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军:“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动因及逻辑关系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85 次 更新时间:2014-03-3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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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海军  


摘要:与传统利益群体性事件动因逻辑关系“压迫—反应”的简单因果模式不同,“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生成动因的逻辑关系呈现出“利益受损的基础性动因———利益表达受阻的中间变量———不公平感社会心理”的复杂模式。“利益受损的基础性动因”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源头,在事件现场“隐性”存在;利益表达受阻是连接“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基础性动因和不公平感社会心理产生的中间变量;不公平感社会心理冲突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事件现场行动的“显性”直接动因,“泄愤性攻击”是社会心理冲突能量的宣泄,更多表现为“暴力抗争”。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无直接利益冲突”; 动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元类型群体性事件的变化,“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开始凸显。作为新型的群体性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特点与传统利益群体性事件存在诸多不同。其中,参与主体多元化是其诸多特征的核心要素,其他特征均围绕着事件参与主体多元化这一特征而向外散射,“决定‘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冲突走向与结果的恰恰是那些本来与所争议事项并无直接关联的旁观者。他们的加入,改变了原有的对抗格局,限制了冲突双方的理性诉求途径,并最终导致冲突范围的扩大和烈度的增强”。深入揭示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行动的动因,是研究此类群体性事件生成和扩展的核心,也是治理此类冲突的关键所在。

 

一、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现场行动动因的缺失

以贵州瓮安事件和湖北石首事件等为代表的标本性群体性事件被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因曾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权力迫害者,于是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而出现的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呈现出较为完整的、不同于传统利益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参与主体多元化; 组织形式表现为高度分散型组织或无组织形式; 参与手段暴力化;无直接诉求目的。

在“无直接利益冲突”诸多新特征中,参与主体多元化是导致其他新特征产生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因素,“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多元化,是指参与主体分为事件利益相关者与事件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两大群体,与“本体”事件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加入改变了此类群体性事件的走向和特征,使具有参与主体单一化、明确利益诉求目的、可控性的“本体”事件,演变为参与主体多元化、无明确利益诉求、发展过程不确定性的“变体”事件。

研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扩展机制,关键是研究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行动的动因,无直接利益者参与行动的动因成为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暴力升级、性质改变的关键和枢纽。目前国内学者把此类群体性事件概念定义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就是从事件形成中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进行定位。解释“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生成动因的直接相关理论有两个:传统集团利益分析法和公共选择理论中的集体行动理论。

西方传统的“集团理论”是建立在共同利益逻辑基础之上的。现代政治学“集团理论”奠基人阿瑟·本特利认为,不存在没有其利益的集团。“集团理论”在解释集团行动的动因时认为,如果某些个人之间共同利益足够大,同时他们均意识到了这一点,那么他们便会自然地团结起来为其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奋斗,共同利益导致共同行动是其逻辑关系。以利益逻辑为出发点,根据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的逻辑关系来解释集团行动的动因,长期占据着西方集团行动的主流。但“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现场参与者的动因无法简单用传统的集团利益理论来解释。当“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从最初的“本体”事件转变为“变体”事件时,事件现场找不到驱使无利益相关者参与行动的利益动因,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既不和“本体”事件受害者存在所谓熟人社会的友谊、尊敬等社会声望压力,又不和“本体”事件存在利益关联,他们作为陌生的旁观者卷入事件现场的利益动因出现缺失。

以奥尔森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和西方传统集团理论截然相反的学说。该学说以公共活动主体利益最大化为依据,认为集体行动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即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奥尔森为集体行动“搭便车”行为设计了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性的,是因为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它包括正面的激励和反面的惩罚”。否则,集团中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将导致“搭便车”行为的存在,集体行动便不会发生。奥尔森的结论是:较大的集团只有在“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下,“潜在”的利益集团才会变为行动中的集团。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同样无法解释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动因。从行动规模上,“无直接利益冲突”属于奥尔森所说的较大集团范畴。在组织形态上,“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通常是无组织或者低度组织化,不存在所谓对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行动的正面奖励或者反面惩罚的约束功能。相反,此类行动通常导致袭警、冲击党政机关等暴力行为,不但得不到正面的利益收获,反而会导致治安或者刑事处罚。在只有潜在的惩罚威胁而没有正面利益收益获得的场景中,参与事件的群体却出现了强烈的行动动因。这是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中的“搭便车”或“选择性激励”所无法解释的。

