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总队 北京 100860)
本文发表于《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年3月号
摘要:本文尝试对全球海洋治理进行定义,并对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文章认为全球海洋治理的定义元素,来自于全球化、全球治理、海洋治理、海洋综合管理等概念群。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方面重点介绍了联合国“海洋与沿海区域网络”,认为将来国际非政府组织“NGO”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客体方面列举了非传统海洋安全、海洋健康、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技术(海洋科学与技术、海洋管理经验与技术)国际转让、气候变化与海洋等问题。认为全球海洋治理的方法大约可以分为基本方法、专业方法和技术性方法三个层次。
关键词:全球化 海洋治理 问题
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积的2/3,与人类的安全与发展息息相关。2009年6月8日,联合国首个“世界海洋日” 1的主题是“我们的海洋、我们的责任”。联合国秘书长在2012年《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报告》中指出,“无论我们是否临海而居,海洋都在我们生活中发挥关键作用。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海洋提供许多发展机会,例如实现粮食保障、便利贸易、创造就业、开辟旅游去处。海洋还通过制造氧气、调节气候、碳固存和营养循环,为支撑地球上的生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本文尝试对全球海洋治理进行定义,并对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希望有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全球化”与“全球治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全球化”(Globalization)、“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讨论,成为国内外国际关系学界探讨的主题之一。“全球关系”相对于“国际关系”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国际关系”在关系属性上是时而处于安全困境的国家间关系;在问题取向上是个体主权,平等互利;在解决办法上是确定边界,分而治之;解决结果上是零和性,或关注相对收益的分配。“全球关系”在关系属性上则是具有共生性的非国家间关系;问题取向上则是整体性,需要系统思维;解决办法上是寻求整体方案,共同管理;解决结果上是正和性 3。
但是,“全球化”概念本身也存在局限性。A·吉登斯认为,全球化是一种世界规模的社会关系的强化,距离很远的两个地方之间产生联系,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由另一个地方发生的事情所引发,反之亦然” 4。吉登斯的观点具有代表性。这一“全球化”概念具有平面性和共时性。人们往往容易将“全球化”简单归结为平面上的时空压缩,而对“全球化”的复杂性程度没有充分认知;有的甚至还会乐观地认为“世界政治的时空压缩现象已经结构化” 5。
事实上,“全球化”不仅是不同空间的事物(主体和事件)相遇,同时也有可能是处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事物在时间上的相遇。“全球化”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离结构化目标还有很远距离。因此,如果要表达空间、时间的双重相遇性,以及主体的多样性;“世界化”的概念或许要比“全球化”更加优越。“世界”一词出自佛教用语,其概念本身包含了时间和空间双重因素6。国内有学者针对“全球化”的词义局限,提出“充满复杂性的‘世界化’(Worldization)时代”的观点 7。体认“世界化”定义内在的空间、时间双重相遇性,有利于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使在海洋领域,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以及管理上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有的已经开发利用过度,有的才刚刚开始,甚至还未起步;有的管理对象(问题和矛盾)开始隐没、转移,有的管理力度亟待加强。
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各样的个人、团体——公共的或个人的——处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各种相互冲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调和,并采取合作行动。这个过程包括授予公认的团体或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以及达成得到人民或团体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的协议。”对照中西方学者的主流观点,如英国的托尼·麦克格鲁 8、美国的詹姆斯·罗西瑙 9、国内的俞可平 10、蔡拓 11,等等;大家对于“全球治理”的定义有三方面的共识: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国际间非政府组织、跨国企业、个人等;二是对象的统一性,需要应对共同的危机或追求共同的利益;三是行为的协调性,即需要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问题。
学者认为,当前全球治理面临的一个根本性困境是“参与的赤字”和“责任的赤字”。前者是指现有的治理结构未能充分表达许多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意见,许多行为体没有参与渠道或者不愿意参与;后者是指在不存在任何超国家的实体来调节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给和使用,对于诸多紧迫问题大国放弃责任、小国免费搭便车,缺乏寻求持久性集体解决方案的意愿和行动。这一困境源自基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理念 12。
