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基于军需与财政目的而制定的缓分浮财与缓分土地,及暂缓土地改革的政治策略,使1950年上半年进行的1949年农业税征收成为一个经济与政治合一的运动。藉助征粮,尤其是“大户加征”,人民政府给予地主阶级沉重的打击。在50%以上的高税率压迫下,相当一批“大户”面临破产。川东行署严禁地主抽佃或出卖土地,他们要为以分配土地为中心的土地改革留下一个敌对的阶级和一个斗争的对象。因此,从实践的层面上,征粮的本质是征粮,土改的目的之一也是征粮。这是因为,经历过“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之后,地主阶级已经无力承担高额的农业税,而分配土地就成为调整税基的最好方式。
关键词:江津;征粮;大户加征
一、引言
早在1948年5月,毛泽东就在考虑新解放区农村工作的新策略。他认为,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不宜过早进行。
因为过早地分浮财,只是少数勇敢分子欢迎,社会财富迅速分散,于军队亦不利。过早地分土地,使军需负担过早地全部落在农民身上,不是落在地主富农身上。不如不分浮财,不分土地,在社会改革上普遍实行减租减息,使农民得到实益。在财政政策上实行合理负担,使地主富农多出钱。这样,社会财富不分散,社会秩序较稳定,利于集中一切力量消灭国民党反动派。[1]
毛泽东的这一重要讲话有两点值得重新讨论。其一,假定分浮财只有少数勇敢分子得益,新政权不会坐视不管。在各地有关报告中,这样的反常情况并不构成土改的主流。其二,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佃农不再向地主交租。1950年初,刘少奇说:“据各方情报,新区农民已有很多不向地主交租,地主亦不敢向农民要租。”[2]减地主之租似无从谈起。相反,农民之间——如中农、贫农之间——相互租佃的情况却相当普遍。在他们之间进行减租减息,并不能使农民得到实益。在这段话中,毛泽东要表达的是,如分浮财,分土地,可能导致地主财产分散从而影响军需供应;不分浮财,不分土地,可以要求地主、富农多纳税,以保证新政权的财政收入。军需与财政才是延缓土地改革的根本原因。
毛泽东基于军需与财政收入而制定的缓分浮财与缓分土地的政治策略,为中共中央所采纳。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几经讨论,决定将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暂缓至1950年6月30日之后再进行。[3]事实上,本文研究的四川省江津县(今重庆市江津区)以分配土地为标志的土地改革,要到1951年6月30日以后才进行,而土地改革前“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则在1950年冬天至1951年春天转化为一场大规模的“减租退押”运动。研究表明,在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中,“减租”并不重要,而“退押”是运动的主旋律。“退押”的本意是退还押金,比减息还要彻底。在这场运动中,“诉苦”是“减租退押”的主要环节,“分浮财”是“减租退押”的主要内容。因此,在江津县,“减租退押”既是土地改革运动的准备阶段,也可以视作土地改革的组成部分。[4]
值得注意的是,在“减租退押”运动之前,江津县还有一个称为“大户加征”的征粮运动。从形式上看,1950年上半年的征粮运动,征收的是1949年的农业税,是纯粹的经济活动。细加分析则不然,因为征粮的同时,以“划分阶级”为标志的社会改造也在进行。这就提示,在1949年以后政治运动的目录中,似应加上“征粮”运动,即在以分配土地为标志的土地改革运动之前,还有一个被称为“征粮”的运动被忽略,需要细加探讨。
关于西南地区的“征粮”运动,王海光根据中央及地方档案,揭示了民众抗粮与“匪患”的关系,指出高强度的征粮是导致西南地区“匪患”问题的原因之一。[5]本文主要依据1950年江津县有关征粮运动的县委会记录,以及粮食局记录,以“大户加征”为主线,在铺陈征粮过程的同时,揭示征粮对于乡村“大户”乃至乡村社会的影响,并讨论征粮运动与其后土地改革的关系。本文证明,江津县的征粮运动,依据的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制度——“阶级累进税制”,即根据土地占有与地租收入确定阶级成分,划分农村阶级,依据不同的阶级等级,赋予不同比例的粮食征收。成分越高,征收比例越重。在这一税收制度下,江津县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受到严重打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征粮”运动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而具有政治运动的性质。由于土地改革本来就是通过划分阶级并对敌对阶级进行经济剥夺及政治打击,所以,“大户加征”运动也可以视作土地改革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知,中共江津县委并不立即展开以“分浮财”和“分土地”为标志的土地改革,而是进行以满足军事需要与财政需要为主要目的、同时打击地主阶级的“大户加征”,符合上引毛泽东讲话的精神,也符合中共中央对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整体部署。也就是说,在进行分浮财、分土地之前,打击地主阶级的措施还有“大户加征”。
二、普征与加征
在本项研究展开之前,还需要辨明一些相关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度量衡。从现有的文献记载看,四川省的度量衡相当混乱,不仅省内度量衡不统一,就是一个县的度量衡也存在不统一。具体而言,不仅在于“新石”与“老石”的区别,而且在于“老石”本身存在差异,甚至是巨大的差异。这一混乱,为史料的解读带来了困难。
1.混乱的度量衡
