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给农民权利会损害农民利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1 次 更新时间:2014-03-2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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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比“土地无弹性”更甚的一种谬见,是主张“不能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因为据说“给农民土地权利会损害农民的利益”。根据此论,土地市场无从立足,因为“不给土地权利”意味着抽掉了市场的前提。这不是小事,值得认真一辨。讲过了,对论不对人,谁谁说的就不引了。

先看经验。容我从近的说起。上世纪80年代有一次邓小平见外宾讲中国状况,有这么一句,“八亿人搞饭吃,饭还不够吃”。当时是真不够吃,城镇居民靠票证分配,粮食有定量,副食也有定量,像东北地区炒菜油每人每月3两,所以主政者荣获“陈三两”美称。新鲜菜蔬不要定量的时候,靠排队。农村呢,2亿多人不足温饱,种地的人自己吃不饱还要交粮食。有同学问起,那时没有房子问题吗?有的,比现在严重,但谁也顾不过来。吃不饱的时候,什么也顾不上。

为什么8亿人搞饭吃,还是一个不够吃?天气好坏、土地大小、肥料多少?都有关系,也曾经用尽一切力气去改善。后来发现,决定性的因素是人肯不肯好好干。多开会、学大寨、阶级斗争?后来也发现,一时行,长久不行;少数人行,对多数人不灵。直到1984年,中国人搞的饭终于够吃了——全国范围第一次出现卖粮难——凭什么?官方表达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掰开了看,联产承包制里的那个“产”,不是产量,而是土地财产,是农家利用耕地的权利。当政策和法律承认农民家庭拥有承包、耕作、经营农地的权利时,农民种地的行为判若二人!

清清楚楚问一句,中国人吃饱饭,到底靠什么?是靠“给农民权利”,还是靠谬论主张的“不给权利”?那一波改革其实是围绕这个要点,做了一场社会实验。开始不少省份坚持“走阳光道,反独木桥”,结果先行包产到户的地方以“产量”检验了“方向”。我下乡的黑龙江省,“粮豆总产300亿斤”的宏伟目标年年喊,但没有一年做得到。后来改革顶不住了,也包产到户,当年粮豆就过300亿斤。“给农民土地耕作和经营的权利”,究竟是损害还是增强了农民的利益,历史是做了纪录的。

农民能不能谋求农业以外的收入,也是一个权利问题。多少年都是不行的,后来开了一个口子,就是可办乡镇企业,叫做“离土不离乡,就地富起来”。集体的乡企之外,再多几条路行不行?离土又离乡,农民个人进城镇经商务工,到沿海打工,行不行?慢慢都行了,其实就是不断“给农民更多的权利”——附着在农民身上的劳动能力,其实也是一种人力资产,农民自己有权用还是没权用?可不可以人往高处走,到一切可能带来更高收入的领域去试试运气?

这些都是“权利”。有点抽象,不似送农民一些慰问品,或发一笔国家补贴那么看得见、摸得着。“权利”者,一组制度安排下允许的行为范围也。承包集体土地、从事非农生产、办农民企业、到远方打工,还不都是“行为范围”?所谓权利大,就是行为的范围宽、可选择的自由多。经验证明,恰恰是这个抽象的行为范围如何划定,对经济发展有决定性影响。普通人的经济自由增加了,社会的物产就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就提升,这是屡试不爽的。有人觉得还没有试够,那就继续试吧。

经济自由即行为范围的扩大,在每个时期总有个“边”。这是因为,处在一个社会当中,一个(群)人的自由增加,的确可能损害他人的自由。因此,为了有秩序的自由,行为范围总有个边,不可能是无边的自由。

问题是,所谓对“他人自由的妨碍”,受既得利益、行为惯性与过时观念的影响,可能划得不那么准确。回到包产到户,初期障碍重重,无非是人们担心冲击原来的公社体制。农户有权自由种地了,那原先敲钟管事的生产队长们的权力,是不是被“侵犯”了?老实说,是被侵犯了。别看公社通常穷穷的,但集中到少数人手里的特权,相对而言也可以不小。说改革是帕累托改善——只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应该是一个很粗糙的命题。

