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提出是对传统所有制及其《物权法》的突破。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突破了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束缚,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所有制。它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克服了传统私有制不足,而且也解决了传统公有制缺陷,这是发达国家“明显稳定性”并保持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所难以预料到的。对于后发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而言,不应当重走西方国家资本原始积累的发展阶段,也不应当重走原苏联东欧国家等国家社会转型中所出现的非法和半合法的私有化,否则永远滞后于人并重演历史悲剧。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足以对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进行反思,走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
[关键词] 公司;法人所有权;社会化企业;私有制;公有制
公司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形态。但公司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公司产生之前,商事活动主体主要为个体(我国一般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企业的资产和投资者个人的资产不分离,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随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当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出现并进一步发展时,尤其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后,企业的资产已经属于法人企业本身,与投资者个人资产分离,实现了投资者个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以及股权与经营权的分离,[①]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此时,企业资本已经逐步走向社会化。
笔者以为,如果根据企业的资产与投资者个人资产是否分离为标准,可以将企业划分为个体化企业(个体化企业一般均为家族化企业)和社会化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为典型的个体化企业,某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一旦被少数既得利益者利用“全民”或“集体”幌子加以控制时,也常常表现为个体化企业及其家族化经营特性。而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即为典型的社会化企业。社会化企业的出现实际上赋予了私有制新的内涵,同时也是对传统公有制的一种新的解释与突破,这恰是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基于某种特定情形所难以预料到的。关于企业法人所有权与投资者个人所有权分离以及股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学术界并不陌生,但关于法人所有权的提出及由此而来的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命题及其意义,学术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试图从公司的社会化企业命题略陈管见。
一、公司:社会化企业
由前推论,笔者以为,所谓社会化企业,是指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资产与投资者个人资产分离,企业对企业资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投资者不能直接控制企业,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企业形态。作为社会化企业,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2)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企业资产不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实现了企业资产与投资者个人资产的分离;(3)投资者不能直接控制企业,股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4)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只有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才能称为社会化企业。
由此可见,非法人企业均为个体化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但能否由此推论所有的法人企业均为社会化企业?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来看,这两类企业不仅投资主体单一,投资者抽象而产权模糊,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而且,这两类企业虽为法人企业,但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最终仍由国家或集体组织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公有制企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很容易导致“全民所有,往往全民皆无”的结果,从而被某些既得利益者所蚕食和控制,并演化为利用“国家”或“集体”的面纱而生成的官僚型企业。从而与笔者所定义的社会化企业相去甚远。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还不能一概称为社会化企业。
其次,从特殊企业来看,[②]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市场竞争领域的一般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尤其集体所有制企业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领域(非市场竞争领域的产业)仍需要借助于国家投资的企业,即谓之为特殊企业,当今有些国有独资公司即属于此类特殊企业。[③]这类特殊企业也不是社会化企业,其理由是作为国有企业如同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这是市场经济所应付出的代价,而不同于涵盖所有市场竞争领域的计划经济产物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然,这类特殊企业虽非社会化企业,也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尽可能减少投资主体单一以及产权主体虚化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应在宪政安排下优先承担起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典型的社会化企业,社会化企业概念也因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得以提出。但公司不是一开始就表现为社会化企业。最早产生的公司是无限公司,后来出现过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资产与公司资产难以分离,股权与经营权也没有彻底分离,因此这类公司还不能称为社会化企业。当今世界,这类公司已经较为少见,目前最为典型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形式。尽管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数量上并不占据多数,但从产值、利润、提供就业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却占绝对控制和主导地位。我们说公司是典型的社会化企业,就是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角度来加以分析的。
之所以说公司是典型的社会化企业,主要包括如下几点理由:
(1)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了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公司均有多个股东组成,尤其股份有限公司。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公司股权结构愈益分散,股东人数愈益增多。从世界来看,二次大战以后,股东人数迅速发展,个人股东的数量猛增,公司股权具有分散化趋势。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有股东超百万的大公司9家。1986年,通用汽车公司一家就有400万股东。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其他发达国家。[④]从我国来看,虽然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但股权多元化改革、降低国有股比重、加快非流通股的流通等乃是改革的发展趋势。总体而言,尽管公司存在“大股东”现象,仍有部分中小公司存在家族化企业特征,但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已经成为趋势,从而使公司产权尽可能落实到更多的公民个人身上。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司的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2)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实现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当企业从非法人企业转变为法人企业后,即实现了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在一个法人企业中,股东不是资产的实际占有者,资产在法律上是法人所有的。[⑤]因此,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公司对公司资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一种股权,股权不同于所有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从而把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实现了公司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制度,这是公司成为社会化企业的基石。
