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东霞 董海军:个案研究的代表性类型评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09 次 更新时间:2019-11-08 07:13

进入专题: 个案研究   代表性   类型评析   研究方法  

曾东霞   董海军  

内容提要:个案研究是一种重要的常用的研究方法,关于其代表性的研究讨论形成了无涉论、分类论和超越论三种主要观点。在明晰代表性具有样本代表性与一般化代表性两种意蕴的基础上指出,个案研究代表性讨论在一般化问题上才具有意义。代表性无涉论无法逃避一般化的诉求,分类论面临逻辑风险与小概率反证困境,超越论的理论衍射论追求过顶之力而情境超越论与一般化背向而行,因此既有讨论未能有效回应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应对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挑战,需走出单次研究的定势思维,悦纳个案研究的维纳斯之缺陷,通过后续研究走出个案研究一般化代表性困境。

关 键 词:个案研究  代表性  类型评析  研究方法


个案研究进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已有近200年的历史,①国内外学者从各个方面概括了个案研究的特点,强调研究对象的独特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方法的综合性以及在自然情境中进行,出现了很多个案研究的专著(Yin,2014;陈向明,2000),个案研究也是一些研究方法教材与专著(Bhattacherjee,2012;风笑天,2014)中重点讨论关注的内容之一。其中,个案研究的信度和效度问题即代表性问题以及相关的一般化问题,是研究者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观点梳理


一方面人们常在经意或不经意间流露出对个案研究的不解与偏见,②另一方面则是个案研究者的辩解与维护(Flyvbjerg,2006;陈涛,2011)。个案研究者往往认为个案研究本身就可以用于检验理论假设,从而生产理论(Burawoy,2009)。人们希望突破个案研究中只见“树叶”不见“森林”的限度,于是,对于提升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就有了许多讨论。10余年来在国内也出现了一波较有深度的讨论。③个案研究甚至被看作振兴中国研究的一种重要途径(耿曙、陈玮,2013)。经文献梳理,目前个案研究代表性捍卫者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代表性无涉论

第一种观点是个案研究代表性无涉论,认为个案研究所从属的人文主义方法论决定了其并没有代表性的属性,代表性与一般化问题对于个案研究是“欲加之罪”,不承认存在代表性和一般化问题。吴毅(2007)认为,希图以个案研究来追求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努力都未有成功过的,而且好像也看不到成功的可能。把量化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无条件地强加到个案研究身上是错误的导向。不能以量的标准来规范质的研究,不能以代表性和普遍性来问责个案,那样会南辕北辙,不仅无助于推动个案研究的深入,反倒会损害实证研究已经取得而且还将继续取得的成就。王宁(2002)也认为关于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是“虚假问题”,把统计性的代表性问题作为排斥和反对个案研究方法的理由,是对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的一种误解。实地研究只收集少量单位各方面的信息,得出的结论也不需要具有普遍性意义。

无涉论者认为,个案研究不应追求一般化即可外推性。这种研究没有或者不应自称代表任何意义上的典型(Leach,1983)。王铭铭(1997)在阐述小地方的研究与大社会的理解关系时指出,社区研究本来不是为了提出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案例,而是为了通过个案的验证(Case Test)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流行观念加以评论和反思。吕涛(2016)指出个案研究并非要走出个案,而应回到个案事实本身。与这种关注个案内部的检验或诠释诉求不太相同,王宁则认为一个重要的解决办法就是选择具有典型性的个案。典型性不是个案“再现”总体的性质(代表性),而是个案集中体现了某一类别的现象的重要特征(王宁,2002)。因此,在个案研究中,典型性和代表性不可混为一谈,个案所要求具备的,不是代表性,而是典型性。

因此,从总体上看,代表性无涉论者排斥从样本与总体关系上来认识个案的代表性,主张个案研究者专注于个案内部即可,不需要去关注一般化问题。他们较清醒地认识到个案研究的局限,个案的选择不是概率抽样,只能算是少数样本的非概率抽样,难以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因而试图把个案调查中得出的结果推广到个案之外中去就不免以偏概全,产生无效推广问题。

