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建设和社会稳定成正相关的关系。正是由于大规模国家建设的开展,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所以,研究社会的稳定问题,必须从国家建设的视角着手。当前,导致我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根本上来说正是国家建设的渗透性危机、国家建设的分配性危机、国家建设的合法性危机和国家建设的参与性危机造成的。因此,解决社会稳定问题,也必须从国家建设上寻找解决之道。
[关键词]国家建设; 社会稳定; 渗透性危机; 分配性危机; 合法性危机; 参与性危机
我国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而发展的前提则是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当前出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和民众抗争活动给社会的稳定带来潜在的威胁。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人们的切身利益受到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损害,人们正是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而发生的。根据于建嵘的研究,以维权为主要动机的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此类事件约占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20%左右属于因社会心理失衡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1]97维权抗争属于非政治性抗争,它们的诉求目标一般不指向政治合法性,然而,这并不是说维权抗争对合法性基础的影响无足轻重。事实上,从长远来看,大量的维权抗争同样会降低国家和政府的权威,动摇政治统治基础。以维权为主要动机的群体性事件,其背后隐藏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具体包括:党政干部的腐败、干群矛盾冲突、由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悬殊、各行业频繁发生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由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引起的利益纠纷、社会风气的败坏、社会治安的恶化、地区发展差距、民族之间的矛盾等等。它们是多年累积起来的矛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过去几十年巨大的经济、社会变迁导致的,一句话,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的副产品。
一、国家建设的渗透性危机
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简略介绍一下有关国家建设的概念和理论。国家建设是查尔斯·蒂利等西方学者从西欧近代民族国家的演进过程中提炼出来的重要分析框架。简要地说,国家建设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制度与文化整合措施、活动及过程,其基本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合理化的、能对社会与全体民众进行有效动员与监控的政府或政权体系。
将集体抗议与民族国家建设联系起来的是蒂利的专利。他在 1976 年对法国农村的研究中发现了三种集体行动的形式: 竞争性、反应性、主动性。所谓“竞争性抗议”,蒂利指的是在占有差不多同等资源的群体间为了争夺同一种资源而发生的冲突,比如在不同的村庄或敌对的家族团体之间基于土地占有而形成的世仇。所谓“反应性抗议”,包括像抗税、暴乱这样一类行动。在反应性抗议中,普通群众是在与远比自己强大的国家或市场交手,是农民和城市贫民为了保卫自身的资源免遭国家税收或市场价格拿走而采取的集体行动。所谓“主动性抗议”,是在 19—20 世纪工业化完成不久后发展起来的。这里的主要抗议者不再是农民,而变成了工人,工人们举行罢工是为了寻求包括每日 8小时工作制、福利、普选权等新的权利。我们这里重点关注的并不是蒂利对抗议的分类,而是他所探讨的国家建设为什么会导致集体行动的增加。蒂利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国家建设者从农村直接抽取了大部分资源,加重了农民的税收和服兵役负担,大量集体抗议集中在税收和征兵上。第二,国家建设者通过扩大农村的行政机构来控制农村,农村社区受到政府行政机构的监督、惩罚、资助和雇佣,这个过程也会产生大量的集体行动。第三,国家插手对粮食的生产、消费和分配,以保证对城市、军队和政府的供应。[2]11-13
蒂利分析的国家建设引起集体抗议,其实就是国家渗透性的结果,可以被称为国家建设的“渗透性危机”。所谓渗透性危机,意指国家实际上必须让所有人服从政府的法令,即使是在偏远的或文化迥异的地方。西欧近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政权最初一般都是在都市实现统治,然后慢慢延伸到乡村,但这经常遇到抵抗,需要军事力量来对付。当前,世界上仍然有一些国家如亚洲的阿富汗、北非的索马里以及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的许多国家等面临着国家的渗透性危机。这些国家被弗朗西斯·福山称之为“软弱无能的国家或失败的国家”,它们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严重问题诸如贫困、艾滋病、毒品到恐怖主义泛滥的根源。[3]1
我国国家的渗透性危机并不是表现在渗透的结果上,而是出现在渗透的过程中。单一制中央集权制国家结构的确立,意味着国家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都约束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之下。国家权力渗透的结果绝不仅仅要求一般民众守法,而是政府本身也要严格依法行政。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本身在渗透过程中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容许“法自上而犯之”,这是现代法治的真谛。国家权力在渗透过程中不受法律约束、政府不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渗透性危机的主要表现,权力滥用的结果必然导致公民权利受到践踏、剥夺。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失去了这些东西,他们就无法生存。