一份关于县属第五区几子乡的材料在调查农民的税负时说:“中农谭树连19口人,收入26石,土产6.5斗,副产2.8斗,共收入29.45石,折合9925斤。”[6]假如土产与副产之1石即是正产之1石,以1石含10斗计,谭树连家收入不足27石(26+0.65+0.28)。事实上,土产与副产9.3斗,合计正产2.52石(29.45-26.93)。土产、副产是正产的2.7倍(2.52/0.93)。以9925斤除以29.45石,每石等于337斤。很显然,这里的“石”是“老石”而非“新石”。如按照奉节县“老石”1石约等于3.3市石之例[7],几子乡的“新石”亦即市石约为102斤(337/3.3)。《川东区行政公署布告。财粮字第一号》称:“稻谷每市石合市秤一百零八斤为标准”[8],与几子乡的“新石”接近。
同一材料称,另有一户中农谭钧平,“9口人,田产12石,土产1斗,共折合4719斤”,每石折合390斤(4719/12.1)。本条资料又称:“国民党三十八年纳正税396斤,占收入的8.2%,杂支请送兵两项4斗,戡乱损1.6斗,壮丁口粮1.2斗,安家费1斗,招待开会等费共3斗,共计1.6斗,折合市斤460斤。”杂费共计1.08石,原文错为1.6斗,折合市斤460斤,每石426斤(460/1.08)。
又一处记载称:“祠堂三处80石,按八成折64石,征收6368斤,佃农一户实收44石,人口17口,征收3276斤,占总收入17.5%.”[9]在祠堂田产中,按八成征收64石,折合6368斤,每石约100斤,是为“新石”。在佃农一户中,求得其总收入18720斤(3276/0.175),以44石计,每石425斤(18720/44),是为“老石”。
在一份有关七区十五保的加征材料中,记有“富农张子鱼,赋额9.5角,有三十石耕地面积,自己种五石,其余出租,有五口人,三十八年国民党时负担杂税八斗,折合360斤”,每石约合450斤(360/0.8)。[10]
在一份有关第二区双龙乡十七保的典型调查工作总结中,有记载称:
田面积老量710.2石,土面积老量235.3石,田产量530.09石,土产量105.58石,田产杂粮57.88石,土产杂粮51.99石,共计全数产量(黄谷、杂粮)745.54石,折成斤数共354021.5斤。[11]
合计田土面积945.石,总产量745.54石。一石约为475斤(354021.5/745.54),似乎存在一种每石475斤的更大的“老石”。
在《江津县十二区石门乡第二保农业税登记计算表》中记载该保“赵继咸,土种类及面积数量为1.2石,折市石4.22石;程相国,土种类及面积数量为4.1石,折市石14.432石”[12]由此可见,在十二区石门乡第二保每老石等于3.52新石,即每老石等于352斤。
以上分析表明,在江津县,有“新石”、“老石”之别,“新石”为100斤,也有略为超过者。“老石”的标准混乱,从现有资料中可见,分别有337斤、352斤、425斤、450斤、475斤的不同制式。因此,在分析中,对于度量衡的混乱尤应注意。
2.“赋元”与税基
1950年1月8日,川东区行政公署公布《一九四九年度公粮征收暂行办法》,其中分为“普征”与“加征”。普征办法:“凡实行土地陈报清丈之地区,旧银两改为赋元者,一律按旧政府三十八年各县正附赋额,普加四至六成进行征收,限于二月十五日前一律缴清。”[13]在“普征”中,人民政府将民国政府的农业税提高了40%—60%.很显然,这里的“普征”,实属“加征”,而“加征”之后还有“加征”,容后详述。
1950年1月23日,江津县委召开征粮工作会议。会议首先讨论几子乡的粮食征收问题。会议称几子乡:“原有赋额128元7角9分,应摊普征粮56034斤,经区征粮加征65000斤,经调查实征143354斤。”[14]所谓“赋额”,其实就是上文中出现的“赋元”。在《台湾土地税法》中,有关“赋元”的定义是:“按各种地目等则土地单位面积全年收益或地价厘定全年赋额之单位。”[15]在1949年的江津,每个赋额平均摊到普征粮435斤(56034/128.79),是根据当年的赋税总额摊派的结果。根据《江津县志》的记载,1949年底,江津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征粮配额,增加六成普征。[16]据此可知,国民政府的每个赋额约为272斤(435/1.6)。
会议接着讨论几子乡第八保中的阶级、各阶级收入及农业税之负担等情况。该保共有9个甲,其中有3个商人甲,6个农民甲。所有户口当中,有地主5户,二地主3户,佃富农1户,富农3户,中农20户,佃贫农126户,共158户[17],产量2066石,土产64石,地主在外保的地484石。各阶层产量比例,地主、富农占67.7%,中农占17.7%,贫农占14.5%.[18]
几子乡位于江津县城或城郊,所以才会出现3个商人甲。只是不知道这3个商人甲户口,是否包括在158户之中?如果包括在其中,则纯粹的商人是否存在,又有多少户?如果没有纯粹之商人,又何以称为商人甲?纯粹的商人可能不属于“征粮”对象,暂不讨论。
江津县没有面积之“亩”,只有税收之“石”。当地农田面积,其度量单位为“税亩”而非平方米。也就是说,不论面积多大,政府税册中,税额才是唯一的计量单位。1940年,江津县成立土地陈报委员会,“开展土地陈报,以田面二石八斗折合0.07公顷,土面一石二斗折合0.07公顷,以户立柱,汇列成册”[19].0.07公顷即为666.7平方米,亦即一亩。以“新石”计,2.8石只有280斤。这里的2.8石与1.2石,应为“老石”。由此可见,江津的田亩是一个产量单位,而不是面积单位。
几子乡第八保的全部赋额只有128.79元,似乎太少。在江南,按照白凯的研究,每亩赋额约为1元。[20]以每亩平均1赋元计,几子乡第八保的纳税田亩不足130亩。以158户种植130亩土地,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是,几子乡第八保的初始田赋极低。所谓初始田赋,可能要追溯到清代甚至更早的某一历史时期。
这份材料披露,国民政府时期的田粮处,将田赋分为大粮、中粮、下粮三类——指的是纳税户的不同负担,又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地主孙士坚,“有地租40石,实收11石,是上等田,赋额是2.3元,三十八年依旧田赋该摊一石八斗一升(新石)”。我们将40石称为“名义地租”,将11石称为“实收地租”,“实收地租”是地主与佃农商定的结果。因为,对于一块上等田来说,1949年的年成并不至于低到标准年成的27.5%(11/40)。江津县每新石以100斤计,1.81新石应为181斤,据此地租负担率为16.5%(1.81/11)。该资料又称:“加七成是二石九斗九升,按租额来预算负担,占21%,按实收占26%.”计算结果实为27.2%,税率增加亦非“七成”,而是“六点五成”。兹将五个调查户地租、赋额及加征列如表1.
