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不同的革命阶段,“清算”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几乎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用近乎“革命”的口号,达到或政治或经济的目的。在南昌县土改中,“清算”不仅从政治上打击了“工商业兼地主”,更为重要的是,农民通过“清算”获取了大量的经济果实,有效缓解了由于乡村公粮负担繁重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新中国初期土改中的“清算”已不同于1945—1947年的“隐性土改”,而是一种策略性的“救荒”措施,这是中共新政权把民政工作“政治化”的表现。
关键词:南昌县;土改;工商业兼地主;清算;革命实用主义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国内外学者对土改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同程度地深化了我们对土改的认识,但限于资料的不足,仍然有许多面相尚未被系统地讨论。本文讨论新中国土改中“工商业兼地主”的清算问题。这个群体的身份介于工商业者与地主之间,在空间上则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属性。在土改中,乃至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与地主阶级一样,被视为国家、社会的“敌人”、“异类”,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
关于“工商业兼地主”,学界的关注并不多,鲜有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研究。[①]在笔者已完成的一篇相关文章中,集中讨论了“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问题,发现“工商业兼地主”并非地主,而是主要以经营城市工商业为主的“不在村”土地业主,但在南昌县的土改中却被作为“地主”处理。[②]在一些讨论“不在村”或“居城”地主的文章中,大都提及“工商业兼地主”问题,且将其作为士绅的组成部分。然而,此类讨论重点采用“士绅支配乡村社会”范式,分析“不在乡”地主与村庄、佃户之间的关系,其后有研究对“支配模式”提出反思,转而探讨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③]
本文讨论之“清算”,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中,乡村农民针对汉奸恶霸、地主阶级、工商业兼地主、“伪职人员”、反革命分子等群体历史上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罪恶展开清查,并加以斗争、处理的方式。[④]学界对“清算”尽管已有一些讨论,但主要讨论对象是1945前后的反奸清算,且停留于一般的历史叙述,缺乏深入的问题分析。[⑤]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李放春通过对陕北杨家沟村土改清算风波的分析,揭示了土改中严重的干部问题和干群对立。这提示我们在革命史研究中要重视历史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和革命话语分析。[⑥]
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将“清算”置于中国革命的长时段内进行分析,发现“清算”似乎是中共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万金油”。在不同的革命阶段,“清算”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通过“清算”,中共实现了许多通过正规政策无法实现的目标,如1945—1947年的“隐性土改”,以“清算”之名行“土改”之实。在新中国初期的土改中,土地问题已由《土地改革法》来解决,无需通过“清算”来完成地权转移,农民通过“清算”获取了大量土地之外的经济果实,有效缓解了由于乡村公粮负担繁重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危机,“清算”实质成为了一种策略性的“救荒”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国初期此种“清算”斗争并非南昌县所独有,而是在新解放区普遍存在。有资料显示,中南局之湖北、湖南,西南局之川东和重庆市郊,土改后都出现了大量农民进城,向居住在城市里的“工商业兼地主”追索租谷和押金的“清算”斗争。有的不经相关程序私自进城抓捕在城的“工商业兼地主”下乡清算;有的以减租退押为名,搬走工厂的原料和工具,运走商店的货物;更有甚者坐镇店铺,卖一文收一文,使有的店铺倒闭。另外,减租退押年限任意扩大,致使许多的工商业在“清算”中全部资金被算光,因而倒闭。[⑦]这不仅影响工商业的发展及城市人民的生活,也损害了国家工商税收。仅汉口的工商业税收,1950年1月就比1949年12月减少了三分之二。[⑧]
本文所依据之资料,主要来自于江西省南昌县土改档案。南昌县位于江西省中部偏北、南昌市南,与南昌市经济关系密切。新中国初期,南昌县隶属于南昌专区,大行政区归中南局管辖。1950年8月,南昌县开始土改试点。[⑨]同年12月,南昌县土地改革全面展开,于1952年基本结束。为了表述和理解方便,笔者将南昌县“清算”斗争分为两个阶段:1、1950年底至1951年3月,为工商业联合会调解时期;2、1951年3月中旬至1952年底,为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调解处理时期。
1950年底至1951年3月,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双方协商的中间人,负责协调农民进城清算问题。此阶段的清算材料,主要有478份《南昌县“工商业兼地主”交待土改手续情况表》。剔除重复部分,共有清算材料389份,其中有59份材料属于二次或多次追加清算,总计清算城市“工商业兼地主”330个。每份交待表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清算双方的基本信息,诸如农民代表的县乡别、姓名,“工商业兼地主”的姓名、现在开设商号、担任职务;二、农民方面提供的清算材料;三、“工商业者兼地主”方面的意见;四、农民与“工商业者兼地主”协商后的解决结果,主要有双方同意了清手续、无法调处移交法院处理两种情形;五、当事双方及调解部门签名。
在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调解处理时期,虽然没有发现类似的“手续表”,但各级土改机关在处理过程中,留下了大量的往来信件、公函及调查报告等。这类材料包含内容广泛,主要涉及土改总结报告、“工商业兼地主”的阶级划分、农民清算材料、“工商业兼地主”的申诉及有关政府机关的处理意见等。
在地方档案基础上,笔者还大量阅读业已出版的土改文献,包括中共中央、中央下属各局(中南局、华东局、西南局等)、地方一级的土改文件,以及与本文所讨论问题相关人物的年谱、传记和回忆录,并参考当时的《江西政报》、《长江日报》等报刊资料。这些资料丰富了笔者对高层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了对地方档案资料的把握和解读,从而有助于本文相关重要问题的讨论。
二、“清算”与“革命实用主义”
土地改革中的清算,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49年以前。抗日战争胜利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共产党为获得群众支持和拥护,对土地政策做了适时的调整。194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向冀鲁豫分局发出指示,要求发动群众进行彻底的减租减息。[⑩]4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这个政策(减租减息),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的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11]这是抗日战争以来中共在土地政策上的重要变化。我们要问的是,什么是“适当的方法”呢?