为了应对和解决全球治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美国学者安德鲁·库珀建议重新建构全球治理,提出通过界定义务获得权力、将非国家行为体引入治理当中、重新分配责任、推动非选举民主、建立权力的多元性、扩展责任机构、突出义务宪章、重构企业和公民社会八项革新举措 13。英国学者戴维·郝尔德建议实现政策转向,以替代华盛顿共识及其安全战略。国内学者提出了全球深度治理、全球法治、全球行政、世界政府、全球公民社会等理论 14。这些一般性的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理论,对于分析全球海洋治理问题以及优化全球海洋治理具有重要参考和现实指导意义。
二、全球海洋治理概念初探
海洋与“全球化”具有特殊渊源。海洋可以视为“全球化”的初始物质条件和重要载体。在古代,因为工具和技术的原因,陆地上的时间和空间难以压缩,人类分别生活在不同的、相互隔绝的世界里。真正的全球化从大航海时代开始 15。人类现代早期直到当今社会,国家、组织、个体之间大规模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海上通道进行的。海上通道是“全球化”的大动脉。海上通道也可以看作是“全球化”历史的基因图谱;因为一条特定通道的建立、发展和演变情况及其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载荷量,往往能够精确指示特定国际关系、乃至某类全球关系的性状。
海洋也是“全球化”的物质镜像。挪威社会人类学教授托马斯·许兰德·埃里克森总结的“全球化”维度:抽离、加速、标准化、互联性、移动、混合、脆弱性、再嵌入 16。其中大部分可以直接拿来描述海洋的基本属性及其运动规律。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全球海洋系统的物质、能量和信息运动交换模型及其客观规律,具有特殊的研究和应用价值,甚至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的一部分“全球化”现象及其基本原理。通过建立、完善全球海洋治理系统,人们可以进一步充实、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甚至为全球治理系统本身探索、提供先进的思想和方法。
(一)海洋治理
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和海洋管理(Ocean Management)具有明显区别。美国学者比莲娜·西西恩—赛恩(Biliana·Cicin-Sain)和罗伯特·克内希特(Robert·W·Knecht)认为,“海洋治理用来表示那些用于管理海洋区域内公共和私人的行为,以及管理资源和活动的各种制度的结构和构成。海洋管理则是指为了达到人们所希望的某一目标而对某一特定资源或者某一特定海域进行管理的过程” 17。治理(Governance)和管理(Management)的不同体现在范畴和内容上,前者更加宏观、宽泛,内容更加丰富、多元。国内学者认为,公共管理(亦即公共治理)理论引进以及相应的改革运动出现后,海洋管理(Ocean Management)朝着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的方向转变,具体特征体现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客体的扩展、管理过程具有互动性、方式和手段多样化,等等 18。
(二)海洋综合管理
与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海洋综合管理(ICOM),英文全称是“Integrated Coastal and Ocean Management”(综合性海岸带和海洋管理)。海洋综合管理(ICOM)的主要目标是有利于沿岸和海洋及其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海洋综合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跨学科的、重复的参与过程,旨在促进沿岸和海洋的环境、经济、文化和娱乐长期发展目标平衡协调的可持续管理。海洋综合管理采取一定范围沿岸和海洋区域内人类活动规划和管理的综合方法,考虑生态、社会、文化和经济相关特性及其之间的相互作用。从理想情况考虑,海洋综合管理项目应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密切结合的连贯管理体制内运作。海洋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沿岸和海洋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和发展原则,沿岸和海洋的特殊性、公共性及其资源利用原则 19。
相关的国际框架和准则包括:1992年联合国《21世纪议程》第17章;1993年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海岸带管理”综合政策;1993年世界银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准则”;1993年世界保护联盟(IUCN)“沿岸地区跨部门综合规划”沿岸地区开发准则和原则;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沿岸地区和海域综合管理准则”特别关于地中海海盆;1996年UNEP大加勒比海域沿岸地区和海域综合规划和管理准则;1998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沿海综合管理、水产养殖、林业和渔业;1999年UNEP沿岸地区和河谷盆地综合管理概念框架和规划准则;1999年欧共体(EC)“迈向欧洲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战略”总体原则和政策选择;1999年欧洲理事会欧洲海岸带行为准则;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当中为了实施《公约》有关海洋和沿岸地区综合管理及其贯彻执行的现有手段的评述;2004年(CBD)为了实施《公约》确立的海洋和沿岸地区综合管理方法20。这一国际框架具有开放性,处于发展过程中。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和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特别强调海洋综合管理的重要性。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2002年《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要求世界各国“到2010年采用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方法”和“在国家层面推进海洋综合管理,鼓励并帮助各国制订海洋政策和建立海洋综合管理机制”。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方法(EBM)成为海洋综合管理(ICOM)的发展方向。国际实践中的成功范例有:加拿大“东斯科舍陆架综合管理计划”;智利“全国海岸边缘政策”;中国“厦门海岸带综合管理项目”;法国“托泻湖综合管理项目GITHAU”;丹麦、德国、荷兰“瓦登海三方合作项目”;德国“奥得河河口区海岸带综合管理研究项目”;坦桑尼亚“海洋和沿海环境管理项目(MACEMP)”;泰国“沿岸生境和资源管理(CHARM)项目”;等等 21。目前,还有新增案例不断出现。