一切为了生存,不仅是民众对统治者做出政治和道德评判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他们行动的起点。如果政府不能保护甚至不合法地去剥夺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他们感觉到生存受到威胁,就会起来反抗。农村大量发生的群体性抗议事件,大多都是由于基层政府不能依法行政从而侵害了农民的权益而引发的。下面的一项调查结果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2010 年 《人民论坛》 ( 第 9 期) 对 “一些地方为什么会陷入 ‘越维越不稳’ 的怪圈? 地方官员有哪些维稳烦恼?如何跳出维稳怪圈?”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在人民网、腾讯网、人民论坛网推出网络问卷,参与调查人数 8756 人; 采访、书面调查地方党政干部 478 人;总计调查人数9234 位。在有关 “哪些不稳定因素最可能诱发群体性冲突” 选项上,调查显示,78% 的受调查者选择“一些部门和官员公权私用、特权腐败、权力不作为和乱作为”,列所有选项第一位,比列第二位的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增多” ( 71%的受调查者选择) 多出 7 个百分点,比列第三位的 “因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受损等引发冲突”( 59%的受调查者选择) 多出 19 个百分点。
政府权力滥用、不依法行政,绝不是某个地方或者某个单位的个别现象,而是当前我国整个官僚体系法治精神缺失的反映。经过 30多年的改革实践,政府在国家和社会治理方面并没有完成真正意义上守法统治的转变,而是处于 “前守法统治时期”,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它是政策之治,即政府主要是用政策手段来对社会进行治理,政策代替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主要角色; 第二,虽然我们进行了大量立法,但这些法律并不都是“良法”,由于在立法过程中过度追求立法的数量和法律本身的高度原则化、抽象化,许多法律在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诉性;第三,政府在施政和治理社会过程中,更多依赖于一种意识形态,更多依赖于情和理,而不是法,政府和党的文件在实践中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力;第四,政府的权力没有边界,由于公民社会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我国至今仍具有政治社会化的特征,政府威权覆盖整个社会,政府对市场经济强力干预的现象随处可见。
二、国家建设的分配性危机
国家建设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造成不同的社会团体和地区之间的分配不公。在获利方面,一些团体和地区比另外一些团体和地区会更成功,因此获利也就更多。在发展市场经济中,一些人成为成功者,而另外一些人则成为失败者。出现这种状况,意味着国家建设的分配性危机形成了。分配性危机牵涉到一个经典问题———谁得到什么?一旦民众参与到政治中来,他们就会感受到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是不公平的。
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也面临着严重的分配性危机。在社会收入分配上,存在着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不同社会阶层群体之间的差别。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仅为5153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扩大到2009年的3.33倍;1978—2009年,东、中、西部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关系从44.9∶34.3∶20.8变为54.3∶19.3∶17.8,按人口加权的人均GDP之比从1.65∶1.01∶1变为2.48∶1.16∶1。资源垄断和行政垄断、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制度、腐败以及再分配制度的不完善等一些非市场因素导致我国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利益分化,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女性、农民工、残疾人士在就业和收入等资源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人的收入分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从毛泽东时代的平均主义政策到邓小平时代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成果并没有为所有人分享:在少数人一夜之间暴富的同时,一些社会群体却沦为绝对的输家。财政部最新调查显示: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以基尼系数为例,1978年到1984年,我国基尼系数稳定在0.16的水平。而从1984年开始,基尼系数一路攀升,到2007年已达到0.473。世界银行2009年的统计称,中国富与贫的收入差别达到近13∶1。现在,我国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已经高于大多数东欧经济转型体、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一些亚洲邻国。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时,将贫富差距视为改革的“洪水猛兽”,并将“实现共同富裕”定为社会主义根本任务。但30年后,“洪水猛兽”真的来了。共同富裕、小康社会到底什么时候能实现,不能不在人们的心中打个大大的问号。
2009 年 《人民论坛》 举行过一次 “未来 10 年 10 大挑战” 的千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第二大挑战就数“贫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激化社会矛盾”,80.6%的受访者选择了此项。利益分配不公直接导致民生收入差距的拉大,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导致人们产生仇视富人的心态、社会犯罪率上升以及官民对立,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原因很简单,人们的经济状况与社会地位直接影响他们对自身生活状况的满意或不满意,人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满意与否又直接影响他们表达不满的方式。一般说来,对生活状况满意的人,往往选择正常渠道来表达对其他事物的不满;反之,对自己生活状况不满意的人,更可能倾向于选择非制度渠道并以较激烈的方式表达其不满。如果相当多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不满并倾向选择激烈的方式表达不满,客观上社会形势就难以稳定。相反,此类人数越少,客观社会形势就越稳定。