从表面看,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是对集团利益理论的反叛,但实质上集体行动的逻辑和集团理论是利益理论的正反两面。集团理论是从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可能相一致的正面观点出发论述集体行动的可能性;

集体行动的逻辑则是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矛盾的反面观点出发论证集体行动的困境。两种理论从本质上都是以利益作为其理论逻辑的原点,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行动动因都缺乏解释力。但这是否意味着参与者利益动因的真正缺失,尚待讨论。

 

二、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受损的“隐性”动因和不公平感社会心理的“显性”动因

以于建嵘为代表的学者把“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定性为“泄愤性冲突”,认为此类群体性事件是“不特定多数人( 集群)、重在释放不满,可表述为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与“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从参与主体利益动因缺失视角分析不同,“泄愤性冲突”概念是从事件参与主体行动的目的进行定位,进一步凸显参与主体行动目的的非利益关系,把该冲突视为是一种情绪和心理发泄。

“泄愤性冲突”与以利益矛盾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传统群体性事件是以明确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事件参与主体在现实中特定利益受到损害,并以特定利益诉求为主要目的的集体行动。该群体性事件的动因和目的均围绕特定利益展开。“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现场参与主体没有特定利益动因,行动目的也没有明确利益诉求,但这并不表明其没有任何诉求,“泄愤性冲突”表明此类群体性事件是以参与主体发泄心中不满情绪为目的的集体行动。

我国学者曾经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现场参与者的社会心理进行过分析。他们根据参与者在“变体”事件中起作用的紧密与松散程度,把参与主体的社会心理分为不同类型: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同情、英雄主义情结、盲从、法不责众等心理和情绪。不同类型社会心理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升级、恶化起到不同的作用,其中一个主流的社会心理对事件起因、升级产生基础性作用,这个基础性心理就是社会不公平感。

不公平感社会心理在事件现场对不同人群的社会心理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报复心理和发泄不满心理是现场事件升级的行动引领者,他们的不公平感社会心理最强烈。只有在这种强烈的不公平感心理支配下,他们才能克服政府惩罚的威胁,走向冒险行动。作为基础性群体的观望者出现在这种特定风险的现场,本身就抱着某种同情心理,只不过同情心理是具有较弱情感的不公平感。在特定场景和情绪支配下,较弱同情心理的不公平感会促使其情绪升级,导致现场同情的旁观者转变为行动者。因此,不公平感社会心理是事件参与主体多元化心理的基础性心理,现场不同的社会心理是在不公平感社会心理支配下,向外散射不同强度的差异性社会心理。

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不公平感的基础性社会心理不是在事件现场形成的,“本体事件”的出现只不过是引起参与者发泄不公平感社会心理的导火索。在“本体事件”出现之前,无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积怨已经形成。日常生活中社会积怨通常来自两个渠道:其一是日常生活中的直接利益受损者。其二是现实中的“相对剥夺感”。就直接利益受损者而言,他们大部分是物质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弱势利益群体,他们所面对的物质利益矛盾形成的日常社会冲突通常不会直接产生社会积怨。物质利益受损者会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确定其利益诉求的方式。他们首先会选择成本风险较小、收益较大的制度内方式,如媒体、信访、司法等手段。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民内部矛盾课题组”在2002年的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中,对城市公众在自身利益受损时所可能采取何种行动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公众在面临利益损失时,大多数人还是会采取相对理性的、制度化的渠道试图解决问题。而愿意选择带有较强冲突倾向的‘非制度化方式’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只占少部分,其中‘集体上访或请愿’仍是人们最可能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由于我国目前在压力型体制下,利益诉求渠道狭窄、诉求渠道不畅通和诉求效果满意度不高,导致物质利益受损群体得不到有效的利益补偿。在经过多次利益诉求失败后,利益受损群体会被迫中止利益诉求,对社会不公平感的不满社会心理代替了物质利益诉求,而这些被压抑的社会不满情绪成为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基础。冲突理论学家科塞认为:“在对影响冲突的各种变量的分析上,缓解社会不满的渠道越少,转移不满的内部组织越少,一般社会成员成为特权阶层成员的流动性越小时,则这种冲突就可能越激烈。”

