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劳动力商品化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辨析了劳动力商品化与无产阶级化在概念上的区别和联系。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五个主要的方面概述了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以及雇佣关系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不同制度因素之于劳动力商品化或去商品化的影响。最后简略地回顾了近年来针对劳工的社会保护运动的崛起,以及以波兰尼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之于中国经验的适用性。
关键词:劳动力商品化 中国改革 波兰尼 马克思 社会保护运动
改革开放之初,国内政治经济学界围绕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是否为商品展开过一场热烈的争论。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劳动力市场的确立,这一争论旋即被搁置,甚至被人逐渐淡忘。人们普遍接受了劳动力是商品的观点,转而聚焦于劳动力市场本身的研究。在研究主题的这一转换中,下述问题在相当程度上被忽略了——现实当中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不仅是以劳动力的商品化为前提的,而且还程度不等地受到劳动力“去商品化”的约束。与此相应,在国内经济学界,波兰尼(Polany)的贡献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既未受到接纳新古典分析范式的理论阵营的重视,也未受到政治经济学或马克思主义理论阵营的重视。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部,对上述问题的忽略还受到《资本论》当中一个基本假设的影响,即马克思认为,普遍而彻底的劳动力商品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对马克思而言,正如一位西方学者西尔芙(Beverly J. Silver)所强调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切矛盾,以及工人阶级相应的反抗,都是围绕剩余价值的生产而展开的,都表现为一种反剥削的运动。这被西尔芙概括为“马克思式的抗争”(Marx-type labor unrest),以与所谓“波兰尼式的抗争”(Polanyi-type labor unrest)区别开来。②在波兰尼那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被概括地理解为不受约束的市场化趋势与所谓社会保护运动之间的矛盾演化的历史。在劳动力商品化的问题上,波兰尼一方面和马克思类似,把这一商品化看做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的根本前提,另一方面又指出,即便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再生产来看,彻底的劳动力商品化,进而言之,完全不受调控的市场经济,是个“彻头彻尾的乌托邦”③,只能导致社会本身的崩溃。不受调控的市场扩张与社会保护运动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劳动力商品化最终会被约束在一个制度架构内;而围绕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所展开的斗争,也就是前述所谓“波兰尼式的抗争”。
波兰尼的思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首先,劳动力作为“虚构商品”,其商品化的程度可谓直接反映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发展程度。我们需要定性和定量地分析这种波兰尼眼中的“虚构商品”是如何被构造出来的,有哪些制度因素提升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又有哪些制度因素限制了其商品化。其次,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严重不平衡,造成了劳动力商品化过程中的一系列结构性差异,换言之,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之间,劳动力的商品化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这又影响到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结构。最后,在由政府主导和调控的向市场化的转型中,社会保护运动如何被压制,又如何因应各种社会矛盾而展开,决定性地影响着劳动力商品化的长期变化趋势。
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在第一部分里,我们将探讨劳动力商品化的政治经济学含义,辨析劳动力商品化与无产阶级化在概念上的区别和联系。在第二部分里,我们将从五个主要的方面概述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历程,探究不同制度因素之于劳动力商品化或去商品化的影响。在最后一部分,我们将简略地分析近年来针对劳工的社会保护运动的崛起过程,以及以波兰尼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之于中国经验的适用性。
一、劳动力商品化的政治经济学含义
在马克思那里,所谓劳动力商品化,意指在一个社会经济中,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使用权普遍地成为交易的对象;而且,直接生产者的生存资料(means of subsistence),也主要地是依靠其出卖劳动力而取得的。值得注意的是,依此定义的劳动力商品化,不同于马克思讨论的具有“双重自由”的雇佣工人的产生。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普遍地成为商品取决于下面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直接生产者摆脱了超经济的强制,取得了人身自由;另一个条件是直接生产者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即自由的一无所有。④可是,正如后文将要看到的,本文探讨的劳动力商品化,并不完全依赖于马克思所设立的这些条件就实际地发生了。
(一)劳动力商品化与直接生产者无产阶级化的联系和区别
马克思并没有区分劳动力商品化和无产阶级化,而是将两者视为同一个过程。所谓“双重自由”,在马克思那里既被看作是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也被看作为直接生产者无产阶级化的条件。19世纪晚期,列宁、考茨基(Kautsky),乃至更早些时候的恩格斯都关注到,劳动力商品化往往是与直接生产者的“半无产阶级化”相联系的,而不必依赖于彻底的无产阶级化。在讨论农奴制改革后俄国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时,列宁就指出,不能把拥有双重自由的雇佣工人看作后发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普遍前提,相反,应把拥有一小块土地的半无产阶级化的工人,看作普遍的现象。他说:“在我国著作界,人们常常过于死板地理解下面这个理论原理,即资本主义需要自由的、无地的工人。作为基本趋势来说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资本主义渗入农业特别缓慢,其形式非常繁多。把土地分给农村工人,往往有利于农村业主本身,所以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这种有份地的农村工人。”⑤
在当代,以沃勒斯坦(Wallerstein)为代表的一些学者针对半无产阶级化和资本积累的关系进一步开展了研究,揭示了资本积累对于半无产阶级化的工人乃至非自由劳工的结构性依赖。⑥在最近一项研究中,一位作者还提出,半无产阶级化工人在世界范围内的长期存在,是资本原始积累得以长期延续的一种表现,并构成了资本家阶级的一种最优雇佣策略。⑦在国内,则有以潘毅和卢晖临为代表的学者,联系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分析了全球资本的空间修复对于半无产阶级化工人的依赖,以及横亘在中国发展面前的“半无产阶级化陷阱”。⑧
总之,马克思所谈论的“双重自由”,可以看作直接生产者无产阶级化的前提条件,而非劳动力商品化的前提条件。即便没有完全丧失生产资料,即便还没有获得彻底的人身自由(比如迁徙的自由),仍然可以实现劳动力商品化,中国改革的经验验证了这一点。造成劳动力商品化的直接因素,或许可以归于劳动力再生产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换言之,生产者在多大程度上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其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直接导致了劳动力的商品化。
图1在一个坐标中大致描绘了无产阶级化和劳动力商品化之间的差异,以及两者之间所能有的各种组合,其中箭头所向分别表示劳动力商品化和无产阶级化的程度。图中第一象限可称为“马克思象限”,表示“双重自由”的雇佣工人。第二象限则可称为“波兰尼象限”,因其强调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产品和服务有相当部分来自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至于第三和第四象限,则涵盖了不同类型的半无产阶级化的生产者,他们——从第三至第四象限——依次经历了劳动力商品化的不同阶段。
(二)劳动力的商品化与去商品化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工人的个人消费,即劳动力再生产是隶属于资本积累的,并构成了资本积累的组成部分。劳动力须经出卖以换取货币,才能购买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完成自身的再生产。这一过程既为剩余价值的生产,也为剩余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马克思从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规定了劳动力价值,提出后者涵盖了工人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抚育子女、以及通过教育获得劳动技能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的总和。重要的是,马克思还假定,劳动力价值的补偿完全是以工资形式进行的。换言之,生产者已不再可能在直接工资之外,即在纯粹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外取得生存资料。这意味着,依照马克思的假定,劳动力价值是和一个彻底无产阶级化了的世界相对应的;其次,劳动力的商品化完成得如此彻底,以致今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司空见惯的间接工资(即工人通过转移支付和福利国家所取得的收入),都在理论上被排除或被抽象了。
在波兰尼看来,马克思——和自由主义一道——所认同的这种劳动力的完全商品化,在历史上是注定要失败的。他指出,与普通商品不同,劳动力(以及土地和货币)是由制度虚构或创设出来的商品。一个自主的、不受调控的市场向人类社会组织的无限扩张,倾向于使劳动力等虚构商品的再生产彻底隶属于市场。这一趋势必将激起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即通过群众有组织的抗争和国家的立法保护,对毫无约束的劳动力商品化加以限制(即所谓“去商品化”)。市场的无限扩张和“去商品化”的努力之间的冲突,在波兰尼那里构成了主宰当代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矛盾演化的结果,是使市场的运行“内嵌”在市场以外的制度之中。正是这种“嵌入性”才保证了市场本身的运行。针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波兰尼曾这样写道:“只有在工资、工作条件、标准和规则能够保护‘劳动力’这种所谓商品的人性特质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才能发挥其功能。”⑨为此,在劳动力市场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中,工会组织、社会立法、失业保险等等,都是限制和降低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维持一个嵌入式市场经济的运行所必要的条件。
(三)度量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指标
在波兰尼的理论中,劳动力商品化意味着劳动力作为虚构商品的确立,这一虚构商品的价格(即工资)和劳动条件都是由自我调控的市场来决定的。波兰尼的这一观点是对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化概念的补充,并和马克思的定义一道,构成了本文以下考察的理论起点。
在度量劳动力商品化或去商品化的程度时,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出卖劳动力或被雇佣的劳动人口在全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在中国,雇佣劳动人口当中既包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控制权的广大城镇劳动者,也包括尚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民工,后者属于“半无产阶级化”的生产者。此外,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劳动力市场不仅包括现役劳动军,还包括产业后备军,在这两部分人口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并构成一个整体。用卢森堡(Luxemburg )的话来说,“全部失业者后备军,都是作为具有同等权利的因素,来参加雇佣劳动关系的决定的。……实际上,他们(按:指产业后备军的下层)是通过后备军的中间媒介,同那些境遇最好的产业工人最上阶层,从内部用活生生的纽带给结合起来的。”⑩ 失业规模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力量在何种程度上调节工资和其他雇佣条件的形成,并因之成为衡量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第二,雇佣合约的性质及其稳定性。工人在就业时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劳动合约,合约在多大程度上能保证就业的稳定性,是衡量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重要因素。从历史经验来看,长期或终身雇佣制最有利于削弱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相反,在新自由主义时代,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增加、非正规就业比例的上升,显著地提高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
