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从排他的《宪法》到包容的《宪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947 次 更新时间:2008-07-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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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最引人注目的一个议题就是修宪。修宪虽有六处修改,焦点有三:一是把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并确定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是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把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应当承认,上述三个方面的修改都是重要的局部改进,基本从法律上否定了把中国拉回到计划经济和全民专政的极左时代的可能性,对此应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这些修改仍然没有触及到这个《宪法》的排他性的本质。

这次修宪把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与1975年《宪法》把活着的人物写进《宪法》并规定某人的接班人地位相比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做法仍然有其内在的矛盾。它可能意味着在此次修宪之前邓的理论是违宪的,至少指导中国领导人的邓小平理论曾长期没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宪政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法律只应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不能规定人们接受某种思想的指导。一部完善《宪法》的标志是一切主义、一切思想和一切人物从《宪法》中彻底消失。因为《宪法》对任何主义、思想、人物的独尊都意味着对其它的主义、思想和人物的排斥,对思想、信仰和言论自由的否定。

中国这次修改《宪法》只是使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略有提升,从现行经济体制的"必要补充"变成"组成部分"。然而,《宪法》仍然没有明文规定私有财产同样不可侵犯。没有这样的规定,就为各级贪官继续敲诈私营企业中饱私囊开了绿灯,从而使《宪法》对私营经济地位的提升大打折扣。这样的提法对私营经济有某种公开的歧视性和暗含的排斥性。当然,可以理解,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制订的《宪法》中,请回它曾经并且仍然视为万恶之源并发誓要加以消灭的私人财产权和私营经济,其要克服的心理障碍是多么的巨大。不仅如此,《宪法》继续规定坚持马列主义和共产主义,而其基本宗旨就是消灭私有财产和私有制。一方面要坚持前者,另一方面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私营经济,这是一个势难两全的任务。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私营经济占多少份额是人民通过运用自己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所形成的。《宪法》应该突出对个人的财产权利的保护,而不能规定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两者之间的比例。由《宪法》来对经济制度作排他性的规定,必然堵死民间自由发展的空间,钳制人们对财产权的自由运用。一部《宪法》只能规定公民有什么样的经济权利和自由,不能规定作为这种权利和自由的产物的经济制度。

这次修宪,实际上是对1982年的《宪法》的第三次修改。一次是在1988年,一次是在1993年。中国共产党自1949年以来已制定过4部《宪法》。全部加起来,等于《宪法》变动超过七次。50年来平均每七年《宪法》就变动一次。这样频繁修宪,与执政党对法律和依法治国的理解是分不开的。在中国,执政党把《宪法》和法律看作是其自身意志的体现。按照当局的界定,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治理国家。这样,党及其领导人的意志发生变化必然要反映到《宪法》和法律中来。因此,只要《宪法》仅仅体现的是变化不定的意志,这样的《宪法》肯定还要频频修改更换。只要《宪法》仅仅反映一个政党的意志,这部《宪法》就必然是排斥其它意见的《宪法》。所以,每次修宪都无全国性的自由公开讨论。按照这样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本质上还是在按照领导人不断变化的意志在治理国家,其可取之处大有疑问。

到目前为止,对《宪法》所作的修改,都没有触及中国现行《宪法》的根本弊端,那就是:一是《宪法》对不同的信仰、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政见和基本人权具有巨大的排斥性;二是没有设立违宪审查机构。而这两个缺陷又是密切牵扯在一起的。《宪法》序言中的许多概念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对任何违宪行为的审查都成为不可能。例如,我们不能指望违宪审查部门来解释什么行为合乎邓小平理论与否。一部合乎宪政精神的《宪法》只能是开放的、包容性的《宪法》,只能是规定政治程序而非规定谁执政这样的政治结果的《宪法》。排他性的《宪法》必然制造对立与仇恨;保证谁执政的《宪法》就像保证谁赢得比赛的游戏规则一样完全无公平性可言。以《宪法》来保护某种主义、思想、人物和政党的特殊地位是完全违背宪政的平等、包容和开放的精神。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宪政之路就在于实现由排他性《宪法》到包容性《宪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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