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以自由为“经”,以平等为“纬”(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48 次 更新时间:2014-01-20 15:59

进入专题: 自由   平等  

张曙光(北师大) (进入专栏)  


题记:以自由开生机,以平等铸道义;自由引导平等,平等巩固自由;无自由则死,无平等则败


1,当前中国大陆的“左”“右”之争,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和“平等”两大价值之争,并往往上挂“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主义针锋相对,自由与平等也就难以共存了。


我们且不论“左”“右”与其原意已多有扞格,如双方囿于自己所理解的“主义”,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视如水火,那他们既不能如实地理解人类历史,也无法合理地看待改革开放;双方各执一端的相互攻讦,客观上或许可以达成力的平行四边形,但如果走向极端,或绑架了决策,就将造成灾难。

凡“主义”都是意识形态,都有自我美化和排他性问题,所以,不跳出主义就弄不清事实真相;即使某种主义在某一时期主导社会方向,“政治上正确”,这种正确性也是相对的、有限的。依据现象学原则,超越主义,回到事情本身,我们才能看清自由与平等及其相互关系的真相,并确立正确的态度。


2,在今天,人们大概多少都懂得真善美等价值形态之间,既有人性的共通性,又有一定的异质性。就其异质性而言,的确存在着“可爱的不可信,可信的不可爱”的情况,老子的“信言不美,美言不信”也有此意。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呢?我们知道,都是自由人,却未必各方面都平等;被平等对待的囚犯,当然皆无自由,那么,自由与平等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异质性或矛盾应当如何看待?


先说自由。人人都追求自由,奴隶几乎没有社会自由,也对自由心向往之,希望成为自由民。即使被规训出奴才心理的人,对主子完全唯唯诺诺,也不愿意受所有人的强制,再退一步,即使他愿意当所有人的奴才,他也想在自然中有生命的自由,如自由地呼吸、自由地活动、自由地选取食物,这属于他的生命本能或天性。所以,人的自由有生物学基因。

说白了,自由就是“由自己”。从一定意义上讲,生命的出现就意味着自由的萌生,即生物的生存活动取决于它的内在目的性。在生物特别是高等动物那里,普遍地存在着康德所说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拥有中枢神经的灵长类动物不仅能动地趋利避害,还形成了包括信赖、情绪、意志和认知因素在内的意识的萌芽,甚至有相当高的辩识和选择能力。因而,基于“目的”的选择论,比外在的因果决定论更能合理地说明生物的行为。经验也告诉我们,不要说动物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会感到痛苦,即使它们的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它们也会感到极度不适。所以,动物本能地趋向“自主”和“自由”,这种自主和自由,既是它们作为群体相对于环境而言的,也是它们作为个体相对于群体而言的。

但是,动物未能发展出语言符号和自我意识,也没有类似人的“自己”,原则上,生物个体是可以相互置换或取代的,所以生物的“自由”属于自然选择范畴的固定模式,是自在的、本能的,这还不是我们称许的自由,但它无疑为人的自由提供了生物学前提。

人则有了基于自我意识的“自己”,相应地也就有了“由自己”的自由。随着意识和语言的出现,人类基于性别、年龄和技能的劳动分工,以及由氏族内部乱伦禁忌所形成的亲属关系,使得每个人都赋予了特定的生理-伦理身份,有了不可随意混淆和替代的功能性差异,有了与社会性相对的个体性,形成普遍的群体认同和特殊的个体认同。个人既充当群体生存的中介环节,又是群体赖以构成的个体单元。这样,人的生命活动也就越来越成为由“我们”和“我”所主导的意向性活动,有了群体的自由和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在包括自身在内的自然中打开了的可能世界,是对这个可能世界的观念把握与现实实现,它当然也是人自己生命活力与潜能的自主发挥。一般情况下,人们不把自己依赖特定条件的生存视为不自由,因为人依赖某种条件,只是表明人的生存必须凭借条件,条件在对人的活动构成某种限定的同时,也被人作为实现生存目的的手段,如同人由于地球引力难以离开地面,人因此就能在地面上安然地休息、劳作和生存,不必担心在空中飘来荡去。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只能在现有条件和环境下生存,如果说动物是“安份守己”的,它只在自然给定的范围内活动,那么,人的特点恰恰是不安份守己,人总是“想法设法”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外部条件改变现状,不断扩大自己的自由度。经验证明,人的意识越是能进入各种可能,提出高远的目标,也就越会感到现实的束缚,越能激发意志、克服限制,自由地象鱼一样在水中畅游,象鸟一样在空中飞翔。对未来的憧憬和意志的努力,推动人类不断地获取知识论的自由,即基于对必然性的了解和利用的自由。不屑说,现代人能够上天入海,靠的是航天和航海的科学技术,而人的性自由,则与避孕套、避孕药的发明分不开。


