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耘:矛盾论与政治哲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33 次 更新时间:2013-12-31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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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耘  

 

毛泽东思想是一笔沉重的、被冻结的精神遗产。要动用这笔遗产,哪怕只是为了投资到改革开放或其他陌生的事业里,在今天都要冒着各种风险。

最近,某位政治哲学家将毛泽东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父。这一观点立遭围攻。批评五花八门,无非是再次重复毛泽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犯下的种种错误。这些批评,实在无法抓住从柏拉图出发的政治哲人。须知,对孩子犯了错误的父亲仍是父亲。柏拉图的建国神话教育里有个重要的话头,就是教孩子如何对待犯了错误的父亲。如果激进地对待,像父亲推翻祖父那样再去推翻父亲,则每一代都会发生推翻父亲的革命。换言之,每一代都会出现不断革命的毛泽东,因此没有任何一代可以真正建国。所谓“国父论”,无非以比较聪明的方式,主张终结革命、底定宪政而已。

这套修辞过于聪明,难免知音寥寥。不但平素宪政口头挂的自由派没有谅解,所谓毛派也作壁上观,没听出国父论里有什么异样。这些毛派大概忘记了,毛主席从未拥有国父之类国民党色彩浓烈的称号。在毛派几乎遍天下的年代,能够把毛同马恩列斯并列的最重要称号当然是——“革命导师”,更准确些,无产阶级革命导师。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是否会同意自己被称为“国父”?这取决于无产阶级革命学说是怎么看待“国家”的。这方面的集大成之作当是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十月革命并不是什么建国革命。相反,列宁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列宁选集》,卷三,页174),“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只是逐渐消亡的国家……就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页190)。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只是“消灭寄生虫——国家”。(页217)。无产阶级革命必然要打碎国家机器。之后,国家这个名称应该废除,代之以镇压剥削阶级的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兼有立法行政职能的“公社”。此时,甚至“人民国家”之类东西都是“无稽之谈”(页226、227)。

抽象地看,把以打碎国家机器为己任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和“国父”之类混在一起,确实是“无稽之谈”。然而,称毛泽东为“国父”,亦非毫无根据。所谓“国父”,并非指(统一或独立)战争的统帅,而是指阐明建国的正当性、给出建国原则的人。所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父是联邦党人,而不是华盛顿。中华民国的国父是孙逸仙,而不是蒋中正。毛泽东可被称为国父,同样因为他系统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并据之立宪(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创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架构。在《论人民民主专政》及《新民主主义论》等新中国的自我证成中,除了运用那些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学说之外,毛泽东也强调了共产党人对孙中山事业的发扬光大,阐述了新中国的国体性质。这些工作,不属于国父,又属什么人呢?

这就是说,毛泽东属于双重谱系,既同马恩列斯排在一起,也与中国近代康有为、严复、孙中山等探索者同列。毛泽东可以被同时视为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和人民国家的国父。

这是一个矛盾。只看到这个矛盾的一个方面,并据之对毛泽东发表欣厌趋避种种意见的,不可谓真了解毛泽东,亦不可谓真了解当代中国。因为这个矛盾不仅属于毛泽东思想,更重要的是,它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人民与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我论证的内在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究竟是一个导向无产阶级专政的预备“公社”,还是一个应该被无产阶级革命粉碎的真正的国家机器?或者同时具备这两种特征?从毛泽东的论述和实践中,可以看到人民共和国具有公社和国家的矛盾。

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卷四,页1473)。它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是民主集中制(《新民主主义论》,《毛选》,卷二,页677),而这个联合专政的正式名称叫作“人民民主专政”,其“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毛选》,卷四,页1478)。这个国家正是一个人民国家。但它同样具有阶级内涵。简言之,它是一个人民内诸阶级团结起来建立的国家。“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同上,页1475)。

