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遗产税为何嘘声一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25 次 更新时间:2013-11-25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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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近期,因为有媒体传言说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一次讲座上透露——遗产税征收将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而使“遗产税”成为舆论关注的热词,并迅速串红、引发了关于遗产税该不该征,以及如何征收的观点交锋与舆论攻防。虽然几日后刘桓先生就在国务院参事室网站上公开声明,从未就“遗产税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接受过采访。但是,开征遗产税留给社会的追问与疑惑显然还再继续,并未因为刘桓先生的声明而退出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视野,争论还在通过新老媒体的发声在继续发酵和推波助澜。

遗产税反对者依然在搜集有利于自己理论的理由和论据,赞成者也毫不示弱,同样在寻求赞成的根据与理由。然而,尽管反对者的理性或非理性的声音都很大,几乎淹没、遮蔽了赞成者的争辩,但冷静地看,双方的理论与理由,都存在致命的立论缺憾,显得力不从心,底气不足。大有自说自话,甚至“鸡对鸭讲”的尴尬与纠结。笔者以为,这种场面的形成,主要是因为:

首先,不论是遗产税的反对者还是支持者,双方都混淆了一个核心问题,即把遗产税该不该征的问题等同于能不能征,或者如何征、怎样征的问题。

事实上,遗产税该不该征的问题,无疑是一个税收道德问题。“应该征”意味着遗产税符合税收道德价值和原则,征纳两利。终极来说,“应该征”论者一再告诉社会的核心观点是,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在一般情况下,遗产税征收不应伤害一人地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唯有在征纳冲突、不可两全的情况下,至少要做到可以增进绝大多数人的福祉总量,并对受伤害者给予足够的补偿。

具体说,如果开征遗产税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以及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就应该征,因为这种遗产税是符合税收道德原则的。或者说,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是“把纳税人当人看”的,是“使纳税人成为人”的,是征得纳税人同意的,是符合纳税人税收意志的,是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那这种遗产税就应该开征。相反,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不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是非人道非自由的,是不“把纳税人当人看”的,是不“使纳税人成为人”的,是未经纳税人同意的,是违背纳税人税收意志的,是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那这种遗产税就是恶税,自然应该拒绝和反对。

同样,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符合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有助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有助于促进代际公正和平等,有助于增进代际之间的福祉总量,这种遗产税自然应该征收。相反,如果一国的遗产税开征违背了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无助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无助于促进代际公正和平等,无助于增进代际之间的福祉总量,这种遗产税就是恶税,就不应该征收。

毋庸讳言,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方才能够谈论遗产税如何开征,怎样开征等技术性问题。而且,技术性要素的欠缺与不完善,以及客观环境、发展阶段、征管技术手段,等等论据,都不应作为应该不应该征收遗产税的理由和根据,仅仅只能作为能不能顺利实现征收的理由和根据。试想,如果遗产税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民意基础就不坚实,税权监督不到位,税权滥用现象大面积存在,“取之于民”的不能很好地“用之于民”,用之于民之所需,既不符合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又不符合公正平等的根本原则,自然也就无法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无助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无助于促进代际公正和平等,无助于增进代际之间的福祉总量。因此,不但其本身是不符合税收道德原则的,而且其开征就如同实施打劫。

显而易见,关于遗产税该不该的争论,本应在这个层面展开和进行。“该不该”的问题与“能不能”的问题,完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此千万不可混淆。一方面,支持者不能用“能不能”的论据和理由为自己辩护。另一方面,反对者也不能用“能不能”的论据和理由为自己辩护。而且,双方都不应用“该不该”开征遗产税的论据和理由为“能不能”开征的观点辩护。

特别是在转型社会逢增税必反、逢减税必喜的社会心理背景下,更应该区分“该不该”与“能不能”的问题。不然,就可能误导民众,引发负面的舆论,自觉不自觉地扮演阻滞中国社会文明转型自然进程的糊涂角色。无疑,不管是反对开征一种新税种,还是支持开征一种新税种,这种公共理性是每一个言说者都必须守候和坚守的。

其次,理论上讲,遗产税虽然具备调节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功能,有助于遏制贫富悬殊的社会不公问题。但就贫富悬殊形成的根本原因而言,即就是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未必能发挥调节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作用,发挥遏制贫富悬殊的作用。且不说在初级阶段发展背景下设计或开征的遗产税本身就存在先天性的缺陷,既缺乏广泛的民意基础,又缺乏有力有效的税权监督机制。既不可能完全遵从人道自由的最高原则,也不可能完全遵从公正公平等的根本原则,自然,也不可能完全符合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原则。岂不知,造成中国社会贫富悬殊不公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的张狂与权力的嚣张,及其二者的合谋与勾结。企图通过开征一个税种来化解贫富悬殊的社会不公问题,无异于痴人说梦。