法人所有权的提出实际上是对传统所有权制度和《物权法》的一种突破。然而,我国现有立法,包括宪法和最新出台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回应。
我国长期以来,当企业成为法人企业时,该企业资产到底属于企业本身还是属于投资者?这个问题在私有制条件下不成为问题,但在公有制为主导的传统意识形态影响下,则成了一个重要的敏感问题。史际春教授也认为,“关于企业对其资产是否具有财产权,以及这种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在私有制主导的条件下是毋庸讨论的,之所以在我国出现这一概念,是与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⑥]为此,我国官方提出了模糊所有制的“法人财产权”这一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学术界曾经进行了激烈讨论,其中有经营权说、双重所有权结构说、股权与公司所有权说等若干观点。如果突破公有制为主导的传统意识形态,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便迎刃而解。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已对此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即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公司财产所有权是以公司名义统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是企业财产制度进化的必然结果,是对个人合伙共有财产制的扬弃。公司的财产关系和结构是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有机结合。[⑦]但是,我国立法界受传统公有制为主导的影响而尚未突破,因此,亟需《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对法人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完成我国公司的社会化企业转型!这也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突破!
(3)投资者不再直接控制公司,实现了公司股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如前所述,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公司法人所有权。传统所有权的瓦解意味着这些为一个股份公司提供资本的人可以不是那些决定资本使用的人。[⑧]19世纪以来自由资本主义所确立的所有者控制已经逐步让位于管理者控制。尽管公司存在大股东现象,仍有部分中小公司存在家族化企业特征,但总体而言,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已经进一步确立了公司已不属于哪个股东个人,原则上没有哪个股东对公司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公司已经不再受股东直接控制,而渐使公司成为相对超脱股东之外的独立利益主体。公司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以此来经营管理公司。而且,现代社会许多公司均有外部董事及其独立董事存在,从而进一步制约了股东对公司的影响。由此可见,股东不能直接控制公司,只能产生间接影响,实现了股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
(4)责任的独立性和有限性。首先,公司作为法人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公司资不抵债,往往通过破产等方式予以解决,原则上不再追究其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其次,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否则将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特征。因此,公司责任的独立性和有限性,必将极大地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鼓励投资者投资,解放生产力,从而克服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不足,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及其市场经济发展。当然,如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其股东有限责任,从而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则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及其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追溯公司背后的股东责任,此乃“刺破公司法人面纱”(Pierc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⑨]这仅是特定个案,绝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永久的否定,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
(5)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司的债权人、职工、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并平衡与协调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公司在现代社会的意义,除了经济组织,还体现为社会组织,公司对于社会经济的巨大影响,使得公司的社会责任成为人们无法回避并必须解决的问题。[⑩]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11]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公司发展还不成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仍是公司的首要目标,以此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但这并不因此而否定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只不过公司目标及其社会责任在不同阶段的优先取舍和程度不同而已。我国公司目前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确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强调公司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12]当然,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公司成熟,在一个健全的市场机制环境下,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公司社会责任愈益相互促进、协调与包容共生,因而,公司的社会责任愈益强化,公司将愈益平衡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及其社会利益愈益关注和重视。
二、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的意义
笔者在此并非专门讨论公司的价值或作用,而是仅从社会化企业的命题讨论公司的价值,以此阐述提出社会化企业命题的必要性及其意义。笔者以为,尽管仍有部分中小公司存在家族化企业特征,但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乃是主流,突破了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的家族化企业的篱笆。提出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命题的意义就在于,由此展开对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的反思与重新认识,以此科学认识企业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