1、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适当方法”
1945年11月7日,毛泽东强调目前党的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并指出“减租斗争中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12]11月11—13日,晋冀鲁豫中央局召开了峰峰会议,讨论发动群众问题。以反奸、清算、诉苦、复仇为内容的群众性反奸清算斗争,在全区许多地方迅速开展起来。
11月29日,华中分局也发出进一步发动群众的指示,指出清算对象是那些汉奸叛国罪犯,斗争方式主要是群众的控诉运动、说理大会、清算敲诈勒索财产等。[13]12月28日,毛泽东再次强调党在东北的工作重心是群众工作,且认可了中共热河省委《发动群众工作》中提到的“发动群众对汉奸、特务的控诉复仇的清算运动是目前发动群众的中心环节”,并希望将此应用于东北,“给东北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群众才会拥护我们,反对国民党的进攻”。[14]各地实践证明,清算是快速发动群众的有效方法,遂成为各地发动群众的中心环节。中共高层认可了这一方法,并主张向其他中共控制区推广。
据薄一波回忆,晋冀鲁豫区的反奸清算斗争,主要采用减租减息方法,农民不仅按照“二五减租”、“分半减息”的边区政府法令来结算1945年的租息,而且进一步清算抗战八年来地主应减而未减的租息,以及清算地主隐瞒黑地所逃避的负担。1946年2月至3月,全区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的减租减息、清算租息、迫使地主赔偿积欠的运动,许多地主不得不拿出大量土地作为赔偿。全区有50%的地区贫雇农直接从地主手中获得了土地,实现了“土地还家”,“耕者有其三亩田”。[15]
从4月开始,太行、太岳两区均主动指导农民运用清算的办法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16]同年3月,华中局明确规定:“清算目的在算出地主阶级土地”,要“在运动中鼓励农民赎田买田”。[17]群众以各种名目清算出来的果实和钱款,数额巨大,地主基本上无法负担及偿还,中共鼓励农民把清算出来的果实和钱款用于“购买”地主的土地,从而实现了产权的转移。4月,华中分局书记邓子恢到延安,汇报了华中根据地减租清算试点的情况,并谈到淮安石塘区四千佃户进城“请”地主下乡算账,“农民得到了莫大的利益”。[18]
由上可知,在各地党委的指导下,广大群众实际上已在“清算”中获得土地,并逐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至1946年4月,在各根据地中,农民在实践中已经找到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适当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清算”。
2、“隐性土改”及其扩大化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召开会议讨论《五四指示》草案。毛泽东发言指出:
七大讲的是减租减息,寻找适当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当时七大代表多数在延安时间太久,各地新的经验没有充分反映。现在有了这种可能,使我们在观念形态上解决这个问题,因而使一万万人得到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进行严重的斗争,而不致失去群众的支持。[19]
至1946年4月,根据各地新的斗争经验,中共已找到了“适当的方法”,并且认为有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可能。而从当时的国际、国内局势看,这种“适当的方法”必须满足“不过火又能解决问题”的准则。[20]
“不过火”即指方法本身不能过于“左”,且这种方法必须能适应国共紧张局势下中共“争取和平,准备战争”的原则[21],不会过早刺激国民党,率先破坏国内和平。“又能解决问题”则指能满足中共发动群众之需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显然“过火”,势必会造成局势恶化,而“清算”表面上与土地改革并无明显相关,实践中却能达到与“土改”同等的效果。这就是毛泽东所言“在观念形态上解决这个问题”之背后含义。
《五四指示》明确指出:“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各种斗争方法中,清算是最主要最有效的方式。康生指出:“没收汉奸土地,是比较少的情况,主要是清算。”[22]刘少奇指出:“在陕甘宁边区也和各解放区一样,发动群众清算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办法。”[23]
1946年5月13日,中共中央指出:“不要宣传农民的土地要求、土地改革的行动及解放区土地关系的根本改变。暂时不要宣传中央1942年土地政策的某些改变,以免过早刺激反动派的警惕性,以便继续麻痹反动派一个时期。”[24]由上可知,中共中央在对外公开宣传上,依然保持谨慎态度。但是,《五四指示》实际上已批准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并支持群众通过“清算”等多种方式实现土地关系的根本改变,这本质上已与土地改革无异。用“清算”之名,行“土地改革”之实,故笔者把此阶段之“清算”称为“隐性土改”。
在清算名义下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时,许多地区出现了过火行为,如过分打击中小地主及富农,甚至波及中农、工商业者。[25]为此,《五四指示》指出:“有些地方将农村中清算封建地主的办法,错误地运用到城市中来清算工厂商店,应立即停止。”[26]尽管如此,各地仍用清算地主的办法,把工商业主一并清算,定名为清算“无土地的大地主”、“三亩地以下的大地主”。[27]东北更是把清算、挖浮财作为解决群众粮食困难、生产危机的重要举措。[28]
1947年3月,邓子恢在写给刘少奇转中央的信中,谈到“在农村中的小集镇的商行、店铺、作坊(如油槽磨坊等)等可以由农民清算,禁止清算也不可能。但一般地主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里的工商业,则以保持为宜。”可见,中共地方干部似乎在清算问题上向农民做出部分妥协。
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确定了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土地问题的解决已无需通过“清算”来实现,但“清算”斗争依然未停止,各地侵犯工商业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其理由是,如果工商业“一概不动,不能解决贫雇农在生产上所必需的要求的话,又将影响和限制贫雇农的生产与经济发展”。尽管如此,1947年底,各中央局还是先后发出指示,要求保护土改中工商业不受侵犯。[29]
3、从“小土地出租者”到“地主”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将非正式政策的“清算”运用于革命实践中,取得了国共斗争的主动权,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在新中国初期的土改中,“清算”比之有正式文件可依的土改而言,明显带有更大的随意性,也更容易造成偏差和错误。本节以医生万济民作为个案,简述土改中的“小土地出租者”如何在清算中变成政治“地主”的过程。
土改中万济民被划为“小土地出租者”,乡民没有理由对其展开阶级清算。起初,乡民对其清算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几十担谷子。[30]在清算中万济民态度强硬,有一些对抗性举措,诸如向区政府、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打小报告,甚至在斗争过程中逃跑,致使乡村干部、乡民不仅未能获得经济果实,反而遭到上级的批评。双方关系陷入僵局甚至敌视,以致乡村干部、乡民不惜夸大罪行、捏造材料,要把万济民划为地主加以斗争。