第三,工人组织化的程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谈判权力的大小,也是衡量劳动力商品化的重要指标。工人的组织化程度包括所谓“劳工三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是否为法律和制度认可,以及工人参加工会的比率等等。工人的组织化和劳动力去商品化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没有有组织的工人运动,就难以实现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没有一定程度的去商品化,就难以展开有组织的工人运动。11
马克思主义向来重视有组织的工人运动在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中所起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卢森堡有着突出的贡献。她不仅在政治上重视工会,而且力图在经济学中把工会概念化。卢森堡详论了工会(以及社会民主党)在提高工资中所起的作用,把工会看作造成去商品化的最主要力量之一。她提出,由于大量产业后备军的经常存在,工资有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倾向。借助于工会的作用,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才有按劳动力价值出卖其商品的可能。12在这里,工资合乎劳动力价值的规律不是作为纯粹的经济规律自主地实现的,而是要借助于非经济的制度形式的帮助。卢森堡的这种观点,严格讲来和马克思的有所不同。马克思虽然也经常谈论工联的经济作用,但在《资本论》的正式模型当中,并没有在劳动力价值与工资变动的关系中像卢森堡那样引入非经济的因素。这也意味着,马克思考虑的是一个以劳动力的彻底商品化为前提的理论模型,工资的决定是为纯粹的经济规律所主宰的。
有组织的工人运动是增加工人阶级谈判权力的先决条件。但是,如何衡量工人的谈判权力则是一个相对困难的问题。美国社会积累结构(SSA)学派的代表鲍尔斯(Bowles)及其合作者,采用了失业成本(cost of job loss)的概念,用以度量劳工的相对权力。根据一个最简单的定义,失业成本等于工人在就业期间的工资减去失业保险金,再乘以预期的失业时间(即为找到下一份工作而付出的时间)。根据另一个定义,失业成本等于现行工资减去所谓保留工资(the fallback wage)。保留工资指的是,在这个工资水平上,工人对于就业或遭解雇抱着无所谓或无偏好的态度。鲍尔斯等人认为,失业成本较低反映了工人较强的谈判权力;与失业成本较低的时期相对应的,往往也是工人罢工较为激烈的时期。13失业成本的概念是有用的,但也存在局限。一个根本的缺陷在于,——正如鲍尔斯等人所发现的——,失业还有着非经济成本,比如因失去工作带来的精神创伤等等。对非经济成本的估计带有主观性,并与阶级意识的形成紧密相联。
第四,通过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而取得的收入在失业、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领域所占的比例。正如鲍尔斯等人所看到的,对于失业成本的经济估计,是和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在多大程度上为社会所承担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福利国家和转移支付能在多大程度上担负起劳动力的再生产,将决定工人在多大程度上为纯粹的经济规律和竞争所支配,从而决定劳动力的去商品化程度。
北欧学者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dersen)正是基于类似考虑,构建了劳动力“去商品化指数”。在他那里,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是指个人福利在不受工资收入及其购买力的影响下获得保障的程度。通过分析和比较在养老、失业、医疗这三类社会保险中由非市场渠道产生的收入与工资收入的比率,公民获取保险的资格条件(参保年限、缴费比例等),以及保险的覆盖范围,艾斯平—安德森计算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去商品化指数,提出该指数在社会民主主义国家、保守主义国家、以及自由主义国家这三个类别中存在自高而低变化的特点,依次反映了这三类国家劳动力商品化的不同程度。14
以上几类指标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劳动力商品化和去商品化的发展程度。在本文以下的分析中,笔者将把这些指标运用于考察自改革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过程和劳动力市场的若干制度特征。
二、对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发展的经验分析
改革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伴随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传统单位体制的解体或部分解体,劳动力商品化得到迅速发展。中国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实现了向市场化和契约化的转变,城镇非公有制部门的就业比率显著上升,出现了马克思意义上的结构完整的产业后备军队伍。第二,农民工数量持续大幅增长,农民家庭再生产对现金收入、尤其是工资性收入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第三,雇佣合约的覆盖面相当有限,非正规就业显著增加,并在劳动人口中占据主导。第四,工人参加工会的比率自90年代以来显著下降,至2003年以后才逐步回升,与此同时,缺乏工会参与的罢工次数却在近年来急剧增长,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第五,与劳动力再生产高度相关的住房、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和公共权利出现了严重商品化和私有化,左右了劳动力商品化的程度。下面我们就依次对这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劳动关系实现了向市场化和契约化的转变,城镇非公有制部门的就业比率显著上升,出现了马克思意义上的结构完整的产业后备军队伍
计划经济年代,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中流行的单位体制,为职工承担了提供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品的职能。即使在市场化改革已十分深入的今天,不少国有企业依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职工提供各类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物质和现金补偿。这意味着,在国家统一的福利制度之外,单位体制承担了去商品化或社会权利保护的职能。在此意义上,国有或集体部门就业人员的减少(见图2)是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提高的一种直接表现。
1995年~1996年是中国劳动力市场改革的分水岭。从1995年起,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全面推开15,在短短数年间就建构起一个缺乏社会保护的劳动力市场。非公有制部门的就业人口自1996年起高速增长,传统公有制部门就业人口则随之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85年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就业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为96%,1995年下降到75.7%。在1996年~2005年间,国有部门和城镇集体部门的就业平均每年减少711万人。2004年,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就业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为27.9%,2008年为22.1%,2011年为20.3%。
此外,即便是在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性质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早在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就已在法律层面开始推行劳动合同制。16经过90年代中后期的企业转制,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人数锐减,另一方面,那些仍然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与国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进一步转化为契约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而且,在正规就业之外,国有企业自90年代末开始还大量引入非正规就业者,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后文结合非正规就业的增长对此还有论述)。
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导致下岗和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形成了马克思所分析的三类产业后备军。根据胡鞍钢等人的数据,在“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传统正规部门的就业累计减少了4659万人,2000年~ 2004年期间又减少了1994万人,两个时期合计为6653万人,其中因下岗和失业造成的减员占全部减少数目的比重高达76.2%,即为5070万人之多。17表1提供了1995年~2005年间城镇失业率的变动情况。通常采用的失业率指标有两种,即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相比而言,调查失业率更能反映失业的真实情况。从表1可以看到,1996年以后,我国城镇调查失业率迅速提高,2000年的调查失业率几乎达到1996年的两倍。在失业迅速增加的同时,1995年~2002年间,劳动参与率也在稳步下降。按照蔡昉等人的观点,劳动参与率在这一时期的下降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工人在下岗或失业后不愿再寻找工作,直接退出了劳动力市场。从下岗再就业的情况来看,1998年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比例为50%;2001年,该比例就下降为30%;2002年则只有15%左右。蔡昉及其合作者写道:“在城镇失业、下岗严重的情况下,那些年龄偏高、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失业者因失业时间过长,对找工作失去信心,因此退出劳动力市场,成为所谓‘沮丧的工人’。而一些本打算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新人,也会由于对就业的预期不好,而暂时或永久地放弃了寻找工作的打算。可见,这种原因导致的劳动参与率下降,实际上造成了一种隐蔽性失业。”18
这样一来,经过90年代末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就出现了马克思所描述过的三类相对过剩人口:第一,流动的过剩人口。主要是那些在90年代经历了下岗或失业后迅速再就业的工人。如前所述,这部分再就业者在下岗和失业者中间所占的比例在90年代晚期逐年递减。第二,潜在的过剩人口。包括退出城镇劳动力市场、但拥有城镇户口的工人,以及在农村里长期存在的隐性失业人口和失去土地的农业无产阶级,后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经常准备着转入城市无产阶级或制造业无产阶级的队伍,经常等待着有利于这种转化的条件。”第三,停滞的过剩人口。在马克思那里,这部分过剩人口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他们“形成了现役劳动军的一部分,但是就业极不规则。因此,它为资本提供了一个贮存着可供支配的劳动力的取之不竭的蓄水池。” 另一个特点是“这种劳动力的生活状况降到了工人阶级的平均正常水平以下,……它的特点是劳动时间最长而工资最低。”19在笔者看来,90年代以降急剧增长的在非正规岗位就业的雇佣工人(后文还将详细讨论这一点),便属于马克思所定义的这第三类过剩人口。
在上述第二类相对过剩人口中,包括那些丧失了承包地的农民,他们是地道的农业无产阶级。董晓媛及其合作者根据“中国健康和营养调查” (CHNS)数据对中国农村的失地无产者进行了估算,她们将其称作“失业的农业劳动者”。1991年时,这部分人群在农村劳动力中的比率为0.55%;2000年时上升为2.19%;2006年时又进一步上升为4.08%。20这个估计和黄宗智及其合作者在2012年提出的另一估算大致相仿。黄宗智等人根据中国农业普查的宏观资料以及针对个别地区的调查数据,认为失去土地的农业雇工,大约在整个农业劳动力中占3%左右。相形之下,印度无地的农业雇工在农业劳动力中的比率高达45%,其中一半处于贫困线以下。21