但这个国家本身——和一切国家、阶级、政党一样——必然要毁灭。这是毛泽东在为这个国家接生的雄文《论人民民主专政》开篇就昭示天下的。按照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粉碎国家、代之以无产阶级专政,正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问题仅仅在于这个历史时刻何时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革命本身并非无产阶级革命,而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即“新式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论》,《毛选》,页671)。其所建的国家,并非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同上,页675)。按照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这个共和国必然要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过渡为社会主义国家。新民主主义必然会被社会主义所扬弃,人民民主专政必然会被无产阶级专政所扬弃,建国时联合起来的几个“革命阶级”必然在其内部重新进行阶级斗争。

让我们重温一下马列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判断——1949年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新式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相当于俄国1917年二月革命而非十月革命的政治结果(区别仅仅在于,中国的“二月革命”是中国的布尔什维克自己领导的)。它理应被进一步的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毛泽东,必然要否定作为国父的毛泽东。导师毛泽东的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究竟要革谁的命?回答官僚阶层、走资派等等都是皮相之见。无产阶级革命归根结底要革国家机器本身的命、革人民民主专政的命。中国的十月革命是在建国之后才到来的。它虽然没有公然提出“消灭寄生虫——国家”,但模仿“巴黎公社”的冲动已被有力地表达出来。它虽然没有伴随真正的战争与推翻阶级的暴力,但作为其模仿物的武斗、对敌对阶级分子个人的群众斗争和“全面内战”仍然出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产生了要革自己命的力量与实践?这是共和国自身的内在矛盾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在矛盾,就是新民主主义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矛盾。由于处于从资产阶级革命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新民主主义的内在矛盾必然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矛盾。在政治上,这必然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即作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体的人民之内的阶级斗争。这是理解建国后毛泽东一切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实践的钥匙。本文集中讨论政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这个内在矛盾,在政治理论上体现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哲学的国家学说,和以阶级为主体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之间的矛盾。

毛泽东之前的马列主义政治学说,从来不以人民为政治论述的基础。相反,近代政治哲学(即马列主义眼中的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经典形态则将立法与建国的正当性追溯到主权者。近代政治哲学中人民概念的基本意涵,就是某类主权者,即普遍意志(公意)的主体。政治社会的基本矛盾处于公民-公意与臣民-众意之间。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是同质性的抽象法权概念,除了最单纯的国族界限之外,没有任何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人民这个概念就是抽去众人之各类具体差别,仅保留立法能力(理性)得到的。因之,在人民论述中,不可能有丝毫阶级论述的余地。阶级论述的进入会消解基于单纯人民概念的国家之正当性。马列主义国家学依据阶级论述将国家视为社会“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的标志、“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列宁选集》,页175、180)。阶级论述破坏了人民概念与正当性之间的积极联系。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这是历史事实。国家没有什么超越历史的正当性。即使无产阶级专政的“正当性”,也只是因为,按照历史规律必定如此而已。国家、法律、道德所有这一切都是被决定的“上层建筑”。它们不可能拥有不言自明的“正当性”。单纯的人民概念掩盖了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毛泽东之前的马列主义国家学说一贯对之保有高度警惕。

毛泽东大概是马列主义理论家中正面使用人民概念最频繁的一个。与近代政治哲学论述不同,人民在他那里不是毫无社会历史内容的抽象法权主体,而是既有国族界限,又必定呈现阶级差别的矛盾统一体。毛泽东政治思想的基石是人民论述与阶级论述的辩证统一。这是其矛盾论思想的政治哲学运用。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包括作为立法和统治主体的人民。人民是其内部各阶级的对立统一体。就其统一这方面说,叫做人民。阶级之间抽掉差异和对立的单纯的统一性(用矛盾论术语说,矛盾的同一性),构成了联合体的法权涵义。就其对立这方面说,就是诸阶级。它们之间的矛盾构成了人民概念的政治涵义。人民概念之统一性是共和国正当性的来源。阶级概念的对立性(在政治哲学上的作用有似于各种“众意”之对立。)是共和国实际政治实践的活力来源。阶级论述与人民论述接榫的地方在于:由于只有工人阶级才是“大公无私”的(参见《论人民民主专政》),故工人阶级其实才符合人民的真正定义。