根据估计,自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140多个沿海国家开展了近700项沿岸和海洋综合管理(ICOM)计划,但是这些计划至今可能只有半数得到彻底的执行 22。究其原因,在后现代、后工业时期,发达国家普遍采用金融、品牌、知识产权和管理等经济战略控制手段,来获取全球资本利润;这些国家沿海地区大量的高能耗、高污染制造业迁移到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其自身境内的海洋环境和生态压力骤减;发达国家的海洋综合管理实践难以再有原先、最初的动力。而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为了生存,必须承接发达国家的产业、产能转移,处在开发与保护的两难境地。因此,海洋综合管理(ICOM)计划在发达国家变得后续动力不足;而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面临战略阻力,少数的成功案例变成暂时的样板,但难以全面铺开。此外,海洋科学技术、海洋管理经验与技术从“北”到“南”的国际流动不畅也是导致这个局面产生的原因之一。针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客观条件和深层原因的相关专业分析并不足够(比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人文等学科的专业性分析),并没有切实、有效的应对方案。
(三)全球海洋治理
由于海洋本身的流动性和国际性,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要早于一般性的、理论意义上的全球治理。可以认为,全球化伊始,全球海洋治理便几乎同时出现。美国学者劳伦斯·朱达认为,人类社会的海洋治理具有悠久的历史;雨果·格劳修斯1609年发表的《海洋自由论》(“The Freedom of the Seas”)是此后三个世纪海洋法的基础,并特别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对于海洋治理的规制意义 23。这种广义的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概念及其使用在西方学界具有普遍性,海洋治理被认为在实践层面上有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四个层次,海洋治理的国际性和全球性甚至隐含其中。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是广义的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和国际海洋治理(International Ocean Governance)概念,也不应用来指代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因为这样做的后果之一是使海洋治理定义及其理论系统本身产生封闭性,甚至可能与一般性的全球化、全球治理理论脱节,失去“元理论”的观照和指导。
事实上,也有人从更广阔的全球化、全球治理理论视角检视海洋问题,明确使用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概念。如美国学者罗伯特·弗雷德海姆(Robert·Friedheim),他把美苏冷战结束作为全球化起点,并在20世纪后十年和21世纪的前三分之一时间跨度内设计海洋政策的未来 24;这一观点具有标准的国际政治学意义。本文也主张从国际政治理论框架分析全球海洋治理问题。笔者认为: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的定义元素,来自于全球化(Globalization)、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海洋综合管理(ICOM)等概念群。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离不开“全球化”这一特殊历史背景;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类别;全球海洋治理是全球化了的海洋治理。基于生态系统管理方法(EBM)的海洋综合管理(ICOM)则是当前全球海洋治理的具体技术方法和主要目标之一。
因此,可以将“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定义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间非政府组织)、企业(跨国企业)、个人等主体;为了在海洋领域应对共同的危机或追求共同的利益;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共同解决在利用海洋空间的活动和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要方式和方法是制定和实施全球性或跨国性的法律、规范、原则、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等,并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主体(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在海洋领域(海洋活动和相关事务)中的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与维护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和谐关系,保护和促进海洋健康、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
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的主体主要有各国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国际间非政府组织、跨国企业、个人等。上述各类主体根据自身的角色、地位对于全球海洋治理发挥不同的作用。目前,在全球海洋治理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就是联合国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NGO)、跨国企业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上升。联合国组织当中值得关注的是“海洋与沿海区域网络”(UN-Oceans)。
