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7 次 更新时间:2013-11-19 16:52

进入专题: 黑社会   经济特征   非法控制   非法经济利益  

李林(西南政法)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认定混乱主要是立法及司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规定模糊所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表现为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并从中获取垄断经济利益。为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被扩大化认识,应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法经济利益与非法经济利益,涉黑经济利益与普通违法犯罪所得。

【关键词】经济特征;非法控制;非法经济利益

立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规定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由于立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作界定,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一些正常的经济交往行为、人际交往行为也被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混乱,有被扩大化认识的趋向。为更好地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及探寻正确的认定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混乱

由于立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作界定,且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规定模糊,司法机关仅依据立法的文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进行认定,致使很多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犯罪组织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认定简单化

按照立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须“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据此,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但立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来源作更为精细的规定,犯罪组织获取了经济利益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的认定简单化。具体表现在:

首先,混淆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之间的界限。在笔者收集的6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29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公司的法人,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个体户。他们在正常经营的同时,均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涉黑。他们获取的经济利益并非都是非法经济利益,很大一部分也是合法经济利益。但立法笼统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实践中,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义下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合法获取的经济利益也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

其次,混淆了涉黑经济利益与非涉黑经济利益之间的界限。犯罪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有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控制状态获取经济利益。在6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判决书直接表明犯罪组织非法控制了一定区域或行业的案件有10个,占全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15%;其余57个案件皆因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重大影响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占全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85%。任何多次实施违法犯罪的犯罪组织或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组织都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获取了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立法仅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没有准确界定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只要犯罪组织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不管获取该非法经济利益的方式,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是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占有的经济利益推定的,司法机关不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合法经济利益与非法经济利益、涉黑经济利益与非涉黑经济利益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的认定简单化,即使是流氓犯罪团伙也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认定的简单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泛化的重要原因。

(二)支持犯罪组织活动认定形式化

犯罪组织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使犯罪组织发展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司法机关在认定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借助于犯罪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及经济实力,将犯罪组织一些正常的业务管理行为,人际交往行为认定为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导致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严重形式化。主要表现为:

首先,依据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推定对犯罪组织的支持。立法没有规定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是需要现实的支持还是只要具有支持的可能性即可,由于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资金,资金属于同类物,违法经济利益与合法经济利益混合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下,因此,只要犯罪组织具有经济实力,不管该经济实力是否已被现实地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活动,全部经济利益都被视为是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对案发前是法人或个体户的3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案发后他们合法经营所得的所有资产被罚没或追缴,这表明犯罪组织的合法资产被视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支持。

其次,片面地将犯罪组织对合法经营的公司的管理行为及人际交往行为认定为对犯罪组织的支持。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是指利用经济利益扩大犯罪组织规模,笼络犯罪组织成员,创设违法犯罪条件等。对一些合法经营公司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正当的业务管理行为、普通的人际交往行为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具有高度的重合性。由于行为主体或行为相对人具有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上述行为均被认定为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例如,6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决认定的支持方式主要有:(1)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2)发工资、统一食宿,请客吃饭;(3)行贿;(4)提供收益分红,工资入股;(5)发过年费、吃年夜饭;(6)帮助犯罪组织成员逃匿,逃避司法机关处罚;(7)为犯罪行为提供工具;(8)提供资金垫付;(9)给被关押的犯罪人员上账,为其家属支持生活费;(10)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奖励;(11)替被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提供医疗费。司法机关依据与犯罪组织往来的外在特征认定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使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认定严重形式化。

