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是依照研究对象的性质确立的研究立场、程序、规则以及检验研究结论的标准的总和。研究方法之于学术研究至关重要,它制约着研究的视野、路径、方式和结论,决定着研究的进展、效率、前途甚至“命运”。有关价值论研究方法的自觉反思和检讨,真正切合价值论性质和特点的研究方法的探索,是价值论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价值论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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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用科学认识论研究方法之窘境
一般价值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哲学中流行的是具有浓郁科学主义色彩的“科学认识论”,人们习惯于以(自然)科学为范式,依照“科学认识论”的框架和方法研究价值问题。咀嚼并不悠久的一般价值论思想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还是社会学方法、历史学方法;无论是激烈否定价值论的逻辑实证主义等学说,还是一味肯定价值论的自然主义观点(包括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典型的价值论著作和学说);在哲学上大多信奉可知论和科学主义,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然)科学为范式,仿照“科学认识论”开展价值论研究。?
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在价值论研究中,借鉴和套用“拟科学”的或科学认识论的框架和方法并非一无是处,相反,过去已经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价值论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大多都套用了科学认识论的思路和方法,具有强烈的“拟科学”风格和科学认识论色彩。例如,除了按照认识论来推演、构造“评价论”之外,还广泛使用“价值事实”、“价值意识”、“价值认识”、“价值真理”之类的话语系统,竭力追求价值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统一性。这一切令人熟悉而又“自然”,鲜明地昭示了科学认识论的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然而,研究方法并不能随意“拿来”或者凭偏好选择,更不应该仅仅听凭研究者的习惯而为,而应该依据所研究对象的学科性质,特别是研究对象的本性而审慎地选取和确定。康德指出:“如有任何事物可当方法之名,则必为一种与原理相合之进行程序。”[1]冯友兰指出:“一门学问的性质,与它的方法,有密切的关系。”[2]不同性质的学科、不同的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目的等,往往要求采用不尽相同的研究方法。?
如果我们仔细地分析价值论的学科性质,那么不难弄清楚,价值论不是抽象的理论科学,而是一种具有浓郁生活气息的实践科学;不是自然科学,甚至不是社会科学,而是一种属人的人文科学或“人学”。它立足于人和人的生活实践,要求从具体的历史的人出发,特别关注人(尤其是个体)自身及其“尺度”(利益、需要等),它的核心秘密都隐藏在“人”之中。价值论作为实践科学、人文科学的性质,决定了价值论既不能简单照搬数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也不能单纯袭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而必须反躬自省,自觉探索适合自身性质和特点的独特方法。正如哈特曼指出的:“近代的伟大哲学家们曾致力于将伦理科学建立于自然科学方法之上——并且失败了,其原因就在于,价值世界具有数学和经验方法无法适用于它的特殊性质。”[3]?
实际上,套用“拟科学”的或科学认识论的方法研究价值论,既有怀疑和追问的必要,更要求人们给予严密的论证。毕竟,人学价值论与科学认识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学术差异:科学认识论以客体为中心,以超主体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真理为指向,具有“客体至上”、“单向认知”、“知识本位”等认知主义倾向。这种哲学在相当程度上否定了人的中心地位,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及其作用,忽视了事物发展的偶然性、概率性和非决定性;其宗旨和使命在于寻求“超主体”的客观性、规律性、必然性,寻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客观真理。价值论则迥然不同,它是以人和人的生活实践为中心、以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为实质的。它以“主体(人)的内在尺度”为根据,关注的是“世界对于人的意义、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价值论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属人性”或“主体性”,着重表现的不是人趋近于物,而是物趋近于人。价值论作为一种人学理论,体现了主体(人)自身的本性、目的和需要,体现了主体(人)实践活动的方向性和目的性,体现了主体(人)对自身活动的自主调控。因此,绝不能不加分析地简单套用、照搬科学认识论的框架和方法研究“异质性”的价值论,解决“另类的”价值论问题。?