人民民主专政学说通过人民概念提供了国家的法权正当性论证,同时通过人民内部与外部的阶级关系提供了革命的历史正当性论证。在这两种论述之间,阶级论述为主,人民及其敌我界限是由特定的阶级关系(联合与敌对)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是工农、民族资产阶级与城市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联合推翻官僚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此谓之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果。在马列主义政治学说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种种斗争的实质,无非是本应以暴力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通过温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平推翻民族资产阶级之后带来的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系列政治运动——对毛泽东作为历史人物的负面评价主要集中于此——的根本理由在于,按照革命的逻辑(正是同一个逻辑论证了共和国的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秩序不可“确立”,而必须过渡到社会主义。但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并非同时过渡。五四年宪法将人民民主专政与对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并立为两大原则,但同时承认这不是一部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选》,卷五,页131)。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革命便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社会经济意义上的民族资产阶级虽然已经消亡,但政治以及思想文化意义上的民族资产阶级仍然存在、人民民主专政仍然存在、国家机器仍然存在。社会主义革命继续进入政治与思想文化领域,在其彻底性中,甚至针对国家本身。这就是毛泽东在建国后一切政治实践的逻辑。

无论这个逻辑给毛带来了多大的赞誉或谩骂,他只是秉承了马列主义的国家-革命-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而已。建国之后再继续革命,这无非是补十月革命的课。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革命之所以需要在建国之后补课,正因为建国的理论基础是人民论述与阶级论述的矛盾统一。而彻底的无产阶级革命必须打破人民论述表达的统一性,在人民内部通过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不断划分敌我。

为何中国的建国成就只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带来的人民民主专政呢?这是中国社会的历史性质与阶级格局决定的。这些矛盾并非毛泽东思想的漏洞,恰恰是其华章。将矛盾论娴熟地运用于阶级分析,这才是毛泽东思想或宝贵或沉重的缘由。

 

二、矛盾论与阶级分析:以毛泽东的哲学解释毛泽东的政治

中国革命的实践需要中国革命的哲学。虽然毛泽东早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中就进行了老到的阶级分析,但那仅仅是将区分敌我的政治本能与马列宁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相互结合,以全面把握中国社会各群体在革命时代的不同趋势,尚未得到马列主义哲学的认证。毛泽东为中国革命的马列主义正当性所做的杰出论证当然是《实践论》和《矛盾论》。由于知行学说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性,这两部著作应该对建国后的一切政治实践——包括毛逝世之后的——仍然有效。毛本人仍然是依据矛盾论指导建国后的一系列实践的。那么,从矛盾论及其具体运用出发,当可找到解释其政治活动的线索。

《矛盾论》的最大意义,在于为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提供了唯物辩证法的论证。为此,毛泽东并非简单地套用了列宁哲学,而是做了发挥和突破。他有以下两个独特贡献。

首先,在照例阐释矛盾的普遍性之外,他尤其强调了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这当然是为了教育党内的“普世派”或教条主义者,但同时也可回应梁漱溟等党外思想家对中国社会特殊性的突出。实际上毛是有条件接受了梁的观点,但以唯物辩证法解释与包容之。

其次,列宁只断言矛盾是多方面的,但毛则将矛盾总体与每一对矛盾都区分为了主次。强调即使在复杂情况下,一时只有一对主要矛盾,而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毛为之选择的例子是:在一定情况下,上层建筑可以决定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可以决定生产力(《毛选》,卷一,页325)正是这个矛盾主次方面相互转化论,为生产力低下的中国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提供了关键的论证。这当然也为工人阶级弱小的中国能够确立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权提供了关键论证。更为人民民主专政乃至无产阶级专政可以通过改变生产关系刺激生产力提高提供了论证。

对毛泽东本人在新中国的政治实践来说,矛盾论与阶级分析的结合是至关重要的。

矛盾学说本身并非毛泽东的发明,而是解释事物运动原理的哲学方案之一。这个方案将矛盾的斗争性(即矛盾两方面的相互排斥)视为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即矛盾两方面的相互依存和转化)视为相对的。这首先是因为,它把事物的运动看成绝对的,静止看成相对的。事物存在与运动的原理在于矛盾之间的斗争。矛盾的斗争性不等于矛盾的对抗性。当斗争激化为对抗时,旧事物就会毁灭,代之以新的事物及其矛盾。