相较于纯粹意义上的农业无产者,农村土地上潜在过剩的劳动人口在第二类相对过剩人口当中占据了主要比重。近年来,关于农村剩余劳动人口在现有生产率水平下究竟还有多大规模,大体可分为两派不同的意见。以蔡昉为代表的第一派学者完全否认农村还有剩余劳动力存在。22第二派学者则认为,在农村中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但这一派学者对于剩余劳动力的具体规模有着极不相同的估计,有的估计为几千万,有的则估计为两亿。23相较而言,章铮的观点可能是更为接近于实际。他指出,在现有官方统计中,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估算有两个统计口径,即常住口径和户籍口径;而外出农民工的估算只有一个统计口径,即户籍口径。在估算农村剩余劳动力时,不能以按常住口径计算的农村从业人员减去按户籍口径计算的农民工总量,而应将两者的统计口径统一,即以户籍口径的农村从业人员减去户籍口径的农民工总量,否则会低估剩余劳动力的数量。根据他的估算,2010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略为一亿三千万。24
农村潜在过剩的劳动力和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因其数量巨大,对于维持一种缺乏社会保护、十分灵活的劳动力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具备这些特点的劳动力市场,又在很大程度上切合了外向型部门的资本积累体制的需要。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就提出,相对过剩人口的大量存在,是资本积累的“取之不竭的蓄水池”,在资本积累急剧扩张或因危机而骤然收缩时,可以有伸缩性地调节劳动供给。2008年全球经济—金融危机爆发后,根据一项研究的估计,从该年10月到次年4月,大约有4900万农民工遭到解雇或失业,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9.4%,并在2008年9月还能保有工作的农民工当中占据了17.6%。在这些失业者中,有2400万在2009年4月又找到了工作,因此,因危机受到长期失业的影响的大约为2500万人。2009年4月,在这些长期失业者中,只有33%即800多万人仍然在寻找工作,其他大多数即67%的人回到了农村,要么从事农业耕作,要么进行非耕作类的家庭生产。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约为56%。换言之,严格意义的失业者,只有800万人。25由于中国特有的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这些农民工失业后又在农业部门重新就业,这就为资本积累提供了一个安全阀,并使产业后备军具有更为隐蔽、也更为安全的形式,支撑了一种极为灵活的积累体制。
需要强调的是,这三类相对过剩人口的出现,是现代雇佣劳动关系(这是所谓劳动力市场的实质)正式形成的标志,也是雇佣劳动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条件。经过90年代中晚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改革,全社会绝大多数劳动者已经转化为雇佣劳动者。这一经济事实迟至2008年才在当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正如常凯教授指出的,《劳动合同法》中不存在国企工人或农民工的称谓,而将其统称为劳动者。该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确认了城市工人完成了由以往国企体制内的工人到雇佣劳动者的身份转换,同时也确认了农民工的雇佣劳动者的地位。26
(二)农民工数量的显著增长以及农民家庭对工资性收入的依赖
改革之后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滥觞于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被允许进城务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和劳动用工制度的特点是政府统一分配、统一安置、统一管理。当时虽然也有招募农民进城作为临时工的制度和政策,但是,农民自行进城务工是被禁止的。27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传统的就业和用工体制受到了第一次冲击。28从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工的数量迅速增加。卢锋在一项研究中描绘了80年代以来农民工数量增长的情况(见图3),并概括了农民工增长的各阶段的特点。按照他的概括,上个世纪80 年代,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农民工也以在本地就业为主。1985年至90年代中期,本地农民工从5900万人增长到9700万人的峰值。90年代中晚期,由于乡镇企业改制,本地农民工急剧回落,2002年时下降到6070万人,和高峰时相比减少了3000余万人。进入新世纪之后,本地农民工数量又开始回升,2009年达到8450万人。和本地农民工相比,外出农民工的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之势,在新世纪头几年增长得最快,即从1999年的5240万增长到2002年的1.047亿,三年增加了一倍。29值得注意的是,世纪之交外出农民工的大幅增长,是在 90年代晚期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大量下岗和失业之际发生的。除了劳动供给方面的原因30,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需求方面引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因素。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1年时,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了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农民工分为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2011年,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其中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31另据2009年的《中国农民工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总报告》,农民工已经达到我国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占据了我国建筑业劳动力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以及城市一般服务业的50%,因而“已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32
不过,在国家统计局计算范畴内的农民工,并不都是雇佣工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在外出农民工中,受雇人员占94.8%,自营人员占5.2%;在本地农民工中,受雇人员占71.9%,自营人员占28.1%。伴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增长,工资性收入占农民居民纯收入的比重也有逐步提高的趋势。下图显示,自90年代后期以来,工资性收入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率呈快速上升的态势,2010年时,该比率达到41.07%;2011年进一步升至43.09%。另一方面,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所占的比重则出现长期下降的趋势。
值得指出的是,在农民工当中,青年农民工(16岁~30岁)是人数最多的群体。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对农民工需求最多的往往是那些劳动密集型的部门,而在这些部门中,“三资”企业占据着主导。在这类部门和企业,生产率的提高更多地依赖于身体的强健和灵巧,而非人的技能,青年农民工最为切合这一部门的需要。正如章铮指出的,经过多年的发展,这部分青年农民工的供给已经枯竭,并成为2004年后“民工荒”出现的重要原因。33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资本进一步将目光投向了正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习,主要来自农村家庭的“学生工”。由于这些“学生工”并不具备自主签订雇佣合约的能力,进厂劳动具有半强迫的性质,其劳动力具有半商品化的特点。34
董晓媛等人根据CHNS数据进行计算,发现农村劳动力向雇佣劳动的大规模转化,主要发生在中国在加入WTO之后的短短数年间。从下表2第1列可以看到,1991年时,只有不到12%的家庭从事农业之外的活动,而在2006年,该比率上升到30%左右。从第2列看到,在1991年,73%的农民家庭只从事农业活动,2006年时该比率则下降到略多于13%。2000年至2004年之间,至少有一名成员从事雇佣劳动的家庭数从占整个农村家庭的25%,飞速上升到75%(见表2第4列)。相应地,其成员仅从事农业劳动的家庭比例则从61%锐减到21%(见表第2列)。2006年时,84%的农村家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从事雇佣劳动,41%的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员是进城农民工,30%的家庭则已完全不从事任何农业活动。35董晓媛及其合作者写道:“无论是在农业当中,还是以城乡迁徙的方式,劳动配置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人们脱离了农业,转而进入工业之中的雇佣性就业。这一趋势在2000年之后加速了……表现为雇佣性就业的急剧增长、农村劳动力的无产阶级化(其中包括有相当比例的农民不再拥有土地)、以及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转化。这些趋势是为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所推动的,并遵循了这一改革的逻辑。”36
农民工人数的持续增加反映了农村劳动力过剩以及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向城市转移的根本趋势。1980年,农村人民公社开始解体,当时的农村人口和1953年时相比增长了60%以上。而人均耕地面积则从1957年的1.07公顷下降到1977年的0.99公顷。根据劳动部1995年的一项调查,有超过20%的受访者表示家庭人均耕地不足一亩,完全无法维持生计。而1952年时,人均耕地为12.5亩。37人均耕地的稀少奠定了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趋势。另一方面,改革之后一些新的政策和制度因素也通过提高农民家庭再生产对现金收入的依赖,进一步推动了农民外出务工,即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譬如,虽然农村收入在改革初期有所提高,城乡差距也有所减小,但从1985年开始,国家改变了粮食收购政策,降低了超额部分粮食的最低保护价,此举当即使农产品的总体价格平均降低了9.2%。38与此同时,为农村提供的化肥、农药、种子等投入品,从改革之初的官方定价逐渐过渡到由资本主义大公司所垄断,价格居高不下,也造成农民现金支出的增加和对这些大公司的依附。农产品价格的低迷和农业生产投入的高价格,挤压了农民家庭收入,迫使农民在农业之外寻求出路。39另一方面,伴随农村集体经济的衰落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家庭用于养老、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也在普遍增加,这些支出自然也需要以现金来支付。现金支出占农村居民总支出的比例,除1987年~1989年略有波动外,自1980年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改革开放初的54%上升至2009年的90%(见图5)。
其次,80年代以来农村税费的明显增加,也是加重农民家庭对货币的需求,从而推动劳动力商品化的重要因素之一。阿里吉(J. Arrighi)在研究20世纪初罗德西亚(Rhodesia)的劳动供给时就指出,殖民政府通过增加当地非洲人的税费,可以有效地削弱居民在选择是否要参与货币经济时的自主性,迫使他们出卖其劳动力以换取货币。40从2006年起,国家正式取消了农业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家庭对外出务工收入的依赖性,降低了农民工的“失业成本”,对一部分人农民工返乡起了促进作用(后文还将谈到这一点)。
再次,农民家庭对货币需求的增加,还受到消费主义文化的深刻影响。陈昕和黄平发现,80年代以来,消费主义文化不断地从城市向乡村扩散,农村居民的消费越来越具有炫耀性消费的特点。他们特地提到,在凡勃伦(Veblen)那里,只有城镇的下层阶级会受到有闲阶级的炫耀性消费的影响,乡村居民则过着相对独立、自得其乐地生活。而在今天的中国,不管多么遥远的乡村山寨,为城市消费主义文化所主宰的炫耀性消费都已成为日渐普遍的现象。从住宅到各种耐用消费品都已成为农村居民、尤其是那些具有城乡迁徙经验的青年们的炫耀性消费的对象。41还有学者指出,外出打工一方面有助于农民实现盖房和结婚等人生的阶段性目标,另一方面也改变了乡土社会的礼物互换模式,使社会交往货币化,并提高了用于满足农村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那些资源的货币价格。譬如,先前在乡土社会里通行的劳务互惠而今要由现金来补偿;农民家庭间互送红包的数额不断提高;外出务工的机会增加了女性劳动的价值,直接提升了男方娶亲所要承担的彩礼费用等等。42
在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逐步递减的前提下,工资性收入日益成为农民家庭获得货币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和农村家庭经营收入不同,工资性收入的功能主要是服务于家庭再生产,而不是用作家庭经营的资本。从劳动力供给的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价格。我们不妨把人均农业劳动收入作为这一劳动力的供给价格或保留工资,并将其与农民工的工资之差定义为失业成本,并以此来度量农民家庭的劳动力商品化程度(或者农民工对资本的形式隶属的程度)。