在我国30多年的价值论研究中,由于哲学研究的惯性,更由于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和主观选择,大多数人都没有真正认识到价值论与科学认识论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在研究价值问题时,常常套用、照搬“拟科学”的或科学认识论的方法。这种做法虽然也有收获,但自觉或不自觉地导致了许多理论上的悖谬和实践上的困惑。例如,在理论上,关于价值本质的“实体说”、“属性说”拥趸众多,对于“价值认识”、“价值真理”的讨论长盛不衰……甚至有人坚持认为,价值论只是认识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完全从属于“科学认识论”。在生活实践中,有些人总是不倦地论证价值的客观性,对价值的主体性和相对性不以为然;总是偏爱价值的一致性和绝对性,试图在各类价值问题上“消除分歧、混乱和无序”,从而“统一思想”。“拟科学”的或科学认识论的方法的普遍流行,已经成为干扰、制约价值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对此进行系统反思,探索和建构真正适应价值论性质和特点的方法。?
二、从研究物的方法转向研究人的方法
在科学唯物论的旗帜下,坚持世界统一于物质,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从而专注于物质世界和物的决定作用,是我国哲学研究的倾向、旨趣和重心。价值问题虽然与物质世界不可分离,价值生活实践不可能不以物质世界为基础,但是,人们的价值活动的旨趣和指向却不是“为了物”,实现“物的逻辑”,体现物的决定作用。实际上,人才是一切价值活动的秘密所在,是理解一切价值问题的关键。这正如蒂里希所说:“我们对价值的认识与我们对人的认识是一致的。”[4]如果没有人,在人之前或之外,根本就无所谓价值可言;离开了人,拒绝从人出发,拒绝以人的尺度为尺度,以人的生活实践为依据,任何价值都不可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根据价值论的人学性质和实践特质,必须将价值论研究的重心从物转换到人,并彻底置于人学视域中,结合人们的生活实践进行思考。即是说,我们不能单纯用描述物的方式、方法描述价值,不能单纯用研究物的方式、方法研究价值,而只能从人出发,透过人的立场和视角看待价值,只能通过人的语言和思维述说价值,只能借助人的社会生活实践把握价值,解决现实的价值问题。以一种与研究物不同的方式研究人和属人性的价值,自然要求根本性地变革既有的价值论研究视角和方法。?
首先,从“实际活动着的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思考和解决一切价值问题。作为“万物之灵”的人是人自身的中心,是人的一切活动指向的目标,是人的一切活动最终的目的。诚然,人不能脱离自然界而独立存在,甚至人本身就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人在人的世界中的核心地位,不能否定人将人自身视为目的。因此,必须把人视为人的活动的主导者和最终归宿,摒弃那种“以自然为中心”的似是而非的思维方式。?
其次,在价值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坚持把人当做目的、而非手段。康德曾经提出如下“实践律令”,即任何时候都应该把人——自己和他人,“永远当做目的看待,决不仅仅当做手段使用”[5]。“人是目的”是一个公理层次的命题,“以人为本”正是这一命题具体的体现。从人出发,以人为本,内蕴着反对一切背离“人是目的”的观念和行为,反对一切对人的剥夺、迫害、物化和异化。?
再次,基于主体的价值原则确定具体的历史的评价、选择标准。主体的价值原则是其本性、目的、利益、需要等的反映,是主体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内在尺度。弗洛姆指出:“我们可以在人性本身发现伦理行为规范的渊源,而道德规范是建立在人的固有特性之上的。”[6]在价值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的社会存在状况和客观需要如何,往往就会产生相应的价值原则,由此决定了拥有什么样的评价、选择标准,即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
总之,价值论研究必须彻底地自我反思,走出“以物为中心”的误区,真正转向人和人的价值生活实践。这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从“实际活动着的人”出发而不是从物出发,以人(以及人的本性、目的、利益和需要)而不是外在于人的物(包括所谓“外在于人的世界”、“非人的世界”、客观规律、必然性、客观真理等)为标准,以“变革世界”、“追求人的幸福、创造更加公正更加理想的世界”、而不是以“描述或解释世界”为目的和宗旨。也即是说,要把人的一切权利、责任还给人,让人们自主、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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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理性的思辨转向实践研究方法
价值论作为人学,并不是纯粹理论的抽象的思辨,不是与人的社会生活实践相脱离的形上学问,而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价值既不是事物、对象本身或其固有的性质,也不是人们头脑中主观的“构造”、“建构”或想象,而是在人的生活实践中生成、并随着生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主客关系。价值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它源于劳动实践,实践是“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7]。可以说,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一种价值活动,都是人们追求、创造和实现价值的过程。因此,实践的观点是价值论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向生活实践学习”,提炼价值生活实践的结构、模式和程序,对于价值论研究方法来说是必要而又基本的。?