在表1中,李锡春的名义地租只有19石,实收地租多达26石,原因不明。5户地主、富农合计赋额11.8石,赋元14.2元,平均每赋元交纳1.2石。其中最少者为1石,最多者为1.4石。依理,每赋元所承担粮食应当一致,实际变幅却多达20%.尽管原因不明,但因变幅不大,仍可接受。
五户地主、富农原来的税率平均为10.8%,加征75%后,变为19%.如上所述,“加征”之前的税率,已经是增加六成以后“普征”税率,据此可以推得国民政府时期江津的税率实为6.5%(10.8×0.6)。这一数据,与我们在浙江省松阳县所见完全相同。[21]
按照同一文件的说法,在几子乡第8保,税负的分配标准,“一般的地主按22%来分配,加征按28%加;富农按18%普征,加征14%”,即地主税率为50%,富农为30%.然而,在表1中,地主、富农的标准远不及此。据此可以推测,表1中的地主、富农的税收负担远低于当地平均数,应当是一个过程中的数据。
就几子乡第8保而论,“原有赋额128元7角9分,应摊普征粮56034斤,经区征粮加征65000斤,经调查实征143354斤”。在这个数据系列中,“加征”超过了“普征”,而实际征粮又超过了“加征”。而在表1中,“加征”只有“普征”的75%.据此可知,表1中的5户地主、富农之税负偏低,还不是最后的结果。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根据表1及上引数据,进行一个有意义的推算。根据表1,当“加征”只占“普征”的75%时,几子乡5户地主、富农的农业税率已达其收入的19%;根据上引文,当几子乡第八保的“加征”数为65000斤,即为“普征”数的116%时,地主、富农的农业税率高达其收入的29%(1.16×0.19/0.75)。当几子乡第八保的实际征收高达143354斤时,用同样的算法,地主、富农的承担农业税率已经高达其收入的39%.
3.大户“加征”
根据《江津县志》的记载,1949年年底,江津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征粮配额,增加六成普征……另对大户(主要对象是地主、富农)实行加征。[22]“大户加征”的依据仍然来自于川东区行政公署公布的《一九四九年度公粮征收暂行办法》,其第16条规定:“大户加征以区乡为单位分摊,数字由专署根据本署交代任务分摊之。区乡分摊数字,由县根据专署所交任务分摊之。”其第17条规定:“凡依靠地租生活或雇佣劳动生产之地主、富农或佃富农,及祠堂庙宇之田地,按田地收入多寡分摊加征。”据此可以明确两点:地主、富农及佃富农均为“大户”,祠堂庙宇也属“大户”之列:“大户加征”的数额是由上级政府确定然后摊派的,因此,对于“大户”而言,加征额是不确定的。
再回到1950年1月23日江津县委召开征粮工作会议。在九区,“清平普征947968斤,加征607632斤”。“加征”额不及“普征”。同一资料又称:“太和普征数290827斤,加征79723斤,又加100000斤,共加179723斤”,加后又加,仍不及普征。“龙岭普征534505斤,加征600000斤”[23],“加征”约为“普征”之123%.3个乡合计,加征率为78%.
在江津县第二区双河乡第二保,普征数为84044斤,加征数为80200斤,扩大数为7700斤[24],“加征”加“扩大”数超过“普征”数。在江津县第二区德感乡,调整后的普征数为701659斤,加征数932691斤,加征超过了普征。在报告形成之时,实际已征普征公粮410376斤,加征公粮121816斤。[25]加征的速度明显要比普征为慢。
加征似乎也在向一般农户扩展,令人联想到所谓“大户加征”有可能是“有纳税能力者加征”,例如:
十六保是按赋元分配,每元按380(斤)负担,再调查土地情况加征,再看黑田来征,文国清田土面积十五石,赋额一元九角,家里五口人,按赋额分加征700斤,又按土地质量增加540斤,共加征1240斤。[26]
文国清赋额1.9元,计算所得公粮负担722斤,此即赋元之税,亦即民国政府之税。“按赋额分加征700斤”,才是上引川东行政公署布告中之“普征”,即在民国农业税上加征60%,实际上,文国清加征率高达97%.之后,又按土地质量加征540斤,这一加征可以视作“加征”外之“加征”。文国清之所以没有承担“大户”之名,是因为其田土面积实在是太小,一共只有15石,以老石计算,最多只有15亩土地。由此可知,当“大户”加征的名额由行署摊派到县,再由县摊派到区乡之后,“大户加征”可能生出种种名目,变为“大户”与“非大户”的税收负担。在同一报告中,王毓培报告僰溪乡十五保的情况时,也认为根据黑田与上等田,还可以加征。由此可见,文国清因上等田而加征,是制度规定,并非特例。
总之,1950年初,四川人民政府开始了大规模征粮。在有些地区,“大户加征”不及“普征”,而在有些地区,“大户加征”则超过“普征”。所谓“大户”,通常是指地主与富农,但也可能指向中农。田地不多的农户有可能被课以高额之征收,高额征收的理由有许多,土地质量好是其中之一。
三、“大户”的负担
由上可知,在江津县,通过“加征”,开始了对于地主及富农粮食的高额征收。问题是,“大户”的负担到底有多少,“大户”的负担又是怎样确定的?我们发现,为了有效地征收公粮,需要确定每户的阶级成分,只有确定了阶级成分,才能有效地确定税率,进而有效地征收或“加征”公粮。
1.“大户”的负担
在江津县有关征粮的县委会记录中,有一份《张九山同志报告》,谈得是吴市乡的征粮工作情况。在吴市乡,中共新政权主要依靠地下党来摸清情况。
普征没有什么问题,加征是一个大问题,新同志对这个信心不强,老干部不知怎样加法,无从着手,地主、富农抵抗,叫苦连天。我们进行时,一面是调查大户……另一方面命令保甲长提出大户,五、六、二、三保都采用这个办法,这经过一天的初步调查,是73户,包括20石到530石以下(老量)户数占全乡5.6%,如连十九石以下的都算,占10%以上。[27]
由上文可知,在国民政府正税基础上加征60%,是没有问题的,而在“普征”基础上继续“加征”,即税后收税,就是一个大问题。吴市乡的“大户”是通过保甲长来提名的,最低的“大户”田亩只有20石,甚至更低,犹如上引文国清,只有15石。也就是说,一般的中农有可能进入“大户”之列。
依上引文献提供的数据,可知吴市乡户数多达1300(73/0.056),其中有73户年收入在20石到530石之间。上引文献专门强调是“老量”,如果以每石450斤计算,户均收入在9000—238500斤。在其他报告或文献中,未见有人提及吴市存在一个年收入接近238500斤的超级大地主,这一数据暂且存疑。
有意思的是,同一份材料继续叙说吴市乡的地主及其他成分户口,较之上引文献,数据有所不同:
全乡地主69户,富农26户,佃富农3户。地主69户负担740004斤,占总产量的48%,富农及佃富农3户,26户负担95266斤,占收入32%.[28]