矛盾论是分析事物整体变化规律的总原则。它并不必然导致阶级斗争的学说与实践。要推出继续大搞阶级斗争的正当性,必须另外满足几个前提。

首先,事物总体的复杂矛盾不是并列地“交织”的,而是只有一对主要矛盾。

其次,即使承认有主要矛盾,哪一对矛盾是主要的,这对矛盾的哪一方面是主要的,这些仍未确定,仍是路线斗争的中心议题。毛泽东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主要矛盾判断为上层建筑与所有制基础之间的矛盾,而非生产力与所有制之间的矛盾,并且将矛盾的主要方面仍然放在上层建筑中。

毛泽东指责刘少奇的“四清”没抓主要矛盾(各种矛盾“交织论”),但指责八大路线的则是抓错了主要矛盾(“先进的生产关系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路线的基础是落后生产力与人民群众需求增长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关键处都是生产力)。毛给出的主要矛盾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以及“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毛选》,卷五,页475)。这个讲法需要辨析。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既可以指所有制、生产关系等“经济基础”方面,也可以指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等“上层建筑”。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本来就是两个次要方面转化为主要方面的结果(即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再通过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上层建筑在中国革命中本来就起着西欧共产主义运动难以解释的“决定作用”(这只能通过毛泽东的矛盾主次要方面转化学说来解释),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更是主要具有上层建筑的涵义,换言之,具有针对人民民主专政及其思想文化状况的涵义。说得更确切些,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矛盾,体现为人民内部的阶级矛盾。

复次,矛盾分析是可以层层递进的。在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这对矛盾中,上层建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就上层建筑(在这里是人民民主专政特别是其主体——人民)来说,它自身又有内部矛盾。辩证法的矛盾分析适用于一切事物,当然也适用于“人民”。人民的内部矛盾同样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可以包括民族、地域、城乡、党群(对西欧和美国政治来说,也包括种族、族裔、宗教、行业、性别以及性取向、甚至年龄等等矛盾)。然而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人民只是阶级(而非民族等)的联合体。故人民内部的主要矛盾,就是阶级矛盾。按照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的惯性,这些阶级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又存在于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

第四,依照矛盾论,阶级矛盾不等于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也不等于“搞阶级斗争”。斗争也不等于对抗。矛盾之间总是既有同一性(相互依存、转化),又有斗争性。阶级斗争只是阶级矛盾的斗争性的体现。斗争也是团结实现的方式。即使无人“搞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也在那里。即使搞阶级斗争,矛盾的斗争性也未必意味着矛盾的对抗性。矛盾的斗争使得事物运动,但矛盾的对抗则可使事物解体。

要之,从矛盾论出发,解释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所谓“阶级斗争”路线,不是一步到位的,而须经过这样几个步骤,主要矛盾—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政治矛盾-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矛盾-人民内部的主要矛盾(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自为的、往往是对抗性的阶级斗争。这些环节一般被简化为两个问题,代表中共内部最重要的路线斗争,也决定了共和国前后三十年的不同道路。即,矛盾交织论还是主要矛盾论。主要矛盾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或者生产力与人民需要),还是阶级斗争。

毛泽东晚期思想里最让人不安的就是这个“阶级斗争”学说了。这个学说几乎从未有过确切解释。应当依照毛泽东本人的学说和实践来做出这个解释。

毛的“阶级斗争”概念其实颇具歧义。至少要做这样两对区分。第一,同一切矛盾一样,阶级矛盾具有的“斗争性”(这属于“斗争哲学”一般,不特别属于阶级理论),和此斗争性的一种激烈形态(对抗性矛盾)必须区分开来。第二,客观固有的阶级斗争,与出于“无产阶级意识”要“搞”的阶级斗争,必须区分开来。这里应该引入辩证法的一对重要术语(毛在个别地方用过)——“自在”与“自为”来限定阶级斗争的不同形态和阶段。工人与资本家的日常矛盾,是自在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学说的提出和阶级意识的成熟则是自为的阶级斗争,而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就是自在自为的阶级斗争。引入这对概念,对于加强矛盾论的解释效力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存在着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自在的、非对抗性的阶级斗争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框架之内的,仍属人民内部矛盾。“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一般地属于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毛选》,卷五,页367)。既然属于内部,则就归于人民民主而非专政的范畴(参见同上,页371)。换言之,阶级斗争和民主的关系就像一般斗争和团结的关系一样。这种阶级斗争不是自为的,而是为了民主的。

