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法治文化建设应当注重传统内核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6 次 更新时间:2013-06-30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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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但是法治文化建设却仍处于不断探索过程中。法治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如何构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如果从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角度出发,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宝贵遗产,确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传统内核,必然会对促进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众所周知,古代的法律制度曾经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极为辉煌的一页,“中华法系”以其独特的东方法律文化的魅力,曾对亚洲地区的东亚、东南亚国家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古人积淀了丰富而深刻的法律思想,形成了成熟且完备的法律理论体系,反映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对于法律的精神追求,如关于礼、刑并用的内容,关于法律的道德化,关于情理法兼顾的和谐司法观,关于“无讼”的法律观等等。许多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公权力”制约的重视,“公法”文化的形成以及正面分析其巨大积极力量等等。古人以智慧和实践凝练而成的传统法律文化,无疑是一笔慷慨的珍贵遗产,它不仅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文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力量,也为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传统法律观念对当下国人的法律观以及对现实法治建设依然产生的巨大影响。

一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该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融进该国的民族精神血液,是该国在传统社会特定历史时期,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成果的总成,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它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同时,再进一步说,一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体现出该国历史上的古人对于法律的内在精神、价值观念的价值判断和独特诉求,据此判读该国的精神文化底蕴。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着五千年的传承,积累了五千年的智慧,如此悠久的历史积淀,被中国人世世代代尊重并沿袭下来,甚至对今天的中国也产生深刻影响,必然有其科学性、合理性、优秀性。如果用“中药”、“西药”来形象地比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性与现代性,那么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中国人离不开“中药”,因为它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体征”,适应中国人固有的“体质”。中国人认为中药可以“治本”,认为西药只能“治表”,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必须重视“治本”,更应该对自身体征症状等构成的“本”有所知。可以认定,中国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构成中国法治文化的传统内核,无疑也是法治文化建设应该重视的“本”。

毋庸置疑,法治必须与文化相结合,才能结出现代文明之果。法治对于文化有塑造功能,文化对于法治具有支撑作用。当代中国的法治框架和理想设计,受到了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治文明的巨大影响,这是无可争议的发展趋势。清末变法修律的本意原是为“固化天朝统治”,只是那场迫于外来压力的法律变革,客观上造成了数千年传承的“中华法系”的解体,也由此开始了中华民族的法治近代化。但是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传统与现代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当然,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确实存在着与现代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的一些消极因素,严重阻碍了中华法律文化的自我更新,当西方的法律走向新的文明和变革时,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甚至是固化,这也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为什么必须实现转型的根本原因。但是作为明智的继承者,不能因此就简单地全盘否定其价值,我们应该有这样的判断: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发展路径,绝对不能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割裂,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重视并确定其传统内核。

今天的中国人应该理性地进行反思,百余年中国法治近现代化进程在目标、道路上究竟存在着什么问题?应该总结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和不足,挖掘于现实有益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以实现“古为今用”。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传统内核,探寻其有益的内容,我们就必须立足本国国情,知法治现状,更要知历史,在借助现代法治观基础上,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盘点、梳理,通过历史传承的优秀法律文化的认真分析筛选,为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做“内诊”,从而科学、合理地吐故纳新,这样做,一方面是找寻法治文化自身民族性的内核机理,另一方面也是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独特发展路径。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巨大历史转型期,一切都在发生着变化。但正如著名法史学者张晋藩所言,“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菲,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讲师。

原文载《检察日报》2013年5月2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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