从语义上讲,这段文字的正确表达应是:“地主69户负担了740004斤,占总收入的48%;富农及佃富农29户,负担95266斤,占收入的32%.”据此可知69户总收入为1541675斤(740004/0.48),假定地租率为50%,则有总产量3083350斤。如果以江南的标准进行计算,以亩产600斤计,69户共有5139亩,每户平均74亩。如果这一组数据为真,吴市地主的占地标准是相当高的。以同样的方法计算,26户富农总收入为297706斤(95266/0.32),总产量为595412斤,共有田地992亩,每户平均38.2亩。由此可见,在征粮运动中的吴市乡,地主大约以户均70亩田地为标准,富农大约以户均38亩土地作为标准。这一标准大大超过几子乡第八保的五户地主与富农。
同一资料还称:“吴市普征601478斤,加征660032斤。”全乡征购量为1261510斤,在上引文中,地主及富农的征购量合计为835270斤(740004+95266),占全乡征购量的66.2%,即吴市有大约2/3的征购粮出自地主与富农。
同样,根据《江津二区德感乡第十八保各阶层负担统计表》也可以看到,地主与富农共普征18157斤,加征24626斤,两项合计共征42783斤,第十八保普征与加征合计共征得59310斤,由此可得,地主与富农的征粮负担占总数的72.13%.[29]在德感乡十二保,地主与富农共普征13412斤,加征24427斤,两项合计共征37839斤,十二保总共征粮53601斤,地主与富农的征粮负担占总数的70.59%.[30]
据此,可以做一个大户负担的模拟。假定吴市有10万石耕地,依全县标准,设其中有5.5万石属于地主,0.6万石属于富农[31];地主收入占田地总产量的50%,有收入2.75万石,富农收入占田地总产量70%,有收入0.42万石;地主、富农合计收入为3.17万石。依上文所述几子乡例,如果1949年农业税为20%,即2万石,地主、富农承担2/3,即为1.33万石,占地主、富农总收入的42%.这一计算,较上文对于几子乡五户地主、富农39%农业税率的计算略高。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1949年江津县的农业税率,根据《江津县一九五〇年度各(区)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49年全县农业税任务约为8898万斤,1950年为6660万斤。同表显示1950年全县粮食总产为44622万斤[32],1949年产量不详。依此,可知1950年农业税率为15%(6660/44622)。又有材料显示,1949年粮食产量为50673万斤,1950年为52762万斤。[33]据此,1949年江津县农业税率为17.6%,1950年农业税率只有12.6%.不过,上引《江津县一九五〇年度各(区)农业税任务分配表》是一个任务分配数,而不是实际数,在另一份《江津县一九五〇年至五二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表》中,知1950年实际农业税额为7931万斤,农业税确实为15%(7931/52762)。[34]另外,根据“大户加征”运动的实际情况,1949年实征的农业税率应当超过17.6%.
在地主、富农平均农业税率高达42%的情况下,有部分地主肯定要承担较此更高的税率。张九山还提及另一个保的情况:“十保大地主三户,小地主六户,富农四户,加征原则一般依照中央规定,地主在百分之四十到五十之间,富农在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五,评议当中一般考虑到产量和能不能拿得出来,这是较细致的,对个别户杨均如收530石租,按百分之五十,还剩二百五十石,结果征他68%.”对于地主的加征率可能没有限制的。这样,我们就能理解张九山在提到“大户加征问题”时所说“调查后地主恐慌,怕自己没有吃的”这句话的含义了。
所以,张九山在报告中特别强调,“个别人少田多的地主,可以超过50%征收”,即便不是人少田多,还可以另一个名目进行高额加征,即是“对产量不确的地主,一时不易搞清楚,据估计黑田数也可多征收;大户加征布置下去以后,还应继续审查,随时发现黑田随时增,名称都同意考虑挤黑田”。在“挤黑田”的名义下,一再地征后加征就有了依据。
在高牙乡二保,“大户加征”是这样进行的。主事者先将地主的公粮负担分为三类:一类是田多粮少的,如“地主郑海租子十石,收益十石,赋元为6角,负担了普征公粮,计有131斤,因此加征时,评议员评了加征粮2656斤,占他实收益的77%.”如果以每石360斤计算,10石共3600斤,普征公粮只有131斤,占收入的3.6%(131/3600)。加征以后税率为77.4%[(2656+131)/3600].一类是粮多田少的,如“地主邹世林租子30石,实收益是23石,赋元为8.18元,负担了普征公粮3905斤,因此评议员与他评时,评了加征公粮1876斤,占他实收益的51.8%.”以每石450斤计算,则为55.9%;一类是田粮相等的,如地主钟相片租谷42石,实收益31.5石,赋元是9.65元,负担了普征公粮4607斤,评议员们与他评了3873斤,占他实收益的56.8%.我们计算所得为59.8%.[35]上述三例中,同一个保中,既便同为“老石”,标准仍有360斤与450斤之分,另外,原始文献中的计算常常不准确。
将“普征”与“加征”合计,三类地主的税负水平约为60%,已经超过地主税率为收入之40%—50%的水平。这令我们想像,1949年江津县地主、富农所承担的农业税率可能超过了40%的法定水平。
在超高额征粮的压力下,地主叫苦。张九山说:“我们即召开地主会议,特别是(对)大户进行教育,揭发他们的反动行为是不对的。开地主会议后,一般地主不叫苦,准备交粮,个别的(王克昌)拿出地来抵交公粮。”已有地主拿不出粮食,用地来抵公粮了。王毓培报告八区的情况时说:“各阶层的反映:地主叫苦,不说不该缴,只说缴不起。”[36]看来,地主们说的是实话。
2.扩大负担面
1950年1月4日,朱沱镇正值集日,150名土匪突袭了朱沱乡乡公所及下属各保,22名政府干部中牺牲8人,被捕者中有4人逃回,另有10人均是在“保长、甲长、评议员掩护出来的”:“如七、八、十三个保(保)长当时表现很好,(向)我们同志表明态度:”同志你不要怕,今天有我在,即有你在,我掩护不出你,对不着(起)人民政府。‘“[37]这份文献第一次出现”评议员“,此即为”大户加征“而组织的评议会成员。
评议会是怎么组成的呢?据张九山在同一报告中介绍,在进行“加征”前,“先以保为单位提出大户,评议委员有地主、党员、农民、穷苦知识分子,弄清产量,初步按剥削程度,划分出阶层来”。地主也可以参加评议会,也可以充任评议委员。联想到元月4日朱沱镇事件中评议员及保甲长们的表现,可知此言不虚。不过,这句话说起来仍然有点别扭,由各阶级组成的委员会,其目的就是为了划分阶级,好在此时划分阶级的目的是为了分担税收,而不是阶级斗争。
新政权很快意识到了这一点,如在九区,为了加快推进“大户加征”工作的展开,政府认为“必须组织各种力量来推动”,其中最重要的力量是评议会,“评议会多数是指定的,成份很复杂,后来个别审查了一下,坏的不要”[38].
