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与水结下了不解之缘。《说文解字》将其释义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意思是说法要公平如水。依我看来,古人造法除赋予其如水一般的公平之外,还寓意其有扶助弱者之意,就像水总是从高处向低处流淌并滋润万物一样。
由于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导致人类通常分化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如果听任强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源不断增多,弱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源不断减少,那么,社会正义就会倾斜,社会关系就会紧张,社会制度就会分崩离析。因此,自古以来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都十分注重用法来配置社会资源,调整国民收入,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可以说,法不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保护自由和权利的盔甲,而且也是调整社会公平正义的按键或开关,运用法律治国理政,就像运用长江三峡大坝的闸门调节库区的水位一样。
要明确法律之水从何而来
法性如水,首先要明确法律之水从何而来。在我看来,立法是法律之水的活水源头,立法的品质决定了法律之水的丰富或贫乏,这也是古人争权夺利多在你死我活的军事战场,而今人争权夺利多在制定立法的庞大会场的根本原因。不过,也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故若让法律之水顺畅地流淌出来,并浇灌到神州大地,则需要司法不懈努力。也就是说,立法是法律之水的源泉,而司法是法律之水的径流,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决定了法律之水的流量。从古今中外法制历史看,只有司法人员对法律实施不断地付出辛勤劳动,坚持公正司法,薪火相传地以智慧和汗水滋润法律,法律才能不断获得鲜活的生命力与巨大的能量。反之,法律就会沦为干巴巴的文字,最终会因脱离实际而成为死法。所以说,法律的生命力是司法机关的执行力,法律的力量是司法实践的正能量,法律的权威是司法人员树立的实践权威,法律之水是司法活动开凿的实践之水。正因为司法活动致力于滋养法律,法律之水才能如滚滚江河川流不息。
法律之水还来自当事人的泪水。眼泪是人的真情流露,诉讼当事人对司法的感情是滋养法律的重要来源。如果司法判决始终能够做到让违法犯罪者流下忏悔而又感激的泪水,让被害人流下痛快而又感谢的泪水,让人民群众流下满意而又感动的泪水,法律就能如同甘泉一样滋润当事人的心灵,司法活动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工作必然能够弘扬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如此适用法律,当事人不仅会感到法律是威严的,而且会感到法律是慈祥的。而只有让当事人感到法律既威严又慈祥,才能将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发挥到极致。
法律之水最终来自人民群众的口水。这里的口水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当法律是公正的,司法也是公正的时候,人民群众的口水是赞扬的口水,感激的口水,支持的口水。俗话说,金碑银碑,不如百姓的口碑。民众拥护法律、拥护司法的口水是形成法律之水的洪流。另一方面,民众口水也有两面性,如果法律没有坚持公平正义,汹涌的舆论也会如暴风骤雨。如孟子所言,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孟子所讲的水就是民众的口水,与俗话说的唾沫星子也能淹死人是一个道理。
让司法发挥滋润法律的作用
司法要发挥滋润法律的作用,把法律中的公平正义实践好,并且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首先要坚持公正司法。包括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克服司法内心任何的偏见,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一切案件和一切当事人,秉持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不阿富的应有品质。要遵循公正司法的程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监督,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中切实感受公正司法的有效运行;要把公正司法与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有机地结合起来,兼收并蓄地实现出来,切实尊重社会公众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创造、形成的公平规则和经验,最大限度地让公正司法以社会公众能理解易接受的方式展现出来,从而保障公正司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
司法要发挥滋润法律的作用,让法律之水源远流长,必须坚持司法保护人民权利的宗旨。现在有人认为讲司法为民是唱高调,是意识形态。其实不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有哲人提出人民的福祉是最高法律的名言,马克思在年轻时也说过法律是保护人民自由的圣经,列宁曾经提出过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的著名论断。有趣的是,2011年我去美国参加中美法律专家对话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尼迪大法官接待我时讲的第一句话,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坚持司法为民的,当时我还以为听错了,后来他反复强调美国司法如何保护人民的权利以后,我才明白他讲的真是这个意思。无独有偶,我们如果去台湾地区法院看一看,也会看到连台湾地区的法官同行也在说司法为民。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与台中高分院合署办公的大厦门口旁,还立有台湾前“司法院院长”翁岳生先生的亲笔题词“司法为民”。该院的法官同仁对我说,这四个大字是他们司法工作的座右铭。
尽管美国法官及我国台湾法官所讲的司法为民与我们所讲的司法为民在价值蕴含上根本不同,但是,在司法要通过为老百姓服务来争取民心这个问题上,他们的头脑是很清醒的。由此可见,我们的人民司法,如果不去讲司法为民,不仅人民群众不会同意、不会满意,美国或者台湾地区的同行也会感到困惑。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前天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旗帜鲜明地将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作为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这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司法为民的认识,是很有帮助的。
实现司法滋润法律的条件
司法滋润法律,实际上也是发展法律,是让法律接地气。我一直认为,司法机关努力把法律守护好,使它不至于被窃走或者被侵犯,这只能算是守成,还不能说是司法的最高境界,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既能坚守法律,又能滋养法律发展法律,让法律在实践中成长强大。所以,我对当今世界能够发展法律的司法同行,不免心存敬意,因为法律的发展是靠实践推动的,而实践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司法根据实践丰富和发展法律,才算全面履行了司法的职责使命。当然,司法发展法律不是说司法机关直接去修改或者变通法律,而是要有心收集立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着力为立法积累实践经验。多年来,我们在组织起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编选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对司法如何发展法律服务立法有一些体会,即不仅要依法善意地解释法律,正确公正地实施法律,而且要注重如何推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努力满足国家立法工作大局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仅靠立法发展完善法律,这是一条腿走路,同时也依靠司法活动发展完善法律,则是坚持两条腿走路,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始终立足实际。
最后,司法滋润法律,必须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几年前,最高法院就提出了能动司法理念,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能动司法理念是符合当前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需要的,对于充分发挥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司法制度改革发展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效。所以,在最高法院刚刚发布的上述《意见》中,又明确提出了要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的要求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能动司法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提出了能动司法的价值目标。即能动司法不是脱离司法本职和司法手段的乱动,也不是为司法机关扩权争利的私动,而是为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主动。这对于正确坚持能动司法,防止误解和偏差,意义很大。我的认识是,既然一个人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目标,不断实现自身的发展,那么,作为一个司法机关,也只有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不断与时俱进,与经济社会共同发展进步。在这一点上,一些外国的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走得很远,做得很好了,它们坚持能动司法方面的经验,同样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出处:法制网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