就现实中的“相对剥夺感”而言,“相对剥夺感”主要来自利益获得者同自己地位相近的人群或者过去相比较所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心态。中国改革开放是利益分化和失衡的快速变动过程,除了物质利益直接受损者群体外,“相对剥夺”群体人数持续上升,典型的代表群体有国有企业改制中下岗、失业职工,农村教师中待遇偏低的人群,间接受到腐败现象侵害的群体等。“相对剥夺感”群体的共同特征是均存在以社会不公平感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怨恨,目前突出表现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普遍“仇富、仇官、仇警”的社会心态。现实中公共政策调整的体制性迟钝导致利益相对受损者无法得到利益补偿,同时利益相对受损者也找不到现实中的侵害对象来发泄心中的怨气,利益“相对剥夺感”使他们更易积累怨气。冲突学家达伦多夫把“相对剥夺感”作为影响社会冲突强度与烈度的四个相关变量之一,认为“相对剥夺感”与社会冲突强度与烈度成正比。

当两种不同渠道积聚的社会不满情绪构成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基础时,一旦社会出现能够唤起压抑不满情绪的诱因事件,就会唤起不满者过去日常生活中的种种境遇。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本体”诱因事件的基本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通常以“公平—不公平”模式简单出现。勒庞在分析群体心理特征时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的真理或绝对谬论。”民众对“本体”事件中虚幻流言的全盘接受与对政府媒体传播事实真相的简单否认形成鲜明对比,表面看起来是民众情感的简单和夸张的判断,其本质是基于其日常生活中个人真实生活的经验和实践的延续。“本体”事件中的流言蜚语更是放大了其压抑已久的不公平感和道义感,从而为这些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发泄压抑不满情绪的“正当”借口,使“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燃点降低。

“泄愤性冲突”作为一种不公平感社会心理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与传统利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差别在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动因不同。传统利益群体性事件是基于特定利益受损引发的集体行动;“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基于共同的不公平感社会心理引发的集体行动。群体性事件动力机制的转换,表明中国部分群体性事件正在从利益矛盾型走向社会心理冲突矛盾,是群体性事件转型与升级的表现。

就“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主体的社会地位进行分析,目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行动主体是弱势利益群体还是各个阶层都有尚存争议。学者李培林把石首事件称为“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这种非阶层性指的是参加人群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参与主体包括弱势利益群体和强势利益群体。郝宇青则认为“目前为止,我们还未发现关于拥有资源较多的群体参与到无直接利益冲突之中的相关记录”。从瓮安事件这一标本性案例来看,当瓮安事件转变为“变体”事件时,“人群已汇聚了逾万之众,里面有学生、移民、店主、碰巧在县城的村民、服务员、按摩女,甚至公务员、警员家属,男女老幼”,包括这个县城的所有阶层。这意味着“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行动主体具有非阶层性,不仅包括弱势利益群体,也有强势利益群体的身影,只不过强势利益群体人数较少且处于边缘化的位置。参与游行、示威、围堵政府以及打、砸、抢、烧等暴力违法犯罪的人群由弱势利益群体构成,导致事件升级、暴力行为的主体是弱势利益群体。

弱势利益群体是一个外延丰富的概念范畴,它本身不是一个边界清晰的群体,而是包含不同“类”利益群体的混合群体。这些不同的弱势利益群体虽然都有经济收入较低、社会声望不高、利益诉求表达能力较弱等共同特点,但其内部仍有一定差别。如在瓮安事件中移民、店主、按摩女等“类”群体的经济收入、社会声望并不完全相同。这种客观上的差别导致弱势利益群体没有共同的群体意识,仅具有社会意识中低级的社会情感和社会认知,具有以不公平感为核心的“类”群体情感和心理。“当前中国的利益冲突还没有在各社会群体内部形成清晰的阶层认同或阶层意识,尚不足以促使人们采取一致的行动来维护本阶层的利益”。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动因逻辑关系

于建嵘在对H县农民维权抗争考察后指出:“中国农民所进行的维权抗争主要不是根据‘集团’内部‘奖罚分明’所进行的‘选择’,而是对‘集团’外部‘压迫’的反应。”根据中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动力产生的独特特征,于建嵘用“压迫性反应”的解释框架来修正和补充“选择性激励”这一有关“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理论。无论是群体性事件产生机制的“压迫性反应”还是“压迫—反应”模式,都适用于利益冲突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压迫”的起因是外部集团对群体或个体利益的主动侵犯,“反应”的目的是受害者的被动诉求,揭示现实中群体性事件中动力机制的核心是行动主体对外界压迫的被动反应,“压迫”与“反应”形成直接对应的因果关系。