1950年5月,高牙乡二保在征粮工作总结中,专门提及评议会的产生,“是由全保各甲农民照工作同志对他们说的评议员选举的条件,整出三至五人,成立评议小组,由小组组员产生小组长,小乡长参加保评议会为评议员。全保评议员共30人”。[39]在这里,我们注意到“小乡长”成为评议员之事实,尽管小乡长未必是地主或富农。同一资料还议及二保评议会的成份:佃贫农占2/3,佃中农占1/4,贫农1/6,中农2/15.以此计算,共有佃贫农20人,佃中农7.5人,贫农5人,中农4人,合计为36.5人,超过了30人。在江津县的材料中,常常会遇见计算方面的错误。地方政府也抱怨人们“干部普遍不会算账”。[40]从高牙乡二保评议会成员的成分来看,到1950年5月,地主成为评议会成员,已经不普遍。
这是因为,承担“大户加征”任务的评议会最初的使命只是划分大户的话,到后来,“大户”已经与地主、富农阶级划上等号了。划分“大户”的过程,其实就是划分阶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阶级合作显然是行不通的,中国共产党需要构建纯粹的劳动阶级或被剥削阶级来进行此项工作,而阶级划分正是阶级斗争的前提与准备。
依据张九山的同一报告:“百石以上为大地主,百石以下至五十石以上是中地主,五十石以下至三十石以上为小地主,富农是自己的土地,自己参加劳动,也剥削依靠雇劳动。”为了纳税需要而进行的阶级与阶层划分,即是土改中的阶级划分。
在上引材料中,王毓培报告了僰溪乡十五保的情况,他对地主的定义如下:“依靠地租,全靠剥削生活者为地主,或者自己有大片土地,自己种一部分,出租一部分,或者全靠雇佣劳动耕种为地主。”为了加征需要,细分之则有“甲等户60石至80石,乙等户40石至60石,丙等户30石—40石,丁等户20石到30石”(原文注:一石以450斤计算),也以20石作为“大户”之下限,与几子乡的标准是一致的。“甲等按产量征23%,乙等按17%,丙等12%,丁等5%”,这是加征的比例,与普征合计,税率是相当高的。在这里,户等与阶级融为一体。
当地主不能承受高额税率时,普通农民被要求增加税额。在高牙乡二保的征粮总结报告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本保为了执行上级扩大负担面的政策,要过去未负担的佃中贫农亦要负担部分,于是我们首先对农民说明道理,对评议员说明负担面扩大,减轻负担户的负担额,容易完成任务的道理,把他们思想搞通。
当地主收入中的60%甚至更多要用来交纳公粮的时候,他们的家计收支就不可能保持平衡了。或有人问,那地主阶级不是还有30%—40%的收入可用以家计吗?真实的情况可能是,在1949年激烈变动的形势下,地主实际收到的地租可能更少了,他们已经无法承受高额的农业税。
如在二保,“评议会与农协会照县委会、农协大会的决议,以佃户欠租一半交与欠粮户完粮的办法处理的。佃户钟海云除国民党二五减租外,尚欠钱氏祠租子1.4石,钱氏祠要求解决,于是农协会就照上级指示,与佃户说明道理、法令,叫他拿四百斤粮出来帮助完粮”。可见,钱氏祠确实无力交清公粮,而在交纳公粮这一点上,佃农阶级并不因为其身份而享有税额以外的特别照顾。
所以,人民政府规定,在“大户加征”中,那些“第一次囗囗太重的,及虽未达其成分负担的中小地主,然实际已不能负担的,就不予增加负担”。所谓按“成分负担”,实际上就是“阶级累进税制”。
1950年5月30日政务院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规定在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新解放区实际公粮征收的累进税制:“贫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中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收的百分之十五;富农最高不得超过其夏征的百分之二十五;地主最高不得超过其夏征的百分之五十。”[41]完全依阶级成份决定税率。在江津以及在其他地方,由于小地主的标准已经很低,甚至低过小土地出租者的标准[42],所以,对于中小地主进行适当变通是明智的。
也正因为小地主的标准已经很低——如上文之文国清,即是其中之一——于是,与这些小地主相似的中农们,就可能成为加征的“大户”。于是,名义上的“大户加征”就有可能变为“中户加征”甚至“小户加征”了。在上引文献中,我们发现一批拥有十几亩田的中农,也被列入“大户”之列,原因就在这里。
3.实际农业税率之推测
于是,在高牙乡二保,我们发现,在负担最多的户中,不仅有大地主、中地主和小地主,而且有其他阶层的农民,其中贫农罗贵云,税率居然高达69.3%,详见表2.