在图7中,农民工失业成本的上升和外出农民工数量的增长是大体一致的。这种增长可分为三个阶段:在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里,失业成本稳定并略有下降,外出农民工的数量也大体稳定。从1998年开始,失业成本显著增长,与此同时,外出农民工数量也开始了一个迅速攀升的长期阶段,至2004年时才转而趋稳。2008年~2010年,失业成本的上升格外显著,但农民工数量的增长却大体延续了2004后的平稳态势。43总体而言,外出农民工数量和失业成本的这种并行增长体现了农民家庭对雇佣劳动关系的依赖程度在不断地深化。
1999年~2005年,国家统计局对甘肃和内蒙古两地15个县1500家农户进行了跟踪调查,在问卷里直接询问了农民外出务工所要求的最低月工资。通过问卷提供的数据可以发现,随着农民家庭成员进城务工数量的增长,这一最低工资或劳动力供给价格出现了递增的趋势(见表3)。
由上表各年的每一列数字都可看出,随着农民家庭成员进城务工数量的增长和留守劳动力的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价格在以递增速度增长。而且,把第一行(家庭留守劳动力为1人)和第五行(家庭留守劳动力为5人)的历年数字相比较,其间的差距也在起伏中趋于扩大。在笔者看来,该现象需要立足于农民家庭的再生产模式,并结合制度因素做出解释。农民家庭成员越来越多地转化为雇佣劳动者,意味着其家庭再生产越来越依赖于工资。一开始,当农民家庭中的少数人加入雇佣劳动时,工资在家庭再生产中的重要性并不大,务工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再生产,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业收入。在此基础上,农民家庭中的多数乃至全部劳动力要进一步转化为雇佣劳动者,农民工工资就须从起初作为家庭农业收入之外的必要补充,转变成为覆盖整个家庭的再生产。易言之,较晚出卖劳动力的家庭成员的边际供给价格,必须增长到足以使家庭全部工资收入得以覆盖家庭再生产的所有成本(含城镇住房、教育、养老、医疗的成本)。这样一来,工资和以往相比必然会以递增的速度上涨,即出现表3所显示的情况。劳动力供给价格上涨的速度究竟有多快,还取决于农民家庭及其成员的消费需要的变化,而后者是受特定的历史和道德因素调节的,并在农民工代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前述消费主义大众文化的兴起就表明了这一点。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上述现象,即随着家庭留守劳动力的日趋减少,劳动力供给价格有加速上涨的趋势。这一趋势意味着,在工资数额的实际增长还达不到足以覆盖农民家庭再生产的成本之前,农民家庭中的剩余劳动力将不会走出乡村,出卖其劳动力。这就带来了今日为人们热议的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农民工工资上涨同时并存这一十分独特而意义重大的现象。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工资要提高到何种水平,才能将农村里的剩余劳动力完全吸引出来呢?为了分析这个问题,可以取城市无产者家庭的再生产成本以为参照。暂且可以假定,一个城市无产者核心家庭的再生产成本等于其家庭主要成员的工资之和,其中既包含直接工资,也包含间接工资,后者是与户口绑定在一起的各种福利待遇。在笔者看来,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劳动力全都吸引到非农部门来,至少必须使其每个家庭成员的工资达到城镇职工的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之间的某个水平。一些研究指出,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往往徘徊在城镇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由于加班等因素,实际上还低于这一标准。44根据2009年发表的《中国农民工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总报告》,与城镇就业者相比,农民工人均月工资仅为其一半左右。而且,在广大农民工当中,由于多数收入太低,“仅约有10%(1430万)具有转为城市市民最起码的经济能力。”45
一个引人注目的矛盾是,改革以来农民工的工资和城镇正式职工的工资相比,差距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一直扩大之势(见图8)。而且,这里所谈的还只是直接工资。进入新世纪以后,这一差距开始企稳(2008年后甚至有微幅缩小),但绝对差距依然很大。46与近年来农民工工资上升的意义不同的是,这一差距可以视为农民工相对贫困化的证据。遗憾的是,这种相对贫困在近年来的研究文献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反,许多学者一味强调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忽略了农民工所面临的这种相对贫困的处境。这一趋势若不能得到扭转,将会进一步推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工家庭的无产阶级化。
(三) 非正规雇佣的增长和劳动合约覆盖面的变化
从90年代中期开始,城镇就业的劳动人口在就业类型上迅速分化,非正规就业急剧上升。根据胡鞍钢等人的数据,1978年,我国仅有1.5万就业者处在正规部门之外,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重为0.17%。1990年,该比率升至17.5%,1996年接近于30%,1999年达到50%,2007年后更是超过了60%(见图9)。47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定义,非正规就业应该根据岗位特征,而非单位特征来考量。换言之,不能只考虑非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而应把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也包括在内。基于这一考虑,非正规就业可以界定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上,其经济活动没有被社会制度性安排所覆盖或未经充分覆盖的工人或者其他经济单位。”48非正规就业具有如下特征,即从劳动合约的角度来看,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雇佣合约;从劳动者的待遇来看,其工资水平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人往往无能力或不具资格取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等等。49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1996年以后从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和失业的几千万职工,是非正规就业迅速扩张的主要来源之一。蔡昉在一项研究中发现,1996年~2005年间,城镇国有和集体部门的就业以年均696万人的速度在减少;与此同时,新兴所有制部门(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港澳台资、外资)的就业年均增长298万人,个体私营企业的就业年均增长391万人,两者之和恰好抵消了传统公有制部门减少的就业量。另一方面,城镇每年的新增就业在此期间却以平均829万人的速度在扩张。这些新增加的就业量是在哪里被吸收的呢?答案就是非正规就业的急剧增长。50
表4报告了1995年以来非正规就业在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增长情况。不过,表中还显示,2007年以后非正规就业的比例有所下降,签订长期合同的正规就业比例在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普遍提高。如果我们将这一现象与2004年以来东部地区经常出现的“民工荒”结合起来考虑,中国劳动力市场似乎发生了某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变化——通过企业改制、增加产业后备军等制度变革以实现劳动力市场的“深化”,其效力似乎已经达到了尽头。
第二,非正规就业的主体是农民工。正如胡鞍钢和赵黎指出的,在1978年~1990年间,非正规就业的主体是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1990年开始,未进入正式统计的农民工在非正规就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96年后,更出现了迅速膨胀之势。他们写道:“农村迁移城市的劳动力人口在‘九五’时期累计增加了5781万人,2000年~2004年又增加了1862万人,十年累计增加了7643万人,占非正规就业总增量(10829万人)的70.6%。”51另据2006年《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和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全国非正规就业人员为1.682亿,而其中农民工为1.2亿。52
与城镇居民不同,加入非正规岗位的农民工非但缺少法律合约的保护,还没有城市户口。户籍制度的约束使农民工在进城择业时受到以下两方面的影响,其一,由于难以取得城镇户口,农民工进城绝大多数不是为了定居,而是为了出卖劳动力挣钱。正如李强教授所描述的,这一行为和目标模式决定了农民只在其生命周期的特定阶段——通常是十几岁到四十几岁之间——必须外出打工,然后再回到农村。53在这种行为和目标模式下,农民外出打工不可避免地具有短期性和机会主义的特点,并与非正规就业岗位的季节性、短期性等特点相契合。其二,户口是和许多涉及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权利“捆绑”在一起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事实上无法在其就业的城镇完成劳动力再生产,这就造成潘毅等人指出的农民工就业与其劳动力再生产之间在空间上的分割。54这种分割也意味着工资无须承担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部费用,为农民工的低工资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并与非正规就业岗位对低工资、非熟练劳工的需求相契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户籍制度之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影响不仅是负面的,它还有促进之效。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的扩张,恰恰植根于户籍制度在农民工的低工资决定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有的学者将户籍制度一概看作阻碍农民工迁徙的因素,是有其片面性的。
第三,从企业的所有制形态来看,非正规就业主要来自非公有制企业。吴要武和蔡昉曾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进行的对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报告了当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他们指出,在“传统部门”(即国有和集体经济以及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非正规就业者在该部门劳动力中所占据的比例约为23.4%;在所谓“新兴部门”(即个体、私营、外资和合资企业)则高达85%以上。55从劳动合约的形态上,也能看出不同所有制企业非正规就业的比重各有不同。表4提供了1995年~2011年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无合同和短期合同比率明显较少,非公企业较高,而非公企业中又以私营企业(即自然人所有的企业)为最高(见2008和2011年的数据)。不过,改革以来,尤其是90年代中晚期以来,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身提供的稳定就业岗位也在减少,转而增加了对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一些作者曾就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有企业增雇临时农民工的原因展开过调查和分析。根据这些研究,国有单位之所以乐意雇佣农民工,在于后者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包括住房、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成本)相对于正式职工要低廉得多。5690年代中晚期,伴随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转制和大量正式职工下岗,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增加了对非正规人员的聘用。图10提供了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单位正式职工人数和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到,该比例在90年代末达到峰值,此后即开始下降。