三、国家建设的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是政治科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一个政府必须培养公民对它的尊重和自愿服从,要让人民广泛认识到政权的统治是合法的。所谓合法性危机,就是政治系统对民众的信任和支持的整合能力的持续失调。具体地说,就是指一种新的政治统治未能确立新的合法性标准,进而未能赢得民众的道德信任和忠诚的状况,或者一种政治统治起初已获得民众的合法性支持,但随后又丧失了这种支持的情形。
美国的一本《政治科学》教科书认为,判断一个政府合法性的办法,是看国家雇佣了多少警察。警察越少,像瑞典和挪威那样,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高。警察越多,像佛朗哥时期的西班牙等,表明其合法性程度越低。[4]6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很多政府由于极其不得人心,以至于不得不通过大量警察牢牢管制人民来维持它的统治。一般来说,人们对政府的认同越被广泛地巩固,使用暴力的机会就越少。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不能使用暴力,毕竟暴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它是政治的后备力量,对于巩固政治权力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 2010 年中国社科院蓝皮书统计,1993 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 0. 87 万起,2005 年上升为8. 7 万起,2006 年超过 9万起,2008 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与日俱增。据 2010 年 5 月 27 日《社会科学报》显示的数据,2009年度全国维稳经费达到 5140 亿元,中央政府公共安全支出增长幅度达 47. 5%。该数字已逼近全年军费开支,完全可以用“天价维稳”来形容,维稳经费年年破纪录说明社会越来越不稳定。由于“维稳”的需要,中国警察数量在快速增长。从警力编制的发展来看,国家正规编制干警数量已经由改革初期约60万发展到 140 万左右,另外还有约 40 万地方编制的干警,2004 年被中央一次性转化为国家编制。基层派出所的数量也从20 世纪80年代末的37000 个左右发展到后来的52000 个左右。除此之外,武装警察的数量也是相当惊人,还有众多的协警和保安。
罗列上述材料意在说明,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合法性危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自 20 世纪 90年代以来农民对于基层政府的政治信任明显下降。农民是社会大众中最庞大的群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国社会稳定不稳定首先看这一群体稳定不稳定。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当前我国政治、社会的合法性危机呢? 马丁·李普塞特的合法性危机观点来分析颇具代表性。他认为:“合法性的危机是变革的危机。因此,它的根源必须从现代社会变革的性质中去寻找。在向新的社会结构过渡期间,合法性危机可以分别出现在以下两种条件下: ( 1)主要的保守组织机构的处境在结构变革时期受到威胁; ( 2)社会上的主要团体在过渡时期或至少在他们一旦提出政治要求时,不能进入政治系统。在新的社会结构建立以后,如果新的系统不能在时间长得足以在新的基础上确立合法性的时期内,满足主要团体(基于 ‘有效性’) 的期望,则会出现新的危机。”[5]55 -56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也证明了“合法性危机是变革的危机”这一观点。旧的政治系统灭亡,是由于遇到了不能解决的合法性危机;新确立的政治系统也同样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因为它所面对的是旧的合法性原则已破,新的合法性原则还未真正能够为大多数民众所认可、接受和服从,只有新的合法性原则的主导地位确立之后,新的政治系统才可以说是渡过了合法性危机。
我国的变革采取的是渐进转型模式。这一模式虽然避免了国家和社会的巨大动荡,但政府和执政党的合法性相比改革开放前也丝毫不因渐进改革而有所增强,相反,其合法性却有所降低。改革开放前,政府和执政党对合法性的诉求对象主要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以及领袖个人魅力。关于意识形态的作用,用安德鲁·文森特的话说,一方面,它使某种行为和安排合法化;另一方面,使人们在某种目标下凝聚和团结起来。[6]93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夸大意识形态在合法化过程中的作用,应当认识到,它们顶多也只能是一种符号和象征而已,而且,当意识形态提供的未来理想模式与现实发展状况形成巨大反差时,人们就会有理由认为意识形态不过是一种骗人的说辞而已,到那时,意识形态就会伤害到统治者的权威,给合法性造成危害。在这方面,十年“文化大革命”就是一个很好证明,它不但给国民经济、民主法制、教育、科学、文化带来巨大破坏,而且给全民族带来空前的思想混乱。在十年“文革”期间,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个人崇拜以及各种愚昧落后的思想行为泛滥开来,致使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和社会主义的信念受到严重削弱。“文革”结束后不久,党内和社会上一部分人散布怀疑和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思想和主张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言论,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受到怀疑进而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政府的权威随之受到挑战的佐证。国家建设的每一个行为都要从原有的意识形态中寻找合理的解释,事实证明已不可为。要么改变原来的意识形态,要么寻求新的合法性基础,是摆在后续领导人面前的当务之急。