大、中地主的税收负担最低也不会低于收入的50%,而小地主则有低至5%的税率者。周德崇年收入仅200斤稻谷,实在算不上小地主,划为地主的原因不详。以此观点视之,富农陈凤轩的成份也是可疑的。
据此,再做一个大户负担的模拟。假定高牙乡有10万石耕地,依全县标准,设其中有5.5万石属于地主,0.6万石属于富农;地主收入占田产的50%,有收入2.75万石,富农收入占田产70%,有收入0.42万石;地主、富农合计收入为3.17万石。据表2与表3,地主的农业税约占其收入的65%,纳税额为1.78万石;富农的农业税约占其收入的27%,纳税额为0.11万石;地主、富农合计纳税1.9万石。以同样的方法测算,中农及贫农的产量占全乡总产量的39%,即3.9万石,其纳税率为10%,则其纳税额为0.39万石。合计全部税收额为2.29万石(1.9+0.39),1949年高牙乡的农业税率约为23%.
高牙乡23%的农业税率暗示,1949年江津县的农业税率可能不止是档案中记载的17.6%.这是因为17.6%的农业税率是政府的规定,而各地方政府在操作过程中,屡屡突破这一规定。有一份报告说:“如超过中央规定,或需公粮已超过100/100,则粮户思想是搞不通的,所以对上粮就是不会积极的,难完成任务的,所以必须给予适当的处理调整。”[43]对于“或需公粮已超过100/100”,我们的理解是,一些地方政府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之外,再加指标,再加指标居然与上级下达指标相等。也就是说,在地方政府的主动配合下,有些地区交纳公粮任务翻了一倍。
四、“大户”的困境
1.“大户”抽佃
江津县二区的征粮总结报告,专门提到“大户”们如何应对高额征粮。报告人以双龙乡为例作如下说明:
双龙十三保地主董谢氏,佃户郭明兴对三十八年度的租子颗粒未上,对公粮也没有完纳,据说佃户把老板的租谷无意识地花费了,后经大家的决议,把田地抽一部份另佃他人,将取得的押佃谷来上粮。[44]
由于佃户郭明兴没有交租,也没有交公粮,评议会就决定将其佃种的部分田地抽出一部另佃他人,并将新收押谷用来交公粮。由于郭明兴欠租,他就没有可能收回自己以前交出的押金。在交纳公粮这一大是大非面前,阶级立场并没有多大作用。对于评议会而言,保证人民政府的公粮征收是最重要的。
同一报告又称:
双龙十八保地主刘显涛,佃户夏吉成,因为刘显涛的租谷被他母亲花掉了,地主的一切东西卖了来把粮完了,结果由评议会决议取得佃户同意,把抽出的三分之一另佃,以备上粮之用,但所取得佃抽一部分出来均是为了上粮,而且也照顾到佃户的生活问题。
刘显涛所获租谷全部被其母亲用光,所以,刘必须变卖家产以交纳公粮。刘并无家产可以变卖,于是就将其出租之田的1/3抽出另佃,且征得原佃户夏吉成的同意。这样,地主刘显涛获得了腾挪资金的空间,得以渡过难关。
一份来自德感乡的地主抽佃调查表,显示了此类情况的普遍与严重。详见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到,地主的“租额”与佃户“种多少田”几乎完全一致,只有佃富农陈新开从陈农林手中租种22亩田,与陈农林的租额不符。细查原稿,陈新开“种多少田”的石数是删除原文“45”后改写的。由此可知,地主的“租额”与佃农“种多少田”是相同的。
还需注意,12户佃农中,“佃富农”与“佃中农”各占一半,他们共租种地主201石田地,被抽回96.1石,占租种的47.8%,接近一半。在这12户佃户中,只有一人称抽佃“影响生活”,其他皆称不影响生活。如果此言为真,这11户佃富农或佃中农一定还从其他地主手中佃耕土地,或者他们还有自已的土地,而这位自称“影响”生活者的全部耕种土地只有15亩,抽掉1/3,便严重地影响到家庭生活了。另外,在所有的抽佃中,有1户由区政府批准,有6户是乡长批准,4户由保长批准,1户由韩明绅批准。韩为何人,不明。
鉴于地主抽佃交粮现象的普遍性,1950年10月,川东人民行政公署布告:“解放后地主不得以出卖、典当、抵押、赠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凡在解放后出卖、典当、抵押、赠送之土地,不论其属于何种原因,一律无效。”[45]意即否定了表4中地主抽佃的合法性。然而,该表“备考”栏注明:“除政府批准抽佃外,其余一概不得同意”,亦申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这份布告还指出,这是“重申前令”,意即此前已有相同内容的布告或命令。在我们看来,正因为在1950年上半年的征粮运动中存在大量的抽佃及相似事件,所以,才需要政府颁布法令加以禁止。
被抽佃者中之所以没有出现佃贫农,是因为抽贫农之佃,有可能触犯人民政府敏感的神经。上引川东人民行政公署布告中称:“地主不得非法夺佃,已夺者,必须立即退还,有因夺佃致使佃户遭受损失者,地主须依法赔偿。”指的就是此类佃农。
再补充一个资料,在江津第二区双河乡第二保,有一份《抽佃、收转、抽卖统计表》称,全乡面积645953斤,抽佃65313斤,收转自耕33298斤,抽卖9500斤。[46]抽佃、收转自耕及抽卖的土地为108111亩,占全乡面积的16.7%.据此可知,在江津县境的一些地方,抽佃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了。
2.“大户”借贷
对于实在交不出粮的欠粮户,则“发动借贷关系,克服困难,完清公粮”。如在高牙乡二保,欠粮户李清廷所欠公粮100余斤,无力完纳,农民协会“向富农李长茂发动借贷,经说理后,李长茂明了道理后,利息亦不要,自动借出囗粮360斤,帮助李清廷完纳”[47].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在征粮伊始,高牙乡二保就成立农民协会,农民协会成立后,“又召开选举保评议主任及委员会,产生主任一人,委员十人”。农民协会似乎是二保征粮的领导者。
又如在二区,依上引《二区总结报告》所称:“福寿二保冉达孚有田46石,普征2900斤,是去年运到九龙上清的,加征1600斤,就实在是没有谷子上了,可是结果他把家里的木器变卖了来上粮,还在外面借了一部分人民币与黄谷,在加征开始时就上清了”,也是变卖家产以纳粮的典型事例。
这份工作总结还表扬了一批普通农民。如德感一保王海洲、四保张泽林、六保刘梓辉等人,双龙乡赵泽忠将二石菜子、一石五谷子借给他的地主上粮。地主已经无力交粮,不得不借粮以交公粮。同一资料还称,在双龙乡,“普遍地不找地主而找佃户上粮”。再次证明地主因征粮而破产。
这份报告还表扬工作积极的保长们。例如,“德感乡十二保保长陈维新除带头支粮外,又把自己的存粮借给陈森云一,白炳衡等数人上粮,他不但完成了本保的任务,而且负责督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等四个保的粮,现在都已完成了任务”。先进保长为完成任务竭尽全力,不惜借粮与人。
此类事例还有不少,如“开明人士九龙人严伯寅、陈尧久、涂群凤带头缴纳,并且与别人借粮,催粮也起了很大作用。九龙二保保长白直中,五保保长白荣光工作很积极,而且还佃他的粮,(把粮)都借出来给别人上”。有意思的是,这段文字是文件形成后,再用其他的笔写上的。此一现象令我们揣测,在征粮、尤其是在“大户加征”中,保长们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乡村的富裕阶层,他们以赔累家产的方式来完成使命。
3.“大户”崩溃
与民国时期比较,上文中的农业税率还不能说明农民负担的全部。在江津,以粮食为主要内容的实物税,还面临一个交纳过程的成本问题。翻山越岭,涉水渡江,纳税越多,运输成本越高;居住越是偏远,运输成本越高。虽然文献中没有关于粮食运输成本之说明,但有资料称,“连六十岁老头、十二岁小女、太太、小姐都参加了运粮”[48],这里的“太太”与“小姐”显然是“大户”的女眷。如果“大户”有能力雇请运输工人,断不会让自己的女眷挑担或推车上路。