3,人在自然中的自由联系着并通向社会的自由。人与人相互依存,既合作又竞争,这本身就表明每个人既有社会性,又有个体性;就人的社会性特别是社会职能来讲,人们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差别,原则上可以相互置换,--所以我们说,这个世界上离开谁,地球都照样运转;而就人的个体性特别是个人的生命感受和精神而言,又是别人不可替代的,--所以我们又说,个人作为一根能思想的芦苇,比宇宙中的任何东西都高贵。


因此,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也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关系和环境成为有益于自己生存的条件,甚至自主地支配这些条件,从而在社会中游刃有余,如鱼得水;其二,任何个人都不希望被任何他人所干涉,甚至不想被任何规范所束缚,当他感觉这些规范束缚了自己的愿望和意志时。这就是所谓“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来源。这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意味着社会就是所有个人的相互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关涉着其他人的行为,每个人的自由也都关涉着其他人的自由;后者意味着这种相互关系并不等于人的自由活动,也未必符合每个人的愿望,因而,有人才会希望“出离”即突破现存的社会关系体系。

这两个方面当然也可以相互转化,如果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主导他们的社会条件,他们的相互关系就不是相互对立、冲突,而是相互支持、相得益彰,社会对他们就没有外在的异己的性质了;而越是有人不受社会的强制、特立独行,他们也就越是能够充当社会的前卫或先锋,社会也才能不断地得到引导和改造,变得更有益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也是为什么真正的学者总要强调“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的原因所在。

自由,首先属于有着生物学依据的事实,但是由于这事实关联着人的意识,人可以推崇它,也可以贬低它;可以压制它,也可以扩展它,所以自由就不止是人生的事实,更是可以变化的过程,至于如何变化,则直接取决于人的自由意识,即人的自由观或关于自由的价值观。


4,那么,平等呢?


人有源于生物的平等基因吗?有,虽然不如自由那么强。

千姿百态的大自然向我们呈现出的是差异性,自然界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自然的差异性不止表现在水平向度上,也表现在垂直向度上,这就是生物在自然选择下的生存竞争、优胜劣汰和弱肉强食,在植物、食草动物和食肉动物之间,更是构成了巨大的食物链。

不同的物种之间谈不上平等,同一物种内部,首领与成员、父辈与子辈、雄性与雌性、年长与年幼,在食色的多寡和次序两方面也大都存在着等级式的差别。但是,同物种的同一等级或层级的个体,大体上是“平等”的,所以,它们原则上可以相互替代或置换,如“工蚁”们的平等,如共同霸占了一群雌狮的雄狮们的平等,和这些雌狮们在另一级别上的平等。这大概是人类社会平等的生物学前提。

然而,人类欣赏大自然的,却不是这种“平等”,而是大自然的“差异”:千姿百态、千变万化;生物的多样性,更是我们今天要特别重视和保护的。这与前述“生命的自由”显然有着更多的联系。那么,大自然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是更接近“不平等”呢,还是接近“平等”?

我们且看庄子著名的《齐物论》。在《齐物论》,庄子阐发的是“以不齐为齐”的道理。物之参差“不齐”,千差万别,而不整齐划一,却为何可以视为更高级的“齐”?因为世界本身即如此,如同庄子所言,不能看到鸭子腿短,就给它接上一段,仙鹤腿长,就给它砍掉一节,那都是对事物的伤害,故孟子亦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世上事物的差异天造地设、自然而然,万物只要能各顺其情、各尽其性、各安其份,则“不齐”的差别非但无碍于它们各自的生息,且恰恰使得它们互动和互补,成就着大自然的欣欣向荣。王夫之说,“唯任其不齐,而听其自己;知其所自兴,知其所自息”,此即所谓“万物兴歇皆自然”。

自然选择之下,当然有物种个体的之间的优胜劣汰,但由于生物的生存以群体为单位,同一物种的个体可以相互替代,因而一些物种的个体被另一些物种的个体吃掉,或某些物种的同类相残、同类相食,也就没有什么不得了,且恰恰成为该物种可持续生存的条件或者必要的“代价”。清人钱澄之亦云“‘齐物论’言物论之不可齐,不必齐,亦无不齐也。”人对自然的逻辑无能为力,也应当视为天经地义,“听其不齐而自齐”。反之,如果象美国人曾经在阿拉斯加为了保护驯鹿而消灭狼一样,以“人道”替代“兽道”,人为干涉自然,就一定会好心办坏事。所以,“齐物论”之“齐”不是物种形态上的,而是价值态度或本体论上的,此即庄子“以物观之,物自贵而相贱;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之谓。