在改革开放初期,执政党从发展经济、加强稳定和促使国家统一三个方面来增强政治合法性。特别是把发展经济和推动改革开放,看作是重新获取合法性的最重要手段。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了实现国内稳定,必须防止发生任何动乱,在国际上创造有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和平环境。国家统一也是增强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之一,正如1982 年 9 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所说:
“如果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八年后还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个中国领导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国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国领导人是李鸿章!……如果十五年后还不收回,人民就没有理由信任我们,任何中国政府都应该下野,自动退出政治舞台,没有别的选择。”[7]12 -13
毛泽东思想作为合法性的来源,此时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必须寻求新的意识形态作为新时期合法性的来源。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即是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的结果,它们被概括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仔细分析这个理论,不难发现有两条核心线索贯穿其中。从合法性内容调整的角度看,其一表现为,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向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的转变;另一表现是,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前一个变化反映在国家功能与国家能力建设方面是,国家开始关注民生问题,执政者不得不考虑公共福利问题,尽管从本质上讲我们国家还不是福利国家。公共福利问题的出现多少促进了大众公共福利观念的崛起,人们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向国家表达福利诉求。后一种变化带来了权利意识的崛起,国家通过制度化建设部分地确认了公民权利,公民利用这些制度反过来抵制政府。总之,从国家建设的角度看,合法性内容调整在合法化国家功能与国家能力的同时,它也为社会的集体行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国家建设的参与危机
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最基本的表现,并且体现了人民治理国家的民主原则,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必须吸收这个国家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不只是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面临公民参与的危机,就连西方发达国家也面临公民参与率不高、参与水平低的问题。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一方面要回应公民因权利意识的觉醒而引发的强烈的参与愿望,一方面还要顾及到因国家在政治制度化方面的落后状态会使公民的要求很难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表达。这个矛盾可以用亨廷顿的“制度供给不足论”来加以说明。制度供给不足是指相对于民众的政治参与而言,政治制度化水平相对较低,以至于未能为公民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或者政治体系难以及时吸纳公民的社会需求,并将之纳入制度化的轨道。[9]51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之所以出现社会政治秩序不稳定、群体性事件频发,是由于这些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化水平相对落后,不能将社会需求纳入日常的制度化轨道,以致形成社会矛盾的积聚和总爆发。制度供给不足论有时也被称之为“参与危机论”。
客观地说,改革开放 30多年我国在政治制度朝着民主化方向建设上取得了很大成绩,政权类型也逐渐由一党威权向民主转型。表现在公民参与方面,公民参与的内容、形式和途径都比改革开放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根据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政治参与报告 ( 2011) 》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公民参与的形式和途径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化: 1979—1981 年为第一阶段,公民的政治参与由“文化大革命”的盲目政治热情下的政治运动式的政治参与,改变为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性化、制度化的政治参与; 1982—1994年为第二阶段,公民政治参与带有重要的“路径选择”特征,在经历了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参与形式、认真摸索适应中国国情以及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参与方式和全面限制政治参与以此来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后,我国最终选择了第二种路径,积极发展群众自治就是选择第二种路径的代表性事件; 1995—2003年为第三阶段,公民的政治参与方式带有明显的创新特色,选举方式上出现了海选和公推公选,创造了如村务公开、城市社区建设和网络参与等一些新的参与平台; 2004年以来为第四阶段,公民的政治参与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向制度化和法治化发展,在选举参与、人民团体与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政策参与、接触式参与等领域都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上述公民政治参与的变化,一方面说明我国公民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显示出我国政治制度的包容性、整合力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然而,我们也不能无视我国现在的政治力量与结构还不能满足公民日益高涨的参与愿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供给还存在很大不足,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与阻力。这正是当前社会频繁发生群体性抗议的制度性因素。从政治学原理上看,群体性抗议是一种利益表达的形式,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是前者还是后者,取决于具体的抗议者的行动和政治环境。当抗议者的行动是采取和平的方式且被政治环境所接纳,这样的抗议行动就是合法的;反之,则是非法的。