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批评农民进城逮捕没有经过合法的手续,区委则认定1952年的抓捕经过公安局介绍。这一辩词,不足采信,笔者在前文已指出,农民未经合法手续进城抓捕、清算“工商业兼地主”的现象大量存在。南昌县的调查认为,1951年把万济民抓回乡斗争,抓捕手续是有的,但材料上有些不妥。群众用单纯的经济观点,未经很好研究,其真正政治罪恶没有暴露出来。1952年的抓捕,群众在清算材料上做了充足的准备,但在抓捕手续方面未经过区政府,区政府也没有派人参加。[31]
起初,农会代表抓捕万济民下乡的理由很简单。万济民自述:“村长告诉我,此次抓你来乡,主要是为了经济上清算几十担谷的事,并没有其他的事情。”[32]而农民也承认,只要万济民交了清算的钱,就放他回南昌。[33]这种心态是农民方面比较常见的想法,他们都不太关心政治斗争。随着万济民的顽抗,农民需要挖掘更多的“罪行”以达到清算目的,因此清算中的政治色彩越来越浓。一二再,再而三,农民带来的清算材料越来越详细,万济民的罪恶也被描述得越来越大。万济民遂向区委、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告状,事件由民间清算升级到司法程序。
万济民有“伪职”经历,在清算斗争中又持顽抗态度,前者为国家政权所忌讳,后者则导致其与乡民关系的破裂。农民为了清算而揭露出来的“罪恶”材料与国家重建社会秩序的诉求相互作用,最终使万济民从经济上由“小土地出租者”上升为“地主”。“地主”被泛化为一种政治标签。从本质上,“清算”延续了解放前的内涵。
三、“清算”的组织与过程
1、从乡村到城市
1949年5月22日,南昌县解放。6月23日,江西省军区和省政府发出筹借粮食柴草的联合布告,决定根据“合理负担”的原则筹借粮额。地主不超过其粮食总额的40%—50%,富农不超过25%—35%,佃富农不超过20%,中农则不超过10%—15%;且每借大米一斤,随借烧柴一斤半,草半斤[34];并规定此次借粮,可抵交今年之新公粮。
9月20日,《江西政报》发布了1949年公粮征收暂行办法。以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稻谷150斤为起征点。150斤以上的,依阶级成份不同而累进计征,贫农负担占其农业收入的5%—8%,中农12%—18%,富农25%—30%,地主一般为30—40%,必要时可达40%,不超过50%.负担户不超过全部户数之80%.公粮税额较之6月份的借粮额要低一些。10月下旬,新公粮就必须供给军队和地方,12月底以前必须全部完成。[35]
1950年10月9日,《长江日报》发表社论指出,“今年公粮负担任务相形见重,这是事实,这也是许多人信心不足的根据”。另外,中南局也指出:“由于战争需要与财政困难,今年中南区人民的公粮负担虽在总数上未超越人民的负担能力,但就战后条件讲,还是相当重的,某些地区,某些地主负担过重也是事实。”[36]
建国初繁重的公粮负担,致使1950、1951年春农民的基本生活已难以维持,普遍存在着缺粮缺种的现象,粮价也随之高涨,直接影响接下来的春耕生产。1950年5月,《江西日报》社论就指出:“现在各地,一般均有20%—30%的人口,缺少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口粮。至于生产上缺乏耕牛农具的困难就更多了。但春耕生产已是十分紧迫,季节是不容人的,稍一放松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37]
基于此,中南局发出紧急指示,要求在未土改地区迅速展开退租退押运动,并鼓励各地农民向地主退回多交之租粮,从斗争中获得经济果实解决群众生活和生产困难。这一指示并未得到基层干部的积极响应,甚至受到部分干部的抵制。这些干部认为:“减租退押已搞过好几次了,再没有多大的搞头了。且去年农民根本未交租,江西押金又不多,退租退押解决不了多少问题。”对此,中南局及江西省委进行严厉批评,并坚持认为:“大多数地主,尤其是大中地主,他们对农民还有大量欠债,值得农民去依法清算。”[38]
自近代以来,中国中东部地区商品化经济得到较大发展,传统农业经济开始向商业经济过渡。地主兼营工商业或工商业家兼有土地的现象大量存在。时任江西省委书记的陈正人就指出:“江西还有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如小土地出租者很多,工商业兼地主或地主兼工商业的相当普遍,高利贷与商业资本相互结合者较多。”[39]关于南昌县“工商业兼地主”的情况,笔者已在另外一篇文章中作了详细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40]
1950年11月9日,中南局发出“在外业主申报在乡土地”的通告,要求在城市或在外从事其他职业的业主,在两个月内向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完成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本人姓名、家中人口(在外与在乡分列)、职业、住址、所有在乡之土地和房屋数目及分布地点、经营情况(自耕、雇人耕种、出租分列),并按照政务院关于划分阶级成份的决定,说明自己的阶级成分,违者以破坏土地改革论处。[41]
城市工商业者在乡村拥有部分土地的这一事实,确立了城市工商业者与农村土改之间的联系,也让土地改革有可能从乡村蔓延到城市。1951年1月23日,南昌县八区新华乡土改复查试点工作报告指出:“经济上没有达到群众的要求,60%的群众明年春天缺吃的,只有斗倒封建捉回地主才能解决生活与生产问题。”[42]不难想象,在乡村地主除了土地外,已无多少油水可捞的情况下,农民转而对在乡村拥有土地的城市工商业者展开退租退押等清算斗争,以此作为解决繁重负担下生活、生产困难的首要选择。
尽管1950年底至1951年2月,是南昌县“清算”案件记载较为详细的阶段,但现今能见到的资料,只有389份农会代表对“工商业兼地主”的“清算”手续表,其中除部分无法协商解决移交法院处理的案件外,农民一共得到了约6亿元的“果实”。[43]在已知材料之外,是否还存在着没有记载的“清算”,笔者不做推测,姑且存疑,但可以肯定农民方面所获数额不会低于已有数据。
南昌市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报告显示,自1951年3月该委员会正式成立到5月24日,仅仅69天,就已处理“清算”案件达1300多起,农民得到的“果实”计值人民币约16亿元,但仍有积压的400多起案件需要清理。[44]由此可知,自南昌县全面土改至1951年5月,乡村“农民”共计从城市“工商业兼地主”手中清算到财产约22亿元。前文已经提到,乡村农民协会的主要成员是贫农、雇农以及小部分中农。这些人是“清算”斗争的积极发动者和参与者,也是“清算”斗争的最大受益者。
根据南昌县对土地改革之前各阶级的统计,1951年南昌县共有人口约45万,第一批土改地区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72.5%,即326250人。[45]根据县志所载1952年南昌县农业与非农业人口的比例[46],可以推算出1951年第一批土改地区农业人口约为31万。上文指出,各地春荒人口大概在当地人口的20%—30%左右,依25%计算,南昌县第一批土改地区面临春荒的人口在7.7万人左右。
在“清算”中,乡村“农民”获得的经济果实约为22亿元。南昌县春荒人口为7.7万,每人平均从中可获得约28572元,以南昌当时的稻谷牌价每百斤(担)55000元计算,一个五口之家可获得近260斤的粮食,平均每人约39斤大米,春荒的两个月每人每天可保证0.65斤粮食,对解决农民度过两个月的春荒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
2、对“工商业兼地主”的清算
1951年1月22日,中南局的一份电报指出,为了在土改中既照顾农民要求,又保证工商业利益不受侵犯,已与武汉市委商定了限制农民清算的办法。其中规定:农民向“工商业者兼地主”要求减退租,只限于1949、1950两年应减未减之租粮;退押按折半清理,押金过重者,应退额以原田一年租粮收入为限,不得无限制清算;解放后变卖田亩者,将所得田价退还农协处理。为避免过分影响工商业,农民对“工商业兼地主”之清算,以上列三项为限,其余不再扩大。中央将此电报进行转发。[47]中南局的这份电报,代表着相对“正确”的清算政策。实际上,在中南局发出这一电报之前,南昌县的“清算”已经开始。
在工商业联合会协调处理阶段,农民方面所提出的清算材料名目繁多;在清算年限上,有的追索至解放前甚至抗日战争之前。清算内容主要有减退租、修堤米、退押债、高利贷、公粮、灭虫米(灯油费)、修闸米(包括修路、修圩)、农会管理费和教育经费等项。其他零星出现的有电线杆、看禾谷等地方公共事务,也有卖牛费、隐瞒田亩、分散家具等杂类,笔者将这些归为“其他”。土地改革初期,南昌县的清算斗争,无论清算年限,还是清算内容,都存在着过激的偏向,与后来中南局及中央的政策相去甚远。