这一自然之道对人类社会有着重要启示:既然正是生物界的差异互动、优胜劣汰,导致了自然的动态平衡与整体和谐,那么,人类就应当效法大自然,无所偏爱地对待自己和同类,尊重自己也尊重每个人;每个人都是人,又各有先天与后天的特点,这就要用包容、宽容的胸怀给予对待,让“人各自主”、“各适己性”,如果说这是一种哲学的平等观,那么,它与“消极自由”刚好一脉相通。章太炎先生认为庄子的《逍遥游》讲的是“自由”,《齐物论》讲的是“平等”,他以佛教思想解庄,将“自由”释为破除“烦恼”(情感)与“所知”(认知),通达于“常乐我净”的涅槃境界;“平等”则不限于人类平等、众生平等,而是“把善恶是非的见解,一切打破”。章太炎由此向我们说明,在终极意义上,自由与平等其实并无分别。而既然如他所言,人类永远不能达到“尽善醇美”的状态,那么,我们固然应当在精神上追求这种境界,在现实中却必须正视各种差别及其相互之间的竞争,努力化恶性竞争为良性的互动;既不搞厚此薄彼,也不搞削足适履的一刀切,“以不齐为齐”,这也正是实现儒家“和而不同”的不二法门。总之,基于自然之道,平等不能被理解为一切平均,而是指一视同仁、各得尊重,不被强制,这样的平等当然与自由相通。反之,如果将平等理解为希腊神话中那张普洛克斯泰斯之床,一切都要整齐划一,那么,这种外在的强制的平等,既敉平了事物的差异和个性,也取消了生命的内在目的与自由。这是中外思想家都反对的。


5,如果说人类的平等也有生物学前提,那么,人类平等要求的社会学方面从何而来?合理性与优越性何在?


在汉语中,“平等”一词或许取自于静态的“水平”意象,但作为人类的普遍要求,平等直接源于人的“族类”意识。前述人的“自我意识”包含两个维度,其一,“我们都是人”或“”我是人“,其二,”我是张三,不是李四“。前者突出的是人的共性、普遍性,这是人的平等意识的思想基础:我们既然都是人,人格当然是平等的,就应当被平等相待,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平等也包括人们之间的对等,从积极方面讲,”以德报德“是对等,从消极方面讲,”以命偿命“也是对等,所谓”一报还一报“。”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也符合对等原则。所以,人们追求平等的合理性与优越性,在于它让个人提升到族群甚至人类的普遍性的高度,为人类社会的道德甚至法律起到奠基的作用。后者突出人的个性,是人的独立和自由的思想基础:我们既然是各不相同的人,个性有差异,就不要强迫我们完全一样;每个人的事情都应每个人自己做主。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就既是人际平等思想,也属于消极的自由观,其道德意义同样不容小觑。

自我意识的上述两个维度,作为一个事情的两个面相,其取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大体言之,由人的”共性“引出的”平等“是”横向“的,针对的是人们的现存状态;由人的”个性“引出的”自由“则是”纵向“的,从自己的当下出发指向未来,是对人的现存状态的突破和超越。所以,平等和自由并不发生全面的反对关系,它们是可以兼容的。

进而言之,自我意识的上述两个维度,也要求自由本身的平等,即自由属于每一个人,不能让一部分人垄断,或一部分人的自由建筑在另一部分人的被奴役之上,所以,平等与自由既相通,也部分地相互包含,这直接导致人们对”机会平等“的要求。但即使人人都有了机会自由,由于人的先天和后天的差异,他们活动的结果也不会完全一样,甚至会有很大的差别,尤其是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所以,在现实中,自由与平等就有了矛盾。

如果只是着眼于个性差异和个人自由,自己不受别人的强制,这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但如果着眼于人格平等和平等意识,则人们活动结果的平等与否,就成了问题,如果不平等到贫富悬殊的地步,贫者正常的生存都受到影响,在社会中的自由度也被挤压到几乎是零的地步,那么,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就既损害了群体平等,也伤害了个人自由,这就不是单纯的不平等问题,而成为”不公正“或”不公平“政治和道德问题了。

所以,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完全可以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或张力,当然,理解有误、处理不好,它也会造成社会的对立甚至分裂。

总之,与自由一样,平等也首先属于有着生物学依据的事实,且由于这事实关联着人的意识,人可以推崇它,也可以贬低它;可以强化它,也可以弱化它,所以平等也不止是人生的事实,更是可以变化的过程,如何变化也直接取决于人的平等意识,即人的平等观或关于平等的价值观。

进入 张曙光(北师大)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自由   平等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思想与思潮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66848.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