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世纪英国牧师和历史学家富勒(Thomas Fuller)说,“辩论从来不能说服不想被说服的人。” 二十世纪美国作家塔金顿(Booth Tarkington)更是说,“辩论会使人们更坚定地只是相信他们自己的想法。”虽然说服自己并不是成功的说理,但是,人们生活中许多说理的实际效果却常常只是越说越觉得自己有理。说理的局限似乎与人类自以为是的弱点有关,固执和偏见也似乎比理性更近于人的天性。
一个人作论辩说理,很少有能直接说服对立一方的。这并不表示他缺乏说服的能力,而是因为,论辩式说理说服对立一方的可能本来就是非常微弱的。一般来说,论辩式说理起到的是强化自已一方,而并非软化对立一方的作用。因此,对立的双方就有可能在辩论中越说越僵,以至于发展到相互责备、谩骂、肢体冲突。从微博叫骂发展到约架,便是辩论越说越僵的极端表现。
极端的,敌对情绪高涨的越说越僵在说理和民主文化良好的社会中较少发生。这是因为,辩论者知道,在辩论中,理是说给“第三者”而不是说给对立方听的,由于第三者在论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论理根本不需要以压倒对立方为目的,无须把对方逼得灰头土脸,哑口无言。
以第三者为说服对象,并由此来确定说理的主要构成要素,这便是英国哲学家和教育家图尔敏(Stephen E. Toulmin)对公共说理的一大贡献。在图尔敏之前,对说理结构的理解和分析是以形式逻辑为着眼点的。图尔敏提出的说理分析模式有不同的着眼点,它着眼于听众,具体而言,是那些立场中立,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的第三者听众。例如,在法庭上,有争执的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立场和理由,同时还就对方陈述中的具体环节和细节提出质疑。各方在这么做的时候,是为了说服中立的法官或陪审员,而不是为了说服自己一方或对立一方的人员,因为自己人无须说服,而对立一方的人又根本不愿被说服。
听众是谁,这是说理首先需要确定的,因为这会影响到实际的说理策略、方式,并使得说理具有说服或宣传的不同性质。例如,1960年代曾经有过一场大张旗鼓的中苏两党论战,其实双方都不是为了说服对方(那是不可能的),而是为了争取第三者的同情和支持。然而,并没有多少国际的第三者对这种恶狠狠的论战感兴趣,因此,论战实际上是用来作为一种对内宣传的手段,是以给那些根本无需说服的国内老百姓洗脑为目的的。这样的争论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只有恶狠狠的对立,根本不可能达成任何共识或妥协,最后定然会以争论者们相互交恶,彼此变成势不两立的仇敌而告终。
图尔敏论证模式所关注的是那种能够达成某种共识,至少是达成某种妥协的争论。它需要在争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对方的主张和理由,如果不是为了接受那些主张和理由,至少也可以通过反驳它们来加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使自己的说理更理性周全。简略而言,图尔敏论证模式包括六个部分:主张(claim)、保证(warrant)、论据(grounds)、支持(backing)、语气(modality)和反驳(rebuttal)。它具有两个基本的认知特征,第一,说理中所有的主张、理由、中介保证、理由的理由、对保证的支持等等,都是可以由对方诘问和质疑的,说理一方必须为此做好准备。第二,决定说理一方是否有理的是中立的第三者(法官和陪审员),不是自己一方或反对一方的“粉丝”。在这两点上,图尔敏模式都不相同于形式逻辑论证。
形式逻辑的论证是以它本身的说理结构(包括分析方式)为准的,至于谁是说理的具体听众,那些听众会提出什么质疑,可能会有什么样的保留意见,这些都并不重要。然而,这些恰恰是图尔敏论证模式所关心的。例如,有人说,共产党人都是好样的,林彪、四人帮是共产党人,因此,他们都是好样的。从形式逻辑的论证来看,这个说法是可靠的,因此是正确的。但是,为什么许多人不能接受这个说法呢?那是因为这个论证的大前提(共产党人都是好样的)本身并不可靠。这样的说理有它的理性(它自己说得通),但却没有公共理性(别人无法接受它的前提)。休谟说过,“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那就是,他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令他信服。”然而,这样的推理只是在它自我完足的逻辑推理框架里(意识形态也是这样一种逻辑推理框架)才能说得通。即便如此,它也无法真正使论敌哑口无言,因为论敌是要对他的逻辑推理的前提提出疑问的。
单纯的形式逻辑的论证是一种独语论证,无论它本身如何严密,都不能保证能说服第三方,更不要说是对方了。群体内部说理有别于敌对双方的“说理”,群体内部说理的 “公共理性”,按罗尔斯(John Rawls)的政治主张,提倡“以对方能够接受的理由进行说服”的互惠构想。这里面包含了罗尔斯对“政治”的特定了解,即视之为公民相互合作,才能成就的共同事业。在充满分歧的政治世界中,公民简单说出自己觉得有说服力的论据并不足够,而是要找出其他人也能够共享的理由。 公共理性不是一套寻找真理的哲学,而是处理不同意见的对话模式。然而,即便如此,由于各方不愿或无法放弃各自的利益,仍然会无法说服对方。由于说服或争论不可能无限继续下去,说理需要有“到此为止,做一了结”(或暂时做一了结)的机制,法庭判决或委员会表决便是这一机制中最为典型的。
图尔敏论证模式就是着眼于有“做一了结”能力和权威的第三方,要求辩论者在说理时,要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仔细检查自己论证的每一个部分,并尽量事先估计到对立一方可能提出的反对理由。法官和陪审员是典型的第三者听众,但是,在公共说理中,第三者是公众。公众往往并不像法官和陪审员那样拥有裁决的权威,公众所起的第三者作用是形成舆论,公众越是具备理性思考的素养,他们的舆论机制就会对争论说理的双方提出越高的文明礼仪要求。谁在争论中穷凶极恶、出口伤人,不管他说得多么头头是道,都已经先在第三者眼里成了不值得尊敬,不值得信任的人。
在像国会这样的论争体制中,避免对立双方越说越僵的机制是发言以后的表决程序。如果可以用票数决胜,那就自然不用把对方骂个狗血喷头,或者甚至打翻在地了。在公共辩论和争论中,避免对立双方越说越僵的机制是普遍具有教养的公众所发出的舆论,他们以理性、客观和冷静的第三者身份来进行仲裁,而不是如情绪化的“粉丝”那样狂热地崇拜和偏袒一方。“粉丝”以“哄客”的面目出现在网络的公共空间,他们习惯于用暴力的酷语、色语和秽语来武断地表现自己的立场。在哄客成群的地方,论争者失去了必不可少的第三者听众,双方直接顶牛,越说越僵,最终变成仇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