(二)代表性分类论

第二种观点是个案研究代表性分类论,即认为应该从个案研究的多种类型出发来讨论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不同类型的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不同,应该分情况分析。王宁后来在罗伯特(Robert K.Yin)的影响下逐渐认识到,个案研究可以分成涉及代表性问题和不涉及代表性问题两类。追求个案研究的总体代表性是“堂吉诃德式企图”,个案研究不具备定量研究的样本那种总体代表性。但是涉及代表性问题的个案研究,却可以具备“类型代表性”(王宁,2007)。

王宁对个案研究结论的推广问题进行了讨论,指出个案样本具有代表性无涉、类型代表性与反证性个案三种样本属性,并且建议应该根据研究目标的不同来决定样本属性。依据个案样本的不同属性,个案研究就具有不同的外推逻辑。第一类即探索性、阐释诊断性、以积累资料为目的的描述性个案研究对于个案没有总体代表性的要求限制,即代表性无涉。第二类,个案样本应该具有某一类型现象的共同本质、特征、属性或变量,能够成为某一类型现象的典型,即具有“类型代表性”,遵循“分析性扩大化”(Analytic Generalization)的规则,从个别中发现一般,外推所依据的是比较规则,当某个案研究的一般结论外推到同一类型的其他个案时,必须对该个案的情境与所要外推的其他个案的情境进行比较,以便确认推广的可行性或可靠性。第三类为反证性个案研究。个案研究很难去证实某个普遍理论或命题,但却可以反过来否证一个普遍命题,修正原有的理论(如补充新的变量)或者限定原有理论的普遍性范围(如提出一个新的亚类型),或者推翻原有理论,提出一个更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新理论作为替代。因此对话性个案研究与反证性个案研究具有坚实的逻辑基础,不需要牵涉代表性问题。王宁(2008)同时指出:在定量研究中,从样本所得结论的外推范围是由研究者确定的;而在个案研究中,从个案样本所得结论的外推范围大多是由读者确定的。

(三)代表性超越论

第三种观点是通过优化提升个案研究,强调通过部分来认识整体的合理性或个案研究的理论追求,从一般化意义上来看待代表性问题,希望走出个案或者超越个案,从而突破代表性与一般化的诘问。作为对有限系统进行研究的方法,个案研究如何能获得对更大范围事实的认知?如何能获得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概括?即基于个案研究能否获得超越个案适用范围的知识?王富伟(2012)认为这是个案研究始终要面临的问题,并将此称为代表性超越性问题。代表性超越论者有较多的主张,我们将其归纳为三个基本途径。

一个途径是基于个案(Case-Oriented)的类型学意义推广,也即是个案外的推广拓展。该方案将个案视为“整体”中的“部分”,探寻事实层面上通过“部分”认识“整体”的途径,整体由相互依存的部分所构成,部分关联起来可以呈现整体的图景。费孝通的“超越个案的概括”即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如果我们用比较的方法把中国农村的各种类型一个一个地描述出来,那就不需要把千千万万个农村一一地加以观察而接近了解中国所有的农村了……通过类型比较法是可能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费孝通,1996:34-65)。陆学艺在20世纪90年代主持了“全国百村调查”,设计上即是希望通过对不同类型农村的深入调研来解决中国农村是什么样的问题。个案可以做类型学意义上的推广,也就是说,个案不仅能说明它自己,也能说明与它属于同一类型的其他个体。但这其中的难点就在于需要判断个案与其他个体是否属于同类型。基于个案的类型区域来进行推广,其主张是通过研究者或读者对个案与推广对象之间的同质性判断来进行适应性推广,为了认识更广的异质性的社会世界,因此该主张者继续主张通过多个带有一定异质性的个案研究的“求同”“求异”逻辑形成更大范围与更高层次的外推。而这其中的多个异质性个案选取就如同配额抽样的逻辑类似一样,以此来认识整体。基于个案视角的重点在于个案,而不在于变量,将一个研究区域或事件对象作为一个中心舞台,研究观点均是基于个案区域或事件对象,反映研究区域内个案的某些属性及其关系。比如,贺雪峰(2007)提出由个案调查,到区域研究,再到区域比较,认为从个案—村治模式—区域—中国农村整体的研究进路能够克服以人类学为代表的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困境。