(一)联合国“海洋与沿海区域网络”(UN-Oceans)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该议程是全球的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第17章专门论述了海洋、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问题。1993年,联合国系统内各涉海机构经协商同意后,在联合国协调行政管理委员会下面设立了负责协调统一工作的海洋与沿海事务分委员会。2003年9月,联合国计划高级委员会批准在“海洋与沿海事务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海洋与沿海区域网络”(UN-Oceans),工作范围涉及一系列广泛的海洋问题,参与单位包括联合国系统内的各相关计划、实体、专门机构以及各有关国际公约秘书处。
UN-Oceans的职能主要包括:加强对联合国系统内涉海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审议联合国系统内为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议程》和《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而实施的计划和开展的有关工作;研究新出现的问题,确定应采取的联合行动,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设立特别工作组;促进全球的海洋综合管理;酌情帮助联合国秘书长在其海洋年度报告中增加相关内容;促进联合国系统和联合国海洋事务协调网络成员单位,根据联合国大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优先领域和《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协调各项涉海工作。
UN-Oceans的主要构成单位包括:联合国秘书处各个部门当中的海洋事务与海洋法司、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计划与基金当中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专门机构当中的国际劳工组织、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世界银行、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工业发展组织、世界旅游组织;其他的相关组织有国际原子能机构,相关公约(联合国公约和非联合国的公约)秘书处如国际海底管理局、《生物多样性公约》。其他可以加入的机构有: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居署、《气候变化公约》、《拉姆萨尔公约》、贸易发展会议、联合国大学、经贸合作组织和国际航道测量组织等。UN-Oceans认为,应当鼓励有关非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上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特别工作组。上述机构正在开展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有:联合国海洋图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全球行动计划》,“评价的评价 25”,国际珊瑚礁行动计划,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全球海洋观测系统,全球气候观测系统,等等。
(二)关于“NGO”
可以预见,除了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等官方组织外;随着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国际非政府组织将对全球海洋治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比如,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的反对日本捕鲸运动,美国野生救援协会(WildAid)发起的禁食鱼翅运动等等。1972年,伊丽莎白•曼-博尔基斯(Elisabeth Mann Borgese)教授倡导、创办了国际海洋学院(IOI)。这些组织和运动对于全球海洋治理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全球公民社会代表着一种非政府的组织、网络、运动和制度体系,它以超越国家领土局限的全球意识为价值取向,在战争与和平、环境、人权和妇女运动等议题领域以及抗议和治理全球不公正的领域展开活动。比如,倡导新观念,教育民众,培育公共舆论;从事信息咨询活动,宣传自己的观点和政策主张;游说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促进国际性立场、公约和达成并对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举办国际性论坛和平行峰会,为国际事务确定议事日程;参与国际发展援助项目及国际协调和救助活动;等等 26。
学者研究发现,当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具备两项重要能力:一是基于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尤其是因特网技术的强大动员和组织能力;二是基于高度专业的技术、法律和外交资源的强大政策影响能力 27。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全球海洋治理当中,“NGO”将会发挥更加重要、突出的作用,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四、全球海洋治理的客体
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的客体或者对象,主要是指海洋领域(发生在海上、或者涉及海洋)的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而必须依靠双边、多边乃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需要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类:
