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苏东:官邸制只能是反腐制度的补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29 次 更新时间:2013-11-2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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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震   苏东  

 

“探索实行官邸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方案中的几个字成为舆论焦点。在腐败案高发的当下,新反腐制度的出台为媒体热捧符合预期,但论及真正的“反腐”,对这一制度的期待不可过度。从制度设计上,官邸制本身就存在一种尴尬。

如果官邸制可以顺利推行,可以抑制的腐败也主要限于如何提高公务员体制中公共住房资产的配置效率。而且,即便要做到这一点也困难重重,一个基本的前提是,拥有相当财权的政务主官不会擅自滥权去配置公共财产。

据决议公布后中国媒体引用智囊对官邸制构想的报道可知,其主要内容是对政务主官任职期间的居住用房按照严格的标准和规格予以安排,当事人一旦离职或升迁,即应该退腾,且不可获得产权。正所谓“铁打的公房流水的官”。参与制定这一制度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还提及要建立领导干部住房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加强对贪腐的惩处、语焉不详的干部住房公开制度以及对官员及其亲属的房产信息加以监控。即便这一切都能做到,是否就能达到预期目标?

此一虞忧完全可以找到类似的现象来作类比。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豪华办公楼、办公室、办公设备超标的案件,官员并没有将这些公共财产霸占归己,但同样是赤裸裸的腐败。而官邸制亦难逃此隐忧。原因很简单,在缺乏前述一整套配套制度的情况下,公共财产的共有属性无疑会被大大放大,补充这恰恰是最大的漏洞所在。掌握相当财政权力的政务主官同样有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如同建造和享用豪华办公室一样,巧立名目地建造装修豪华官邸。从而满足官僚消费的虚荣,即从中获得最大化的享受,这一切非理性的消费作派都是对官邸制剩余收益的攫取。

媒体称,实施官邸制可以作为抑制“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住房腐败”的一项有效措施。这一说法与其说是必然结果,毋宁说是良好预期。如出现上述滥用财政三公经费的情况,出现公共资产的错误配置,国有资产流失就仍是老生常谈。

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包括官员房产方面的腐败问题绝不只是占用公房这一个原因所致。例如,被诸多媒体和汪玉凯引作案例,并用来论证其实行必要性的刘志军案其实与官邸制是否设立并无大什么关系。难道刘志军有了官邸就不贪了?刘志军涉及多达374套房产的行为核心无他,根本在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缺位所致。

而且在房产腐败方面,侵占公房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私拥豪宅,多套来源不明的房产,关联人员代为拥有房产,甚至占据优质房产地段都是一种严重腐败——优质的区位能令房产升值空间巨大,贪官可以从中获取暴利。

必须意识到,良好有效的官邸制一定要在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约束下才会发挥作用。国外实行官邸制的制度条件,无不是在一整套制度条件下才发挥效果。

首先是预算透明,通过严格的拨款和决算,确保每一笔公帑的用途和使用效果,从源头上扎紧公共资金的流向。其次则是财政体制中的严格管控和透明化。再者,则是公务员,特别是政务官财产审计和公开制度。最后才是公众监督以及媒介监督。此外,还有腐败发生后的进一步追惩措施。

而这一切,都是通过从宪法到行政法、从预算法到公务员法的整个司法、行政和公务员制度体系得以严密实施。环环相扣,保证了严格划分公私两个领域。既杜绝了利用公职权力为当事人谋取非正当的住房和其他好处,也防止了可能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关联交易,以从房地产市场上非法套利。而一旦违背这一规则,下场是从此在政坛消声匿迹,因为在竞争性选举制度下,任何污点对其政治生命都是致命的。因此,贪腐的机会成本高昂得无法估量。

这一整套制度设计建立起了硬梆梆的“清廉激励”,政务官不管有什么样的打算,在行为层面只能遵循阳光下的规则行事,因为只有这样其政治行为的收益才有可能最大化。公共财产的共有属性受到了最大程度的削弱,官员从中攫取官僚消费主义享受的机会和动机都被大大抑制住了。

而中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首先财政透明仍在初期尝试阶段。预算决算制度的源头口子仍然扎得不够紧。公务员特别是政务主官的财产公开犹抱琵琶半遮面,尚未有任何地方完整实行。政务主官“出事”后的处理也经常让公众看不明白。此外,由于事实上实行流官制,政务主官并不总是能受到任职地区和各级立法机构、媒体及公众的严格监督。

因此官邸制要达到理想目标,就必须进行配套的制度建设的改革,构建完整的“清廉激励”的责任链条,而官邸制仅仅是这一整套制度中的一个子项而已,而且是上述机制都完成后的一个补充性制度,针对的也仅仅是侵占公房这一种腐败形式。

不可否认,实行官邸制反映了中共试图通过主动推进制度化进程来抑制腐败现象的努力和决心。但实行官邸制只不过是反对官员房产腐败和整体的长征第一步,将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乐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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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英国《金融时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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