传统的私有制企业表现为个体化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典型。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投资者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不分离,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缺乏独立人格,从而表现为显著的家族化企业色彩。当今世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均为家族化企业。家族化企业的经营方式表现为家族式经营(相应的,社会化企业的经营方式称为社会化经营),往往具有家族裙带关系式企业治理和集权式管理等特征。家族化企业作为经济人,表现出经济人的两面性:积极的一面表现为产权激励机制明显,经营灵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者的潜能等;消极的一面表现为非理性的经济人,追逐利益时容易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私人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难以容纳更多的资本,难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容易形成独裁与专制,导致决策的非民主化等。经常听到的也是遭受批判最严重的负面影响就是私人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伙团体和法人实体的发展导致了公司制度的产生。最早产生的是无限公司,后来又出现了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17世纪初期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19世纪后期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如前所述,后来渐趋发展成熟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表现出社会化企业色彩。公司的法人所有权决定了,公司已经不属于哪个股东的,公司财产已经属于公司法人;原则上没有哪个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最终控制权;公司已经不再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成为介于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重要的社会中间层组织,其自身的五个特征便决定了公司便于筹集资本、解放生产力、实现经济民主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等,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且,国家借助于公司桥梁对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关系进行协调,从而愈益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这一切均说明传统的私有制已经无法完全涵盖公司制度。
公司法人所有权的确立突破了传统所有权制度及其《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模糊了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界限,并赋予了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新的内涵与外延。公司的股东享有的股权,已不同于个人业主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私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法人所有权,就很难说公司到底是私有还是公有?当公司股权愈益分散,原则上没有哪个股东能在公司事务上发表决定性的声音。众多的持股者不能再被看做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家”,因为他们在他们是其名义所有者的公司事务中仅仅具有可获得好处但却不多的利益。[13]控制权开始脱离法定所有权,把公司看做是一种资本主义的东西不再是适合的。股份“民主化”意味着,如果经营体制仍可被叫做资本主义的话,那么它就应该被称作“人民资本主义”。[14]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已经改变了而不是消灭了资本家阶级。[15]因此,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化企业,突破了传统私有制的范畴。如果抛弃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意识形态束缚,则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未尝不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所有制。
公司作为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虽然公司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它不同于传统公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键就在于“全民”或“集体”的背后是“国家”或“集体”,均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产权虚置,缺乏产权激励机制,“国家是一个永远不得力的股东”;而公司的背后则有具备经济人特性的具体股东,形成产权激励机制,并引导公司成为经济人。只有具备经济人特性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如果说“全民”或“集体”有时在某种特定情形下是一种“美丽谎言”,那么公司则把产权尽可能落实到公民个人身上。
正是基于公司股权、社会化企业和社会所有制特性,一方面,公司作为经济人,具有产权激励机制,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主体的生产潜能,解放生产力;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因此,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既克服了传统私有制企业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也克服了传统公有制企业产权虚置、无人负责、缺乏产权激励机制的致命缺陷。难怪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由此也可断言,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正成为当今世界迄今为止最佳的企业形态,并正对经济民主及其民主政治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19世纪,由于当时公司制度作为社会化企业的特性并不明显,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尤其后来的教条主义者受到当时条件限制,仅仅看到了家族化企业消极的一面,仅仅看到了传统私有制企业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源就在于私人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16]但并没有认识到家族化企业积极的一面,作为经济人的产权激励机制;更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所有制的演变,同时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保留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能动作用,以及公司制度尤其股份有限公司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其实,马克思认识到了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本的作用,他曾经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17]他也曾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喻为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但是马克思主要从募集资本的角度考虑公司价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司的社会化企业特性。但列宁已经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下的公司的社会化企业特性,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一种从完全的竞争自由向完全的社会化过渡的新的社会秩序”,“生产社会化了,但是占有仍然是私人的”。[18]在列宁看来,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开始从私人生产让位于社会化的生产。[19]不过,列宁仍以一种保留意见看待公司制度下“占有仍然是私人的”,以及将其社会化生产视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性,而并没有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明显稳定性作出另一种全新解释。当然,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人,其实马克思等人后期思想观点也在不断修正调整,且毕竟也受到时代局限。问题在于,当早先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不能说明公司法人资本主义条件下阶级统治的性质时,而后来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不是去修正这一理论的基本原理,而是根据意识形态方面的要求去限定他们的研究范围,这样必然使他们拒绝采纳那些与其正统理论的概念框架不相容的经验证据或论点。[20]