农民办乡镇企业是不是冲击了“国家计划”?那也是多少年吵得一塌糊涂的事情。新生的权利要站得住,不可能不经历磨难。乡镇企业在与老牌国营工厂的竞争中胜出,算不算“损害”了后者?历史需要一个过程才能得出新结论。1996年我到上海调查国营纺织系统的下岗潮,恰逢农民工进城,究竟谁损害了谁,以及在政策上不让谁损害谁,一时间杀得难分难解。

这是说,扩大用权利保障的经济自由,在任何时代都有一个展开的过程。利益、惯性加观念纠集到一起,让扩大经济自由、解放生产力并不总是一条直线。改改停停、进进退退,或许是题中应有之义。不过远看一个历史时段,我们还是不难得出结论:“惟扩大农民的权利,才增加农民的利益”。把统计本本翻出来,去年全国农村居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怎么调整,也比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前有较大的增长。倘若把这些年给农民的权利——承包权、转让权、办乡镇企业和民办企业权、外出打工权、以及领取农产品补贴权——一概取消,还有没有这么一个水准的收入?往未来看,要争取农民人均再增加、再倍增,究竟是继续“给农民权利”,还是“不给农民权利”?

回来说分歧最大的,也就是当下包括农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究竟要不要“给农民更大的权利”?这里所说“更大的权利”,无非就是成都周宏德提出来的“还权赋能”——城镇居民的房屋土地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也承担贬值),农村居民的房屋土地也可转让、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与贬值。同地同权,一并纳入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此举到底怎样“损害农民利益”?看来看去,论据就是三点。一曰允许农民卖房卖地,他们进城站不住脚要回来,再也没有立锥之地。二曰农民弱势,容易在短期利益诱使下贱卖物业,长远吃亏。三曰卖资产卖的大把银子,农民会拿去赌博,或中计上当被骗,都是飞来的横祸。

我的辩驳只一句话:“产权”是选择权。不是吗?使用权是在资产的不同用途中做选择;转让权是在资产自用还是他用之间做选择;收益权呢,不过是在资产不同的收益方式之间做选择。农民有没有资格享有选择权呢?经验和逻辑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要明白,在制度和政策层面讨论的“农民”,是整体上来说有行为能力的主体。农民不是未成年孩子,也不是智力体能有缺陷、非别人代管不可的被监护人。像我一路看下来的,种植自由、选经营方式的自由、办企业和打工的自由,中国农民把这些权利都用得好好的。不少神来之笔,还令城里人拜伏。

当然,一项新权利刚出现的时候,农民也要学习。不过,利益使人聪明,因为利益逼人学习。从出门讨饭要开介绍信,到大江南北自由行,当然会出状况,包括受气、吃亏、上当。不过,不能说行使权利可能遇挫,就把人家的权利剥夺干净。你把人家的权利拿了去,你就不出错啊?至于1个农民行权出错,就把999个、甚至9999个农民的权利统统拿走,更是政治算数不及格的表现。正确的办法,是对那个农民伸以援手,同时保障999或9999个农民行使权利。

我国城镇1997年以后大规模房改房,居民家庭凡有房的都可转手、都可出售。但是有权利卖,不等于必须卖;卖也不等于一定就贱卖。我们更没有看见谁,因为卖了房就住到大马路上去的。为什么?因为产权是选择权,其主人会审慎处置的。农民有了更大的地权,为什么一定更不审慎?估计自己在城里站不住的,或站住也不幸福的,那就不卖乡下房舍,留着将来回来住。对当期出价不满意,可以挺着等行情。至于急用而售,那不好说一定是贱卖。我现在的薪水比刚毕业时高很多,那当年是不是“贱卖”了自己?不是的。那时不上班,怕活不到今天领现在的薪水。总之,鞋大鞋小脚知道,问题是让脚有知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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