对于没有存粮,且又无处可借粮的“大户”来说,他们的境遇更糟。农协会代表与从土匪部队中投降的“自新份子”,共同扮演了乡村强悍的催粮者的角色。《二区总结报告》这样说:“组织农代表、自新份子等,到每一个粮户去坐催,他不上就是不走,他上了我们再走。”在长冲乡,“有个别自新份子到粮户催粮,拿了地主的米买烟吸”。此法可称为“熬鹰式催粮”,这是一种软暴力催粮。
这份报告继续说:“有个别顽固的不上粮,应召开大会批评他,再不上粮,即送政府暂时扣押,他就害怕把粮交出来。”其意应为:“他就害怕,不得不把粮交出来。”这是暴力征粮。正因为大多数“大户”拿不出粮食,所以扣押现象大规模出现。《二区总结报告》称,“在征粮中,我们发生了许多偏向”:“扣押的人太多了,全区共扣了60个。如福寿乡的邹荣成扣押了三次,共二十天之多,时间扣得太长了”。二区的征粮总结中居然出现了一个欠粮户被扣押、处罚及打骂的统计表,详见表5.
在打欠粮者的三个栏目中,虽然没有填上具体的数据,但欠粮者挨打的事件可能发生过,而且打人者就是“区干”、“乡保长”和“农协会员”,否则不能解释这份表格是怎样被设计出来的。至此,大致可以认为,暴力是1950年上半年公粮征购或“大户加征”的显著特征之一。地主阶级面临经济与肉体的双重打击。
在第二区双龙乡十七保,人民政府根据干部工作能力分成十个小组,每组三人或四人,每甲一小组。“各小组分配到甲,召集甲民开会,反复说明人民政府的征粮是公平合理的。对农民特别进行诉苦的阶级教育,谁养活谁,找穷根,穷人是否命定的,启发他们觉悟”。通常被认为在土地分配过程发生的“诉苦”,其实在“大户加征”中就已经发生。
此外,还有一种教育农民的方式,“征粮征不好就不能替他们减租退押,故征粮也是他们自己的任务”[49].其实,在我们看来,如果征粮征得好,地主的财产全部充抵公粮,他们就更没有能力退押了。
五、结论
综上所述,毛泽东基于军需与财政目的制定的缓分浮财与缓分土地,及暂缓土地改革的政治策略,使1950年上半年进行的1949年农业税征收成为一个经济与政治合一的运动。藉助征粮,尤其是“大户加征”,人民政府给予地主阶级沉重的打击。在50%以上的高税率压迫下,相当一批“大户”面临破产。
刘少奇认为:“如果地主将所收租谷全部交给政府,还不够,或者农民完全不交租给地主,政府还要向地主征粮,而且所征数目甚大,那是更加不对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这样作的。”正因为有这样的“不对”的存在,杭州民主人士陈叔通告知中央统战部:“南方地主多希望政府早日土改,以免在收不着地租的情况下,尚需缴纳一年两季甚高的农业税。”[50]看来,对于地主阶级的超额征购,在南方新解放区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在“大户”普遍交不出粮食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大户”抽佃出售土地,地主阶级也就不复存在。然而,在新解放区实行以分配土地为中心的土地改革是中共中央的既定方针,不能设想,在分配土地之前,地主阶级已经被消灭。因此,川东行署迅速作出反应,严禁地主抽佃或出卖土地。中国共产党要进行一次主动的乡村社会改造。分地主之田更符合“耕者有其田”的理想。
鉴于“大户”普遍面临的困境,1950年10月,川东行署停止“阶级累进税制”,推行“一般累进税制”,即根据人均粮食收入的多少,确定不同的税率。然而,由于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进入朝鲜,国家财政开支迅速增加,于是,针对地主阶级的“减租退押”运动迅速展开。在江津县,这一运动始于1950年11月中旬,止于1951年4月,共获得胜利果实(稻谷及折合稻谷)1.14亿斤,其中粮食、金银、人民币、猪、羊、棉纱、铁和其他流通商品共折稻谷6810万斤,与1951年江津县新增农业税6476万斤接近,即“减租退押”中的胜利果实,成为新增农业税之来源。[51]地主阶级在“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运动中,陷于全面崩溃。
这样,对于江津县的“大户加征”(包括“减租退押”)与土改的关系,就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按照本文对于“土地改革”的定义——通过划分阶级并对敌对阶级进行经济剥夺及政治打击——“大户加征”不仅划分阶级,并在“阶级累进税制”下对于地主阶级进行经济剥夺,才使得我们将“大户加征”作为土地改革的一部分。同样,也由于“减租退押”运动中展开对于地主阶级的清算,以及实行胜利果实之再分配,也使得“减租退押”成为土地改革的另一部分。由此可认为,1950年代初期西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是由大户加征、减租退押和土地分配三部分组成。
这样一来,土地改革的财政意义就凸显了出来。从理论上讲,在江津县乃至川东地区——或许可以推及全国各个新解放区,为增加财政收入、缓解政府压力而进行的“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是实质性的土改,而土改中的分配土地,只具有象征的意义。在实践的层面上,“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的本质是征粮,而土改中分配土地的目的之一,也是征粮。这是因为,经历过“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之后,地主阶级已经无力承担高额的农业税,而分配土地,就成为调整税基的最好方式。
总之,从1949年夺得全国政权开始,中国共产党对于粮食的依赖,规定了其后几十年各项农村政策的制定与推行,也规定了中国乡村演变的框架与轨迹。
〔作者曹树基,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200240.李婉琨,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研究生,2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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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9年版,第1221页。
[2]《中央关于各区军政委员会应讨论土改与征粮等项工作的电报》,1950年1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页。
[3]《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1950年2月28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135页。
[4]曹树基、李婉琨、郑彬彬:《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未刊稿。
[5]王海光:《贵州接管初期征收一九四九公粮问题初探》,《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54—63页。
[6]《王克非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1950年1月23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9,第201页。
[7]《奉节县第六区五马乡关于土改工作总结报告》,1952年2月25日,奉节县档案馆藏,72-76,第76页。
[8]《川东区行政公署布告。财粮字第一号》,1950年1月8日,江津市档案馆藏:9-1-7,第10页。