综上,由于立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规定模糊,犯罪组织获取经济利益认定简单化,利用经济实力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形式化,致使一些没有利用经济利益现实地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行为,或一些合法、正当的业务管理行为、人际交往行为被认定为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立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或罚金刑,黑社会性质组织被认定后,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将被处以没收财产或判处罚金。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是公司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拥有大量的资金,一旦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被证成,犯罪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将被全部罚没。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混乱导致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涉黑经济利益与非涉黑经济利益之间的界限无法清晰界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此,揭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存在的问题,探讨诱发上述问题的原因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混乱的原因分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混乱的立法原因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概念是思维的一个形态,人们必须先具有关于某事物的概念,然后才能作出关于某事物的判断、推理与论证。[1]特征是事物概念外延的表现方式,厘清事物的特征须先厘清事物的概念,概念不明确,特征当然模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分析,在立法没有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情况下,司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判断不可能清晰。从形式逻辑的角度,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模糊,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内涵和外延就缺少解释的目的性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与其他犯罪组织获取经济利益有何区别,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目的为何,怎样支持犯罪组织活动都不清楚,这就为司法机关恣意判断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同时,立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但立法及司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规定内在的逻辑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缺乏核心特征将各个特征统一起来,各特征具有孤立性,犯罪组织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和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之间认定脱节。司法机关只需要简单地根据法律条文释义单独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2]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被扩大化认识的司法原因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规定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事件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尽管立法或者司法不可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规定一个精确的数额,但司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无须达到特定的规模或特定数额又有矫枉过正之嫌。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没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凡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都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该会议纪要也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作进一步的限定,只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不管该经济利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是涉黑经济利益,这就为司法机关将合法的经济利益纳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上述座谈会纪要将“支持犯罪组织活动”规定为:“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的支出等。”对一些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利用违法犯罪所得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并使犯罪组织发展壮大”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并无疑义。但对一些涉黑的公司,公司既组织合法生产经营,又有部分员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具有双重性;公司员工既参与合法生产经营,又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公司员工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公司员工收入既可认为是正当的工资、分红,又可视为是公司对员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犒赏。管理人员在纠纷中受伤或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这既可视为公司对员工的关照,也可视为犯罪组织对犯罪成员的笼络。由于公司员工身份和管理结构的双重性,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与合法获取的利益混同,公司正当的经营管理行为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行为在外观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当公司员工涉黑时,一些正当的经营管理行为、人际交往行为被认定为支持犯罪组织活动。

实际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色,很多普通犯罪组织,特别是一般犯罪集团都存在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行为,如贩毒集团用毒资购买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枪械、招募运输毒品的人等。因此,利用违法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并不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司法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除了判断外观的支持行为外,还须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目的性角度进行考量,以期将普通犯罪组织中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行为排除在外。在立法没有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情况下,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支持犯罪组织活动须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等特征。因此,上述会议纪要形式化地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致使司法机关扩大化地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使一些本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一般犯罪集团或流氓犯罪团伙被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混乱的刑事政策原因

立法为了适应生活,刑法必须保持一定开放性,刑法不是铁板一块,司法者适用刑法时必须进行适当的解释。“刑法文本的意义不是由其作者即立法者决定的,而是由处于不同境遇之中的解释者和刑法文本的互动作用所决定的。所以,解释的任务不是消极地复制文本作者的意思,而是进行一种积极的‘生产性’努力。”[3]司法者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其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律适用的目的就决定了其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生产性加工的结果。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是司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4]司法者在适用刑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时就必须服从于该目的。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意味着除公安机关追缴、没收黑社会性质的违法所得及违禁品外,凡是有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其他合法经济利益也将被司法处置,因为只有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法资产才称得上彻底。为此,司法者可能扩大化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范围。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营经济迅猛发展,但由于政治及经济体制改革没有跟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民营经济在夹缝中前行。受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及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的羁绊,为获取经济利益,一些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越轨的方式争取发展,很多民营企业的第一桶金可能有非法的成分或者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例如,信贷紧缩背景下,一些民营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同时,又从银行套取贷款发放高利贷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后又通过各种复杂的手段掺杂于合法生产经营中。合法生产经营与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织或者交替进行,以至于难以厘清哪些财产是合法经济利益,哪些是非法经济利益。

一些民营企业依靠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非法经济利益在犯罪组织名义下最终投入了企业生产经营,这符合“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外观特征;当发生生产经营纠纷时,企业主又使用暴力解决,这符合“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外观特征。经济利益属于同类物,个案中难以厘清投入合法经营的经济利益和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经济利益是合法经济利益抑或非法经济利益,在彻底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刑事政策影响下,司法机关并不区分哪些是合法经济利益,哪些是非法经济利益,直接将获取经济利益等行为解释为以黑护商或者以商养黑,从而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彻底消灭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是司法机关扩大化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重要刑事政策原因。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不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就陷入疑难。在立法机关尚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界定的情况下,司法应将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通过非法控制特征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为此,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表现为如下两点:

(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状态

任何危害行为入罪都是因为行为具有独特的危害社会的方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是因为危害行为具有区别于其他个罪的特性。立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规定了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结构组成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经济利益的方式,它们不能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社会的行为特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虽然能够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社会的行为方式,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口袋罪,它是将犯罪组织成员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拼凑后再证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是一个表象的名称,实质是犯罪组织成员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但这些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单独定罪,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也不能征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特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须在一定地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对其他犯罪而言,只要有具体的危害行为,即使造成了重大影响,不管是否形成非法控制都应构成犯罪。因此,仅只有形成非法控制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个罪的显著特征,犯罪组织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地域或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

“从1997年修订刑法时的情形看,当时普遍认为我国尚不存在国外那种较为成熟、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存在黑社会组织的雏形或初级形态,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目的是想把黑社会组织扑灭在雏形和初级形态,防止其坐大,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坐强是通过扩充犯罪组织成员,稳定犯罪组织结构,扩大违法犯罪活动规模等方式实现的,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凭空扩大,须以一定的经济实力作支持。“财力是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有了钱,才能豢养徒众,购买武器装备。财力决定黑社会组织的规模和实力。”[5]根据国外的研究,典型的黑社会组织都会利用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中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还不够,必须是这种经济实力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6]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后,犯罪组织就利用该经济利益扩大犯罪组织规模,笼络犯罪组织成员,有组织地实施更严重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以形成非法控制。因此,斩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链条的有效路劲就是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

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就是犯罪组织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过程。不管犯罪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所得的利益抑或合法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发展壮大,只要支持的犯罪组织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该支持行为就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如果支持行为没有使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就不应将支持行为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为此,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支持犯罪组织活动须以非法控制作为统合性标准,并以此判断诸如请客吃饭、发工资奖励、购买犯罪工具等行为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反对仅以与犯罪组织有经济往来或利用经济利益购买犯罪工具等就直接认定对犯罪组织活动有支持的做法。

(二)通过非法控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终目的,它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手段。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是谋求形成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成为恐怖组织或其他政治组织。为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一般犯罪集团也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为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应限于通过非法控制状态,否则,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与一般犯罪集团就难以区分。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除具有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的特点外,还须具有从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的状态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特点。如果犯罪组织没有从非法控制状态中获取垄断经济利益,即使犯罪组织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非法经济利益也不是涉黑经济利益。

通过限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厘清涉黑经济利益与一般违法所得之间的界限,防止司法机关将一般违法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视为涉黑经济利益,进而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范围。例如,某卖淫组织在某地开设多个卖淫场所并获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尽管卖淫组织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但该经济利益不是通过非法控制卖淫市场获取的,而是直接通过组织卖淫获得的,因此,获取该经济利益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不能将该犯罪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综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表现为:犯罪组织利用违法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并获取非法垄断经济利益。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

根据上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界定,为避免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认定简单化,形式化,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被扩大化认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的认定

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来源于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为此,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须具有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

如果向已经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犯罪组织提供经济利益帮助其发展壮大,认定具有支持犯罪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应无疑问。但有些行为人在支持犯罪组织时犯罪组织尚未形成非法控制状态,为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支持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犯罪组织针对不特定或多数的人实施了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实践中,判断主观罪过真正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司法倒推,即根据客观危害行为,以社会生活经验为标准,倒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组织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内针对不特定或者多数的人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易于对该区域或行业内的人造成心理恐惧,抑制他们的行为并形成非法控制。犯罪组织向不特定或多数的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就证明行为人具有在该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因此,只要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时明知犯罪组织针对不特定或多数的人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就证明行为人具有支持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