根据上述清算内容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矛盾:其一,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减退租、退押债、高利贷上,内容上属于地租及债务纠纷,直接与土地或资本关联;其二,“工商业兼地主”与乡村社会的矛盾,诸如修堤米、灭虫米、修闸米、农会管理费、教育经费等项,这些大体而言都属于地方公共事务费用,凸显的是个人与地方的关系,性质类似于传统时期的“劳役”和杂费摊派;其三,国家与农民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公粮的征收上。公粮本为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带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在389个清算案例中,以上内容只要在清算内容中出现一次,就标记1分,出现次数越多,得分则越高,依此得出各项内容在清算材料中的比重。另外,“工商业兼地主”依据其职务不同,大致可分为五类:1、拥有全部产权的老板(店主);2、拥有部分产权的股东;3、直接参与工商业管理的经理;4、用劳动从工商业领取薪水的店员;5、“其他”,包括医生、教师、手艺人、行商小贩或破产店主,以及材料中无职业及职务信息的人。
据表1,在清算材料中,就分项平均而言,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比例最高,占40.2%.其次则为个人与地方,比例为37.4%.再次,农民与国家比例占9.0%.这三组性质的清算内容就几乎占清算材料的87%.很显然,“清算”斗争凸显了三组社会主要关系,即农民、“工商业兼地主”与国家三者的关系,这也正是土地改革试图改变的三组关系。
在这三组关系中,最基础的关系为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之间的关系。中共长期以来主张的方针,是团结和联合贫苦农民,打击甚至消灭地主阶级。白凯(Kathryn Bernhardt )指出,自清代“摊丁入亩”以来,土地所有权成为农村人口课税的唯一基础,国家不再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把注意力集中在确保地主有财力交纳赋税上。[48]由此,整个社会问题开始焦聚于土地,为了获得各自财富的最大化,农民、“工商业兼地主”与国家三者之间围绕着土地问题展开了长久的拉锯斗争。在这个过程中,“工商业兼地主”与国家虽有斗争,但往往更像联盟。中共作为新生的政治力量,要想在社会体系中获得支持和认可,就必须要打破原有的利益链条和社会结构。基于社会结构以及中共政治需要,“工商业兼地主”也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不论是阶级成分的划定,还是对“工商业兼地主”的清算,都是基于这一逻辑,即地主要为过去“剥削”农民进行自我反省和赎罪,“工商业兼地主”也是如此。张小军曾指出,中共提出的“剥削”话语,为其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确立了合法性依据。显然,农民之所以能进城对“工商业兼地主”进行清算,其力量和“正当性”亦来源于此。因此,农民与地主的租息、押金问题,肯定是清算斗争的主要内容。
1949年江西省委只宣布废除土地押金制度,而继续贯彻减租减息政策,以此改善农民生活。华中局在回复江西省委关于双减问题的请示时,亦特别指出土地改革之前应将群众的要求约束在双减范围之内,以政治斗争为主,不强调经济清算。[49]由此,1949年农民在减租减息的基础上,还是要向地主交租的。然而,南昌县乡代会总结中却指出:“假使二五减租以后,尚有多余租谷无法处理,农民则可找地主算细账,比如今年的虫灾和历年的旧账,以此达到不交租的目的。”[50]在乡村中,减租减息已发展为经济“清算”,且“清算”中的租息、押金问题,已超越了正常的减租减息范围,其真正的目标是不交租。
其次是“工商业兼地主”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就单项而言,修堤米比例最高,这与1949年夏季南昌县洪水破堤有关。各地组织抢修、加固防洪堤,致使修堤费成为地方公共事务中一项比较重要的开支,主要包括劳力费和材料费。乡民主要出劳力修堤,而“工商业兼地主”居住城市,绝大多数并未直接参与修堤。土改中农民普遍要求清算修堤米,大致每亩田需要交修堤米45斤至49斤不等。“工商业兼地主”对于修堤米一项基本是承认的,清算阻力相对较小,这可能是修堤米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因之一。
灭虫、修闸都是乡村农业生产之重要部分,事关农业收成。有研究指出,晚清至民国时期,中国地方社会中存在着士绅阶层,地方公共事务大都由他们负责处理,或集资或将公产收入作为公共事务费用。在范围上,乡绅虽不与地主完全重叠,但不可否认很多乡绅都是地主。1949年,随着中共政权的进入,乡绅阶层基本上被消灭,地方公共事务陷入无组织状态,新生政权借此迅速渗透到乡村社会。修堤、灭虫、修闸都与土地有着密切的关联,发动农民向“地主”清算修堤米、灭虫米、修闸米,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更为重要的是中共借助农民之行动,宣示了一种新的权力格局。
教育经费、农会办公费则是一种县、村地方税。《1949年江西省公粮征收暂行办法细则》规定:“县村地方粮,系指用于乡村政府人员待遇与经费开支以及乡村学校开支之粮,此项地方粮必须由县政府统一掌握,不得移作他用。”[51]地方粮,根据当地所征公粮数目,以5%随征之,尔后增至15%.从表1中可知,这两项在整个“清算”内容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它们能作为一个名目出现,表明此二项费用已对农民形成负担。
建国初期,国家采用征收公粮的方式介入对土地产出物的分配,就必然要改变佃农与土地业主之间的关系。中共用政治力量清除介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地主或士绅阶层,直接建立与农民的联系,不仅有利于新政权的社会控制,更把国家税收扩大到了每个农民。尽管农民所提清算材料显得繁杂琐碎,但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他们善于利用新政权的权力话语,在既定的框架内实现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国家、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
1、农民协会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华北地区的农村土改,主要是由外来的土改工作队领导进行。而在新解放区,并不具备每个乡都派土改工作队的现实条件。以江西省为例,全省从老解放区来的干部共有6002名,其中地级以上的干部158名,县级802名,区级3268名,区级以下177名,共占全省新老干部41315名的15%.这些干部中70%以上经历过东北土改,经过斗争的考验。[52]绝大部分从老解放区来的干部担任着区级以上的职务,区级以下老干部只有177名,显然无法成为乡村土改的主要力量。
基于此,中共在支前、减租减息、剿匪反霸、秋征中培养了相当数量的积极分子。至1950年6月,南昌县各农村普遍已经建立了乡政权和农民协会。人民政府和土地改革委员会多设在城镇,一般只负责政策法规的传达,以及处理土改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农民协会(简称农会)成为了处理乡村土改日常事务的主要力量。
农会干部发动群众诉苦,检举并搜集“工商业兼地主”的罪恶材料,并由农会负责人写成书面清算报告,提交区、县、专署的政府部门审核、批准。如获审核通过,则由农民协会推选出农民代表前往城市找“工商业兼地主”进行清算。各地所派的农民代表,必须立场稳、品质好,每乡一般为2人或3人。江西省农协,为了便利农民有序进城清算,在南昌市区设立省农协招待所,生活伙食标准(菜金、食粮、盐油等在内)暂定每人每天三千元。[53]
农会的材料来源于群众的口头述说,一般既无票据又无证物。有些群众往往有意扩大清算数字,捏造或虚构人命血债材料,以达到清算目的。如南昌县农会代表熊罗汉等7人,以反革命、血债材料逮捕“张裕兴”老板张□□下乡,清算了稻谷200担,带回南昌市要求办理手续。在材料中,农会代表控告张□□曾任国民党特务组长,率领便衣打枪并用刀杀人,有人命血债。事实上,张□□并非翻身乡人,在翻身乡也没有土地,一贯在南昌市做生意,只是张□□的舅舅是该乡人。调查表明,人命血债是农民代表假造的,目的是要抓他下乡经济清算。[54]
