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搞宪政是半路出家。我本来是搞私法、民法研究的,但是国家的政治形势使得我跨行了。我一直在考虑,现在究竟是提“宪政社会主义”好还是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十八大的报告已经明确指出了要继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次我们的宪政与社会主义论坛大多数学者也都认同十八大报告的这个提法,实际上,从第一届论坛开始,我们的多数学者就认为“宪政社会主义”是学术层面上的一个主张把宪政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加以研究的学术流派,这样就与政治层面上的、意识形态层面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在一个层次上,互不妨碍、互不打架。但是我总觉得,“宪政社会主义”不仅是一个如何把宪政与社会主义结合起来的学术命题,而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提法相比较,“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更确切一些,目标也更明确一些。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有四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强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很容易形成人治的倾向,这对建设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大的危险。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严格说来,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中国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朝鲜有朝鲜的特色,澳门也有澳门的特色,哪个地方都有特色,所以你把它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上等于没有说。或者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就是“中国特色”的这个特色内容究竟谁来定?在现实政治中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言而喻,因为不管哪一届的中央领导人,他的看法、说法就等于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权威内容,实际上也正是他的说法在指导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每一届中央领导人自然都有自己的看法、说法,这作为每一届政府的政策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大国长期的政治上的指导思想就会有问题,尤其在中国法治传统薄弱的情况下,很容易从法治变为人治。这就跟我们所说的“以稳定压倒一切”一样,主要是从中国的现实政治考量出发,这个就很容易走向人治。因为由谁来确定到底稳定不稳定呢?当然是以地方的领导的说法为准。所以在这一点上来说,强调“特色”容易给“人治”一个很大的空子,这一点应该克服。
第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始终是强调特色,强调了不同点,而“宪政社会主义”则是承认人类文明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最终总要实现世界大同。因为宪政首先是一个理念,既然要搞宪政就应该有共同的理念。这一点应该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到底是应该强调趋同还是强调趋异?在中国现代化改革的情况下,我觉得总的方面应该是跟世界各国的共同的发展趋势是在逐渐靠近,而不是逐渐在拉开。如果我们中国还是强调原来的那种政治体制,强调原来那样一个“专政”的社会主义的概念,它当然是越来越趋向不同。既然我们现在要走向世界大同,那么汲取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和经验就应该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在人类共同的文明进步道路上,我们中国的特色自然会得到显现。如果我们真正能够在“宪政社会主义”上下点功夫,吸收世界各国宪政的共同的理念,发展社会主义,那么就能开创出一种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的道路,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努力的方向。我觉得世界的宪政的共同理念就是法治,就是人权,就是自由,就是民主。这些宪政的共同理念我们应该特别的强调。
第三,只有树立宪政理念,做到依宪治国理政,我们才能够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而不是“依权治国”。宪法已经明确讲了要依法治国,但是这个依法治国怎么来实现呢?我觉得走宪政民主道路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从这点来说,最重要的是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有一个民主的目标,它是通过人民民主制订出法律并依照法律来治国,而这个法律都是明文规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有一个明确的准则,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有一个明确的途径,这是很重要的。笼统地讲“中国特色”,没有指出这个途径是什么,而我们现在更强调的应该是如何真正能够实现这种途径,就像我们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来的路线图一样,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具体的路线图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一个路线图我们是很难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而路线图恰恰是应该依照我们法律所明确的指示目标来前进。我们法院的审判理念也是写得很清楚,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得循着这么一个具体的宪法和法律的途径来实现。所谓“宪政社会主义”,就是循着宪政的途径建设社会主义。
第四,我们所提的“宪政社会主义”实际上是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内容首先具体落实在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应该有一个实现和落实权利和义务的法则,这点对于学法律的人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权利必须要有保护,没有保护就没有权利可言,如果我们只写了权利而没有提供保护的手段,那么这个权利就是空的。从这一点来说,我们提宪政就是要把宪法中所规定的权利具体化,把宪法中所规定的权利现实化,而且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宪政权利的必要手段,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在这方面是很欠缺的,或者说还没有,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规定,法律判决不能直接应用宪法规范,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不可能通过宪法诉讼手段来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个应该说是我们宪法实施中非常大的一个缺陷。我们现在提出“宪政社会主义”这个概念的很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把宪法中的权利义务按照一般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一样来规制、来实施,要按照一般的法律里面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法去加以保护。从这一点来说,宪法实施是我们实现“宪政社会主义”很重要的一个手段,只有实现了这个手段,我们才能够体现出“宪政社会主义”的价值。
总之,无论是从法治与人治,从普遍的共性和个性,从依法治国与依权治国,或者是从宪法权利义务怎样实施的角度来看,提出“宪政社会主义”这一命题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使得“中国特色”由模糊变得清晰,由相对随意变得更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