第二个途径是基于变量(Variable-Oriented)来建立理论衍射推广。该方案着眼于个案研究的理论意义,部分可以作为整体的一种表达,即每一部分都包含了整体的基本法则,试图通过个案进行理论启发或检验。基于变量关系的理论衍射推广,就是一种对个案内部的属性、现象或规律的总结提炼,从而试图抽象出具有一定普适性的理论,基本上可将已有研究归纳为两类。一是局限于个案界限边界内部归纳总结,使用者以人类学者,特别是传统的人类学田野调查研究较多,即卢晖临和李雪(2007:122)所总结的“个案中的概括:人类学的解决方式”,或者是从理论出发,试图通过选择个案来提出、修正或检验理论的目的“分析性概括”个案研究。另一种思路即将个案置于更广泛的宏观环境中来分析归纳其中的理论命题,最具影响力的代表是布洛维(Michael Burawey)通过其自身的研究经历在其出版的论文集中重点阐释了扩展个案研究法(Burawoy,2009),卢晖临与李雪(2007:130)在个案研究意义上详细批评了类型比较个案法与个案中的概括,主张在分析性概括的基础上推进到扩展个案概括法,并且推荐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方法”,认为“扩展个案方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乃是其走出个案自身的狭小范围,转而站在宏观场景,特别是宏大权力的领域中,居高临下地观察具体的日常生活;同时借由具体个案反观宏观因素,从而实现理论的重构。”

第三个途径是基于理论应用与实践(Applied Practice-Oriented)建构情境性理论向个案情境超越推广。王富伟(2012:180)在分析和比较了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格尔茨(Clifford Geertz)的“深描说”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三种研究取向的基础上指出: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不可能获得对“实体性整体”的认识,因此提出以对“关系性整体”的追求取代之,主张尝试“关系个案研究”,构建情境性理论,宣称“个案研究不再去追求与个案不相关的事实,异质性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从而将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替换为“超越性”问题。“在‘关系性整体’中通过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往返澄清理论要素发挥作用的情境性条件,进而在新的适用边界下创新理论。”


二、研究评析


达成共识的评析基点是深入分析已有各种观点的基础。因此,我们先讨论相关评析的出发点,然后再分点评述已有观点。

(一)代表性评析之基点:样本代表性与一般化代表性

个案代表性的讨论常常涉及两种意蕴,若不厘清此两种意蕴,讨论无法继续深入。个案代表性的第一种意蕴是其常受诘问与辩论的一种意义,即样本代表性。样本代表性指的是从观察或调查的样本推广到选取样本的总体的有效可靠性程度,或者说样本结构与总体结构的相近程度。如何评估抽样调查的样本代表性,存在“概率样本说”和“结构相似说”两类观点和方法(王晓晖等,2015)。前者认为评估样本代表性的关键是判断该样本是不是概率样本,样本代表性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不是就某一个具体样本而言,而是就抽样分布而言的,或者说,样本代表性指的是所有可能样本的平均代表程度。后者认为应依据变量在样本中的分布与在总体中的分布是否相似来评估样本代表性。不论如何,代表性问题是从抽样估计的角度看样本估计值与总体实际值之间的接近程度,可是,个案研究基本不存在对应于总体的样本。

个案代表性的另一种意蕴即一般化代表性,这也是个案研究者所力图主张的一种意义。如果我们将个案视作抽样抽取的样本,那么一般意义上的个案研究的抽样实质上就是一个全面抽样,即个案样本就是总体。在个案研究中,许多个案研究者认为代表性问题不存在,因为它所要代表的不是由许许多多个体相加的总体,而是一个本来就有着内在结构的整体,个案就是其所分析的整体(总体)。以往我们看到代表性问题即想到的是样本代表性,从而忽略了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实质是一般化意义上的代表性。

样本代表性问题是总体内部的问题,不涉及总体外部推广问题。而个案代表性问题值得讨论的意义即是一般化意义上的代表性,即从个案向外部推广的代表性意义,即一个局部(个案)反映个案外部现象或对象的有效可靠性程度。因此,用定量的样本代表性问题来看待个案研究中的一般化代表性问题,混淆了两种不同的逻辑:样本代表总体的内推逻辑与个案(总体)一般化的外推逻辑。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能讨论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而是说我们需要在一般化意义上分析讨论代表性问题。定量研究者较自觉地不会在一般化意义上强调自身研究的代表性,而是通过强调自身的样本代表性遮蔽了一般化代表性问题。实际上,定量研究实质上与个案研究一样,均面临一般化代表性问题。