南昌县岗上、解放等乡农民代表,前往赣州市清算熊永祥等人,原材料的清算数字是3174.56担谷,经调查后清算数字只有1424.86担谷,两者差额高达1749.2担,所涉户数相差72户。经再次调查得来的材料,仍然没有证物、票据,而是由群众口述申报(民主坦白报债运动)产生的,材料中的数字依然存在较大偏差。[55]
据南昌市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分析,扩大清算数字,是因为在过去工商联和前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时期,在处理农民进城清算问题时,“工商业兼地主”对材料只承认少数,不承认多数,最终只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在双方讨价还价基础上,对农民所提之原清算材料打了折扣。于是,农民回去再造清算材料时,就尽量多报一点,扩大清算数字,要求获得更大利益。由于城市“工商业兼地主”非常“狡猾”,不承认农民清算材料,或清算的钱款不及时给农民,引起农民的不满,农民更愿意把他们带下乡斗争处理。但根据相关规定,罪恶不大的,不允许带下乡斗争,所以农会就假造政治罪恶,以便达到带“工商业兼地主”下乡斗争的目的。[56]在清算中,农民代表实际关心的是经济果实,但“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罪恶则无疑是可供利用的强有力的斗争武器。
问题在于,农民代表何以能凭借虚假材料,通过各级土改机关的审查呢?在铺天盖地的宣传动员下,全国上下都沉浸在土改的氛围中,多数民众同情农民而仇视地主,各级土改干部更是坚定在站在农民这一方。在土地改革前,中南局就要求,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农民持有介绍信来逮捕不法地主时,均应站在支持农民运动的立场积极帮助、热心招待。[57]面对农会提出的材料,各级干部往往只是照例盖章,而对材料内容不详加调查。[58]
南昌县谌州等乡农民代表,向樟树市“工商业兼地主”、“和记”老板何锡芝清算。何氏在家乡有土地42.9亩,前后被清算24次,连路费在内被算去人民币6200余万元。农民代表为达清算目的,曾捏造血债四条,后经调查只有一条血债跟何有牵连且还不是直接的。当清江法院提出疑问后,南昌县五区政府不但不派人深入调查,相反轻率写信作证,将他逮捕四五个月后才作处理。[59]
尽管农民协会与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都站在土地改革的立场,但关注点却不尽相同。从上文可以看出,农民协会扩大清算数字,假造政治材料,目的不在于政治本身,而是要借政治罪恶的名头来实现经济清算。各级土改机关重在关注政治,虽然坚定支持农民运动,但也批评农民的单纯经济观点。
2、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
1950年底至1951年初,在南昌市工商业联合会的调解下,南昌县各村农会代表与330个“工商业兼地主”进行了清算斗争,大部分完成了清算手续,其中调解不成的送交人民法院处理。但随着清算案件的增多,农会代表与“工商业兼地主”各执一词,且牵涉部门众多,工商联作为城市工商业的代表,已难以沟通和协调各方。
1951年1月13日,中南局发布《关于在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的决定》,要求各地县城以上城市,在土改期间,以市府为主,联合省市县各相关部门,建立一个城乡联络委员会(又名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下设联络处办理日常事务。其主要任务是动员城市各界主动执行土改法令,负责处理有关城乡间因土改而发生的、为双方所不能了结的纠纷问题;无法调处者,则提交人民法院判处。[60]
1月27日,中南局设立城乡联络委员会以保护工商业不受侵犯的办法,得到中央的认可。毛泽东批示华东局、西南局和西北局加以研究,并仿照执行,且要求编入“土改教材”。[61]然而,2月22日,中央又发出《关于土改期间城乡关系的指示》,指出农民进城清算是完全正当的,但一定要有秩序进行,并要求各省市县各相关部门坚决支持农民,即使因此引起少数工商业的倒闭或缩小,也在所不惜。[62]
很显然,中共中央设立城乡联络委员会,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农民要求并保证社会秩序,却似乎偏离了对工商业的保护政策。农会所提的清算材料多数存有偏差,而“工商业兼地主”又总不承认,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时常面临着两难。工商业者长期经营工商业,放债逼债不多,而农民又提不出确实材料,所以政府在处理上很为难。于市长认为,必须要有具体的真实的材料,依法办事,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然而,这一观点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生产需要,从而招致他们的不满与反对。[63]
南昌县五区区长写信给县土地改革委员会称:“南昌市的城乡关系委员会,原为便利农民依法清算地主而设,唯近屡据本区农民一致反映,他们在处理农民与地主问题时,往往偏袒地主阶级,不但账不能依法算回,而且多次使农民扫兴失望而归,引起农民不满。”要求土改委员会对城乡委员会主任于德罄做出处理。同样,清江县法院接受处理了许多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清算案件,但有的清算材料数字不够明确,派来的农会代表对此又不清楚,而地主则坚决否认材料中的内容。在此情况下,法院劝说农民回去准备证据再来,农民对此抵触很大,试图强令地主按照材料执行“清算”。为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左右为难。[64]
农民协会代表与“工商业兼地主”是清算斗争的直接当事人,而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都只充当了清算斗争中间人的角色。支持土改,就要支持农民的清算要求,但会不同程度地侵犯工商业,违背中央保护工商业的方针。保护工商业,就必定要约束农民的清算斗争,不符合中央彻底土改、支持农民的政策。大多数基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选择了前者,即侵犯工商业而支持农民运动。侵犯工商业是土改中出现的偏差,而不支持农民运动则是反对土地改革,是“路线错误”。
3、“工商业者兼地主”的态度
在1951年一份报告中,城乡关系处理委员会对“工商业兼地主”在“清算”斗争中的“花样”进行了概述,其中包括“不承认自己是地主”,“不承认乡村田亩”,“不承认佃户”,“不承认农民有合法的清算手续”,“故意违抗清算,将清算处理表拍照到处叫苦”及“强调国家的工商业保护政策以及哭穷拖欠清算果实”等。[65]
面对清算,“工商业兼地主”到底持怎样的态度?笔者以389份清算手续表为样本,依据“工商业兼地主”对清算材料的接受程度不同,大致将其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全部接受并照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材料属实;二是清算材料不属实,但为了避免麻烦,愿意出钱粮消灾。第二类是全部接受,但要求协商减少;第三类则是部分接受,并要求协商减少;第四类是全部不接受,但愿意出部分钱粮支援农村土改;第五类,全部不接受,并否认材料之真实性,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接受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二是不接受但最后双方达成共识,获得解决。[66]
在382个清算案例中,近80%的“工商业兼地主”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农民代表的清算要求。从“工商业兼地主”职位分析,老板、店员及“其他”在面对清算时,态度相对缓和,接受清算材料之程度普遍高于平均水平,而在否认材料强度上低于平均水平。然而,股东和经理之态度则明显强硬,接受清算材料之程度大大低于平均水平,而在否认材料之强度上又高于平均水平。关于态度差异,我们本该进行更为详细的模型分析,如行业与态度的关系、原籍村庄与态度的关系等,限于资料不足,暂付阙如。