例如,对定线客车线路经营者施用暴力行为驱打其他非定线客车经营者的犯罪组织,由于定线客车经营者对该线路具有垄断经营权,非经批准的客车不能在该线路载客。如果非定线客车司机在该路线上载客被定线客车司机殴打,就不应将该犯罪组织认定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因为,犯罪组织合法地控制了运营线路,暴力行为仅针对特定少数的“非法营运者”,犯罪组织没有非法控制线路的目的。

(二)支持犯罪组织形成非法控制的认定

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主要表现为将经济利益用于扩大犯罪组织规模,笼络犯罪组织成员,使犯罪组织表现出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的态势。认定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形成非法控制须从实质上进行考虑,不能以形式上与犯罪组织有经济往来、帮助行为、吃喝等认定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为此,必须划分以下三个界限:

第一,合理划分犯罪组织正常消费与利用犯罪收益笼络犯罪组织成员之间的界限。犯罪组织犯罪后,犯罪组织成员之间会有一些消费行为,如吃喝玩乐、吃年夜饭等。不能认为犯罪组织成员之间有集体消费行为就认为犯罪组织是在利用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笼络犯罪组织成员,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界定犯罪组织正常消费与笼络犯罪组织成员的关键是看犯罪组织是否具有利用犯罪组织成员的兴趣爱好发展壮大犯罪组织的目的。如果犯罪组织利用犯罪组织成员的爱好组织吃喝赌博等消费行为煽动犯罪组织成员进行犯罪,就可将集体消费行为认定为笼络犯罪组织成员,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否则,只能将其视为一般集体消费行为,不能视为支持犯罪组织活动。

第二,划分公司职务行为与公司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之间的界限。在公司员工涉黑案件中,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公司还为员工发放了工资,不能以公司员工涉黑就将员工所属的公司认定为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只有员工为公司利益利用职务行为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才能将公司视为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如果员工不是为公司利益,也没有利用职务行为,就不能将公司为管理人员发放工资,提供工作条件等行为作为公司对犯罪组织的支持。

第三,合理划定支持犯罪组织资金的界限。用合法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虽有利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壮大,但不能将合法财产源头的所有资金或合法企业的所有经济利益都视为对犯罪组织活动的支持,都视为涉黑财产,否则,会导致“一黑俱黑”的效果。以合法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只能以出资的数额认定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因为,出资的多少只取决于出资的状况,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还将继续出资前,从证据上只能以出资额度认定对犯罪组织的支持。如果将出资源头的所有资产都视为是对犯罪组织的支持,会导致合法的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可能泛化的结果。同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犯罪所得“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如果犯罪所得已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相混合,则应在不影响冻结权或扣押权的情况下没收这类财产,没收价值可达混合于其中的犯罪所得的估计价值。”因此,当部分合法财产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时,司法机关只能将支持的部分认定为涉黑资产,不能将没有用于支持犯罪组织活动的合法部分认定为涉黑资产。

(三)获取非法垄断利益的认定

犯罪组织已经形成非法控制并不表明犯罪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都是涉黑经济利益,易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并不都涉黑,只有从非法控制状态中获取的经济利益才是涉黑经济利益,获取该经济利益的行为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如果犯罪组织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不是通过非法控制状态获取的,该经济利益就是一般违法犯罪所得,就不能将获取该经济利益的行为用于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例如,犯罪组织组织卖淫、发放高利贷,为放贷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组织控制了借贷市场,谋取了非法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是通过非法控制借贷市场获取的,这些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但组织卖淫谋取的非法经济利益与控制借贷市场无关,不是通过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获取的,获取该经济利益的行为就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五、结语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规定模糊及具有孤立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无法与其他三个特征相映证,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疑难。为此,应当以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统一于该核心特征之下。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来自于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并利用该非法经济利益或其他合法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通过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流氓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相区分,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被扩大化认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李林,单位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注释】

[1]金岳霖著:《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

[2]尽管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但该会议纪要又认为应结合组织化程度的高低、经济实力的强弱、有无追求和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加以正确区分,这实际上已经消解了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3]胡东飞:“认识论、法治与刑法解释目标”,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5期。

[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办案时,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也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收益,以及涉案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5]何秉松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二卷),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页。

[6]陈世伟:“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的实践展开”,载《河南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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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刑事杂志》2013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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