(二)代表性无涉论无法逃避一般化的诉求

从上述代表性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个案研究代表性无涉论是基于个案即总体的逻辑来讨论个案研究,他们主张个案研究的深层价值就在于深描与理解,而不在于一般化,即外部推广。典型的民族志写作基于自己的科学取向即通常是以事实为中心,注重事实本身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基本上不呈现理论,或只在导论或结语中穿靴戴帽式地表述一下作者的理论观点,这样就不存在代表性的问题(冯仕政,2010)。个案研究是对一个个人、一个事件、一个社会集团,或一个社区所进行的深入全面的研究。它的特点是焦点特别集中,对现象的了解特别深入、详细(风笑天,2005)。由于个案研究“不采用概率抽样的方法,其研究结果不可能由样本推论总体”(陈向明,2000:409)。这些论述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比如,对一个“抵边村落”为个案就只是一个边境虚空化的“抵边村落”观察(王江成,2018)。

那么个案研究是否可以如代表性无涉论者所宣称的那样,不必考虑代表性问题呢?我们认为这不容乐观。个案研究代表性讨论不是指统计调查常讨论的样本代表性意义,而是从微观、特定的个案走向宏观、一般,这即是推广或一般化问题上的代表性意义,即个案在外部推广中的代表性问题。无论哪种研究取向,个案研究都有着超越性诉求,要求“延伸个案”(朱晓阳,2004)、“走出个案”(卢晖临、李雪,2007;张立昌、南纪稳,2015)。

(1)大多数个案研究者以及读者并不满足于停留在个案的描述与阐释。个案研究者的研究意图与旨趣并不仅仅在于解剖个案,呈现一个适应个案时空下的理论,而倾向于扩大化或一般化其研究结论。华莱士(Walter L.Wallace)(Wallace,1971:11)在《社会学的科学逻辑》绪论中首句话就说:“不论科学曾经是什么,科学就是关于人类世界经验命题的一般化与真假检验的一个方式。”个案研究面临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以及从微观到宏观的问题都是在回答个案研究的科学意义,因此个案研究者并不愿意将其研究的意义限于个案本身而试图“走出个案”。甚至有人还认为,个案研究者并不排斥概括,并且认为个案研究不能一般化是一种传统偏见(Yin,2014)。

(2)社会实践需要个案研究一般化。有人认识到个案研究苦苦追求代表性,在于实证主义的强势以及政府决策部门的实践需求,导致了对个案研究代表性的刻意追求(陈涛,2011)。实证主义之所以强势,就在于方法的共识性与实践性,社会科学研究也并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需要。从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出发,如果社会科学研究者希望获得有关政府、财团或个人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的支持,他们都必须说明自己的研究是否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后者往往以前者为主要前提)(陈向明,2000)。读者希望能够管中窥豹,一沙一世界,一花一天堂,这也是个案研究者交待个案情况并强调个案代表性或典型性的驱动力。马林诺斯基(Bronislaw K.Malinowski)(2010:6)评价《江村经济》时也说:“通过熟悉一个小村落的生活,我们犹如在显微镜下看到了整个中国的缩影”。

我们认为,个案研究纠缠于代表性问题,源于无法逃避一般化的诉求,无法以个案总体代表性遮蔽个案推广代表性意义。定量研究对其代表性问题相对过于自信,而个案研究却因为在较强势的定量数据面前“自卑”而产生排斥代表性议题。实质上,定量研究与个案研究都无法在一个研究内回答我们需要追寻的一般化问题。如果我们无法逃避一般化的诉求,就必然要接受一般化代表性问题,不论是个案研究为代表的定性研究还是以统计调查为代表的定量研究。对个案研究评价时的代表性追问是追求研究结果推广与一般化的前提基础。

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研究观点来说,人们通常会关心该观点的解释效力如何?解释范围有多大,即会关心该研究观点的一般化程度或普适性如何。哪怕该观点只能解释某一个个案,在一般化进程中被检验其不能解释个案外的任何事物,这也是说明该研究观点面临一般化意义的代表性追求,只是该研究观点的解释力非常有限,在一般化过程中被证明不能解释其他事物。因此只有不能推广的研究观点,不存在无需推广的研究观点。实质上,探索性研究之所以是探索性研究,就是其初步摸索出为后续研究提供检验(一般化)的初步研究观点或者说研究假设。