农民方面所提材料中,多以稻谷、大米、银元、光洋等实物为清算目标。由于清算出来的实物运输不便,加上政府为积极扩大人民币的流通范围,最终清算果实多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在已知的389份交待材料中,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愿意了清手续的,已有部分完成了实物向人民币的折算,但依然存有相当部分的残缺。依据这些已有材料的折算比例,稻谷牌价每担55000元,大米每担120000元(即每百斤80000元),银元与人民币的兑换比例1:10000,光洋与人民币的兑换比率1:11500,对其他尚未折算的材料进行了统一的折算,以便于比较分析,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股东和经理之个人负担最为繁重,股东的平均负担,以稻谷每担55000元计,折合稻谷约186担,经理则达166担,远高于平均水平之123担,这是导致股东和经理态度强硬的关键原因。尽管股东和经理通过相对强硬的态度,把清算额压低至原材料数额的22%—25%,但依然是负担最重的群体。
由此,“工商业兼地主”面对农民方面的经济清算时,其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方面的清算材料和清算要求。清算要求越低,越容易被“工商业兼地主”接受,反之则容易导致“工商业兼地主”的强硬抵触。清算数额的大小,又跟“工商业兼地主”的身份存在关联。资本越雄厚的“工商业兼地主”,农民方面对其清算越厉害,清算次数也最多。
或有人问,为何农民代表对老板的清算不厉害?原因在于,此处之老板,包括了大量杂货铺、草席铺及油纸店等小店铺之店主。这些店铺多为小本经营,资本并不雄厚,甚至生活都显艰难。只有经营规模、资本雄厚的大商号才会有股东、经理,如多次被清算的“李祥泰”、“江聚丰”、“广益昌”绸布店,以及“天香馆”、“鸿泰”、“新新”、“万象”等百货商场。这些都是南昌纺织品业以及百货业中的大商号,拥有资本几十万银元不等。[67]
农民代表列出的清算内容,其真实性很受怀疑,但近80%“工商业兼地主”最终却接受了农民的“清算”,并完成了土改手续,这是为什么呢?在当时的形势下,大部分“工商业兼地主”都明白自己的艰难处境,往往在“态度”上承认清算材料,随后则申诉自己生活及经营上的困难,恳请农民协商减少。此类案例占全部案例的50%以上。双方讨价还价后,实际清算数额只占农民所提数额的27%.这既避免了与农民形成直接对抗,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清算”负担,从而成为“工商业兼地主”的主要应对态度。
由上可知,农民与“工商业兼地主”在经济利益上的较量,掺杂了旧有村庄生活的矛盾以及借助了外来的国家力量。国家与“工商业兼地主”的关系则是保护与斗争的矛盾:既想保护工商业的发展以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又要满足农民对“工商业兼地主”的斗争,以此满足农民在重税下的生活需要。国家与农民则是相互依托的关系:贫苦农民依靠外来的阶级话语获得“翻身”,但同时国家也以此建立了繁重的农业税和公粮体制,把大量的农业收入转化为国家运转和工业建设的原始资本。
五、结论
在不同的革命阶段,“清算”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几乎有着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用近乎革命的口号,诸如消灭“剥削”、惩办“罪恶”等,达到或政治或经济的目的。本文将此称作“革命实用主义”[68].将这个概念用来表述新中国土改中“清算”的实践历史,可以突出革命性表达与实用性行动既背离又统一的特征。在清算的实践过程中,土地改革的革命要求与工商业保护的实用发生了背离,城市工商业遭到严重侵犯和打击,出现了大量商号倒闭、破产的现象,国家工商业税收减少。同时,人民政府在满足农民经济要求和确立新政权政治权威上则实现了统一。中共政策表述的是工商业保护,土改实践的是工商业遭到清算、冲击,但合起来看则似乎是农民与国家实现了以损害“工商业兼地主”为代价的“双赢”。
有学者指出,工商业的发展是现代财政国家形成的重要税收来源,诸如英国和日本。[69]新中国成立后,尽管中国共产党在各项政策法规中再三强调工商业的保护,但在具体实践中工商业的发展却不断遭到打击和破坏,诸如土改中的“清算”、三反五反、对私改造及公私合营,直至全面的计划经济,都对工商业的发展造成致命的阻碍。新中国初期,工业尚不发达,商业的发展受到各种打击和破坏,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只能依靠农业收入,这可能间接推动了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正式确立“粮食立国”的财政经济模式。
在南昌县,中共保护城市工商业的政策与土改中农民对工商业的“清算”、打击,构成了明显的政策与实践之间的“背离”。但这种“背离”并非单纯的因基层干部对土改政策执行不力或群众单向的利益诉求所造成,而可以看作是中共出于“革命实用主义”的需要有意的制度安排。中共新政权既不能压制群众的斗争热情,又不能不考虑他们实际的经济要求,解决农民因乡村公粮过重而来的口粮危机和生产困境。在高税额的阶级累进税制下,乡村地主经济受到重创,又经农民多次的减租退息,在村地主已无“油水”可捞,事实上已经破产。通过清算“不在村”土地业主,其中主要是城市“工商业兼地主”,获取经济果实以解决春荒和生产困难,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和农民不得已的选择。
通过“清算”,农民获取了大量的经济果实,有效缓解了由于乡村公粮负担繁重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新中国初期土改中的“清算”已不同于1945-1947年的“隐性土改”,而是一种策略性的“救荒”措施,这实际上是中共政权把民政工作“政治化”的表现。这一发现,可以部分破解关于中国共产党是完全政治“意识形态”化政党的误解。简言之,新中国初期的中国共产党有着很强的“革命实用主义”特征,高度的意识形态与强烈的“革命实用主义”共同塑造了一个执政党的完整形象。
本文作者:
刘诗古,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电子邮箱:shiguliu@hotmail.com.
*本文得到上海市社科基金项目“江南土地改革研究”(2005BL5002)资助。在写作过程中,曹树基教授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研究方法与理念上,黄宗智教授给予了笔者积极的启发。在数据处理方面,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曾召金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谨此一并致谢,文责自负。
[①]仅有的讨论出现在关于苏南地区的土改研究中,但着力点都在强调国家对工商业的保护政策以及此种政策带来的效果上。参见潘光旦、全慰天《苏南土地改革访问记》,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52年版,第5—7页;莫宏伟、张成洁《新区农村的土地改革》,江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70页。
[②]参见刘诗古、曹树基《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中“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66—75页。
[③]可参见吴滔:《在城与在乡: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的影响——以吴江震泽为例》,《中国乡村研究》第2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65页。
