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6 次 更新时间:2013-06-26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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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进入专栏)  

一、以卓越计划推动法学教育改革

在二十一世纪最初的十余年间,国内外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需求越来越多种多样,应对方法和整合机制也必须有所创新。“走出去”战略使中国企业不得不面对全新的投资环境、大量的贸易摩擦以及复杂的决策风险,从而不得不更加关注合规性内控、经营法务以及顾问律师的作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使中国政府参与全球治理的时间表大幅度提前,制度、人才等国际竞争力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2012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高层基本共识,法治秩序的建构再次提上议事日程。以这些大趋势为背景,教育部适时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法学教育改革迎接市场化、多元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时代挑战。

迄今为止的我国法学教育对本科生与法律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没有清晰的界定,导致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实际上并未成型,甚至存在不少认识误区。在授业上主要采取“满堂灌”的讲义形式,偏重背诵条文、标准答案以应试,缺乏专业素养和技能的训练。科目设置、教学方法等比较因循守旧,与法律实务和社会需求脱节,与国际标准相比更是相去甚远。在法学院剧增的过程中,重数量、轻质量的风气很浓厚,导致低成本扩大再生产的同一化模式普及。到2010年,设置法学本科的高等院校数达640所、在校生大约35万人,加上各类研究生就是近50万之众,但平均就业率却在文科各类专业中排在末位。据悉法科毕业生的年平均司法考试合格率设定在大约10%,但司法合格者中却只有半数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法务低端市场的人才供应严重过剩,但法务高端市场的人才却极其匮乏。不得不承认,法学教育的投入、产出以及需求之间关系是显著失衡的。

由此可见,必须通过比较大胆的改革举措使法学教育消肿、回归到适当规模,进而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方法,否则就难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参与全球治理、实现合规经营、解决各类纠纷等重大社会需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为今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特别是对本科教育与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和有机衔接提供了很好的抓手或者实验平台,可以有力地促进从同一化模式(追求数量和压低成本)向差异化模式(强调质量和增加选项)的转变。所谓差异化模式,就是在确保知识技能的教育质量和标准规格的前提下鼓励创新,根据对法律人才多种多样的需求进行各具特色的分类培养,把通识与专才这两个侧面密切结合起来。

基于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拉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上述认识,对今后发展的方向不妨进行如下设定:(1)通过正义论、法律职业道德等教育科目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加强认同感和基本素质的熏陶。因为法律理念虽然抽象、难以捉摸,但对于解释共同体的形成、卓越人才的培养、洞察力和综合判断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2)通过改进课程设置、教材、参考资料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建立合理的法学基础知识体系,除了十六门核心课程之外,还要适当开设学科交叉课程、综合应用课程以及知识前沿课程。(3)采取判例教学法、对话教育法、谈判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解决个案作坊教学法等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鼓励实体法教师和程序法教师、专职教师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共同开设“统一战线(unibus)”课程,以增强学生打破既定的学科壁垒、纵横自如地运用各种知识和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为了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思想选择范围,有必要重视国际法、比较法、国别法的课程,加强与外国相关机构的交流,提供留学和访学的机会。

二、“三三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因为我国法学教育规模很大,但毕业生中只有极小一部分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多数是到企业、政府部门等就业,所以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不能特定在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上、不妨适当模糊处理,与此相应课程的内容方法也需要多样化。而真正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放到研究生阶段进行,按照少而精的标准大幅度压缩规模、提高质量。不言而喻,这正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的基本意图。为了实现上述意图,需要重新定位法学本科教育以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教育,否则就会引起混乱。相比较而言,诉讼律师、检察官、法官更需要专精化培养,可以放进“法本–法硕”的制度通道;立法者、行政官员、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商务律师、政府顾问律师、企业管理层、公司法务总监、国际纠纷解决机构的高层职员等更需要复合化培养,可以纳入“非法本–法硕”的既有范畴。在法硕阶段的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里,虽然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也不妨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但教育目标却应该是明确的、统一的、特定的,这就是造就理想的职业法律人(特别是律师)。

在通盘考虑“法本–法硕”的制度设计时就会发现,法学本科阶段的法律类课程有必要适当减少,学习时间也有必要适当缩短,而把专业教育的重点转移到研究生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更加侧重基础法律课程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吸收,要求学生掌握信息处理技术和多种外语,并通过人文教养与专业知识的交融来培养作为守法公民的基本素质以及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表达、沟通以及进行妥当判断的能力。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富于正义感、责任感以及专精的学识,具有国际眼光,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的卓越法律人才。着重培养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对复杂的事实关系进行整理、发现事实的重要性和关联性的能力;根据事实关系正确调查收集法律、判例、规则的能力;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而正确地把法律适用于事实的能力;碰到伦理问题和棘手问题能够妥善处理的能力;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事实和意见进行适当表达的能力;在有限的时间里有效完成工作的能力,等等。再考虑到体系化实习和海外留学(例如取得美国法学院LLM学位)的需要,两年的时间肯定不够用。

