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豪:如何治理谣言的信造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8 次 更新时间:2013-08-0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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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豪  

近期,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集中治理网络谣言。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的确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使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一定威胁,也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乃至损失。对于维护互联网的长远健康发展来说,常态性的净化网络环境是必要的。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民众生活的基本设施。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应当置于整体大局的背景中进行设计和评价。治理网络谣言的目标应当是更好地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使其更好地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

谁有责任“不信谣”

消除网络谣言,要把握“谣言”的范围。从形态上说,谣言是一种言论的形式。它之所以要受到限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内容是不真实的,并且具有产生实际危害的可能性。因此,对于那些虚假信息“不信”、“不造”、“不传”,既是互联网运营商的责任,也是作为公民应有的自律意识。

必须指出,要治理网络谣言,使每个人都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前提在于让大家知道哪些言论属于虚假的、蛊惑人心的。然而判断某些言论属于“谣言”,并不简单容易。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丰富而又纷杂,而专业化信息的判断成本高昂,要求每个人都一直保持健康、理性的心态,不免求全责备。如果每个人都能做到对每项信息作出正确判断,那么大家就都成为智者、圣人了。

个人难以面面俱到,那么公权力机关能做到吗?公权力机关掌握着公共话语权,并且它们在一般情况下比个人有更丰富的信息来源和处理优势,但是民众是否相信它们的判断,则与判断的正确与否没有直接关系。政府公信力的降低恐怕是一个需要正面的事实,那些屡屡出现的政府刚辟完谣便被证实是事实的情形,已经使民众产生了一种“官方辟谣了,看来是真的”心理。这恐怕是治理网络谣言无法回避的信任困境。

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手段直接调控的只能是“不造谣、不传谣”,它们无法使人们“不信谣”。对于某个言论,民众选择信或不信是内心的自由,他人无法强制。但是他做出选择,是要依凭某些根据的。治理网络谣言应当着重建立使民众信任公权力、不轻信“小道消息”的心理。否则,单靠一段时间的集中打击,并不能奠定消除谣言产生土壤的长远效果。

谣言是怎样产生的

世界上任何一件事情的出现都不是孤立的,它一定与其他事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谣言之起,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在于这样一种矛盾:民众迫切的知情需要与信息供给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表现在谣言的产生上,具有多种形态:有的是因为对某些专业知识的不了解而盲目揣测,随意发言;有的是因为对社会不满、怀有敌意,因而故意扰乱,或者泄愤;还有的纯粹是抱着吸引眼球的猎奇心理。不同产生原因的网络谣言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有所差别,治理方式也应针对性地设计。

对于那些由于知识缺乏而引发的谣言,比如板蓝根和白醋能够有效防治“非典”、碘盐可以避免核辐射之类,最好的消除办法是及时普及专业知识。对于那些抱着猎奇心理的“危言耸听”,加强网络监管和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也比较容易消除其社会危害性。

相对来说,这两类谣言并不可怕,也易防易治,只要提高民众辨析谣言的知识能力便可胜任。真正要付出主要精力去消除的,是那些出于对社会不满、敌意而导致的谣言。这类谣言之所以不断产生,之所以迅速传播,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不按规则办事,使得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感低落,对社会感到失望。红十字会的公信力扫地,足以证明此点。处理此类谣言宜疏不宜堵,采取简单化的打击措施未必能收到预期效果。如果仅治标而不治本,民众只会对公权力产生更多的不信任,反倒加剧谣言传播,增强了谣言的生命力,也更深刻地伤害到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消除谣言要保障公民权利

消除网络谣言,需要立体的眼界、综合的措施。从微观上说,依法监管网络,及时清除虚假信息是基本途径。从宏观上说,应当使民众充分知情,通过包括网络民主在内的各种民主形式,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将消除谣言作为实现民众权利的过程和结果。

必须将治理网络谣言置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利的框架之内。在法治社会中,一切问题的产生都应当从制度设计上考虑,从制度运行上反思,其基本判断指标在于是否实现了人的权利。当前的利益格局和制度环境下,一些不公平状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公权力的“暗箱操作”仍有空间,民众利益还屡受公权力侵犯,这才是谣言产生的制度根源。目前,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已经有所作为,但是距离人们的需要来说距离尚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范围等都需改进。

必须防止以消除谣言的名义伤害到言论自由和正当的舆论监督。谣言作为一种言论,能够落入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它能否受到实际的保护,前提是确属虚假,且有限制的必要。言论自由不是没有边界,但也不能随意设定边界。如果不加区分的一律将这些言论归为网络谣言,不但使政府失去了民众的有效监督,也是对公民受宪法保护的监督权、表达权的侵害。如此过度打击必然带来“寒蝉效应”,人们如蝉一般在寒冷天气中被迫噤声。如果事先设定某些言论禁区,那显然剥夺了民众在这些方面发表言论的自由。所谓“真理越辩越明”,禁止讨论只能迫使流言四起。

必须建立中立的网络谣言的裁判机制。一般民众对信息的掌握往往难以确切、充分,出现判断和认知的偏差是可以理解的,也再正常不过。民众的网络发言是否属于谣言,谁来判断?互联网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它负有日常监管之责,但其判断不能具有终局效力。应当由中立的、权威的机关作出判断,这个机关适合由法院担当。在这方面,国外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可资参照。不过,当前我国法院在这方面一直难有作为。

谣言止于真相大白,止于信息全面,止于充分知情。无知导致恐惧,恐惧导致攻击;开放透明产生信任,遮蔽封锁产生臆测——这既适用于认识各种谣言的产生和发展,也适用于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当前的官民关系。

作者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新产经》(北京)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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