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鹰:乞讨权是一种什么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45 次 更新时间:2008-07-23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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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只手举起来:为乞丐争取乞讨权!

人们以密集的言语,就乞丐问题表达着自己的人权观。占优势的是主张乞讨权的一方。这是我在媒体上看到的情形。

主张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保障人权首先要保障生存权,特别是保护弱者的生存权。对于乞丐,就应该保障它们的乞讨权。

站在乞丐利益一方的人们,很显然已经把争取乞讨权当作是一项推进中国人权保障的正义事业,并似乎认为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在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具体应用之一,就应该是确认乞丐的乞讨权。

尽管有人试图对“乞讨权”这个提法表示疑问,但由于缺乏那三千只手所呈现出的道德优势,因而这种疑问也不是那么坦荡,不免让人听起来是隐约的窃窃私语。

其实,如果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以人权为旗帜争取乞讨权,难免不是一种可悲的“洞见”,也难免不是一种迷妄的道德勇气。

最核心的问题是:到底是应该为乞丐争取做人的权利还是为他们争取做乞丐的权利,到底是应该为乞丐争取乞讨的权利还是为他们争取不乞讨的权利?

  

为乞丐争取乞讨权的人们是不是觉得:乞丐除了现在做乞丐以外,还要做终身的乞丐,以至于要为之摇旗呐喊,争取给他们颁发一张做乞丐的“权利保障书”?

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应该是人人平等享有。那么,为乞丐争取乞讨权,实际上也就是等于为每一个公民争取乞讨权,也就是等于为争取者本身争取乞讨权。

这是不是很荒谬?

为什么很荒谬?是因为争取者本身并没有把乞丐当作平等的人看待,潜意识里就想固化一种差别意识,一种不平等意识:“我们是人,乞丐是乞丐。”

表面上,争取者是为乞丐争取乞讨权,实际上是在争取自己相对于乞丐的不平等权,争取一种歧视乞丐的权利,争取一种推卸本应肩负起来的、对于乞丐的社会责任的权利。

乞讨权是“丐权”,不是人权。所谓“丐权”,就是不平等的人权。因为这种权利是以丧失更多的权利为代价的。如果乞丐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他就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丧失了受教育权,就等于丧失了和正常人起点平等的权利。乞丐事实上还丧失了选举权(以常识判断,肯定没有人通知乞丐参加选举),当然也丧失了被选举权。如果怀孕了,她无法休法律意义上的产假。他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上班和下班,不存在8小时工作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双休日,不存在最低生活保障。

他们享受了正常中国人还不享受的“迁徙自由”,但正常的中国人都不愿意要这种自由,因为这与其说是迁徙自由,不如说是流浪自由。

乞讨权的意义是负面的,它只是认可现实,却不致力于改良现实;它认可了社会的伤口,却没想让这伤口愈合。

如果以争取乞讨权的方式来表达我们的同情,这种同情是苍白无力的。

乞讨权是如此简陋,以至于它把人还原成只能苟且偷生的生物。

“生存权第一!”有人会说。是的,人首先必须活着。如果饿死了,那就是死人,死人不是人,当然也不存在什么人的权利。但是,乞讨权并不必然保障人的生存权。靠乞讨得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时多时少,有时甚至没有。如果连续几天乞讨不到任何财物,他的生存就存在问题。或者,即便他收益稳定,如果有一日他身患重病,连续几日不能乞讨,他就可能病饿而死。生存权在哪里?

再者,“生存权第一”这个口号也大可质疑。当年凤阳小岗村农民吃不饱饭(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冒死订立包产到户的合同,争取经济自主权,对他们来讲,此时是经济自主权第一。拿乞丐来说,如果他辛苦讨来的财物被恶人抢走,他就难免忍饥挨饿,对他来讲,此时是财产权第一。

生存权属于罗斯福所主张“四大自由”中之“免于匮乏的自由”,后来这“四大自由”又被写进《联合国人权宣言》。“免于匮乏的自由”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由谁来保证人们“免于匮乏的自由”。这已经由罗斯福新政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国家干预。国家应该终止原来那种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政策,放弃原来的“守夜人”角色,放弃类似于丛林规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肩负起国家宏观调控的责任。

具体到乞讨权问题上来,应该明确,最关键的不是争取乞讨的权利,而是要争取不乞讨的权利。国家要制定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把乞丐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保障乞丐不依赖乞讨而能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

乞讨权解决不了乞丐的问题。因此,不要以争取乞讨权保障乞丐生存权,而是要以争取完善的社会救济权来保障乞丐生存权。因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三千只手举起来:为乞丐争取社会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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