首先,诉诸人的生活实践是理解和解决一切价值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在自在的自然界,在人之外的“外部世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价值”。只有在人的生活实践中,事物及其属性进入人的视野,成为人的活动关注和利用的对象,对人产生诸如好坏、得失、利害、善恶、美丑之类的效应,才会形成特定的价值关系。因此,必须立足人们生活实践的本性和逻辑思考价值问题,基于人们的生活实践方式理解和解决价值问题。?
其次,价值生活实践及其历史过程是价值论研究的真实对象。价值不是外在于人类生活实践的先验对象或神秘现象,它产生于生活实践活动之中,本身就是生活实践的一个内在尺度,是生活实践活动中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准确把握价值现象,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深入地把握人们的生活实践过程,而不能满足于“啃书本”,分析前人思辨性的结论,更不能仅凭主观想象和臆测,在“空空如也”的头脑中“想当然”。?
再次,必须深入到实践结构的内部具体分析价值的地位和作用。实践是人的一种对象性的感性活动,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运动,它既要遵从“主体的尺度”,也要遵循“客体的尺度”。遵从“客体的尺度”意味着要了解、掌握对象的本质和规律,获得关于世界的经验、知识和真理,即意味着要遵循“真理原则”;遵循“主体的尺度”意味着人要依照自己的目的、需要和能力去评价对象,选择、决定“应该”如何,从而创造和实现一定的价值,即意味着要遵循“价值原则”。实践的本性和任务在于实现“两个尺度”(客体的尺度和主体的尺度)和“两个原则”(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有机统一:人既要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事实和规律)认识和改造世界,又要按照自己的目的、利益、需要等“尺度”认识和改造世界。?
第四,价值论研究、价值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生活实践,特别重视生活实践及其历史发展在价值问题解决中的基础性意义。许多具体的现实的价值难题、价值冲突,诸如人与自然、人与人、身与心等的矛盾和冲突,诸如信仰危机、“价值失范”、价值迷惘、价值观的重建等现实难题,都产生于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也只有具体的历史的生活实践才能加以合理地解决。而且,一切价值问题的解决是否恰当、合理、可行,也只有通过实践及其发展才能加以检验、修正和完善。?
最后,价值论研究必须融入人们的现实生活实践,与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活实践“一体化”。作为哲学活动的一部分,价值论研究并非旨在描述世界和“解释世界”,发现世界的本质和客观规律,建构关于世界的哲学图景;而是要通过人们的自主、自觉的活动,以“变革世界”、塑造和提升人自身为目的。因此,价值论研究不是或者说不应该是一种脱离人的生活实践的“神仙游戏”,而是人的价值生活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价值论研究与价值生活实践“一体化”,价值论研究才可能发现真正属于自身的问题,找到有效研究的方法和程序,明确判定研究结论的判据和方式,从而帮助人们过一种“知行统一”、经过了反省和批判的价值生活。?
四、从关注客体的方法转向主体性方法
价值虽然离不开对象或客体,具有客观性,但其根本特性却在于鲜明的主体性,往往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的。研究价值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从主体(人)出发,深刻把握主体和价值的主体性。主体性方法不是旨在把握事实、客体本性和规律的“科学方法”。价值思考和实践的目标不是为了客体,不是为了“实现”客体的本性和规律,而是为了主体(人),一切以主体为中心,以实现人的最大价值为宗旨。价值问题研究必须确认和深入地分析主体,分析客体与具体主体的结构、需要、能力及其发展趋势之间的关系。首先,面对一定的价值现象,必须确认其中的价值主体是谁。与客体性思维“外在于主体”或“超主体”不同,主体性方法在分析一定的价值关系时,首要的是弄清其中的“主体是谁”,是对于谁的价值。毕竟,价值是“因人而异”的,同一对象对于不同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价值。对于谁的价值,就应该以该主体为中心,以其立场、尺度为标准进行衡量;事关谁的价值评价与选择,就应该由其“当家作主”,自主决定。?