需要强调的是,在非正规就业这个成分异常驳杂的名目下,不仅包含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还有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等形形色色的类别。吴要武和蔡昉曾经将非正规就业者划分为四类:受雇者、自雇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自营劳动者与家庭帮工、其他。57在我国非正规就业者中,属于出卖劳动力的这部分人究竟占到多大比率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进行的对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报告了当年我国城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规模。吴要武和蔡昉根据这一调查数据发现,在当年的非正规就业中,有60%以上被划归为“受雇者”类别。这意味着,在加入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居民当中,多数属于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58但是,该调查对象只限于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并不包括农民工在内。如果把农民工也考虑在内,会是什么情况呢?根据孟昕等人的研究,2009年有27%的进城农民工为自雇者;相形之下,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只有8.4%可以划归这个类别。59这些自雇者若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范畴来定位,更接近于小资产阶级,而非无产阶级或半无产阶级。在这些自雇者或小资产阶级以外,便是雇佣工人。换言之,按照孟昕的数据,在进城农民工当中有超过70%的人属于雇工。而农民工在非正规就业中又占据大多数。因此,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多数为雇佣工人,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黄宗智教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了在城镇就业的小资产阶级和雇佣所占的规模。602006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大约为1.682亿人,分布在三个类别中:即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未经正式统计的人员。此处的私营企业指的是自然人所有的企业,与现代公司制企业不同。在这三项类别中,私营企业的平均雇工数为13人,一共雇用了0.395亿人。个体工商户即小资产阶级的人数则有约0.3亿。那么,最后一个类别,即未进入官方统计的将近一亿人中,有多少属于雇工,有多少属于小资产阶级呢?黄宗智教授提出,在这一亿人中,大约有三分之一隶属于自雇者。61这个假设和孟昕等人的发现,即27%的进城农民工为自雇者,是大体一致的。从动态的角度看,非正规就业者中的雇佣工人比例在进入新世纪后表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个体户的就业比例则有显著下降。从图11可以看到,从2003年起,私营企业的就业比例就超过了个体户。这一趋势证实了非正规就业者日益雇工化的倾向。
(四)工人的组织化程度、自发性斗争与工资决定模式
在90年代中晚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剧烈变革中,工会参与率也随之大幅下降。1989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工会参与率(工会会员数 / 城市就业人口数)约为68.9%。随着90年代私有部门的扩张(其工会参与率明显低于公有部门)和大量非正规就业岗位的涌现,1999年工会参与率骤然降至38.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国家法令和政策的强制规范下,工会参与率才逐步恢复。
不过,由于中国工会组建机制的独特性质,工会参与率的提高并不直接意味着工人谈判力量的提升。正如常凯指出的:“在工会组建方面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企业工会组建主要是由雇主控制和主导,所以许多新建工会是‘挂牌工会’或‘空壳工会’。更为严重的是一部分工会被雇主所控制而成为‘老板工会’,这些工会在处理劳资冲突时,往往会选择站在雇主一方。”因此,虽然工会组建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是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指标,但对于集体劳动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并不能只看这两个指标,“更要看集体合同是否经过了协商谈判,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效并能够落实。”62
由于缺乏工会的有效参与,在工资决定模式上,市场或资本的力量占据了主导。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07年针对雇主的一项调查,在工资决定方式上,劳方的力量只占20%,资方则占80%。根据张衔教授的课题组2008年~2009年的调查,在全部2633份有效问卷中,有44.7%的被调查者认为,就劳动报酬进行集体协商的可能性很小,有21.6%的被调查者人认为根本不可能,两者合计达66.3%,而认为非常有可能和比较有可能的合计只有12.2%。63
缺乏集体谈判的结果,是导致职工工资长期普遍过低。以制造业为例,根据一项研究,我国制造业雇员单位小时的工资率是0.84美元,大约是英国的1 / 27,德国的1 / 24,加拿大的1 / 23,日本的1 / 22,美国的1 / 21,韩国的1 / 13,新加坡的1 / 12,马来西亚的1 / 4,巴西的1 / 3,墨西哥的1 / 3。考虑到我国的数据是制造业全部雇员的平均工资,因此如果仅考虑制造业中的一线工人,其工资水平可能更低。64在许多采用低工资制度的企业,由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取得的工资不能覆盖劳动力再生产,结果导致员工普遍超时劳动。一项对东南沿海210家出口加工企业的调查显示,员工平均每天工作11.29小时、每周工作6.86天(70.64小时)、每月加班128.21小时、每月仅休息1.36天。65
正如张衔指出的,许多企业的工资被长期锁定在过低的水平,使劳动力不能正常再生产,是现阶段罢工的直接起因。66反映劳动关系纠纷、即反映工人斗争性的数据,大致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正式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信访;第三,停工、罢工、游行等集体行动。由于后两类行动通常缺乏一手数据,研究劳动关系的学者往往使用第一类数据。671991年~2010年,我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集体争议案件都呈快速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8.4%、22.7%和18.1%。2008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峰值69.3万余件。68常凯指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勃兴的劳工集体行动,从其组织形式来看,均为工人自发举行;这些自发行动的规模和范围还有扩大的趋势。他直率地指出:“工人自发的集体行动也是体制内工会的危机——表明所在地的工会组织并没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表,集体合同也没有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69这种缺少工会参与的自发性斗争,既是针对生产过程中的过度剥削的反抗,也是对原子化的劳动市场上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反抗。换言之,西尔芙所区分的“波兰尼式的抗争”和“马克思式的抗争”,在现实中常常是彼此联系、相互统一的。
(五)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公民社会权利的商品化
哈维(Harvey)指出,新自由主义时代的特点之一,是将各种公共产品、公共机构、公共权利商品化。70改革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来,涉及公民社会权利,并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住房、教育、医疗、以及失业和养老保障的供给,程度不等地出现了商品化,直接左右了我国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这一变化与全球新自由主义的崛起大体同步,个别领域的商品化程度甚至领先于其他各国。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是和所谓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联系在一起的。法学家方流芳教授曾在一篇长文中系统而深刻地批判了包括医院、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他指出,事业单位是指政府创设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服务的专门机构。在改革之前,事业单位基本上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伴随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开始了“创收”——一种“靠山吃山, 靠水吃水”的营利活动。事业单位或是收取额外费用,或是把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变成收费服务,甚至用国家拨款去进行商业投机, 经营收入在单位成员内部分配。方流芳就此写道:“事业单位产生营利性意味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私有化, 与政府机关经商没有什么差别。”71
包括教育、医疗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是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激进改革齐头并进的。1995年,《教育法》获得颁布,其中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学校的法人资格。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事业单位新取得的法人地位赋予了这些公共机构征收各项费用,即利用自身服务以牟利的权利和动机,从而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大开方便之门。今天看来,在90年代晚期正式引入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受到了当时流行的“产权明晰”这一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影响。这种把企业改革的思路直接照搬到公民社会权利领域,并将公共机构法人化的做法,在世界各国也鲜有先例。72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法人化以及随着而来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大大加剧了个人支出在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的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使中国在这些领域的改革走在了全球新自由主义潮流的最前列。
在发达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体制中,为公民提供各项社会权利起到了削弱劳动力商品化的作用。最近,一位作者周蕾参考艾斯平—安德森的去商品化指数方法,从2009年GDP全球排名前50位国家中选取了36个国家,分别计算了各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去商品化能力指数。73该指数所涉及的宏观指标有三项:第一,取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等社会权利的资格,它从总体上反映了保险的覆盖范围(中国在36个国家中名列第27位);第二,社保支出占GDP的比例,它反映了国家承受的社保负担(中国列第33位);第三,社保总缴费率,它反映了个体(即工人和雇主)所承受的社保负担(中国列第6位)。在微观指标中,该指数则涉及养老、医疗、失业这三类保障的替代率和个人缴费占全部缴费的比例,中国在这三项指标中的排名分别为第14、第11和第31位。
根据周蕾的测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去商品化水平在36国中只排在第29位。位列中国之前者,既有发达国家,也有诸如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委内瑞拉等相对后进的国家。周蕾认为,在社会保障的微观指标上,除了失业保障这一项外,中国的得分并不算低,但在各项宏观指标中却相当落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还不具备普惠型社会保障制度,如全民医保、家庭津贴、普救型养老金等;而且,中国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也远低于发达国家。周蕾按照艾斯平—安德森的分类把36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划分为社会民主主义、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三个类型,中国被划归了去商品化水平最低的自由主义类别。
三、 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反向保护运动的兴起
在波兰尼的理论中,劳动、土地、货币这些虚构商品的出现是构建一个自我调控的市场经济的前提。这种自我调控的市场经济在他那里是以市场的“脱嵌”为前提的。换言之,为了实现市场的自主调节,必须摆脱各种市场之外的制度约束。然而,正如波兰尼所指出的,市场的无限扩张在历史上是注定无法实现的,它必将激起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对市场的扩张加以限制。
1995年~2001年间,经过一场导致五千万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激进变革,中国构建了一个相当自由而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并为2001年加入WTO,融入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做好了制度准备。这一改革虽然是在中国经济自身矛盾的推动下实现的,但从全球角度来看,亦非孤立的变革,而是受到全球新自由主义霸权的深刻影响。近年来,一些学者倾向于把全球新自由主义的崛起,看作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第二次大转型,并与波兰尼笔下的大转型相类比。74在过往三十年间,全球资本摆脱了此前受到的无数限制和约束,依照自己的面目重塑了整个世界经济。这些变革——正如波兰尼针对第一次大转型所分析的——是借着强有力的国家干预而实现的。换言之,并不存在遵循所谓自然原则而实现的平滑的、渐进的、有机的市场演化。就中国而言,对市场经济的确立起着关键作用的劳动力市场就不是通过“渐进式”改革所能造就的。从波兰尼的观点看,那种导致了五千万人左右下岗或失业,几亿人的生计因之受到威胁的劳动力市场改革怎能称作是“渐进式”改革呢?在学界一度流行的将中国改革模式称为“渐进式”改革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完全不适用于解释90年代中晚期的中国,正是这段时期的改革使中国实现了迈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解释这段历史时,一个更贴切的理论架构只能是波兰尼式的。在这一理论看来,一个自我调控的市场经济,是要依靠国家的强力才能确立的、剧烈而动荡的过程,且会诱发另一场旨在保护人和自然、使其免受市场侵害的反向运动。75