(三)代表性分类论面临逻辑风险与小概率反证困境

分类论部分观点可归属于代表性无涉论,因此,此部分中我们主要分析其个案研究遵循“分析性扩大化”规则的“类型代表性”问题和反证论。

(1)分析性扩大化的逻辑谬误风险。有研究者认为,个案研究者以统计性扩大化(Statistical Generalization)为方法来一般化个案研究结果将是致命的缺陷,个案研究者应努力以分析扩大化为目标,而不应以“个案样本”或“小样本的个案”为困惑。分析性扩大化的推理逻辑,是直接从个案上升到一般结论的归纳推理形式(Yin,2014,68-70;王宁,2002)。可是,若从逻辑角度来看,分析性扩大化面临着简化论的逻辑谬误风险。分析性扩大化是用个体或个案层次资料揭示宏观的高层次的现象。用比较低的分析单位来获取资料,而试图上升做出比较高的一般结论,哪怕这种结论可能是正确的,但这同样需要在一般化进程中来检验验证,因为其面临着简化论的逻辑谬误风险。因此,此主张面临着逻辑困境,容易让研究者在不经意间掉入逻辑谬误的陷阱中,无法有效回答代表性与一般化的质问。而在“分析性扩大化”规则下的理论追求实质上与代表性超越论中的扩展个案法已经走到了一起,扩展个案法“跳出个别个案本身,走向宏大场景”同样面临着此种谬误风险。

(2)重识现代概率论下社会科学的个案反证法。我们已经在重新认识被作为具有科学价值的个案反证法的意义和适用性。作为反证的个案很可能是被精选的小概率事件而不能否定一般化或者是概率显著性检验下的研究结论。为了改进证伪主义,拉卡托斯(Imre Lakatos)(1986)认为,单个的理论单位很脆弱,容易被经验事实所驳倒,因此他吸取了关于理论具有“韧性”的观点,提出了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他认为受检验的理论是一个由硬核、辅助保护带以及方法论机制等组成的整体结构,因此就具有相当的韧性,有能力抵御经验事实的证伪挑战。证伪主义除了受到自然科学哲学的批评发展外,还有人指出,其不适合于基于概率性因果关系的社会科学(张杨,2007)。彭玉生(2011:15)也指出,在概率统计发展的基础上,较少存在“所有天鹅是白的”的这样的绝对真理式命题或理论,“与其说个案研究能验证理论,不如说是建构的理论在解释个案”。因此,我们认为,当研究者发现了一种当前理论无法解释的个案时,并不足以来证伪原有理论或机制,而可能的情况有三:一是该个案是极端的小概率事件;二是该个案不适用原理论或机制来解释,限定原理论的解释界限即一般化的边界,并且可以尝试建构新的理论机制来解释它;三是该个案提示原理论或机制可能存在不足,需要调整修改。只有第三种情况下的个案才具有反证意义。

(四)理论衍射论追求过顶之力与情境超越论的反向而行

我们认为,如果说基于个案的类型推广是基于统计性一般化(扩大化)的话,那么基于变量的理论衍射论就是基于分析性一般化(扩大化),而基于理论应用与实践的建构情境性理论主张则是遵行从理论演绎到个案情境的分析逻辑,抛弃了归纳分析,求诸演绎分析。类型推广论遵循了个案研究的基本内核,通过后续的个案研究来回应个案的代表性和一般化问题,是合理性的路径选择之一。因此在此处,我们仅仅评述理论衍射论与情境超越论,而对于类型推广论及其所受到的批评,可参见董海军(2017)的阐释回应。