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法本–法硕”类型的法学教育改革方面进行了模式创新,从2009年开始筹办“三三制”(3+3)法科特班。法科特班是针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而进行的专精化本硕贯通培养,即选择优秀生源从法学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职业课程学习,接受较为长期的、体系化、专精化的职业教育。具体做法是从修满三年的法学专业本科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法科特班的基本定位是主要面向司法和涉外法务方向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以下三方面能力的培养:第一、国际视野以及法律分析和判断能力的培养;第二、作为法律高端职业从业者的实务技能的训练;第三、作为法律秩序担纲者的职业自觉性和精神的陶冶。相对于目前体制内较为便捷的法本法硕“4+2”模式,“3+3”模式的法科特班避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第四年的粗放式实习等的时间浪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在内容上更精深、更充实,并能有充分余裕来为半年的体系化实务训练以及海外名校留学(例如中国法硕与美国LLM双学位项目)或研修提供的更合理的制度安排。

“三三制”法科特班的学生无法通过在每年一月举行的全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来进行选拔,而只能通过免试推荐的方式在本科三年级结束时进行择优录取。考虑到体制内对接的便捷性,在试办的前两年,法科特班的学生限于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的优秀法学本科生。即法学本科生三年级结束后,凯原法学院依据学生前三年的成绩积点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试,选拔一定数量(15名左右)的学生进入特班。从2012年的第三届开始,法科特班除继续面向本院优秀本科生选拔外,也通过每年7月的卓越法律人夏令营和9月的推免复试选拔一定数量(目前25名左右)的来自国内其他名校法学专业的优秀本科生。对被遴选为法科特班的校外同学,实行在学分制基础上的课程修读的弹性制度。具体说来,被遴选为法科特班的校外同学原则上在原属学校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再正式进入法科特班学习,可与本校法科特班同届同学修读课程,也可与本校特班上下届的同学修读课程;对于某些选修课,可以在严格条件下承认校外录取生在原属本科学校四年级期间所修读的相应课程的学分,但最多以15学分为限。

“三三制”法科特班设计的特征是严格把握入口(选拔优质生源)和出口(提供更多机会),并对卓越法律人才的个性化成长和职业生涯规划进行适度的流程管理。这种模式不仅适合于“法本–法硕”教育,还可以扩大到“非法本–法硕”教育领域。经过反复协商,从2012年开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与本校外语学院联合面向全国高中毕业生招生(暂定每年招收20名),也采取六年一贯制本硕贯通培养,总体定位为复合型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具体安排是本科前三年在外语学院培养,以充分掌握两门联合国通用语言或小语种以及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为主要目标;本科第四年和研究生阶段两年共计三年在法学院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期间分别获得外语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如果能争取到教育部支持,还拟从全国其他涉外类高校三年级学生中招收外语、外贸、外交等专业学生,并解决学制、学位对接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复合型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的选拔范围和培养力度。事实证明,“三三制”作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模式的确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以及较广泛的示范效应,并且可以用于跨学科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除公、检、法、司等传统法律职能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外,法科毕业生从事行政管理、公共管理、企业管理等工作的人数相当多,但是法学院的课程很少针对这种需求进行有计划、有体系的设计。因此,今后的法学教育改革还应该根据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调整课程设置,尝试与公共管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等联合开设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在我国海外投资日益活跃以及中外贸易摩擦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凯原法学院在“非法本–法硕”教育改革过程中,把培养卓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为重点目标。为此,我们从2010年起在日本东京设立了企业法务海外实习基地,于2011年5月成立企业法务研究中心,并在教学体系上区分出知识产权法、商事与金融法以及涉外经济法等若干基本模块,开设了特色专题的系列课程。如果能达成协议,完全可以通过“三三制”模式与相关学院联合培养企业法务和政府法务方面的人才。实际上,凯原法学院正在筹备与本校安泰经济管理学院共同创办新型的跨学科“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学位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完成,只待批准。

