼备的画像,亦即礼法是其形,道德是其身”。对规范和制度的研究是法的骨骼和躯体,“法文化史和法文明史的范式,实际上是要在制度形象的基础上,寻求法意和精神”。他所创设的“画像—点睛—归根—求意”的研究理论,对诠释中国传统法形神兼备的形象有重要意义。也许我们缺少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分类以及体系化研究。另外,探究法治精神需要把法律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法律是治理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然而在辩思模式中,法律、法治只是常备而不一定常用的工具,由辩思模式引申出的极端思想就是法律可有可无。“从历史上看,我国并不缺乏严密的法典、高大的衙门和森严的监狱等法治硬件或要素,但唯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治精神总是先天不足或者被人忽视。”直观地理解这一断定,就是“有法律无法治”的原因在于缺乏法治精神。这里所说的“法治精神”是指什么呢?如果是指现代法治精神,显然带有对古人的苛求,而如果说中国古代没有法治精神,恐怕也难说得过去。
原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参考文献及注释参见本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