建国后毛的一系列政治行动中,其最激进之处,是进行了对抗性的、自为的阶级斗争。对抗性矛盾的爆发意味着这对矛盾不再相互依存,而是相互取消、毁灭事物。正是对抗性的、自为的阶级斗争将依靠彻底的、自觉的、自我解放的群众的革命行动试图把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弃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公社。

阶级斗争的自为性,换言之无产阶级革命对“阶级意识”的拥有,按照正统的列宁主义学说,属于“无产阶级政党”(而不是被“灌输”了阶级意识的工人阶级)。但毛在文革时对列宁的天才突破在于,认为“革命群众”,而非“党”才具有无产阶级意识。自为的阶级斗争遂成为自我解放的群众运动。毛一旦断定“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就只能将阶级矛盾置换为政党与群众的矛盾。自此,人民论述与阶级论述的平衡、以及群众路线和党的领导的平衡,都被彻底打破。由于政党领导着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最终表现为渴望打碎国家机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群众运动。即所谓“天下大乱”。将此同无政府状态区别开来的是毛的权威及群众组织。

毛泽东最勇敢的探索就是这场试图从自为到自在的革命。但文化革命中的阶级斗争最终丧失了自在的形态(就象改革开放中的阶级斗争迄今为止从未达到自为的形态一样)。这个哲学家比其他一切唯物主义者更强调主观能动性。他仍然把上层建筑(这次先是思想文化,再是政治秩序、企业管理、法律、教育等等)当作矛盾的决定方面。毛似乎从未真正相信“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在他那里,人——或者是人的阶级意识,或干脆说掌握了革命学说的群众——才始终是最活跃的。但上层建筑之所以发挥作用,恰恰因为其漫长的“相对静止”。除了艺术稍微活跃些之外,国家、法律,特别是伦理及其扎根其中的文化传统都属于上层建筑中最保守的部分。无产阶级最终落后于“无产阶级意识”。无产阶级的意识和存在仍然不相统一。除了躁动的青少年、反叛者或天然喜爱激进者,即使是“群众”,即使是曾经的革命者,谁会指望国家秩序与生活伦常不舍昼夜地变动不居呢?凡人的生活是建立在一些常驻不变的东西上的,而唯物辩证法其实是讲运动的哲学里最尊重常识的一种。

 

三、新矛盾论与重新到来的旧矛盾——发展毛泽东的哲学,观察后毛泽东时代的状况

改革开放时期对毛泽东矛盾论的态度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改革开放的路线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当然不是放弃了矛盾论,而是改变了对主要矛盾的判断。八大的路线得到了恢复,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中,看起来是生产力重据矛盾主要方面,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例如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回归),实际上可以刺激生产力的提高。而在“生产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对矛盾中,欲望无疑占据着主要方面的地位。

另一方面,新时期对矛盾论的运用极为有限,以至在教条主义声名扫地的同时,经验主义的片面性大行其道。由于对《实践论》的阐发为非毛化和改革开放提供了最正统的论证,《矛盾论》的权威相对有所削弱。《实践论》与《矛盾论》本非割裂。前者谈及“理性认识”的地方,实是指涉《矛盾论》。对经验主义 (即局限于《实践论》中“感性认识”的阶段)的克服,尤其要依靠《矛盾论》。没有矛盾论的实践论,其实就是经验主义。“摸着石头过河”是这方面的典型表述。

在历史与政治思想方面,矛盾论的缺席也让各种版本的政治形而上学以及历史终结论纷纷登场。在阶级斗争学说淡出的同时,阶级分化渐渐回归了。不去直面真正的“新生资产阶级”或许是因为缺乏勇气。但同时也是因为,抹杀矛盾论之后,必定丧失处理阶级关系的正确方法,要么是被有意忽略但日益坚硬的阶级敌对,要么是折衷主义的和稀泥。