其次,分析相应主体的结构、地位等因素在价值活动中的作用。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的结构、地位等因素的变化,对具体的价值和评价具有直接影响。以群体主体而论,不同的阶级(阶层)、民族、宗教等,需要运用诸如阶级分析方法、民族分析方法、宗教分析方法等,从其基本结构、地位、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等具体分析。如居于统治地位和被统治地位的阶级,在评价社会秩序、社会面貌、社会发展前景时,在选择具体的社会政策时,态度往往可能截然对立,需要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具体分析。以个体主体而论,不同人的社会角色与角色意识往往意义重大。每个人在人生和社会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扮演这种角色的社会经历等往往会形成相应的角色意识,这种意识常常左右人们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再次,分析相应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等因素在价值生成活动中的作用。在价值活动中,无论是“好”还是“应该”,无论是评价还是规范,都必须依据主体的目的、利益和需要以及主体的欲望、愿望、动机、兴趣、趣味、情绪、情感、信念、信仰、理想等进行审查和判断。人们对其根本利益、优势需要等是否了解,以及了解的程度,对于正确评价对象的价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很明显,历史上不乏认敌为友、助纣为虐、追悔莫及的事例,生活中也常见化敌为友、化干戈为玉帛、幡然悔悟之类情形。?
复次,分析相应主体的情绪、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在价值活动中的作用。不同的情绪、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往往对价值和评价产生不同的影响。人们心情好时,往往看身边的一切都“顺眼”;反之,则可能觉得“全世界都在与自己做对”。特别是,人们的情绪、情感、意志等不在“理性的范围”之内,不是他人可以理性地劝服的。不同的心理品质往往会对人们的价值与评价产生不一样的影响。?
最后,分析相应主体的素质与能力在价值活动中的作用。价值活动与人们的素质与能力密切相关。例如,科盲会对相对论、量子力学之类理论的美无动于衷;乐盲置身于交响乐演奏会则可能充耳不闻……至于价值评价,更是不可缺少必要的知识素养。理性的评价往往直接依据主体的知识结构来进行。评价主体所掌握的知识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评价:某一方面知识的匮乏,可能造成评价者在相应方面的“盲区”;知识面太窄,或者相应知识太少、不全面,也可能会对对象形成不全面、狭隘的评价;至于知识结构陈旧、不合理,则可能形成关于对象的过时、偏执的评价结论。?
总之,一定客体是否对主体具有价值,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主体能否恰当地评价这种价值,应该如何实现这种价值;都与主体自身密切相关,具体主体及其结构、规定性、能力等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否运用主体性方法,主体性方法运用得当与否,往往决定了价值问题研究之恰当与否、合理与否。当然,强调主体性方法,还应该注意如下两点。其一,应该注意作为主体性方法的展开或补充的主体际方法。任何人作为主体都不是一种孤立的与他者无关的存在,而是一种社会性的关系性存在。在主体与主体的社会交往中,面对同样的价值客体,形成了不同价值主体间的价值关系,即价值具有主体际性。价值的主体际性揭示了交往实践拓展、社会依存度加大、人们之间关系更为复杂的今天,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等特性。这要求人们不仅立足主体自身的角度,而且要从主体际的角度对价值现象进行思考和权衡,在主体间通过交往、学习、对话与合作,解决面临的各种理论和实践价值问题。其二,强调主体性方法,绝不是简单否定或排斥客体性方法,并不意味着否定价值的客观性,认同价值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而是要把主体性方法与客观性方法结合起来,探索一种能够真正协调、融通二者的系统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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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非历史的方法转向历史的方法
价值是一个具有鲜明历史性的范畴。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8]伽达默尔指出:“价值概念是一个不得不历史地自我沉思的哲学困境的表达。”[9]价值是在人的生活实践中历史地生成的,也是历史地存在和发展着的,因而对价值的理解和把握必须关注历史维度,价值问题的解决必须运用历史观点和方法。?