[9]《王克非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第199页。
[10]《王毓培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1950年1月23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9,第209页。
[11]《第二区双龙乡十七保典型调查工作总结》,《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260页。
[12]《江津县十二区石门乡第二保农业税登记计算表》(1950年),江津市档案馆藏,116-2-6,第1、3页。
[13]《川东区行政公署布告。财粮字第一号》,第10页。
[14]《王克非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第195页。
[15]《台湾土地税法》,发文单位:台湾当局,执行日期:2002年1月30日,《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200/23155/23157/23192/23210/2006/4/li635850541024600220590-0.htm.2013年2月25日。
[16]江津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著:《江津县志。财税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页。
[17]根据数据加总为158户,而原文写为162户。
[18]《王克非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第195页。
[19]江津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著:《江津县志。财税志》,第472页。
[20][美]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9月,第297-298页。
[21]参见曹树基、单丽:《石仓税率的演变(1772—1952)》,《中国农史》2011年第3期,第38—54页。
[22]江津县志编纂委员会编著:《江津县志。财税志》,第473页。
[23]《九区情况》,《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1950年1月23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9,第222页。
[24]《江津第二区双河乡第二保人口、户数及负担、成份、职业》,1950年6月28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286页。
[25]《德感乡征粮概况表》,1950年6月20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295页。
[26]《王毓培同志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1950年1月23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9,第208页。
[27]《张九山同志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1950年1月23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9,第211页。
[28]《张九山同志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第214页。
[29]《江津二区德感乡第十八保各阶层负担统计表》,1950年6月11日,江津市档案关:1-1-14,第309页。计算过程从略。
[30]《江津县二区德感乡第十二保阶层调查表》,1950年6月4日,江津市档案关:1-1-14,第312页。计算过程从略。
[31]江津县志编辑委员会:《江津县志》,第186—187页。
[32]《江津县一九五〇年底各(区)农业税任务分配表》,《一至十区征收代金实物、江津征补、农协会、征粮等》,江津市档案馆藏,1-1-22,第75页。
[33]《江津县一九四九—一九五八年农作物生产量》,1959年4月,江津县档案馆:9-1-151,第48页。
[34]《江津县一九五〇年至五二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表》,1953年8月29日,江津县档案馆:1-1-129,第31页。
[35]《高牙(乡)二保征粮工作总结》,1950年5月28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23页。
[36]《王毓培同志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第210页。
[37]《一九五〇年元月四日报告》,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3-4页。
[38]《九区情况》,《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1950年1月23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9,第222页。
[39]《高牙(乡)二保征粮工作总结》,第23页。
[40]《王克非报告》,《县委会会议记录及各区会议记录》,第203页。
[4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零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1950年5月30日,江津市档案馆藏,9-7-1,第2页。1950年10月《川东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津市档案馆藏,9-7-1,第20页)发布后,阶级累进税制为人均收入累进税制所取代。
[42]参见刘诗古、曹树基:《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中“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66—75页。
[43]《二区总结报告》,《剿匪、征粮、农代会等》,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168页。
[44]《二区总结报告》,《剿匪、征粮、农代会等》,第160-161页。
[45]《川东人民行政公署布告》,1950年10月,江津市档案馆藏,9-1-7,第12页。
[46]《抽佃、收转、抽卖统计表》,1950年6月28日,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287页。
[47]《高牙(乡)二保征粮工作总结》,第24页。
[48]《江津县征粮工作总结报告》,1950年11月,江津市档案馆藏,23-1-1,第120页。
[49]《第二区双龙乡十七保典型调查工作总结》,江津市档案馆藏,1-1-14,第254-255页。
[50]《中央转发陈叔通对征粮工作意见的电报》,195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434—436页。
[51]参见曹树基、李婉琨、郑彬彬:《江津县减租退押运动研究》,未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