[④]本文并不试图涵盖土地斗争的所有阶段。相反,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本文集中于新中国建立后的“新区”土改,在分析“清算”与中国革命的关系时也部分涉及1945—1949年“老区”土改。其中“新区”系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以后解放的地区,如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广大区域:“老区”则指中国共产党在红军长征、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如陕甘宁、晋冀鲁豫、晋察冀、晋绥、华中根据地等。
[⑤]王晓霞:《解放战争初期中共城市反奸清算运动研究——以晋冀鲁豫解放区邯郸市为例》,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唐致卿:《山东解放区的反奸清算运动述论》,《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第39—43页。
[⑥]李放春:《“地主窝”里的清算风波——兼谈北方土改中的“民主”与“坏干部”问题》,《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2—89页。
[⑦]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318页。
[⑧]可参见《中央关于土改期间城乡关系问题的指示》(1951年2月12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杜润生:《中国的土地改革》,第318页。
[⑨]南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市志》第3册,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⑩]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1]《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2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6页。
[12]《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1945年11月7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72—1173页。
[13]《华中分局关于进一步发动群众的指示》(1945年11月29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231页。
[14]《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1945年12月28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179—1183页。
[15]薄一波:《七十年奋斗与思考》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396—397页。
[16]参见1946年6月20日《人民日报》,转引自杨奎松《关于战后中共和平土地的尝试与可能问题》,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民国史研究室编著:《1940年代的中国》上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8页。
[17]《共匪祸国史料丛编》第6册,台北,黎明文化有限公司1967年版,第153—154页,转引自杨奎松《关于战后中共和平土地的尝试与可能问题》,《1940年代的中国》上卷,第338页。
[18]《从石塘区斗争来检讨我们的斗争策略》(1946年4月20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244页。
[19]《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会议上的发言记录》(1946年5月4日),转引自金冲及《转折年代——中国的1947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51—352页。
[20]林伯渠在讨论《五四指示》会议上的发言记录,转引自杨奎松《关于战后中共和平土地的尝试与可能问题》,《1940年代的中国》上卷,第340页。
[21]刘少奇说:“我简单地讲一讲当时决定五四指示时,我们是怎样的想法。当时是和平要破坏,内战要爆发,和平似乎还可能争取,我们没有放弃争取暂时和平的企图,但同时用极大的力量,甚至用全力准备战争,所以当时的方针是争取和平,准备战争。”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传》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511页。
[22]薄一波:《七十年奋斗与思考》第1卷,第401页。
[23]《中共中央起草关于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通报》(1947年2月8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6页。
[24]《中共中央关于暂不宣传改变土地政策的指示》(1946年5月13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年)》,第250页。
[25]《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著:《邓子恢传》,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年)》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5页。
[26]《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248页。
[27]《晋冀鲁豫局为贯彻“五四”指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指示》(1946年9月20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311页。
[28]《一年来东北土地改革述略》(1947年7月),《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375页。
[29]《华中工委关于工商业问题的指示》(1947年11月12日),《中国的土地改革》编辑部:《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第432—433页。
[30]《万济民自述》(1952年4月6日),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41.
[31]《南昌县土改委员会办公室对万济民情况的调查》(1952年3月21日),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41.
[32]《万济民自述》(1952年4月6日),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41.
[33]《南昌县第五区嶺前乡给张政委的报告》(1952年3月13日),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41.
[34]《军区省府关于筹借粮食柴草的联合布告》(1949年6月23日),《江西政报》第1期,第8—9页。
[35]《江西省颁布1949年度公粮征收暂行办法的布告》(1949年9月20日),《江西政报》第1期,第29—30页;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4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4—6页。
[36]《中共中央中南局关于开展减租退租运动克服春荒准备生产的指示》(1950年3月1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上册,1951年印行,第223页。
[37]《坚决贯彻中南局“关于在未土改区迅速开展退租退押运动,解除群众生产困难的紧急指示”》(1950年5月),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上册,1954年印行,第88页。