为什么群体性抗议大多发生在处于社会低层的农民中间?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结成真正的利益集团,没有话语权,无法强有力地表达利益诉求。而已经形成利益集团的群体大都是强势群体,像绝大部分农民、失业者、农民工和城市贫困人口这样的弱势群体根本无法与他们“同台竞技”。这些弱势群体不得不采用抗议示威的办法来表达利益诉求,因此,抗议示威有时被看作是社会中“无权无势”集团的一种策略,这是十分恰当的。当前我国社会中 “弱势者”群体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个人向上流动的机会受到阻滞、在参与公共事务上极不充分;公共权力的行使又缺乏明确的限制,从而不时对他们造成 “合法的伤害”;再加之迟钝的体制对于他们的社会性伤痛不能有效及时地予以回应。久而久之,群体性抗议事件就会多起来,并且大量的群体性事件采用非法的暴力方式进行。在当前大规模的群体性抗争事件的报道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十分普遍的集体暴力现象。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公民合法的参与机制缺失或者合法的参与渠道受阻滞。
日益增多的群体性抗议事件说明社会面临严重的参与危机,尽管游行、结社、抗议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政府从来没有真正落实过这项权利。归根结底,参与危机的出现,也是国家重建的产物。国家在领导经济和社会转型时,也为群体性抗议提供了工具,创造了机会。首先,公民参与热情的高涨,是和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界定、尊重和保障有关。没有国家,就无所谓公民权;而没有公民权,也谈不上有民主和参与。其次,公民参与热情的高涨与信息社会的形成也有着正相关。研究公共领域的学者们认为,公民社会是民主的一部分,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为公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工具。信息技术也促进了政治参与,有助于传统精英民主向大众直接参与转变。互联网促进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直接联系。当然,信息技术也为各种类型的群体性抗议活动提供工具和资源。
五、作为结论的几点建议
上述国家建设四个方面的危机,是造成当前我国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因此,要追求社会的稳定,就要从解决国家建设上着手。这是解决群体性抗议事件频繁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之道。
第一,解决国家的渗透性危机,必须建立起完全意义上的宪政制度。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社会总的权利 ( 力)的量是一个定量,而公权力、社会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则成反比例关系。在这三种权利 ( 力)中,私权利是基础,公权力和社会权力均为手段。这三者间不和谐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在市场和经济生活中占据的权力过多,提供的服务过少。要达到三者的和谐,就必须建立起宪政制度,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下与市场发生关系,必须在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优先的前提下发挥作用。
第二,解决国家建设的分配性危机,必须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经济的发展是长期的工作,如何在现有经济状况下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调节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分配的均等化,缩小城乡、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确保社会弱势群体以及贫困地区的居民都能得到相对公平而有基本保障的发展机会。
第三,解决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必须再次进行 “合法性”的转型。如上文所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两次政权合法性危机:第一次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政权合法性基础从意识形态和道德激励或者领袖的个人魅力转向经济表现和物质激励或者革命遗产; 第二次发生在 20 世纪 90年代初,政权合法性基础逐渐转变为经济增长、稳定和民族主义。当前,我国正在面临着第三次政权合法性: 首先,国家由于能力下降而无力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其次,社会群体性事件数量日益增多,规模日益增大,组织性日益增强,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最后,日益猖獗的腐败行为造成了政权的深度合法性危机。因此,政权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持续的经济增长,而是取决于在维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满足各种社会需要,取决于正式程序规则和使民众形成正义感。
第四,解决国家的参与危机,必须重视制度性参与不足的问题。首先,要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性的制度化手段。其次,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渠道。再次,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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