基于传统的教条式的甚至曲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针对传统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所采取的对策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市场竞争,代之以全面的公有制。该对策存在两个主要缺陷:一是“全民”或“集体”的背后是抽象的“国家”或“集体”,产权主体模糊,无人负责,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容易导致“全民所有,往往全民皆无”的结果。二是过分夸大了国家功能,忽视了政府失灵,从避免“市场万能论”走入另外一个极端,陷入了“国家万能论”。在没有市场机制调节的条件下,这种“政府失灵”的膨胀是相当严重的,并难以抑制。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重新审视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不妨突破传统公有制的“禁区”,也应打破对私有制的偏见。公有制与私有制没有绝对的分野,不是对立的产物。它们本是经济学的中性概念,将其运用于政治领域并作为阶级对立的产物,则需要反思。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社会,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是其选项。一般来说,市场竞争领域宜实行产权多元化,非市场竞争领域宜实行国家经营或国家控股经营,以弥补市场失灵。很显然,在市场经济社会,家族化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有其存在的经济土壤。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尤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已非传统的私有制和公有制所涵盖,已经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所有制。它在很大程度上既克服了传统私有制缺陷,也解决了传统公有制困惑。这正是发达国家表现出“明显稳定性”并保持发展的重要因素所在。
三、结语
公司制度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最主要的企业形态,并且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形式。尽管从企业数量来看,当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占多数,绝大多数企业为中小企业,且多为家族化企业,比如美国约有90%的企业为家族企业,在英国约有70%的企业为家族企业等。[21]但是从产值、利润、就业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控制与主导地位。目前,在发达国家,无论是产值、利润和就业等方面,股份有限公司都占80%以上。因此,公司制度尤其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足以对国家和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后发性发展中国家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不应当重走西方国家资本原始积累的发展阶段,也不应当重走原苏联东欧等国家社会转型中所出现的非法的和半合法的私有化(如官僚从私有化政策中获益),否则我国永远滞后于他人并重演历史悲剧。公司作为社会化企业,足以让我国对传统私有制和公有制进行反思,并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走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道路。
Company:Assigning a Topic of Socialized Enterprise
——Reviewing and Rebuilding Marxist Ownership System
Li,Changgeng
Abstract: Advancing a viewpoint of corporate ownership of company breaksthrough traditional ownership system and law relating to rights over things.Company, such as company limited especially, which is a kind of socializedenterprise, breaks through a restriction of traditional private ownership andstate ownership, and forms a new kind of social ownership, which not onlyovercomes the weakness of traditional private ownership, but also solves thedefect of traditional state ownership to a great extent. It is a importantfactor promoting the obvious stabilit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developed countries, which hasn’t been foreseen by traditional Marxist theory.China, as a developing country, shouldn’t not only return a developing periodof capital original accumulation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 but also go back aroad of the former Soviet Union and manycountries of Eastern Europe which appear the illegal and semi-legalprivatization in the late-Communist Party’s economic period. Otherwise we willfall behind the other countries forever and repeat the historical tragedy.Company, as a socialized enterprise, is enough to make us think abouttraditional private ownership and state ownership, which can make China form amodernized road basing ourselves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 Company; Corporate Ownership; Socialized Enterprise;Private Ownership; State Ownership
(说明:本文发表在《河南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①] 长期以来,我们常笼统地称之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情况下尚可理解。但当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时,投资者对公司则享有股权,而不是所有权。则对应于所有权而言,应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对应于经营权而言,应为投资者的股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②] 在此借鉴了史际春教授的“特殊企业”概念。
[③] 目前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都属于特殊企业,我国当前将市场竞争领域内的一些产业也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则是不妥的。一旦国有独资公司均纯化为特殊企业,则不应由《公司法》调整,而应由特殊企业法来调整,如采取“一特一法”或“一类一法”等立法模式。
[④] 陈朝阳、林玉妹编著:《中国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⑤][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⑥] 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⑦]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⑧][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⑨] 这是英美法系的说法,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之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⑩]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11] 王红一:《公司法功能与结构法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12] 张民安:《公司法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3][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14][美]阿道夫. A.伯利:《脱离财产的权力》,纽约1960年版。
[15][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7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8页。
[18] 《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3页。
[19][英]约翰.斯科特:《公司经营与资本家阶级》,徐崇温主编,张峰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20][英]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徐崇温主编,李存捧译,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21] 陈朝阳、林玉妹编著:《中国现代企业制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