(一)非传统海洋安全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海上安全形势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各国逐渐将关注点从强调对抗与军事力量的传统安全领域分散开来,更多地关注非传统安全问题。与传统安全不同,非传统安全问题涉及国家、地区、全球等多个层次,单个国家往往无法独自解决,必须进行各种层次的合作。现有的非传统海洋安全问题包括:海盗问题、海上恐怖主义、非法捕鱼、走私、贩毒、偷渡、奴隶贸易,以及其他针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海上暴力犯罪;特大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灾难,等等。危害最大的是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当前海盗活动主要集中在从非洲通往亚洲的航线上,主要有西非海岸、索马里半岛附近水域、红海和亚丁湾附近、孟加拉湾沿岸和整个东南亚水域五大区域。国际海事组织专家表示,有组织、有预谋、规模庞大、手段先进的海上恐怖主义袭击正在成为更严重的海事威胁;现代恐怖分子的目的是对抗政府、制造混乱,目标不仅限于油轮和商船,军舰、码头、港口、旅游胜地乃至居民聚集区都可能成为袭击对象。
(二)海洋健康问题
海洋污染已经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的威胁人类的十大环境祸患之一。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长,海洋污染愈益严重,自然海岸线被过度占用、破坏和侵蚀,海洋资源退化严重,海洋健康面临巨大威胁。具体表现为:海洋生物物种减少甚至灭绝、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珍贵水产资源大幅减少,重金属、矿物质、有机物污染毒害间接影响人类身体健康;海上溢油事件、毒害物泄露事件频发,赤潮频发,绿潮频发,水质恶化,等等。科学家研究发现:全世界的鱼类资源呈下降趋势,大型肉食性鱼类锐减90%(包括金枪鱼、旗鱼、鲨鱼等),河口和近海水域的大型鲸鱼减少了85%、小型的也少了近60%。信天翁、海象、海豹、牡蛎,等等最常见的海洋生物数量锐减。2010年10月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交的研究报告称,“随着环境污染、过度捕捞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对海洋造成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在未来几十年中全球海洋生态系统将面临崩溃的危险”。
事实上,海洋健康的理念并没有在全球得到有效推广。海洋健康标准的制定及其评估体系,海洋健康的保护战略、制度、政策和措施并没有进入各国的海洋政策核心领域。环境美好的前提是环境健康。人类社会越过环境健康谈环境美好,意味着人们对于环境危机的轻视和忽略,至少表现得思维混乱。
(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问题
由于过度开发和粗暴式开发,人类对于海洋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使用问题和开发利用不可持续问题并存。大量原始海岸线、优质近岸海域被围填,海洋环境质量下降,潮间带生态系统、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资源大面积退化。一方面,海洋油气、海洋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勘探开发缺少科学统筹;另一方面,可再生、可重复利用海洋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进展缓慢,难以形成规模。发达国家尽管占据技术领先地位,但在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技术风险的管控方面,并不值得信任。美国墨西哥湾的特大溢油事件是个明证。而在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刚刚起步,既缺少资金、装备、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的支持,也缺乏预见、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经验和能力。
(四)海洋技术国际转让问题
广义的海洋技术包括海洋科学与技术和海洋管理经验与技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266条规定,“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按照其能力进行合作,积极促进在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上发展和转让海洋科学和海洋技术。各国应对在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方面可能需要并要求技术援助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包括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促进其在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符合本公约的海洋环境内其他活动等方面海洋科学和技术能力的发展,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各国应尽力促进有利的经济和法律条件,以便在公平的基础上为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转让海洋技术。”
海洋技术的国际转让是一个长期性难题。全球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亟需海洋高新技术的援助,以提升自身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海洋管理和公益服务能力。但是,发达国家在转移制造业基地、转嫁环境和人力成本的同时,并没有积极转让科学技术。一些国家出于片面的军事安全和商业利益考虑,对关键技术出口进行严格限制。另一方面,有的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自身欠缺先进设备、高新技术引进的系统性条件,如教育水平、培训机制等。
(五)气候变化与海洋的关系问题
气候变化正在给世界海洋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气候变化导致海洋环境出现以水温升高、海平面上升和海洋酸化为主要特征的一系列物理和化学的连锁反应。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之间的协同作用也将进一步加剧全球气候变化对于海洋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按照发展趋势,太平洋上的低地岛国(如基里巴斯、库克群岛、瑙鲁和西萨摩亚等国)、拥有灌溉耕地平原的亚洲国家(如中国、印度、泰国、越南、印尼等)、包括欧美在内的许多濒海国家,都将面临海平面上升侵吞国土的严峻威胁。