三、法学课程设置需要新思维

迄今为止中国法学院的教育内容始终偏向书本知识的传授,培养应用型人才与研究型人才的区别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都没有充分反映出来。虽然成文法需要注重原理以及概念、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但过分强调体系性学习就很容易忽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联,无法在法律实务界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同样的批评之声在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也可以听到。另一方面,判例法国家的教育以判例为素材,更强调实用性以及法律思维方式和操作技能的训练,但却存在过分注重诉讼、私法以及个人的问题,没有充分留意到法律职业的组织化、产业化所带来的深刻影响。实际上,兰德尔判例教学法尽管不是使用宪法、法律、学说,而是使用上诉审的判例作为素材,但在通过绵密的分析和逻辑演绎把法理适用于具体的事实这点上与成文法体系的教育方法是一致的。而这样的法学教育方法已经不能适应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充满风险性的社会现实。因此,法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似乎正在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现象。

就教学内容而言,在这里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在经过三年调查研究和参照医学院、商学院、公共政策学院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启动的比较根本性的课程体系改革,被认为是自兰德尔判例教学法以来的第二次法学教育大革命。其中一年级课程设置上最重要的变化包括:(1)把国际法、比较法作为必修科目。目的在于使法科学生在一开始就对世界的法律格局有清晰的认识,并在国际社会的框架里正确定位本国法。这一必修科目可以从已经开设的国际公法、法与国际经济、宪法与国际秩序、比较私法学说与制度、中国法(或其他外国法)等课程中自由选择。(2)鉴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断伸张的现实,“立法与管制”也确定为必修科目。这一课程讲授的重点是职业法律人如何正确处理与成文法、行政规则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执行机关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方法。(3)开设必修科目“解决个案作坊(Problem Solving Workshop)”。这是法学教育史上没有先例的创新,彻底改变了低年级教室的景观,得到教授和学生们的高度评价,势必对美国乃至其他国家也产生深远的影响。

“解决个案作坊”是指参加者在有一定实务经验的专职教师的指导下处理某个案件或问题的授业方式,是把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起来的核心课程。在这里,学生就像律师那样,从接受客户委托阶段起逐步解决现实问题,一切都从零开始进行准备。在处理个案的整个过程中培养学生洞察世事、应用知识、进行判断的能力。按照教学设计,一个案件大概花费三天时间进行团队作业和讨论,每个团队由4、5个学生组成,以三周时间共解决七桩案件。一般做法是在第一天早上的课程上简单说明案情,并把有关的法规、案例的清单和论文等参考资料发给学生,然后是各团队分头作业,原则上必须在傍晚各自提交作业结果。第二天早上两个小时的课程是讨论头天布置的作业以及讨论案件,随后继续分头作业,并在傍晚前提交第二次作业报告。第三天早上对案件进行最后讨论并结束这个案件,紧接着开始另一案件的处理。由于案件解决方案是集体在很短的期限内提出来的,造成一种紧张的、刺激性的氛围,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哈佛大学法学院2010年的课程设置中,“解决个案工作坊”共分为七个专题,即:行政法与合同法、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财产法与冲突法、网络法、法与经济学、纠纷解决制度、法律职业的制度与伦理。在每个专题之下再分为4、5人组成的作业团队。

哈佛大学法学院高年级课程设置改革对原有的必修科目增加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学生在选课表的确定上享有非常大的自主权。为了防止学生自由选课导致知识结构的失衡,学院发布的指导手册通过不同类型课程的学分策划来进行调整。选课向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所有科目和研讨班进行区分,归为十八种类型,每一类型都有独自的选课菜单。另一种是确立高年级研究项目,对特定领域各种科目的学习顺序提供建议。例如在2011年设置的研究项目是六个,包括法律与政府、法律与商务、国际法与比较法、法律与科学技术、法律与社会变迁、刑事法与正义。每一个研究项目都涵盖了基础科目、高级课程、研讨班、相应诊所体验、关联研究领域、交叉学科等等。这些改革举措固然是立足于美国条件,未必符合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的情形,但对于我国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课程体系改革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近年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根据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也对课程设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环是加强实务技能的训练。为此成立了法律实验教学训练中心,配备了五位专职教师负责这项工作,并且精心构建了崭新的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若干套富于魅力的选课菜单,涵盖实践课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谈判训练、竞赛项目、法律援助中心等不同模块。据统计,全院涉及实践教学的专任教师已达23名,在法学院课程体系中技能培训课程所占的比率达到20%。与政府机关、仲裁政法机构、行业组织、跨国企业、上海排名前20名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迄今已建立25个“实践教学基地”和“海外实践教学基地”,每年定期派出150余名在校研究生、本科生深入基地实习。在2010年秋季学期凯原法学院开设知识产权法模拟法庭课程,用中英双语教学,主要面向法律硕士。从2011年起借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经验,与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了“法律谈判”课程。从2009年就开始酝酿参照格拉斯哥模式建设“虚拟律师事务所”系统,从2014年起将作为法科学生的选修课着手筹备。这个项目设计的目的是让学生利用网络环境,在多人、多线程的虚拟环境中,训练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各种方法和技术诀窍。