后毛泽东时代对矛盾论的回避有种种原因。将矛盾论理解为“仇必仇到底”的“斗争哲学”,又进一步理解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源头,应该是其中最重要的。现在是时候发展矛盾论,并以之分析时代状况了。

矛盾论有两点需要补充或发展。

首先,必须在正确理解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的前提下,补充斗争/同一之间的尺度这个关键环节。

矛盾论的提出是为了解释事物的运动和静止。辩证法以及其它一些哲学流派认为,一切皆流、无物常驻。事物的存在与同一是相对的、暂时的,生灭与变化才是绝对的、永恒的。辩证法并非一味主张变化。辩证法的完整真理是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统一。矛盾论将此进一步解释为,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但事物的真理并非仅有矛盾的斗争或同一,斗争与同一的那个高阶的统一性,才是矛盾论真正的精髓。列宁指出,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本身也是相对的,换言之相对性之内就有绝对性(《谈谈辩证法问题》)。换成矛盾论的语言,斗争性与同一性彼此不是斗争的,同一性之中就包含了斗争性。强调运动的绝对性不是排斥静止,而是说在所谓静止中也能观察到运动、也必须思维运动。换言之,未必依靠剧烈的变动才能证实斗争性。绝对与相对、或者运动与静止不是两个阶段,而是观察同一个事物或同一个状态的两种方式。这两个观察方式应该同时具备,这才叫高阶的统一性。

但斗争与同一之间的那个高阶的统一性,在矛盾论那里没有得到更多的表述。相信“天地之间,唯动而已”(《体育之研究》)的毛泽东在哲学立场上倾向于强调运动或斗争的绝对性胜过静止或同一的相对性。绝对胜过相对,这在哲学上是彻底的,本无所谓错误(佛家叫“胜义谛”,更殊胜的真理),但在对具体事物运动的判断上,就有一个以什么具体的方式去“统一”斗争与同一的问题,即对同一个事物,如何同时观察到运动(斗争)的与静止(同一)的问题。由于哲学没有佛家双运-并观的工夫,对斗争与同一的观察,就只能落实到具体变化过程的不同阶段。例如只能通过渐变或量变去把握相对静止,通过生灭或质变去把握绝对运动。

唯物辩证法只笼统说运动与静止是“统一”的,而没有一个合适的概念去表达特定的“统一”方式。在这一点上,矛盾论或可向“斗争哲学”的祖师爷赫拉克利特再学点东西。赫的哲学不是只有斗争或流变,还首先提出了流变的“度”以及在具体情况下把握这个度的“逻各斯”(这里可理解为对情况的把握和盘算)这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可以作为应用性的关键概念,补充到矛盾论中去。中国古代辩证法的典范之作《周易》所说的“时”、“位”,大体也是类似的意思。如依佛家,住(静止)或不住(运动)均属两边,不可执着,当以方便为要。这些对辩证法或矛盾论都是很有教益的。如果矛盾论缺乏尺度或时机意识,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就容易发生偏差、失去耐心,把仍处于相对静止(矛盾同一)阶段的事物判断为表现出绝对运动(矛盾斗争),主观主义地推动事物的发展或解体,导致错误。如果辩证法变成了“唯动主义”,矛盾论作为辩证法的一个形态就会变成“唯斗争主义”。这就是落到了与“住”相对的另一边:“不住”那里去了。

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真理,比提倡“仇必和而解”的“唯住”、“唯静”、“终结”说高明,但终究不是最高真理。

第二,要重视复杂总体中的多对矛盾状况,要注意高阶矛盾。

单纯的过程只有一对矛盾,但复杂事物的总体中,则并列了多种矛盾。主要矛盾的学说,以及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矛盾的学说,就是为了处理复杂事物的多对矛盾的。虽然毛坚信在多种矛盾中必定有一对主要矛盾,但有时情况太复杂,导致主要矛盾论很难坚持。刘少奇名声不好的“矛盾交织论”就是对主要矛盾论的放弃。即使毛本人,在面临复杂局面时,有时也很难找出主要矛盾。例如著名的《论十大关系》,讲了十对矛盾,而毛在那里只运用了矛盾的同一性(两方面的相互依存)以及矛盾主次要方面的转化学说,但没有指出“主要矛盾”。