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新自由主义的霸权最终激起了新一轮反向保护运动,即努力使“脱嵌”(disembedding)的市场“重新嵌入”(reembedding)市场之外的各种制度的趋势。一般认为,这一轮全球反向运动最初崛起的象征是1999年在西雅图爆发的、以各种社会运动为主体的“反全球化”示威。此后,拉美国家在政治上普遍左转;所谓“华盛顿共识”在全球遭遇到越来越多的质疑,都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趋势。无独有偶,在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我们也能观察到类似的趋势。在国内,王绍光教授大概是首先把波兰尼的框架运用于分析中国改革的学者,他指出:“中国的情况似乎印证了卡尔·波兰尼有关人类社会发展的观察:市场力量的扩张或早或晚会引发旨在保护人、自然和生产组织的反向运动;保护性立法与其他干预手段是这种反向运动的特征。”76在王绍光教授看来,中国的反向运动始于1999年的“西部大开发”,该政策的目的是要平衡东西部发展的差距。77而事实上,专门针对劳工的保护政策还要来得更早一些。1997年9月,正值城镇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失业和下岗达到高峰的时候,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仅仅一年后,全国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以及81%的县级市都建立了这一制度。在城市低保制度保障的对象中,除了传统社会救济的对象外,还包括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及下岗人员在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其中最后一类人员的确定,因应了当时下岗失业人数剧增的严峻形势。78这意味着,就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激进改革还在进行的同时,社会保护措施就开始出现了。2003年以后,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等思想的提出,各种先前出现的反向保护措施最终在国家政策范式的层面得到了支持,从而汇聚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反向运动。在这一发展过程中,2004年以来主要在珠三角地区出现的的“民工荒”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这一现象事实上体现了在国家政策范式的调整过程中,农民工对其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自发性反抗。2004年和2006年,围绕“郎顾之争”和“反思改革”的舆论风潮相继在意识形态的层面上影响了大众和精英的社会心理,为反向运动的持续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从2003年开始,工会参与率的变化一反此前长期下降的局面,转而出现持续上升的态势(见前图12)。2007年,我们迎来了劳工保护性立法的重大转折点——所谓“劳动三法”,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同一年颁布实施。三法颁布后,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频率明显提高。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至69万多件,同比增加近50%,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峰值。2009年8月,爆发了著名的“通钢事件”。2010年5月,爆发了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公司的罢工事件。2012年12月,《劳动合同法》经修改后明确提出,企业必须约束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范围。2013年2月,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的数百名劳务派遣工罢工,要求进厂两年以上的派遣工拥有转为正式职工的权利。这场罢工最终以工人的要求基本得到满足而结束。79
一些学者提出,在“劳动三法”公布后,中国的劳动争议开始转向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也在摆脱过度市场化,即开启了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变。80常凯教授写道:“工人的集体行动和集体谈判,不仅直接提升了一些企业和行业的工资标准,而且直接影响了劳动力的市场价位指数:2011年全国共有24个省份年内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最低工资各地增幅均为历年最高,……劳动者集体议价能力在劳动力价格的标志性指标——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上显示出来。”81
反向运动的另一表现是劳动合同签约率的提高。按照常凯的总结,这体现在:第一,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稳步提升。从2008年1月到9月,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达到93%,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该比率尚不足20%。小企业的签约率,以及劳动合同的续签率也有明显提高。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情况受到明显遏制,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保缴费、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在内容上都得到明确,特别是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有较大的提高。82
进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去商品化功能也得到明显增强。从图13可以看到,在城镇就业人员的五类基本社会保险中,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几类社会保险在城镇就业人员中的覆盖率近十年来均有显著提高。此外,自2007年以来逐步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接纳了大量处于非正规就业甚至未就业的城市居民。从2006年起,人保部开始公布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也反映了这一增长趋势。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各成员国医疗卫生负担的公平性进行排名,中国因个人卫生支出所占的比率过高,在191个会员国中被列为倒数第四位。2003年以来,这一现象得到了有力扭转。我国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支出的比例近年来逐步下降,个人现金卫生支出与社会卫生支出的比例在2009年时已接近持平。2009年底,由三大公立医疗保险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12.3亿民众,其人口覆盖率首次超过了90%。“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意味着“全民医疗保障的新时代已经到来。”83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建构和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大体验证了波兰尼的观点,即市场的深度扩张将诱发旨在保护生产者及其家庭的反向运动。但是,在运用波兰尼的框架时,也存在着以下两方面可供进一步讨论的问题。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反向运动之间,是时间上继起的前后关系,还是同时并存的关系?如果是后者,那就意味着社会保护和市场扩张是携手并进的,而不只是事后才诱发出来的。一些学者就提出,波兰尼的观点似乎可做以下两种解读,一方面,他认为“脱嵌”,即摆脱那些对经济起调控作用的各种制度的羁绊是可实现的;另一方面,一个“脱嵌”的经济,即不受调控的市场,又是不可维持的,需要“再嵌入”市场以外的制度中去。84依照这种先是“脱嵌”,继之以“再嵌入”的解释模式,市场扩张和社会保护就是一种前后相继、在不同时期分别占据主导的关系。在国内文献中,以王绍光为代表的学者所强调的便是这一种解读模式。在王绍光看来,从改革开放之初到90年代末,“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只有经济政策,没有社会政策。在90年代末期,中国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重。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出现松动,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公平得到了更有力的‘兼顾’。到2004年召开十六届四中全会时,执政党最终放弃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与此相适应,中国政府开始将更大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政策上来,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社会政策领域。”85
其他学者指出了另一种解读的可能性。董晓媛及其合作者就曾针对王绍光的观点提出,对双向运动在时间上加以严格界分的做法是非常粗略的。中国的保护运动的确在进入新世纪后得到了加强。但也正是在新世纪之初,中国加入了WTO,市场经济因之取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局面意味着,政府在促进市场扩张的同时,也在推动保护性立法和对市场的干预。因此,在他们看来,双向运动之间并不是单纯的由一种运动向另一种运动转变的关系,而是同时展开的。86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模式在运用于中国经验时,或许可以看作是互补的。王绍光的解释模式或许更适用于90年代中晚期的城镇劳动关系改革。通过企业改制,传统的单位体制濒于瓦解。这种单位体制在计划经济中扮演了国家和公民协议之间的中介作用,向职工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福利和保障。而在新兴的劳动力市场中,一部分职工转化成高度分散或原子化的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另一部分则沦为产业后备军。只是在这场改革完成后,一些最为重要的社会保护制度才逐渐建立起来。相较而言,董晓媛等人采用的模式更适用于解释改革以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雇佣劳动的转移。在这一转移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土地承包制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在不断加强。上个世纪80年代,土地承包以15年为限。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延展到了30年。2003年时,相关政策更是禁止了对承包土地的再分配。因此,农民工大量进城务工现象的出现,是和土地承包制度的延续和巩固相伴随的。董晓媛等作者为此指出,假若把中国的情形与工业化国家的历史相比较就能发现,“在工业化国家,造就一个城市无产阶级的过程取决于让农民‘失去’土地,达成这一点的方式是取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而在中国,该过程伴之以更为复杂的系统变迁。在变革中取消了农村公社提供的‘铁饭碗’,并代之以各种形式的土地私有权(借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后者在发展过程中非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强化。农民私人土地占有权的安全性不断被强化,这一过程是伴随劳动大规模转移到农业之外而同时发生的。”87进城务工的农民虽然难以获得城市提供的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却可以依靠土地承包制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自身和家庭的社会保护。
在运用波兰尼的理论时还可能涉及另一争论,即推动社会保护运动的动力和主体究竟来自国家,还是来自社会下层的力量。王绍光将新世纪以来出现的保护运动归结为国家的保护性立法及其对经济的各种干预措施。换言之,这一反向运动主要是由上层发动的。他的观点得到了董晓媛等人的支持,后者——尽管略有保留——也认为,在农业的市场化变迁中激发的反向运动,是“在精英的层面展开的”,即“由精英驱动的波兰尼式过程”。88
从理论上看,王绍光等人的观点不同于波兰尼本人的见解。在波兰尼那里,反向保护运动的主体几乎涉及在市场扩张的过程中其利益受到波及的所有阶层。89在中国,虽然上层精英和国家在驱动波兰尼式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略来自社会下层的力量。笔者认为,就保护劳动力,使其免受因过度商品化和过度剥削而带来的危害而言,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对比在进入新世纪以来的微妙改变是推动反向运动兴起的重要因素。