人类社会亟需在科学层面上加强对海洋与大气、气候之间的关联性研究,同时促进和加强海洋治理与气候变化应对之间的政策联系,实施跨制度合作 28。
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全球海洋治理结构的建立、完善为前提。阻碍全球海洋治理结构完善、升级的,是原有、守旧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有学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海洋制度围绕海上扩张、控制海外殖民地和开拓海外市场三个根本需求进行构建,这导致各国在处理海洋问题时的霸权思维,表现为:排他性、扩张性和无序性 29。“海权论”(Sea Power)是霸权思维的高级形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以后,世界范围内兴起“海洋圈地”运动。世界各国(主要是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很多存在海域划界争议,岛礁主权争端,海洋资源争夺,以及对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区域内特定事项管辖权的法律立场分歧,等等。有的海洋权益纠纷甚至会和沿海国的国内政治局势、地区战略格局、大国政治博弈发生关联和耦合,成为国家内部、地区甚至全球政治秩序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背后,多少都有“海权论”(Sea Power)的影子。人类要确保世界和平与发展,实现全球海洋善治(Good Governance),就必须建立共生性、克制性、有序性的合作新思维,以取代对抗性的“海权论”(Sea Power)旧思维。
五、全球海洋治理的方法
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是一个复杂性问题;涉及大自然和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诸多现象。全球海洋治理需要国际政治、国际法、经济、公共管理、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等多个学科的理论支撑,几乎涵盖一般意义上的现代科学领域——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笔者认为,全球海洋治理的方法大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方法、专业方法和技术性方法。(一)基本方法基本方法又称“元方法”(Fundamental Method),亦即哲学方法。哲学是对世界本质及其意义的研究,表现出根本性探究、整体性思考、终极性关怀,以及高度的抽象性和普遍的指导性等特点。海洋是一个大系统,人类社会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 30。海洋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是一个复杂现象,全球海洋治理是一个复杂性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复杂性问题,适宜用系统哲学、系统科学、系统工程的视角和逻辑(即系统理论和方法)去认知和分析。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复杂性科学(Complexity Sciences),是系统科学发展的新阶段,也是当代 科学 发展的前沿领域之一。复杂性科学的发展,不仅引发了 自然科学 界的变革,而且也日益渗透到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复杂性科学与传统物理学、生物学和社会科学在理念和思维上的本质区别是:复杂性科学转向强调非平衡状态、非决定论,重视概率化,强调转向非线性发展、重视随机性,从还原主义、机械主义转向有机论和整体论,重视物理、生物、社会领域的现象和结构向更高组织层次和更大复杂性的会聚、进化。英国学者约翰·厄里(John·Urry)认为,把“全球化”和“复杂性”结合起来,目的是为了向人们揭示全球化的过程其实是内含有一套涌现系统(a Set of Emergent Systems)的,这套涌现系统的特性和模式是:它们经常远离平衡态。复杂性强调,存在多种多样网络化的时空路径以及经常的、大量的因果非线性关系;同时又强调,不可预见性以及不可逆性似乎是所有社会系统和物理系统的特征 31。
国内已经有学者将系统哲学和复杂性科学引入国际政治理论 32。全球性海洋问题、全球海洋治理问题具有鲜明的复杂性、多维度性、非线性、不平衡性、整体性、自组织性和涌现性,本质上需要复杂性科学原理和方法的指导。(二)专业方法 专业方法(Professional Approach)是“元方法”指导下的具体应用方法。比如,在实施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时,需要运用政治学(国际政治)、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哲学、自然科学(海洋学)、工程技术等学科工具(基本理论和方法),对在海洋领域遇到的共同危机或面对的共同利益进行专业分析;需要运用法学、外交学、历史学、哲学、心理学、文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的知识和技巧进行协商和谈判;以共同解决在利用海洋空间的各种活动和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制定和实施全球性或跨国性的法律、规范、原则、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等,并采取相应具体措施的过程中,国际政治、国际法律、经济、军事、公共管理、海洋科学、工程技术等学科的知识和工具必不可少。此外,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主体间关系(国家、组织和个人)和人海关系的和谐,因此人类积极理念的建立和推广,还需要伦理学、宗教学、文化学和传播学等的知识支持。
概言之,只要是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用到的知识和方法,都有可能成为其专业方法;而主要的专业方法就是政治(国际政治)、法律(国际法)、经济、管理(公共管理)、海洋科学、工程技术;等等。(三)技术性方法全球海洋治理的技术性方法,是指在“元方法”统摄和“专业方法”支撑下,针对特定客体、具体对象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前文阐述的全球海洋治理问题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海洋环境和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如海洋健康问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问题、气候变化与海洋的关系问题,以及相关的海洋技术转让问题等。二是海上安全与秩序问题,如非传统海洋安全问题,涉及查处一般违法、打击犯罪、搜救和赈灾等。针对以上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实施海洋综合管理(ICOM)和建立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机制。