“压迫—反应”的简单场景模式已经无法圆满解释“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动力机制。“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大部分参与者与“本体”事件没有任何利益关联,现场找不到事件参与者的直接“压力冲突源”。“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生成机制与传统的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简单的“压迫—反应”机制相比更为复杂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事件现场参与者的“压迫性动力源”消失,找不到简单的“压迫—反应”的因果对应关系;二是出现比传统群体性事件更为复杂的因果连接链条,“压迫源”的动因在经过中介环节后才间接产生“反应”的后果。为了更完整表达“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动力机制,清晰揭示其生成的因果链条,本文把“利益受损基础性动因———利益表达的中间变量———不公平感社会心理直接动因———泄愤性攻击行动”链条作为此类群体性事件产生动因的逻辑模式。

利益受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源头,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事件的基础性动因。这种利益受损的基础性动因远离“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现场的场景,在日常生活中被掩盖起来,以“隐性”方式通过其他环节发挥作用。利益受损的基础性动因尽管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并不是“显性”的直接动因,但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过程中起着基础性和源头性的作用。

利益表达受阻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中间环节和变量。现代社会科学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研究的普遍共识是,现实物质利益矛盾并不直接导致社会冲突发生,需要通过其他环节和条件才能产生社会行动,利益表达就是从利益受损到冲突行为发生的重要环节和变量。根据收益—成本利益原则,利益受损者并不会直接发生社会冲突行为,而是通过制度内表达方式,以较小的利益成本获取较大的利益补偿。如果利益表达成功,利益受损者得到补偿,利益表达会终止,社会矛盾化解。但在多次利益表达失败的情况下,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会终止,从而利益矛盾形态转变为不公平感社会心理形态。

不公平感社会心理冲突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的直接动因。“利益本身变动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平感和对现状不满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客观社会矛盾转变为主观的社会心理矛盾,使中国社会产生以不公平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心理冲突,并形成较为广泛的社会群体。这些社会群体的不公平感以“隐性”状态存在着,并积累了大量社会矛盾冲突能量。一旦这种社会心理冲突能量遇到诱因事件,“隐性”的社会能量就转变为显性的社会行动的动力。

“泄愤性攻击”是从冲突强度与烈度来衡量“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特征的,较之物质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压迫—反应”动力机制,其冲突手段有较大差别。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动力机制是着眼于特定利益诉求为目的的集体行动,通过表达成本与利益收获相比较,普遍采取“依法抗争”的维权方式。“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基于宣泄不满的集群行为,以不公平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怨恨积累和隐藏了更多的社会能量,往往采取“暴力抗争”方式来达到宣泄目的,“冲突越是围绕着现实问题发生,则其激烈性越小;越是围绕非现实问题发生,情感介入越多,冲突就越为激烈”?瑏瑤。“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折射出事件发生地社会怨气的指数。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剖析瓮安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时说:“从这起事件来看,从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层次的因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一些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综上所述,“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基于共同的社会心理冲突导致的集体行动。“利益受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源头,起着事件参与者的基础性动因、源头性和主导性作用,这种基础性动因在事件现场“隐性”存在。利益表达受阻是从利益受损基础性动因转向不公平感社会心理的中间变量。不公平感社会心理冲突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生成动力机制的直接动因,在事件现场“显性”呈现,这种动因机制变化使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从过去单纯的利益矛盾动因,转向以社会心理冲突为黏合点的动因转变。“泄愤性攻击”是社会心理冲突能量的宣泄,更多表现为“暴力抗争”。因此,针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生成动力的独特特征,我们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策略:一是针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生成动因的多元化特点,采取源头预防、疏通利益表达中间渠道、化解社会情绪等多元并举的综合性治理方针。二是针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关键环节,采取重点治理的策略,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注重政府主导下群体合法权益维护机制,使大量社会矛盾通过利益表达渠道得到有效化解。三是针对此类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非线性的现场演变特点,加强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置机制建设,避免使其从“本体”事件转变为“变体”事件,有效化解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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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州学刊》2014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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