四、法学院的重新洗牌和评价标准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是美国大学不断扩张规模和讴歌繁荣的黄金时代。在那段岁月里,青年人口剧增、高等教育预算膨胀、就业市场高腾,高等教育想不崛起都难。但到八十年代初,招生难、就业难、大学财政亏损突然袭击了该国高等教育界,1989年的在校生人数比1983年减少了40%,到1997年再减少60%,令人惊愕不已。到九十年代,青年人口减少的结构性变化也引起了日本大学的生存竞争激化,国立大学的独立行政法人化和私立大学的改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上议事日程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高等教育持续二十余年的规模扩张。但是最近,随着人口出生率下降和社会高龄化,大学紧缩的不安也开始在中国浮现。如果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大学有可能面临衰退和破产的危机,那么规模已经过于庞大的法学教育界就势必首当其冲。在这个意义上,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是富有前瞻性的,涉及未来十五年间院·校·系布局的重大调整,也会进一步刺激法学高等教育界的竞争行为,并通过淘汰机制提高法学院的经营水准以及人才培养质量。也就是说,卓越计划终将引起中国法学教育界重新洗牌。

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评价、认定、排名等活动的重要性会凸显出来,并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分配。因此,如何设定合理的、具有权威性的质量标准体系就是一项不容回避的基本作业。数量的衡量和比较很容易,但质量包含着难以计测的价值,例如传统、信誉、校风、品牌效应、对毕业生的支援、获取募捐的实力等都会对高等院校的社会定位产生很大影响,如何确定相关的指标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而言,质量更加重要,因为在概念涵义上“质量”就意味着杰出的表现或者绩效。对教育成效评价的主体可以是大学、学院、管理者、教员、大学协会等(第一者的自我评价),也可以是学生、家长、毕业生雇主、企业(第二者)等,但最重要的是标准认定机构、独立评价机构、大众传媒及考前辅导学校等的市场评价(第三者)。可以说,第三者评价是教育和研究的质量的基本保障。一般而言,由教育主管部门、法律部门、法律服务利用者等组成的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来对法学院的质量进行持续性评价和认定,这是维持质量水准的适当方式,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国立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评价一般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维持和改善质量、决定资源分配的份额、对教育管理层问责以及信息公开。为此需要设立一定的国家标准以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尽管各种评价标准体系有所不同,但客观性指标大都包含以下内容:(1)研究--匿名评审杂志等的论文发表数、论文被引次数、专著出版数、国际学会等嘉宾讲演数、研究生的论文和学会报告数、研究成果的应用状况、政策咨询报告采用数、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数;(2)人才培养--毕业生在学术研究以及社会上的活跃程度、毕业生在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就职的情况、进修生接受的情况、学位授予情况、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课程和教学方法等下的功夫;(3)国际化--学位留学生派遣数和比例、短期留学生派遣数和比例、接受外国学位留学生数和比例、外语授课的科目数、授予留学生学位数、教授的国际经历、外语论文发表数、与国外学者共同研究的状况、外籍教师的比例;(4)社会贡献--接受奖学金、捐款、委托研究、共同研究的情况、业界、企业对教授的委托、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参与政府、公共机关决策咨询的情况、国际机关咨询活动;(5)运营条件和机制--组织机制的效率、外部评价的实施情况、教育和研究的环境和支援(图书馆、信息技术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等等。

至于主观性较强的质量评价,很难用一套具体的指标来规范,, 关键在于确立自我评价、相互评价、外部评价的方式或者机制以及可持续性。例如让每位教师定期(每年或每三年)就自己的教学和研究活动提交书面报告,由学院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向全体教师报告;教师互相听课或观摩教学,并进行评价;学院对自身的教育和研究也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外部评价,并公布有关数据,履行说明义务。对于法学院而言,司法考试合格率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教学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换个角度来看,司法考试实际上有可能发挥法学教育指挥棒的作用,因此必须使这两种制度的改革连动起来。如果司法考试制度和人事制度存在比较重大的缺陷,法学教育改革无论怎么做,都会在效果上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失去现实意义。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2013年6月18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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