正如前文反复提到的,90年代中晚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为2001年加入WTO,从而为中国融入全球化准备了制度条件。在加入WTO后,一个显著的变化便是雇佣劳动关系在极短时期内的急剧扩展。以农村经济为例,根据董晓媛等人的分析,无论是从事雇佣劳动的人数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率,还是工资性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在2000年后都有显著提高。90雇佣劳动关系的迅速扩张带来了如下后果,首先,大体从2004年开始,中国出现了局部性的、以“民工荒”为标志的劳动力供给的相对短缺。第二,工资水平,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出现了持续增长的趋势(见前卢锋提供的数据)。其结果是造成中国单位劳动成本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优势在逐步下降。根据李宏彬等人最近的研究,2008年,中国制造业的工资水平甚至超过了泰国、印尼和印度。91上述变化的综合结果是劳工地位的相对提高和斗争性地增长。尽管中国的劳动争议还存在组织程度低、自发性强的弱点,但自新千年以来劳动争议数量的持续攀升,特别是近年来劳资争议的爆发性增长,仍然见证了工人力量的崛起。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自新世纪以来日渐显著的反向保护运动,完全可以视作来自下层和来自上层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反向保护运动未来将如何发展?面临哪些制度性的阻碍或限度?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本文是以下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清华大学自主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21088007)。
注释
①在肯定劳动力是商品的一派中,代表人物是卓炯,见其与孙尚清的争论:卓炯:《劳动价值学说就是劳动力创造价值的学说——兼与孙尚清同志商榷》,载《南方经济》1986年第2期;另见卓炯:《再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②Beverly J. Silver, Forces of Labor. Workers’Movements and Globalization since 187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③[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 第3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197页。
⑤《列宁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1页。
⑥如[美]沃勒斯坦:《历史资本主义》,路爱国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相关综述可参见刘建洲:《无产阶级化历程:理论解释,历史经验及其启示》,载《社会》2012年第2期。
⑦D. Wilson, “Primitive Accumulation and the Labor Subsidies to Capitalism,” Review of Radical Political Economics, Vol. 44, No. 2 (2012)。另可参见孟捷、李怡乐:《非自由劳工与当代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多样性》,载《贵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⑧潘毅、卢晖临:《农民工: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⑨同注③,第151页。
⑩[德]卢森堡:《国民经济学入门》,彭尘舜译,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47页。
11用北欧学者艾斯平—安德森的话来说,“如果没有(劳动力)非商品化的努力,工人们也就不具备集体行动的能力,因而对劳工运动发展而言,非商品化同时是劳工团结与统一的起点和终点。”见[丹]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郑秉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12同注⑩,第245页。
13对失业成本的探讨参见B. Schor and S. Bowles, “Employment Rents and the Incidence of Strikes,”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November 1987, pp. 584-92; S. Bowles, David M. Gordon and T. E. Weisskopf, After the Waste Land : A Democratic Economics for the Year 2000, New York: M. E. Sharpe, Inc., 1990, pp. 69-72;[美]鲍尔斯、爱德华兹、罗斯福:《理解资本主义:竞争、统制与变革》,孟捷、赵准、徐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262页。
14[丹]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著:《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第52~61页。
15在1997年9月12日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提出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正式肯定并进一步推动了已在实践中开展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16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17胡鞍钢、赵黎:《我国转型期城镇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1990-2004)》,载《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113页;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摘要2005》,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18蔡昉、王美艳:《中国城镇劳动参与率的变化及其政策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 年第4期,第69页。
19本段马克思的引文均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4~705页。
20Xiao-Yuan Dong, Bowles Paul and Chang Hongqin, “Managing Liber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in Rural China: Trends in Rural Labour Allocation, Income and Inequality,” Global Labour Journal, No. 1, 2010, pp. 48-49.
21黄宗智、高原、彭玉生:《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中国的农业发展》,载《开放时代》2012年第3期,第21~22页;黄宗智:《中国的隐形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2~13页。
22见蔡昉、都阳:《工资增长、工资趋同与刘易斯转折点》,载《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9期;都阳、王美艳:《农村剩余劳动的新估计及其含义》,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Hongbin Li, Lei Li, Binzhen Wu, and Yanyan Xiong, “The End of Cheap Chinese Labor,”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26, No. 4 (2012)。
23参见王向、聂鹏:《关于人口红利与刘易斯转折点问题的文献综述》,载《经济评论》2013年第2期,第142页。
24Zheng Zhang, “Migrant Workers Age-Group Gap is Key to Verifying Lewis Turning Point in China,” China Economist, No. 2, 2012, pp. 90-100; 章铮:《劳动生产率的年龄差异与刘易斯转折点》,载《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8期。
25Jikun Huang, Huayong Zhi and ZhuRong Huang, “The Impact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on Off-farm Employment and Earnings in Rural China,” World Development, Vol. 39, No. 5, p. 802, p. 804.
26常凯:《从个别劳动关系到集体劳动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12年第3期,第13页。
27参见苏黛瑞(Dorothy J. Solinger)对改革之前农民迁移政策沿革的回顾。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临时工甚至转换为了长期工。她写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有应国家或国有企业邀请,并服务于国家自身目的,农民这样一个底层阶级向城市的流动才有可能是合法的”。见[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5页。
28下述文献细致地梳理了改革以来国家针对农民进城务工而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的沿革:[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卢锋:《中国农民工工资定量估测(1979-2010)》,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 C2011020;胡鞍钢、赵黎:《我国转型期城镇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1990-2004)》;陈金永:《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人口迁移》,载蔡昉、白南山(主编):《中国转轨时期劳动力流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9卢锋:《中国农民工工资定量估测(1979-2010)》。
30从劳动供给方面看,外出农民工的增长与90年代晚期农村人均收入增长率的显著下降不无关联。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7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同比增长率从先前连续几年的20%以上,骤然跌落到8.52%,1998年则为3.44%,1999年为2.23%,2000年为1.94%。转引自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
31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fx/fxbg/t20120427_402801903.htm。
32《中国农民工战略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民工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总报告》,载《改革》2009年第2期,第11页。
33Zheng Zhang, “Migrant Workers Age-Group Gap is Key to Verifying Lewis Turning Point in China”;章铮:《劳动生产率的年龄差异与刘易斯转折点》。
34“2010年,调研组在深圳、昆山、太原、武汉的调查发现,富士康的生产车间在大量使用学生工。2010年暑假期间,约有十万名在校学生被派往深圳富士康实习;同一时间,昆山富士康的学生实习工约为一万人,占整个厂区员工数的1/6;在重庆,119家职业学校承诺将学生派往富士康实习。2011年7月,针对富士康使用学生工的情况,调研组在深圳观澜与龙华的厂区对学生工进行了专项调查,共获得373份有效问卷和20份访谈个案。调查数据显示,学生工平均占所在生产线工人数的36.2%,有的流水线学生工的比例甚至达到100%。例如一位就读湖南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在富士康实习的学生指出,他所在的生产iPad的生产线有59人,全是学生工。这些学生大多来自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他们被以实习的名义由学校或当地政府制度性地组织进入富士康,从事长时间、高强度、无保障、与专业毫不相关的简单重复劳动,为富士康的迅速扩张提供了廉价、驯服而灵活的劳动力来源。”见香港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台湾大学等高校富士康调研组:《富士康,你改过自新了吗?——2012年度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报告》,2012年。
35Xiao-Yuan Dong, Bowles Paul, and Chang Hongqin, “Managing Liber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in Rural China: Trends in Rural Labour Allocation, Income and Inequality,” Global Labour Journal,No. 1, 2010, pp. 42-44.
