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谈谈重庆“打黑”的特点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81 次 更新时间:2011-11-1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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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  

黑恶势力公然挑战国家政权,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黑恶势力必须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必须坚持除恶务尽的基本方针,始终做到打得准、打得狠、打得好,打得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满意。

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黑除恶”的力度,一大批社会影响很大的黑恶犯罪分子及其保护伞受到严厉惩处,依法受理的“涉黑”案件逐年上升。据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黑案件463件,判处犯罪分子5066人,2009年为543件,5696人,2010年为685件,6644人,极大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社会效果良好。其中尤以重庆“打黑”的影响最大,关注度最高,质疑和非议也最多。其实,重庆法院这几年处理的涉黑案件并不是最多的,2008年17件,列全国第九位,2009年33件,列全国第四位,2010年72件,列全国第二位。重庆“打黑”之所以影响最大,是因为重庆“打黑”打出了声势,打出了效果,其特点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第一,重庆“打黑”是大小一起打,既打“苍蝇”,也打“老虎”。黑恶势力越大,对其打得越狠,惩罚越重。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黑恶势力中,既有一般的黑恶势力团伙,也有像岳村集团那样财产超亿、注册公司10余家、成员多达40余人的庞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既有罪行较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也有骗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所谓董事长、总经理,这是重庆打击黑恶势力非常重要的特色。从司法实践看,打击黑恶势力,只有大小一起打,才能“擒贼先擒王”,击中黑恶势力的要害,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让老百姓拍手称快。如果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就无法打到黑恶势力的关键上。反之,如果只打大的不打小的,也难以从源头上、基础上铲除黑恶势力。所以,重庆“打黑”,既打各类小的黑恶势力,也打那些大老板、大企业主所组织、指挥、参与的黑恶势力,只有这样“平等对待”,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

第二,重庆打“黑”是黑恶势力和“保护伞”一起打。不仅打击黑恶势力不手软,而且打击“保护伞”也不手软。尤其是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其官有多大、势力有多大,都深挖严查,绝不姑息。在“打黑除恶”斗争中,重庆共有49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其中既有文强这样的位高权重者,也有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重庆打击黑恶势力另一个非常突出的特色。一般讲,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蔓延坐大,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伞”的庇护。“保护伞”越多越大,黑恶势力就越猖獗。如果只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而不涉及“保护伞”,或者对保护伞心慈手软,包庇纵容,那也很难从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所以,重庆“打黑”,对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同样给予严厉打击,这是重庆打“黑”社会影响大、震动大的重要原因。

第三,重庆“打黑”将“打黑”与“唱红”相结合,把铲除产生黑恶势力的低俗文化土壤与弘扬、倡导先进、优秀文化的氛围相结合。在“打黑”过程中,重庆下大力气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大力建设弘扬主旋律的文化阵地,坚决铲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坚决取缔宣扬暴力、色情、码头文化、帮派斗争的不良网站,以红色文化扶正祛邪,用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等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传播方式占领低俗腐朽文化一度盘踞影响的文化娱乐阵地,在全体市民中弘扬健康积极向上的主流价值观。所以,重庆“打黑”将铲除旧的、落后的、低级下流的文化和弘扬积极向上的文化相结合,这样的“打黑”才能真正取得长效,巩固实效。

第四,重庆“打黑”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也可以说是充分运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打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就是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政府的大力支持,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能够做到统一思想、集中力量、协调一致地打击各类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重庆“打黑”就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在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公检法机关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下通力进行的。黑恶势力貌似强大,但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面前、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面前是非常渺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能够整合各种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快事,重庆“打黑”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惩治违法犯罪的优越性,这是其他社会制度无法做到的。从历史和现实看,许多发达国家的黑社会势力之所以盘根错节难以根除,许多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黑恶势力之所以凶恶猖獗,长期以来成为一些国家政权治理国家的严重障碍,就是因为资产阶级制度本质上容易滋生黑恶势力,更无法遏制黑恶势力。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通过有效配置人力物力资源,从根本上遏制铲除黑恶势力。

第五,重庆“打黑”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有机统一。在总体部署上,重庆市委就明确提出,打黑的范围“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定罪量刑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切实体现依法打黑”的基本要求。正确践行了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又尊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在“打黑”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受到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在涉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依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八字铁律”,强调审理“涉黑”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既不能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逃脱惩罚,更不能为片面追求“打黑成效”而扩大打击面。经依法审理,对1件案件全案未予认定“涉黑”犯罪指控;另对 16件案件中的107人部分变更起诉罪名,分别占起诉案件数和起诉人数的53%和21%。变更组织、领导者为骨干1件2人、为非组织成员1件1人,变更骨干为一般参加者3件6人、为非组织成员1件3人,变更一般参加者为非组织成员11件41人等,共变更认定54人,占涉案总人数的11%。被告人的辩护、回避、最后陈述等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法庭给辩方的发言时间累计超过控方23.5%。全国各地共600余名律师参与“涉黑”案件辩护,对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的辩护意见在15件案件中被采纳95次。这些充分说明,重庆“打黑”根本不是有些人所传言的不讲法律程序和规则的“打黑”,而是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坚持在法律的范围内打击犯罪,体现了依法办案精神。

第六,重庆打“黑”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打黑”打得对不对、好不好,以什么来判断,由谁说了算?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打击犯罪的效果特别是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效果,应当由人民群众说了算。因为人民群众是黑恶势力的直接受害者,对黑恶势力的危害感同身受,对“打黑”的实际效果感同身受,他们最有发言权,评价最真实。“打黑”效果坚持由人民群众说了算,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就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坚持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以成效说话。打“黑”必须打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打得人民群众拍手叫好。重庆“打黑”真的打出了这样的效果:有关数据显示,现在的重庆,一度猖獗的黑恶势力已经完全被遏制,公安部挂牌的1000多件命案积案得到了侦破或者妥善处理,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健康积极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展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大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强劲有力。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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