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平:群体性事件的心理演化机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11 次 更新时间:2013-11-08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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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平  

 

核心提示: 不公正感和相对剥夺感是社会不满的社会心理基础;集群认同形成壁垒分明的对峙;集群情绪为这种对抗行动提供动力;集群效能感树立起人多势众的必胜信念;谣言则为对立情绪火上浇油。这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动员机制

 

为什么群众那么容易被“极少数人”挑唆、利用?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已不再为党政官员和官方媒体所讳言,群体性事件频发反映了一些地区群众中存在的强烈社会不满和恶化了的官民关系。相关党政部门本应该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存在哪些失误,以及为什么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失误。然而,权威的官方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常常用“极少数人”、“别有用心”、“不明真相的群众”等说法。这其实也反映了相关党政部门对事件的定性,也不排除党政部门为自己开脱责任、为强制处置寻找理由。不过,这种判断,无论是对事件发生的根源——为什么存在社会不满、为什么部分群众会采取法制之外的方式表达诉求,还是对集群行动的动员机制——为什么群众那么容易被“极少数人”挑唆、利用,为什么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会得到更多人的支持等,在认知上都存在严重偏差,当然更无助于平和地化解事件。这些用语也会增加人们的反感,不利于改善官民关系。

我们不妨先粗浅剖析一起最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某大城市,一名外来务工女子深夜在其打工的大型商城内坠亡。公安部门派人到现场勘查后,认定是自杀。与此同时,有人用短信、微信等散布谣言,称该女子被商城的保安轮奸后杀害。不久,在该商城打工的很多人聚集在商城门口,要求警方澄清事实。为了恢复秩序,警方增派了警力,但围观者增加得更快、更多。商城周围的街道、过街天桥上,挤满的人群与警方形成长时间的对峙。这是一起由非正常死亡的民事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互不相识的人们为什么能一边倒地参与对抗行动呢?

 

动员机制:集群认同、集群情绪、集群效能

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来考察,群体性事件属于没有组织性、临时性的集群行动。其背后的复杂社会心理过程可以概括为:不公正感和相对剥夺感是社会不满的社会心理基础;集群认同形成壁垒分明的对峙;集群情绪为这种对抗行动提供动力;集群效能感树立起人多势众的必胜信念;谣言则为对立情绪火上浇油。这就是群体性事件的动员机制。

这里首先分析集群认同在这种动员机制中的作用。集群认同是社会认同在集群行动中的体现。一个人的自我概念是用各种社会关系来界定的。每个人都是集各种社会身份于一身——职业、亲缘、种族或民族、地域、态度、信念等,都可以用于认定自己的社会身份。而认定社会身份就是认同与自己具有同一特质的社会群体。在不同的社会交往情境下,一个人会凸显不同的社会身份。社会认同有一个微妙之处,即随着交往情境的改变,一个人凸显的社会身份也会改变。笔者在社会考察中亲历的一件事很可以说明这种微妙的心理。有个老汉找到村主任,希望能承包一块田。他开始是以村主任长辈的身份表达自己意愿的,告诫其别叫旁姓人承包了那块田。后来又来了一个村民找村主任办事,那老汉的说法马上就变了,以普通村民的身份询问能否承包那块田,还摆了一些自己承包的有利条件。

可见,社会认同是一个社会比较的过程。在交往情境下,一个社会性成熟的人会选择与该情境最恰当的社会身份表现自我。这种社会比较,以及凸显的社会身份是自动化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人群中,特别是在有利益冲突的交往情境中,社会认同又是一种社会类化。从节约认知资源的需求出发,个体总是采用最简群体划分的做法——首先根据某个重要特质确定自己所属的社会群体、作为内群体,然后简单地将其他人视为不属于本群体的外群体。在群际冲突中,群体成员的一切行为主要受这种社会认同的支配,而道德、法律等规范的约束作用则退到次要地位。这也是为什么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不顾政府方面的劝说或者警告,坚持对峙的缘故。

 

化解群体性事件最易操控的社会心理因素

根据以上介绍,在群体性事件中,不论是冲突的最初挑起者,还是随后的参与者、旁观者,都自动地认为他们是一伙的(内群体),而把党政部门看作对立的外群体。可以想见,只要这种最简群体划分不改变,官民之间的对峙就无法化解。一旦这种集群认同凸显,参与者们更倾向于作群际的社会比较,也就是将自己所属群体(集群)与外群体比较。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个体的相对剥夺感减弱,而集群相对剥夺感增强。集群相对剥夺感反过来又会强化集群认同。这也是为什么在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都爱宣称自己是“弱势群体”的缘由。这倒不完全是打“悲情牌”,而确实是集群认同与集群相对剥夺感相互强化的结果。既然参与者们选择社会比较的参照群体是党政部门,那么所产生的集群相对剥夺感就会归因于党政部门的政策对自己不利,认为党政部门靠牺牲自己的利益换取政绩。

同理,既然凸显的社会认同会随交往情境的改变而改变,党政部门就可以在事件早期利用这一社会心理过程化解冲突。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是化解群体性事件时最容易操纵的社会心理因素。例如,官员可以找个与本地区相邻、经济发展状况又比本地区好的地区,作为新的社会比较参照群体,强调两个地区在发展上的差距,强调这种冲突会对本地区造成的损失,强调官民的共同利益。这样,改变参与者凸显的集群认同,形成将党政部门视为同一内群体的新的社会认同,就可以迅速化解参与者的对立情绪,平息冲突。

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党政部门总会被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们视为外群体?显然,公共政策失误和不当行政、官僚主义作风,以及腐败等不良现象早已种下了官民关系恶化的种子。而我们的一些党政官员还浑然不觉,反而抱怨个别群众言行不当。这些官员不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社会规范压力对每个人的约束力都是很强的,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无理取闹都会受到社会群体的排斥,没人敢冒这样的大不韪。可是,在官民冲突中,为什么党政部门却难以指望这种社会规范压力震慑那些无理取闹者的气焰呢?现在很多地方的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财政收入增加了,可是,一些地方的党政部门不是用这些钱首先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而是互相攀比地盖新办公楼、换好车。还有群众非常关注的“三公”消费,总也压不下来。一些国家重点扶贫地区,这样做就更不应该了。笔者去过很多县、市,看到一些地区新建的党政部门办公大楼与部分群众仍然破旧的住房形成刺目的反差,不知道这些地区的官员是否意识到了这种反差,是否还能心安理得地坐在敞亮的办公楼里。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在战争年代形成的三大作风之一,是取得革命胜利的法宝。在新时期,这一作风不但没有过时,反而显得更加宝贵。希望各地党政部门在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作风,检查公共政策成效,检查各种诉求渠道的功效,通过整改,真正改善官民关系。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心理学会工业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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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11月上(总第42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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