第一,不存在脱离或超越主体(人)的历史活动的价值。价值是在人成为人的生活实践过程中生成的,也是在人“更是人”的历史过程中得到深化、升华的。离开了具体的人,离开了历史的“做人”过程,离开了人的社会历史实践,根本就无所谓意义和价值。人被历史的传承和既定的价值积淀塑造成特定的人,成为特定价值和意义的担当者;同时,人作为价值主体又会回过头来反思:为什么应该如此?应该怎么样更好?……正是在无止境的反思和追问中,在无止境的选择和创造中,人们不断自我超越,创造出新的自我、新的价值世界。?
第二,根本不存在客观的绝对价值,不存在永恒的终极价值。价值是人们在历史演进或时间绵延中选择和创造的。一方面,价值与人的生活实践的现实环境和条件相关,社会历史规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和历史必然性,制约着人们的价值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另一方面,价值与人的具体的历史的创造、设定、超越活动有关,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度,并非一个客观的、被决定的过程。价值就是一定历史时空中主体能动活动的结果。?
第三,价值世界是丰富多彩、甚至是鱼龙混杂的,具有鲜明的历史性、阶段性和过程性。正因为主客体之间的具体价值关系处于历史过程之中,受到一定的客观的历史条件的限制,甚至受到一定主客观因素的“污染”和制约,因而它往往不如人们憧憬的那么神圣、理想,往往不像人们渴望的那么可心、那么圆满,往往不是那么合乎“标准”、合乎需要,甚至经常需要降低标准达成妥协,有时其中还满是丑陋、缺陷和遗憾。?
第四,人们对一定价值的评价是一个历史过程,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过程性。基于科学主义立场和科学认识论的方法,过去人们总是致力于追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真理”,希望一劳永逸地弄清和把握相应的价值问题。然而,由于价值问题与人的生活实践的同一性,与人自身生成、发展的同一性,因而对价值的评价、把握总是“在路上”,处在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或者时间是最公正的审判官”,“时间能证明一切”,“历史自有公论”。?
第五,真正的价值问题总是历史地出现的,历史地存在的,也只能历史地动态地加以解决。那种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价值问题的企图,终究只能是一厢情愿。正因为如此,“价值失范”、“价值失序”之类现象可能经常地反复地出现,价值困惑、价值冲突常常与人的生活实践长期伴随,而且解决任何价值问题都不可能不体现历史性,不处在一定的历史进程中。?
总而言之,价值是历史性的,必须运用历史方法发现和把握价值,创造和实现价值。可以说,人的历史就是在时间的绵延中,不断超越传统和习俗的束缚,通过生活实践实现自己的价值并获得自由。只有顺应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切实把握住“现在”,才可能做历史与时间的主人,基于自身生生不息的价值选择和创造,实现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
注释:
[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578页。
[2]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5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3页。
[3]罗伯特·S.哈特曼:《价值科学》,载[美]马斯洛主编:《人类价值新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4][美]保罗·蒂里希:《人的价值科学是可能的吗?》,载[美]马斯洛主编:《人类价值新论》,第193页。
[5]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8页。
[6][美]弗洛姆:《自为的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页。
[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578页。
[2]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5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3页。
[3]罗伯特·S.哈特曼:《价值科学》,载[美]马斯洛主编:《人类价值新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4][美]保罗·蒂里希:《人的价值科学是可能的吗?》,载[美]马斯洛主编:《人类价值新论》,第193页。
[5]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8页。
[6][美]弗洛姆:《自为的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页。
[7]《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419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43页。
[9][德]伽达默尔:《价值的本体论问题》,载严平编选:《伽达默尔集》,上海远东出版社1997年版第280—281页。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