1、海洋综合管理(ICOM)
基于生态系统管理方法(EBM)的海洋综合管理(ICOM)是当前全球海洋治理处理海洋环境和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的具体技术方法和主要目标之一,具有鲜明的技术性,可以定义为技术方法(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lan)。海洋综合管理(ICOM)的总体目标是为了从沿岸和海洋生态系统中获取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保持这些生态系统与其健康和生产力密切相关的生物物理特性。对沿岸和海洋的人类活动的管理必须考虑生态系统健康的核心方面。海洋学、生物学、生物物理学、地质学、地理学和生态学概念和参数的综合对于科学家、ICOM管理者和决策者处理生态系统尺度的环境问题具有指导作用 33。
EBM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综合管理,即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生态的、经济的、社会的和体制等各方面因素;二是,管理对象是对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人类活动,而不是生态系统本身;三是,管理的目标是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利用。EBM的基本框架和步骤是:研究范围界定→管理目标设定→基础信息收集与基本生态学问题的分析和评价→系统综合→在管理对象中执行管理方案→生态系统和管理效果监测和评价→构建管理平台 34。
2、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机制
建立、完善海上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是解决非传统海洋安全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广义的海上执法,是对海上力量的综合利用,包括查处一般性违法、打击海上犯罪、搜救和赈灾等。海上执法国际合作也主要在上述几个领域开展。合作的表现形式包括:信息沟通、人员互访、业务交流、人才培训、海上行动协调与配合、平台(船舶或飞机)共享等。海上行动的协调与配合则涵盖了情报交换、联合巡逻、共同执法、案件移交、司法协助、联合演习(桌面推演和实地演习)等等方式。中国参与的海上执法国际合作实践有两个较新实例:一是“北太平洋地区海岸警备执法机构论坛”(NPCGF) 35;二是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
目前,海上执法的国际合作存在若干不利因素。比如:法律因素;各国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管辖范围和管辖事项的理解有时存在分歧,各国就《公约》内容实施国内立法的程度和水平不一。再如,体制因素;各国的海上执法体制并不统一,有的国家内部存在组织混乱、职能交叉、工作交集、信息不通、联动不能等现象,限制了对外合作。又如,非传统海洋安全问题本身边界比较模糊,与传统的海洋安全因素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加上各国海上执法力量的角色定位并不相同,有的具有军事化、准军事化色彩,有的偏向政府管理部门身份,合作起来难以充分互信、有效对接。最具挑战性的一点是,在建立区域性、全球性的海上执法多边合作机制过程中,地缘政治、国际战略博弈的因素有时难以剔除,围绕自身国家利益的主导权争夺和杯葛现象十分常见。
六、结论
本文是对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的基本概念、主体、客体和方法的初步探讨。在笔者看来,文中提到的ICOM没能得到有效推广以及海上执法国际合作面临各种不利因素,其部分原因可能并不在于海洋治理问题本身;有些问题属于全球性问题,必须以更为宏观的视角——如在全球治理框架下予以分析和探讨。除了技术之外,全球海洋治理面对的问题,大都属于全球性问题和全球治理问题;全球海洋治理遭遇的困难是全球治理面对的一般性困难和海洋领域特殊困难的综合和叠加。笔者认为,建构比较良好的全球海洋治理理论与实践体系,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方面离不开全球化、全球治理基本理论和原理的支持;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对海洋治理自身特性和规律的探究。而且,僵化、封闭、单一的海洋治理方法难以为继;只有在基本方法、专业方法和技术方法的综合集成、持续进化的前提下,全球海洋治理才能取得成功,得到好的效果 36。
参考文献
1、2008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决定,从2009年起,将6月8日定为“世界海洋日”(联合国第63/111号决议)。联合国正式确定世界海洋日,为提高全人类的海洋意识和使人类更好地认识海洋面临的挑战提供了机遇。
2、转引自《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3)》,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海洋出版社2013年5月出版。
3、参见“全球关系与全球研究”一文,作者:陈玉刚;《全球学的构建与全球治理》第20页,蔡拓、刘贞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4、参见Giddens, Anthony, The Consequerces of Modernity,Cambridge,Published by Polity, 1990,p.64。
5、参见“全球政治和拓展与全球治理、区域治理:全球规模问题群的解决和日本、中国、中日关系”,作者:星野昭吉;《全球政治与东亚区域化:全球化、区域化与中日关系》第5页;星野昭吉、刘小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出版。
6、参见佛教《 楞严经 》:“世为迁流,界为方位。汝今当知:东西南北,东南西北,上下为界,过去未来现在为世。”
7、参见“世界化时代之安全问题与安全系统工程——兼论科学的安全与发展观”一文,作者:霍宪丹、常远、杨建广;《中国监狱学刊》(双月刊),2005年第4期(总第120期)。
