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宪政与宪法问题及其所衍生的相关话题也逐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种关注,不仅来自学界,也来自工商界;不仅来自官方,也来自民间。最近的一件事就是前不久《南方周末》(03年12月4日、04年1月1日)所报道的杭州市民刘成进宣传宪法维护权利所受的种种遭遇,以及这件事在民间所受到的关注。
刘成进等人的行动不仅是宣传宪法的行动,更是公民自我维权的行动。这样的行动被宣布为“违法”,其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公民宣传宪法的艰难,更是公民试图用宪法来维护自己权利的艰难。被宣布的并不是宣传宪法违法,而是维权违法。刘进成的白大褂上前后都有字:“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也有人写:“强逼签约强制拆迁,严重违宪!”可见,他们是在试图用宪法来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当地的法院似乎对这种做法很不认可!
问题的关键似乎不仅仅在于这些公民的维宪与维权行为遭到禁止,而是在于,宪法为什么对人们维护它的行动无动于衷?在许多国人眼里,宪法常常被看成一个没有生命的东西,一个毫无自主性、不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政治工具。在多数朝野知识分子的观念中,宪法不过是没有魂灵的器具,它没有自己的意志,只能被动地去反映制定者的意志。于是,制定者的意志一旦发生了变化,就要对宪法作“手术”。一部需要不断动手术的宪法,其生命力肯定有问题。定期的大手术又反过来进一步影响到宪法的生命力。然而,一部好宪法,一部能够主动维护公民权利的宪法,必须是活的宪法,是能够自行落实的宪法。一部好的宪法必须有自己的灵魂,而不仅仅反映制定者的意志。一部没有灵魂的宪法是只能等着被制定者来实施,而不能自行落实的宪法。对一部没有灵魂的宪法,制定者可以对它任意施行手术,它都历来顺受;老百姓向它求助时,它却无动于衷。
宪法如何活起来并能自行落实呢?什么样的宪法会让人们去自动服从、遵守呢?一部宪法能否在实施中自行落实,关键是看这部宪法有没有超越一切人意志之上的灵魂。在价值层面上,一部活的宪法须合乎宪政是否体现普世的正义原则,以保障公民的自由、生命、财产、幸福为其灵魂,并为此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只有具备这样的灵魂与价值内核的宪法才能得到民众普遍的、持久的认同、信赖与支持。
不具备这样的灵魂与价值内核的宪法不过是没有生命力的文字汇编。不论其条文与辞藻多么美丽动听,都只不过是政治摆设和针对百姓的统治工具,绝无自行落实的可能。只有宪政之下的宪法才是活的宪法,才是能够自行落实的宪法。专政之下的宪法是木乃伊式的宪法,是仅为制定者服务的宪法。只有当宪法能够自行落实时,才会有宪政。只有能为所有人的正当利益提供同等保障的宪法才可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才能支撑逾久而弥坚的宪政体制。
自行落实的活宪法必须从实质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政府和政党的权力加以充分有效的限制。宪法应当捍卫所有人的政党权益。只有当民众与官员都有强烈的意愿来诉诸宪法,并能够通过捍卫宪法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时,这样的宪法才能够自行落实。当另一方践踏宪法时,任何一方都因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而奋起捍卫宪法。这样的宪法,通过树立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能够造就一个良性的合作机制,规范政治活动。所以,当宪法只为少数人服务时,它是活不起来的;只有当宪法能够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时,它才是真正的活宪法。
能够自行落实的宪法限制了各方在政治中的利益与风险,通过拒绝把任何一方或个人的利益最大化来实现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当各方都认为遵守宪法合乎自己的利益时,宪法就得到了落实。刘成进等人的遭遇说明,并不是凡是叫“宪法”的东西,就自动是公民的护身符,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宪法才能成为公民的护身符。要想使宪法能够成为自动捍卫百姓权利的工具,宪法必须被激活起来,必须获得充分的生命力。
让宪法活起来,把财产权纳入宪法是不可少的。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普通的法律既约束统治者又约束老百姓,而宪法的使命主要是约束公共权力的。在宪政之下,宪法是主要是防范政府、国家、公共权力的,而不是防范老百姓的。实行宪政,就是用宪法去全方位地防范公共权力,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一点极其重要。在人类的文明历程中,只是到了宪政时代,人类社会才首次有了专门针对政府权力和统治者的特殊法律,这就是宪法。只有把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与自由写进宪法或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宪法才可能与老百姓的最切身的利益挂起钩来,老百姓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关心宪法,才能把宪法当作捍卫自己利益的工具,才能用宪法来对政治权力加以限制。换句话说,只有当老百姓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心和运用宪法时,宪法才能真正成为活的宪法。
一个有趣的事情是,当把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写进宪法时,再在宪法中规定任何一个经济制度便是多余的了。因为,经济制度必须服从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和财产权。由宪法来对经济制度作排他性的规定,必然堵死民间自由发展与创新的空间,钳制人们对财产权的自由运用。宪法应该突出对个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不能规定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两者之间的比例。
任何经济制度只能在保护财产权与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形成。这样,宪法就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承认财产权等基本人权,同时规定经济制度。如果经济制度与财产权等人权完全吻合,那么这个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与宪法保障的财产权等人权相违背,那么这个经济制度就是违反人权的。如果经济制度是违反人权的,就不应该写入宪法。如果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多余的,也不应该写入宪法,因为宪法应该尽量简洁。只要一个社会允许个人享有财产权,允许个人充分运用经济自由与其他方面的自由,一个社会的宪法保障财产权、经济自由等基本权利与自由,那么,该社会就会自动得到市场经济,而不必去作强行的规定。至于宪法与法律的任务,那就是如何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这些权利,而不去把篇幅浪费在经济制度上。
市场经济与财产权、宪法与宪政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对这种逻辑联系,我们到目前为止关注得还远远不够。如何通过市场经济和对财产权的保护让宪法活起来,让宪法能够自行落实,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大事。因此,对公民用宪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的举动,尤其应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