我们赞同王富伟(2012:175-176)对以布洛维为代表的扩展个案法的评价分析:“他早期试图在个案研究中通过理论和宏观的扩展阐明整体,但同样不能克服异质性问题。后来他虽然保留了对宏观事实的分析,但却放弃了对整体认知的追求。我们看到,他们最终都没有实现个案研究事实层面上的超越。”但对于超越失败的原因分析和出路,我们不敢苟同。王富伟(2012:175-176)认为“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即使可以借助理论和宏观力量进行扩展,也不能阐明整体”,根本原因在于“对部分和整体的看法上都持有本体论观念”,为了回避异质性实体差异,从而主张转向到独立于实体的“关系性整体”,将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替换为“超越性”问题。我们认为,以扩展个案法为代表的理论衍射论的失败除了简化论的风险外,还在于忽略了一个基本的思维逻辑,即世无过顶之力,试图通过单次的个案研究来消解个案研究的局限,无异于想通过提起自己的头发来离开地面,虽然费了很大劲,但于事无补。我们总是希望修正研究方案,更新理念视角,就如同我们希望锻炼强化自己的肌肉力量一样,却无法以己之完善和力量来拉起自己。那么,关系个案情境推广论是否可以如王富伟所宣称的超越代表性走向一般化呢?在我们看来,此路让人迷失了方向。

一方面,情境推广论与一般化反向而行。分析性概括、扩展个案希望从个案内发现具有普适性的理论,而关系个案论却走到了另一个极端。王富伟(2012:180)认识到“当理论应用到实践之时需要经历一个情境性转化”,于是将其迁移到“进行研究时的理论应用”,“理论建构的任务不是追求普适性,而是界定情境性”,沉溺于个案情境而陷入形式化理论的一种情境界定。我们认为,情境性理论实质上只能是界定个案时空条件下的情境关系,一定意义上说即研究者对个案社会情境的一种托马斯(William I.Thomas)意义上的“情境定义”。因此,“关系个案研究”主张者并不希望走出个案追求一般化,而是反向而行,解释其发挥效应的情境条件,从一般走向个案,从一般走向特殊,抛弃了一般化目标。这与其说是理论建构性研究,还不如说是解释性案例研究,将个案研究引入到一个理论应用的高级案例层次。这种解决思路与无涉论一样,实质都是回避代表性及其一般化问题:无涉论直接拒绝问题的存在,情境推广论自己提出代表性问题后却顾左右而言他,答非所求。构建情境性理论超越个案研究代表性问题的说法直接或间接限定了个案研究,个案研究的意义不能仅仅限于所要求的界定情境性,这也违背了王富伟(2012:161)自己分析所指出的“个案研究的理论定位可以多样化”。

另一方面,关系性整体中的关系的确立同样需要不断的验证检验。基于单个或多个个案而建构起来的理论,不论其只限于考察个案内部或个案之间的比较,还是将个案置于丰富复杂的宏观社会情境与关系中建立的理论命题,都只能是对个案进行有效度与信度的理解与解释。这种理论命题的表述,虽然表面上看并没有个案信息并且呈现出一种“超然”的变量相关抑或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达到了呈现“关系性整体”,但即如作者所宣称的“情境性理论”是嵌入在个案情境关系中的。个案若被超越脱离,其情境性理论基于何情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通过一个村庄区域中教育与收入关系的历史分析,可以提出“研究教育与收入之间关系时应加入对收入方式和收入主体两个情境性条件的考察”(王富伟,2012:181)的假说,即可以提出收入方式和收入主体是教育与收入关系的条件变量的假说,但还远远不能确定一般条件下的收入方式和收入主体是教育与收入关系的条件变量。另外,我们不能割裂实体整体与关系整体之间的关系。实体是关系的实体,关系是实体的关系,不宜说我们不追求实体性整体而追求关系性整体就实质超越了个案研究的代表性。

总体上说,代表性无涉论单纯就某一个个案研究来说具有其合理内核,但试图以总体代表性遮蔽推广代表性意义,忽视了研究者的概化冲动与社会的一般化需求,更重要的是抹杀了自身在一般化意义上的科学价值。代表性分类论启示着我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类型代表性实质上糅合了类型推广中的类型要素与理论衍射论的分析性扩大化,但分析性扩大化与反证论面临着逻辑风险与小概率困境。代表性理论衍射论者与情境超越论追求理论的宏观旨趣抑或理论所涉的情境关系,能够让学术性个案研究回归到理论本位,发挥其理论价值,回应对个案研究并非真正的社会学的传统批评,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论衍射论者除了简化论风险④外还陷入“过顶之力”的悖论中。王富伟虽然意识到了认识“关系性整体”的连续过程性,“一个关系性整体并不能被先验地确定,相反,它只有在经验调查之中才能辨认出来”(王富伟,2012:179),也即是逐步检验一般化的过程,但却诉求建构情境性理论,于是与一般化相向而行,实质上与无涉论合流。