8、参见“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作者:[英]托尼·麦克格鲁;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9、参见《没有政府的治理》,[美]罗西瑙主编;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参见“全球治理引论”一文,作者:俞可平;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11、参见“全球治理的中国视角与实践”一文,作者:蔡拓;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2、参见“全球治理的困境及其超越:一种政治发展视角的分析”一文,作者:蔡拓、曹亚斌;《全球学的构建与全球治理》第59-72页,蔡拓、刘贞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13、参见《全球化理论研究路径与理论论争》,[英]戴维·郝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主编,王生才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
14、参见《全球学的构建与全球治理》,蔡拓、刘贞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15、参见《全球通史》,作者:[美] 斯塔夫理阿诺斯 ,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16、参见《全球化的关键概念》,托马斯·许兰德·埃里克森著,周云水等译;译林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
17、参见《美国海洋政策的未来—新世纪的选择》,作者:[美]比莲娜·西西恩-赛恩(Biliana Cicin-Sain)和罗伯特·内彻(Robert W.Knecht),张耀光、韩增林译;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18、参见《政府海洋管理研究》第22到23页,作者:崔旺来;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
19、参见《海洋综合管理手册——衡量沿岸和海洋综合管理过程和成效的手册》第二章“海洋综合管理指标的应用”第7-22页,林宁、黄南艳、吴克勤等译。
20、同上。
21、同上。
22、参见《海洋综合管理手册——衡量沿岸和海洋综合管理过程和成效的手册》第1页,林宁、黄南艳、吴克勤等译。
23、参见“International Law and Ocean Management”, Lawrence Juda;New York;Published by Routledge,1996;
24、参见“Designing the Ocean Policy Future: An Essay on How I Am Going To Do That”, Robert Friedheim;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31:183-195,2000。
25、“评价的评价”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共同组织的计划,是全球海洋环境状况(包括社会和经济状况)常规报告与评价工作的起始阶段的组成部分。其工作基础是其他国际论坛和各国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
26、参见“全球公民社会的治理参与及其政治效应”一文,作者:刘贞晔、李晓乐;《全球学的构建与全球治理》第222-225页,蔡拓、刘贞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27、参见“非政府组织与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走向新的全球治理模式?”一文,作者:黄志雄;《全球学的构建与全球治理》第207页,蔡拓、刘贞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28、参见“气候变化条件下海洋环境治理的跨制度合作机制可能性研究”,作者:李良才,《太平洋学报》2012年第6期。
29、参见“海洋治理中的制度设计:反向建构的过程”,作者:赵隆;《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30、参见《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第180页;魏宏森、曾国屏著;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
31、参见《全球复杂性》第9页,约翰·厄里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出版。
32、参见“全球学:时代呼唤的新学科”一文,作者:蔡拓;《全球学的构建与全球治理》第14、15页,蔡拓、刘贞晔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33、参见《海洋综合管理手册——衡量沿岸和海洋综合管理过程和成效的手册》第四章“生态指标”第35页,林宁、黄南艳、吴克勤等译。
34、参见《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岸带管理——以上海崇明东滩为例》第14-16页,张利权、袁琳等著;海洋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
35、“北太平洋地区海岸警备执法机构论坛”于2000年成立,由中国的海上执法队伍、俄罗斯边防总局(RFBC)、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日本海岸警备队(JCG)、加拿大海岸警备队(CCG)、韩国海洋警察厅(KNMPA)组成。2013年以前,中国代表团由公安部边防海警牵头,中国海监、中国海事、中国渔政、海关缉私参加;2013年,中国组建中国海警局,将除中国海事以外的四家海上执法力量进行了整合。该论坛旨在通过年度例会磋商,推动成员机构深化海上执法国际合作,论坛每年召开一次专家会和高官会,由成员机构轮流办会。
36、笔者曾于2010年参加了IOI主办的国际海洋管理、法律与政策高级培训班。从教学模块来看,IOI已经拥有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 Governance)的大部分技术工具,但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系统并未形成。该次培训班对于海洋治理的探讨并没有和全球化背景紧密结合,主要停留在技术方法层面,相关的专业方法(如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经济学等)更新不足,对于基本方法(即“元方法”)的研究也比较薄弱。而当时的全球化、全球治理理论已经形成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