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马:周厉王时代为何“道路以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84 次 更新时间:2013-09-1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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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 (进入专栏)  

作者按:本文见报后,因多有删节,引起很多热心读者的不满。认为此文观点陈旧,只是简单翻译古文,今贴出此文,不敢“以正视听”,因为言论自由本来也是常识,意在“以古鉴今”耳。

说话的权利是天赋的;否则,上帝就只会让嘴来吃饭,不会另造一套发声系统在嘴里。文字产生以后,人们不仅可以用嘴说话,而且可以到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上说话,这可以看作是对“说话”这种天赋人权的延伸。

有了文字当然是好事,人们可以汲取更为久远的经验,可以更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治人者”几乎从文字诞生的那天起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因为言论在只能口传的阶段,即使有“口论自由”,也仅限于在相熟或相见的人之间。比如皇帝扒灰、皇后偷汉,最初只可能在后宫以及几个亲随大臣之间传播,而且用不了几年就会湮灭无闻。现在史官把它记下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这些宫廷秘闻就不再是几个太监嚼舌的小道消息,而是铁板钉钉的千年故实。尤其是有了报纸以后,信息可以以几倍、几十倍于前人的速度传扬,于是,各种各样的封禁手段、形形色色的审查办法,以及骇人听闻的文字狱也从此应运而生。

史上最早也最有名的例子,当属周厉王“弥谤”事件。周厉王当政时,任用了一个大臣叫荣夷公。此公贪财好利,垄断了好多赚钱行业,靠着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姬胡的支持,成为当时许多国有企业的掌门人。眼看好多能为国家带来巨大收入的产业都尽归荣公和姬胡之手,大夫芮良夫就谏议说:财利,是天地自然拥有的,有谁想独占它,危害就大了。做人君的,应当开发各种财物给群臣百姓,使神、人、万物都能得到应得的一份;而现在,君王您却独占财利,这怎么行呢?普通人独占财利,尚且被称为盗贼,您也跟着做,那周朝就完蛋了。但姬胡不听,依旧重用荣夷公。老百姓就在背地里讥刺周厉王。厉王大怒,从卫国雇了一些跳神的监视国人,“以告,则杀之。”这是最早的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例子。但从理论上讲,这个办法愚蠢透顶。如果以一双眼睛盯一张口计,姬胡就得在卫国雇佣与国内的批评者数量相等的神汉,负责国内的政治保卫。因为百姓不能说话,还可以“道路以目”——用挤眼睛来表情达意。所以,不出三年,国人就发生了暴动,把他流放到了“彘”这个地方。“彘”就是猪的意思,逐厉王于“彘”,大概是希望他能通过养猪进行劳动改造。

这个故事被好多教科书和文章引用,其中召公规劝厉王的话:“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水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更是为人熟知;但人们在引用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国人“讪谤”的原因:经济垄断,政治独裁。芮良夫谏议厉王的话,作为传统文化中最有价值的思想之一,至少与召公规劝厉王的话同样重要。“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极”的思想,被后世许多学者阐发,成为传统文化中罕见的闪耀着民权光芒的理论之一。比如《吕氏春秋》有云: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一句话中出现四个“天下”,其中第一、第二、第四个“天下”意思相同,指的是“天之下的一切资源”。第三个“天下”,译者多作“天下人”,其实不然。这个“天下”指的是天下万物,包括狼虫虎豹、鱼鳖海怪、昆虫飞鸟、树木百草都有它们应得的一份。如果将天下的资源集中在少数人、少数家族、少数集团或某巨型组织的手里,其结果就是让他们到“彘”地放猪。派特务盯梢、告密,甚至杀害异议者实际是与结果作战,而不是与原因作战。要想不放猪的做法是:逮捕荣夷公,杀之以谢天下;并昭告天下,罪在朕躬;从此去奢克俭,广施仁义,还富于民,真正做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

除了盯梢、告密,当然还有更彻底的钳制舆论的办法,那就是割喉咙。割喉咙又称“罗马刑”,但实际上不论在罗马,还是欧洲其他地区,割喉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刑方法,只是临时的加重刑罚的手段。只有20世纪的中国“文革”和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才将其列为制服思想犯的方法。史载,从1975年到1978年“红色高棉”用刀割断了成千上万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启用了一种古老的割喉法子,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榈树叶划开犯人的喉管,然后在颈动脉旁来回不停地拉。“文革”烈士张志新临死前被几个大汉按倒在地,在颈背垫上一块砖头,不麻醉不消毒,就用普通刀子割断了喉管;而报道说,割管就戮的范例,张志新只是其中的第三十位,因为在此以前许多“反革命犯”临刑前还高呼“毛主席万岁”,这在当局看来是不配的。北大才女林昭临刑前想唱《国际歌》,可狱卒马上用棉团塞进她嘴里,她奋力反抗,只喊出一声“妈妈!你在哪里?”狱吏就用布条封住了她的嘴以及眼。她终于饮弹,无声地离开了世界,具体日期是1968年4月29日深夜。 江西姑娘李九莲死前尽管五花大绑,四人按跪,背插亡命长签,但还是害怕她说出什么,因而一个武警事先就将一支竹筒插入喉中。具体日期是1977年12月14日上午9点。

用棉花塞嘴、用布条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咙当然轻得多,但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让人说话。不让人说话的做法“古已有之,于今为烈”,尤其是互联网出现以后,传统的封杀舆论的方法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于是管控者与时俱进,想出好多妙招对付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可惜不能长久,连三千多年前的召公都知道“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因而,历史上凡有远见的政治家,无不对言论自由给予极大的信任。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让我在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和一份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世界人权宣言》的创立者也认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与传递消息、思想的自由”。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绝,正文部分凡7条21款,无一字一句提及言论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则以第一条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写道:“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因为在起草者看来,保障言论自由对政府来讲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里没有提及言论自由,而修正案也没有像一些暴政国家通常做的那样,反过来又对宪法已经规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干脆说“不得制定”。

2013年9月5日草于长安饮马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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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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