众所周知,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权力的合法性,也就是民意基础。无疑,权力是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分配的前提。如果权力缺乏足够广泛的民意基础,任何权利与义务不仅缺少存在的前提,而且,也不可能做到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的分配。而且,不论是索取还是奉献的利益,严格说来,仅仅是利益而已,无关乎权利与义务。问题或在于,权力的合法性及其民意基础问题,完全受制于一个国家的政体。不同政体下的权力合法性与民意基础是不同的。毋庸讳言,民主宪政制下的权力合法性最大,民意基础最坚实。专制极权制下的权力合法性最小,民意基础最不坚实。

可见,遗产税要真正发挥调节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作用,有助于解决或遏制贫富悬殊的问题,税权的优化和民意基础的广泛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极而言之,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的现实情境中,任何征税都不具备道德上的合法性。因为此时存在的不是有缺陷的税制,就是落后或恶劣的税制。尽管国民可以迫于强制缴纳,必须服从,但毕竟缺乏道义上的支撑。

遗憾的是,以此观之,一切尚未实现文明转型的社会,其开征的所有税种,都存在先天性的道义缺陷,都无法逃脱道德良心的拷问。因为,这些税,所可能增进的福祉,大多只会有助于少数国民,而不是大多数国民或者全体国民。当然,就政府的有无与自然状态而言,再坏的政府,都可能基于自身利益的长期化计较,生产和提供一些公共产品和服务。

最后,遗产税设计和开征的代际公正道德根据意味着,其指向就是富人。问题在于,国家凭什么要向富人征税,而不是向穷人征税?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便不会让富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难道勤劳致富有错,难道死亡就是开征遗产税的理由,难道……?其实,开征遗产税的道义理由,无非公正,主要是为了解决代际之间的不公问题,化解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的问题。

固然,一个人财富的积累,有其个人智力、机遇、努力等因素的作用,而且,这些因素很可能在致富过程中所占比重还不小。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任何人的富裕及其成功,显然都离不开社会共同体这个巨大资源。如果离开这个资源,任何人的富裕与成2功,都可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这个巨大资源,无疑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从一生下来都不可选择地缔结的。而且,每个人不论出身如何,将来富贵如何,为了这个共同体的缔结所做的贡献却是完全相同的。关键在于,富人、成功者的富贵,都是因为借助了这个属于每个国民的共同体——巨大资源。因此,他的富贵显然是比那些贫穷者、失败者更多地借用了这个属于每个国民的共同体——巨大资源。因此,他的收入中显然包含着对那些贫穷者、失败者的剥夺,或者说其中本来就有那些贫穷者、失败者的贡献。因此,本应拿出一部分来回报这个共同体,及其贫穷者、失败者。各种税,包括遗产税,无疑都是一种回报的方式。

道理更在于,遗产税作为一种回报共同体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调节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问题。如前所述,一个人一生的富与贵,显然是因为,他既可能过多地借用了上代人存留的公共资源,也可能过多地借用了当代人共同缔结的共同体资源。而且,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他很可能也过多地占用了下一代的资源。因此,一旦他离开这个世界,就应该将他过多借用这些资源积累的财富中的一部分通过遗产税其它方式返还给这个社会,不能单独留给他的后人。如果单独留给他的后人,显然是不公正的。不仅会扩大当代的贫富差距,也可能加剧代际之间的不公正。理论上,也可能摧毁人类共同体的基础。

由此可见,遗产税尽管在调节代际不公中的作用有限,但也不失为一种手段。而且,这是有道义基础的。面对现实,遗产税的危害,注定不是因为其本身,而是因为现实中开征的遗产税之恶,仅仅具有遗产税的形式而已。或者说,现实中存在的遗产税,很可能是既不符合人道自由最高原则的,也是不符合公正平等根本原则的,更是违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终极原则。

当然,遗产税之所以嘘声一片,更在于它可能带给相关纳税人的“税痛”。这或许是引发社会各界拒绝遗产税的普遍心理,也是此次面对遗产税开征传言嘘声一片的心理动因。道理在于,就“税”是国民财富的一种损失而言,它是一种恶。但这种恶,却显然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没有了这种“必要的恶”,基本的社会秩序就可能不复存在。而且,就“税”是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和履行契约的活动而言,缴纳遗产税也是国民为了交换到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如果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性价比不满意的话,遗产税纳税人完全有理由拒绝纳税。

事实上,遗产税之所以嘘声一片,表面看是因为开征遗产税可能给相关纳税人带来的“税痛”,但根本说来却是因为,当下如果开征遗产税,很可能缺乏足够的道义支持,背离税收治理的最高、根本以及终极原则,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难以很好地履行调解代际之间权利与义务不公问题的职责,并有助于化解当代国民之间存在的贫富悬殊问题。因此,遗产税应该慎行。而且,理性地看,与其将财富输送给不公开不透明的政府任其浪费,倒不如暂时存放在富人那里,让其继续为社会创获更多的新的财富。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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