36Xiao-Yuan Dong, Bowles Paul, and Chang Hongqin, “Managing Liberalization and Globalization in Rural China: Trends in Rural Labour Allocation, Income and Inequality,” Global Labour Journal, No. 1, 2010, p. 50.
37参见[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第165页。
38参见[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第169~170页。
39[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第170页。
40J. Arrighi, “Labour Supplie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A Study of Proletarianization of the African Peasantry in Rhodesia,” Th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 Vol. 6, No. 3 (1970), pp. 197-234.
41陈昕、黄平:《消费主义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出现》,人文与社会网站,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8/178。
42[爱尔兰]瑞雪·墨菲:《农民工改变中国农村》,黄涛、王静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0~109页。
43丁守海计算了“农民工工资超过农业劳动力收入的比例”,并将其作为非农部门与农业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来看待。见丁守海:《农民工工资与农村劳动力转移:一项实证分析》,载《中国农业经济》2006年第4期,第61页。但他的计算方法与本文不同。在他那里,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是根据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中来自非农部门的收入计算出来的。这样做有可能低估农民工的工资,因为在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中,并不一定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资。
44刘开明根据其2008年对长三角和珠三角210家外来工密集企业的抽样调查指出:“虽然多数工人的工资水平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这是因为其中包括了工人加班时间的收入。工人的平均工作时间为每天10.67小时,每周66.41小时,每周6.62天,每月加班120.49小时,每月仅休息2.19天。”见刘开明:《外来农民工调查》,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45同注32,第15页;引文见第9页。
46除此之外,学者们还发现,在2001年~2005年间还出现了农民工工资相对于城市最低工资下降的情况。见奈特、邓曲、李实:《中国的民工荒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载《管理世界》2011年第11期,第17页。
47胡鞍钢、马伟:《现代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从二元结构到四元结构(1949-2009)》,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胡鞍钢、赵黎:《我国转型期城镇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1990-2004)》,第113页。2008年初《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并没有扭转非正规就业增长的趋势。《劳动合同法》覆盖的是正规部门就业的职工,并不涉及临时工、合同工、家庭工等等。后者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也没有工会组织。参见刘琦:《劳动法视角下我国非正规就业者的权利保障》,载《湖湘论坛》第4期;转引自黄宗智:《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注释3,载《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5页。2012年底,《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工现象增补了条款,提出正规部门应该限制对劳务派遣工的使用。
48见吴要武和蔡昉:《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和特征》,载《中国劳动经济学》2006年第3卷第2期,第69页。
49参见R. Hussmanns, “Defining and Measuring Informal Employment,” ILO Working Paper;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就业报告(1998-1999)》,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141页,第144~145,169;ILO, Women and Man in the Informal Economy: a Statistical Picture, Geneva: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2002;吴要武和蔡昉在他们的论文里曾经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划分非正规就业的八项标准,并利用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抽样调查数据,测算了当时除农民工以外的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
50蔡昉:《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与就业变化》,载《经济研究》2007年第7期,第9页。
51胡鞍钢、赵黎:《我国转型期城镇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1990-2004)》,图2。
52黄宗智:《中国被忽视的非正规经济》,第169页。
53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第41~45页。
54潘毅、卢晖临:《农民工:未完成的无产阶级化》,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55吴要武、蔡昉:《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与特征》,第72页。
56参见[美]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第238~239页。
57吴要武、蔡昉:《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与特征》, 第74页。
58吴要武、蔡昉:《中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规模与特征》,第76页。
59Meng Xin, “Labor Market Outcomes and Reforms in China,”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26, No. 4 (2012), p. 89.
60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第171页。
61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注释⑥。
62同注26,第12页。工会对工人福利的正面影响有时也得到了一些经验研究的支持,譬如姚洋、钟宁桦:《工会是否提高了工人的福利?——来自12个城市的证据》,载《世界经济文汇》2008年第5期。但是,正如程延园和王甫希指出的,看似良好的劳动关系并不一定是是工会发挥作用的结果;相反,成立工会的企业可能原本就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对这些企业而言,建立工会往往只是“锦上添花”。见程延园、王甫希:《变革中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争议的特点与趋向》,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年第8期,第17页。
63张衔:《我国现阶段罢工的性质、原因与政策建议》,载《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1年第1期。
64陈俊:《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劳动力价格水平的优势和趋势》,载《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8期;《发改委专家:欧美工资水平是中国的百倍》,载《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5月18日。
65刘开明:《外来农民工调查》,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7期。
66同注63。
67程延园、王甫希:《变革中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争议的特点与趋向》,第6页。张衔则试图通过媒体的报道,收集近年来的罢工数据。见张衔:《我国现阶段罢工的性质、原因与政策建议》。
68程延园、王甫希:《变革中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争议的特点与趋向》,第12~13页;汝信等(主编):《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页。
69常凯:《从个别劳动关系到集体劳动关系》,第14页,另见第15页。2011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位书记处书记公开表示,不赞成以罢工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手段见常凯:《从个别劳动关系到集体劳动关系》,第15页。
70[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页。
71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3期,第4页。
72方流芳指出,在中国,“官办事业一律作为民法‘法人’登记,这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创举,也是违反常理的做法。”见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第27页。他还指出:“在中国, 创设事业单位的国家权力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业单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延伸或者化身。事业单位不应当成为法人。这与公共权力不能私法化是一样的道理。”(同上文,第28页)劳凯声教授在分析学校法人化时也曾指出:“经过了20 年的简政放权,中国的高等学校所获得的权利已经超出了1995 年《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具有的权利。不止于此,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还依法取得了相当多的民事权利。因此可以说,当前中国高等学校所具有的权利超出了我们所了解的其他国家同类大学所具有的权利,权利过大并且缺乏必要的制约已经成为当前高等学校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见劳凯声:《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迁》,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11页。
73周蕾:《社会保障制度非商品化的国际比较与战略取向》,载《改革》2012年第7期。
74参见R. Munck, “Globalization and Contestation,” Globalizations, Vol. 3, No. 2 (2006); R. Munck, Globalization and Labour: The New ‘Great Transformation,’ London: Zed Books, 2002; R. Munck, “Globalization, Labour and the ‘Polanyi Problem’ ,” Labor History, Vol. 45, No. 3 (2004), pp. 252-253.
75波兰尼认为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需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力,这和马克思的原始积累理论在基本思路上是相一致的。但马克思更为注重推翻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而非波兰尼所强调的社会保护运动。
76王绍光:《波兰尼〈大转型〉与中国的大转型》,北京: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110页。
77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王绍光:《波兰尼〈大转型〉与中国的大转型》。
78宋晓梧:《改革:企业·劳动·社保》,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39页。
79德尔福(Delphi)是全球领先的汽车与汽车电子零部件及系统技术供应商,为世界500强企业。北京德尔福是美国德尔福汽车系统公司与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共同投资组建的合资企业,主要开发和生产汽车发动机管理系统。见《北京德尔福罢工工人复工,公司同意每月加薪500元》,大智慧网站,http://cj.gw.com.cn/news/news/2013/0207/200000113933.shtml。
80常凯:《从个别劳动关系到集体劳动关系》;程延园、王甫希:《变革中的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争议的特点与趋向》。
81常凯:《从个别劳动关系到集体劳动关系》,第15页。
82常凯:《从个别劳动关系到集体劳动关系》,第9页。
83顾昕:《全民医保与中国医疗资源配置机制的大转型》,载《中国公共政策评论》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 2页。
84R. Munck, “Globalization and Contestation,” Global Labour Journal, No. 1, 2010, p. 179.
85王绍光:《从经济政策到社会政策:中国公共政策格局的历史性转变》,载岳经纶等(主编):《中国公共政策评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86Xiao-Yuan Dong, P. Bowles and Chang Hongqin, “Managing Liberation and Globalization in Rural China: Trends in Rural Labour Allocation, Income and Inequality,” Global Labour Journal, No. 1, 2010, p. 35.
87Xiao-Yuan Dong, P. Bowles and Chang Hongqin, “Managing Liberation and Globalization in Rural China: Trends in Rural Labour Allocation, Income and Inequality,” Global Labour Journal, No. 1, 2010, p. 39.
88Xiao-Yuan Dong, P. Bowles and Chang Hongqin, “Managing Liberation and Globalization in Rural China: Trends in Rural Labour Allocation, Income and Inequality,” Global Labour Journal, No. 1, 2010, p. 50, p. 34.
89[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第124~128页。
90Xiao-Yuan Dong, P. Bowles and Chang Hongqin, “Managing Liberation and Globalization in Rural China: Trends in Rural Labour Allocation, Income and Inequality,” Global Labour Journal, No. 1, 2010, pp. 42-44.
91 Hongbin Li, Lei Li, Binzhen Wu, and Yanyan Xiong, “The End of Cheap Chinese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