三、应对思路


国内外个案研究者及其关心者大体上属于三种代表性观点之一,理论衍射论随着个案研究的继续深入而逐渐获得更多认同。可是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本身不是个案研究内部的问题,也不是个案研究的问题,而是知识生产体系中关于研究结论的一般化问题。因此,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实质上就变成了如何克服单次个案研究的局限。为此,本文试图基于知识增长以及整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主张悦纳个案研究的代表性困境,从费孝通提出的类型比较个案出发,通过后续研究走出个案研究代表性与一般化困境。诚然,多种研究接续对接的观点早已为学界所熟识,但并不是因为回答个案研究代表性讨论而提出的,而我们认为,这些观点可以观照回答个案研究一般化意义上的代表性问题,并且可以回应将个案研究与定量研究等并列对立的分析习惯。

要“走出个案”,实质上就是回到了研究结果的推论上。所谓代表性的出路,并不是要“走出个案”或者“界定情境”,而是其个案研究结论是否能够推广到个案之外。研究者在单次研究中,显然无法克服单次研究的研究方法的固有局限,也不能一次性实现社会追求的一般化检验。因此为了应对挑战,我们需走出单次研究的定势思维,悦纳困境,将个案研究与其他研究方式作为并列或对立的关系转变为螺旋的接续关系,将个案研究置于学术共同体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阶段,从一次性的个案内解决转到过程性的一般化努力中来,通过后续研究来检验推广,倒是一种不错的知识生产与增长的整体思路。

为了研究结论的一般化,我们更需要讨论方法之间的沟通接续问题,不仅要考虑研究方法的平行使用问题,更需要考虑研究方法的接续使用。通过不同研究的接续沟通,将促进个案研究一般化的中层进程。本文的研究旨趣并不在于要将个案研究纳入定量研究范式内,也不是将其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中割裂出来强化其差异和不同,而是希望走出个案研究的辩护与内部优化路径讨论,在个案研究与其他方法的连续对接整合基础上思考个案研究代表性与一般化问题的出路方向。

对于个案研究,我们需要从单次研究“方法内”的一般化努力走向多次研究“方法间”的一般化努力,挖掘新的和更深的维度来检验与丰富我们的研究结论。试图通过在单一的研究内进行一般化的努力无异于缘木求鱼。增强一般化的道路中,首先应该破除对大规模抽样调查研究完美解决了代表性问题的“错误迷思”,悦纳个案研究的固有缺陷,将个案研究与定量研究作为并列或对立的关系转变为连续的复杂关系。费老的类型推广主张是一种典型的“一般化”的进路,同时个案研究与定量统计的接续沟通结合也是一种进路,进而建构带有一定普适性的中层理论,从而避免个案研究的原子碎化状况,推进研究结论的一般化。从社会科学整体方法论角度来看待个案研究与调查统计研究,也就能够从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看待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

本文曾在多个会议论坛宣读,同时获得中国社会学会2017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感谢匿名评审人的意见。

①国内常将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1835年对美国民主的考察或法国大革命的研究视作个案研究的雏形,参见卢晖临等(2007),但我们更趋向于接受国际学者(参见:Healy,1947)以及国内一些政治学者对此的判断,将1829年勒普莱(Frederic Le Play)开展的家计调查视为个案研究的雏形。

②这种偏见,一方面来源于定量研究者的偏见与误解,但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个案研究者对个案研究方法规范原则的完美主义愿望与误用,以及在一般化结论时的盲目自信与冲动,排斥代表性问题的讨论。

③《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等刊物连续刊发了相关论文,比如王宁(2002)、卢晖临等(2007)、王富伟(2012)等,《中国社会科学报》在2010年也刊发了系列论文进行过讨论。

④理论衍射论可能鼓励了研究者将个案冠以“扩展个案”或“关系性个案”而抛置小心求证而大胆推广。比如我们阅读到一篇个案研究论文,将一个婚姻纠纷诉讼案例冠以“关键个案研究”“深度访谈研究”与“扩(拓)展的个案研究”,大胆推广出了中国乡村司法运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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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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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公共行政评论》(广州)2018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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