[38]《坚决贯彻中南局“关于在未土改区迅速开展退租退押运动,解除群众生产困难的紧急指示”》(1950年5月),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上册,第89页。
[39]《关于本省土地改革实施问题的报告》(1950年8月30日),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江西土地改革》,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
[40]刘诗古、曹树基:《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中“工商业兼地主”的政治身份认定》,《中共党史研究》2011年第2期。
[41]《为在外业主申报在乡土地和外乡业主申报寄庄土地的通告》(1950年11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上册,第164页。
[42]《第八区新华、团结等乡土改工作的报告、总结》(1951年1月23日),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58.
[43]《南昌县工商业兼地主有关土改手续交待登记表》(1950年12月至1951年1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11—12.
[44]《江西省农民协会关于加强城乡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1951年6月3日),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上册,第262页。
[45]《(第十五区)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及生产资料占有情况统计表》(1951年4月16日),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17;南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县志》,南海出版社1990年版,第183页。
[46]1952年南昌县总人口482192人,其中农业人口456407人,非农业人口25785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94.6%.见南昌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县志》,第66页。
[47]《中央关于在土改中保证工商业不受侵犯的指示》(1951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51—52页。
[48]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49]《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双减政策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华中局的请示及华中局的覆示》(1949年11月),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上册,第5页。
[50]《南昌县第二区佛塔、弼溪乡土改、征粮工作的报告、总结》(1950年),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6.
[51]《江西省1949年度公粮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1949年9月),财政部农业财务司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第4册,第203页。
[52]《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大量训练与培养新干部提高老干部整顿干部思想作风准备土改力量的决定》(1950年3月2日),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上册,第11—18页。
[53]《江西省农民协会关于加强城乡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1951年6月3日),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江西省土地改革重要文献汇编》上册,第262页。
[54]《关于处理地主案件的文件》(1952年2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1/54.
[55]《十区长湖、大众等乡阶级成份材料》(1951年10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49.
[56]《关于清算工商业地主与城乡关系处往来文件》(1951年5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28.
[57]《关于土地改革中到城市逮捕不法地主的手续规定》(1950年12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上册,第161页。
[58]《关于清算工商业地主与城乡关系处往来文件》(1951年5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28;《十区长湖、大众等乡阶级成份材料》(1951年10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49.
[59]《关于清算工商业地主与城乡关系处往来文件》(1951年5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28.
[60]《关于在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的决定》(1951年1月13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经验汇编》上册,第168—169页。
[61]《中央关于在土改中保证工商业不受侵犯的指示》(1951年1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51—52页。
[62]《关于土改期间城乡关系的指示》(1951年2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第87—89页。
[63]《十区兴农、新兴、联合、晋安等阶级成份材料》(1951年8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52.
[64]《县土委及县属机关和上下级机关的来往文件》(1951年),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24.
[65]《关于清算工商业兼地主与城乡关系处往来信件》(1951年5月),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28.
[66]《南昌县工商业兼地主有关土改手续交待登记表》(1950-1951年),南昌县档案馆藏,1001/1/12.
[67]南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昌市志》第4册,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1页。
[68]这一概念的提出受到黄宗智研究中国法律史所提出的“实用道德主义”概念的启发,可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9]Wenkai He(和文凯),Paths toward the Modern Fiscal State :England (1642-1752),Japan(1868-1895),and China(1850-1911)(Unpublished Doctoral Dissertation ),Massachusette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007.
图表略。原载《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