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座谈会有一份参考文件,题目叫做《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建议》。这里的“非公有制经济”,实际上指的是民有经济。我认为,把民有经济称为“非公有制经济”,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必须为它正名。
“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概念是从“公有制经济”而来的,而公有制则是在斯大林主义影响下,在中国被误用了半个世纪的错误的概念。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是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级形式,它最终将提高为国家所有制。我们实际上完全承袭了这个错误的说法,与苏联有所不同的是,我们的公有制形式,还有城乡集体创办的企业,也被称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些概念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对于公有制这个概念,于光远同志早就论证过,应当叫社会所有制。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所有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应当是劳动者在企业中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种生产方式。而国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完全被国家垄断,劳动者并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他们的工资,只不过是出卖劳动力的代价。他们在企业里的地位是雇佣劳动者,而不是企业主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实际上国家剥削劳动者的一个遁辞,一件掩盖剥削的外衣。
为什么马克思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的观念到了苏联中国便变了样子呢?这主要是由东西方的文化差异所造成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于经历过三大革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欧洲,三大革命把社会从宗教神权和封建王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性、个性、人格独立、个人自由得到充分的宏扬,人成了大写的人。马克思主义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以解放全人类为宗旨,包括每一个具体的人,“要不是每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即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描述里,总是突出两个概念,一个是联合,另一个是个人。如“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在自由集体劳动的条件下,“实现个人所有权”;构成未来社会的,“将是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的联合体。他们甚至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概括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可见,在他们那里,公共是和个人统一的,是个人的集合体,是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
而在苏联中国等东方国家,既没有经历过启蒙思想的洗礼,,又没有经历资产阶级经济革命,整个社会仍处在封建专制主义的笼罩之下,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这种文化环境里熏陶成长的革命家,在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就必然会以东方专制主义的目光和心态,去审视在西方土壤上生长起来的思想观念,使马克思主义扭曲变形。不但在生产方式问题上,而且在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等问题上,也都渗透了专制主义的色彩。因此,他们在取得政权之后,不是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去发展资本主义,宏扬自由、民主、平等、个性等现代观念,肃清封建专制主义,而是急急忙忙去建立虚幻的社会主义,结果诞育了20世纪的历史怪胎:社会主义其表而专制主义其里的畸型社会。把国家所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便是这个畸型社会里的畸型经济理论。
在我国的文化传统里,个人和公共是绝对对立的。人们把“公”等同于国家、政府,个人则是与“公”对立的“私”。如古籍里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等,都把王家的田称为“公田”,老百姓个人的田则叫做“私田”。孙中山说得更清楚:“公有即为国有,国为民国,国有何异于民有。”可见,传统的观念一贯把公和个人对立起来。以这样的思维方式去接受马克思主义,怎么会不变形呢
由以上分析可以了解,根据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的“公”,乃是个人的集合,没有个人就谈不上公有。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是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在一个社会所有制的企业里,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形态是公共占有、联合占有,任何个人都无权支配;生产资料的价值形态则分别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有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就有了成为企业主人、以至国家主人、社会主人的经济基础。而在苏联和中国,却绝对排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有一个官方文件甚至明确规定,群众集资创办的企业,只有创办者放弃生产资料所有权,才可以被承认为公有制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就更不用说了。劳动者在企业里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就不可能成为企业的主人,也就不具备成为国家主人、社会主人的经济基础。苏联破产的最深层的原因,就在这里。
对公有制的理论扭曲,就使“非公有制”这个概念成了问题。把民有经济说成是非公有制经济,完全 歪曲了民有经济的真实面貌。事实上,按照上述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概念,许多民有企业在公有化的道路上,已经走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前面了,特别是一些实行职工持股的民有企业,已经开始实现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结合。即使是股份公司,也比国有企业更符合于马克思所说的过渡点的特征。因为国有经济的股份公司由于国家掌握多数股份,仍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割不断与国家机器紧紧相连的脐带,因而作为向公有制转化的过渡点,远不如民有经济的股份公司。(附带说一下,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股份制是向公有制转变的过渡形式,不可能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不会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从两类股份公司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民有经济比国有经济更有条件走上公有化的道路。民有经济目前包括三种类型:实行职工持股,已经走上公有化道路;实行股份制,开始向公有制过渡;私有企业。在这三种类型的民有企业中,前两种都比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更接近于社会主义。即使是私有企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营者为求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也必然会改变生产方式,趋向公有化。而且,由于没有国家政权的控制,没有党管干部的羁绊,在市场经济不断趋于完善的情况下,将比背负着沉重包袱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更快地实现公有化。
因此,就总体来说,民有——公有是迈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康庄大道。用“非公有制经济”来概括民有经济,不但在理论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而且在实践里也必然会使民有经济受到歧视、排斥,这种现象二十年来已经屡见不鲜。现在应当改变传统观念,为所谓的“非公有制经济”正名,还它“民有经济”的真相,使民有经济能名正言顺地占据主体地位,向着社会主义公有化的方向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