更重要的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转化关系。毛泽东的 《矛盾论》对矛盾主要方面次要方面的转化讲得多,但对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转化讲得就比较少。其实后者是更居先的。中共路线的大变化,其根本前提就是不同历史时期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的转化。

不过,矛盾论仍有办法弥补这个缺陷。因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也构成矛盾。《矛盾论》点到了这层意思,但没有展开:“各对矛盾之间,又相互地成为矛盾”(《毛选》,卷一,页327)。矛盾之间的矛盾,可谓“高阶矛盾”。低阶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的关系,就是高阶矛盾之主次要方面的关系。现有的《矛盾论》特别注重在特定条件下,矛盾主次要方面的转化。此论点经过拓展,其实就是特点条件下,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间,也会相互转化。

以上尝试补充或拓展矛盾论,希望据此判断当前的时代状况。

当前的形势总体极其复杂,且处于持续变动之中。虽然执政者仍以“生产力与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的矛盾”作为主要矛盾,也承认大量的其它矛盾积累和激化。从政治上说,其中最突出的是社会中普遍出现的阶级矛盾和部分地区的(与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民族矛盾,以及各种国际矛盾。

对这些新的阶级矛盾,首先必须正视。早就出现了毛所谓的“阶级关系的新调度”。其次一定要懂得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抓住特定区域、特定形势下的主要矛盾。即使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生产力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仍是普遍的主要矛盾,也不能排除在特殊的历史阶段,在特殊的地方、区域、部门,在特殊的形势下,主要矛盾转化为其他矛盾——例如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或国际矛盾。对于阶级矛盾也要进一步分析。当前,城市小资产阶级,工人、农民、民族资产阶级,其名虽可照旧,但对应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更不要说出现了新的买办资产阶级、官僚资产阶级,也许以后还有新的地主阶级。所有这些都会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活动、思想形态与政治要求。如何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内予以回应,是当前的政治主要问题。

无产阶级先锋队本是按照无产阶级意识定义的,现在执政党与其它阶级之间的代表状况发生了变化(阶级与其代表者之间,阶级意识与阶级实存之间,又是两对重要的矛盾)。面临所有这些复杂情况,只能依靠辩证法、掌握矛盾论。要把握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把握同一、斗争以及对抗之间的度,把握矛盾的主次要方面。

虽然还有其他矛盾,但对于这个大历史时期的总体状况来说,总矛盾无非是人与自然的矛盾(生产力,环境状况)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生产关系、阶级、国际、民族等待)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之间的关系,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一样。主要与次要之间,会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转化。解决人与人的矛盾,不必然取决于生产力。

对于政治(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矛盾)来说,即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和共和国来说,主要矛盾当然是阶级矛盾。唯一的内政仍然是人民内部的对立统一。问题仅仅在于以什么方式解决这个矛盾。是人民民主专政或者社会主义国家,还是以无产阶级专政或小资产阶级大民主或无政府主义等方式毁灭国家。

这是国家本身的常变问题。辩证法不会相信历史终结在任何地方。任何政体,国家,阶级及其专政,都会灭亡。但上层建筑处于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之内,决不会孤立地灭亡。上层建筑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主要方面决定经济基础,这仍然是改革开放的辩证逻辑。在无产阶级专政下不断革命和在人民民主专政下不断改革,都有赖于上层建筑本身的活跃性。上层建筑仍需进一步分析。它也是常变的矛盾统一体。阶级矛盾、文化艺术、经济政策、党的方针等等要同人民、国体、法律、伦理以及文化传统区分开来。前者是冲突的、活跃的、变动的,后者是统一的、稳定的、保守的。国家本身的辩证法在于,正是在同那些毁灭性因素的斗争中,国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其不灭亡。毛泽东说过,团结与斗争相反相成。正是国家内在的阶级矛盾以及其它矛盾,赋予此共同体以持久的活力。

 

(2013年12月,草于毛泽东诞辰120周年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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