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超:恐惧与宪政:宪政的政治心理学基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49 次 更新时间:2013-06-19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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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超  

内容提要 “恐惧的政治”正在困扰着西方宪政民主政治。英国学者富里迪认为这是人的理性与自治能力长期受到怀疑的结果。他主张培养一种崇尚理性与冒险精神的“人文主义人格”,以克服这种政治恐惧感。然而他没有意识到西方宪政理论与实践本身就是以人的恐惧感为心理学基础的。本文通过解读霍布斯、洛克及联邦党人的著作,分析他们如何在人的恐惧感基础上建立现代宪政理论与体制,并指出在政治生活中对人的理性与政府权力保持怀疑与警惕态度是必要的。

关 键 词 恐惧 宪政 霍布斯 洛克 联邦党人

“恐惧的政治”

“恐惧的政治”据说已经成为西方世界一个普遍的政治现象。在最近一本出色的著作———《恐惧的政治》中,英国学者富里迪先生不无感慨地写道,“恐惧的政治看来正在主宰西方世界的公共生活。我们已经变得非常善于彼此恐吓并显出一副被恐吓的样子。”这种”恐惧的政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家正有意识地操纵民众的焦虑感以实现其目标”。他们通过展示各种政治危险( 如恐怖主义、食品安全等)来恐吓民众,以获得民众的选票或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民众越来越习惯以一种“被吓着了”的“幼儿”姿态表达他们对公众人物的不满,并日益远离公共生活。

富里迪先生对此表示担忧。因为,“恐惧的政治表明了弥漫并侵袭公共生活的衰竭与疏离感症状”。政治精英不再执着于他们的政治信念与立场,事实上他们已经失去了方向感,从而失去为政治发展提供更多选择的能力。他们对人类的理性实践能力感到悲观,害怕作出重大改变,担心社会变革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他们对民众的政治参与抱有戒心,在实践中他们或是绕开大众,或是以事无巨细的规则对公众生活方方面面进行“管教”,削弱公众自治能力。与此相应,公众对政治精英越来越不信任,但是他们并不试图通过政治参与改变他们不满意的政治状况。他们越来越多地接受一种无能为力的“宿命论”与“犬儒主义”观念,对政治越来越冷漠。最终,整个公共生活失去了以往的活力。

然而,如果我们将“恐惧的政治”只是当做西方宪政民主政治实践中的政治病,那么我们将大大低估了问题的严重性。富里迪先生认为“恐惧的政治”背后有着更深刻的社会观念原因———“启蒙运动遗产”在当代的失落。西方启蒙运动高扬人的理性以及社会进步大旗。但是在当代西方对启蒙运动的批判洪流当中,“社会进步”观念与人的理性能力受到彻底的质疑。正是这种对“进步”与人类理性与自主的深深怀疑与批判,导致了人们在政治领域中日益增加的犬儒主义与宿命论,甚至产生一种厌恶人类的情绪。“恐惧的政治在厌恶人类和犬儒主义的园地里茁壮成长,对人类改变或改善其环境的努力总是冷嘲热讽”。这样,人类社会的任何“进步”与“理性计划”都会被怀疑为潜在的灾难。这导致一种“易膨胀的怀疑感”,并使人很容易向焦虑和恐惧感屈服。

为彻底治疗人们的“恐惧”,恢复宪政民主政治的活力,富里迪先生给出了他的药方。富里迪先生的方案是“维护人文主义启蒙运动的遗产,并且将它们教化得更深更广”。这个药方的核心是“教化”一种“人文主义人格”以取代当前的“脆弱型人格”。这种“人文主义人格”肯定人的自律与理性,肯定普遍价值与冒险精神,最重要的是他对人的能力充满信心:“相信改变和转变环境的能力”,“相信人类拥有克服逆境的潜力”。

在当前学术界对启蒙运动的一片批判声中,富里迪这种重新肯定“启蒙时代之理想人格”主张显得异常独特。这也正显示了富里迪先生这位激进民主派克服“恐惧”的能力,因为要在批判启蒙的巨大洪流中逆流而上,需要非凡的勇气。富里迪对其“药方”似乎充满自信,以至于他没有在著作中正面回应霍克海默、哈耶克等人对启蒙运动以来人们高扬理性做法的批评。他们或是批评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导致人的“异化”,或是批评国家的理性经济计划导致政治专制。

信心过度的“勇气”会变成“鲁莽”。在阅读激进民主派的著作时,我们尤其要记住亚里士多德这个洞见。因为他们常常勇于批判而疏于自省。因此,我们在敬佩富里迪先生的勇气的同时,仍然有必要对他的“药方”进行检验。毕竟,哈耶克等人对理性主义的批评至少让我们不得不担心两个重要的问题:富里迪先生“药方”在治愈“恐惧的政治病”的同时,是否也可能带来令人难以承受的“副作用”?在政治事务上我们是否有必要对人的理性与德性保持一定的怀疑与“恐惧”态度?

对于第一个问题,霍克海默与哈耶克等人的著作已经给出了深刻的回答。因此在本文中,我更多地讨论第二个问题。我尝试通过对霍布斯、洛克、联邦党人著作的解读,考察这些启蒙运动先驱是如何在人的“恐惧感”基础上建立起现代宪政理论与制度的大厦。在此基础上,我试图提醒人们,富里迪先生的“药方”在治愈西方“恐惧的政治”的同时,也可能会动摇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心理学基础。对于正致力于实现“宪政”的中国政府与知识分子而言,这样的考察绝不是多管闲事。这些思想家的著作提醒我们,不管我们模仿西方宪政制度还是走自己的路,对人的理性与德性保持一定的怀疑与警惕态度是明智的。

霍布斯:对无政府的恐惧

富里迪先生在其著作的一小段文字中提到了霍布斯,把他称为第一位系统构想“恐惧的政治”的哲学家。然而富里迪忘记告诉人们,霍布斯同时也被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称为“自由主义的创立者”。毫不夸张地说,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中,霍布斯对“恐惧”的理解最为深刻。霍布斯甚至在其诗体自传中称自己是“恐惧”的孪生兄弟。这不是霍布斯的自我解嘲,而是霍布斯的自我肯定。因为正如施特劳斯所言,霍布斯将人对死亡的恐惧等同于“理性”与“道德良知”。因此,霍布斯其实是在自传中称赞自己天生德智兼备。霍布斯与富里迪对恐惧的看法明显不同。富里迪先生认为恐惧意味着人对理性失去信心,而霍布斯却认为只有在恐惧当中,人才变得理性。

霍布斯对“恐惧”的称赞源于他对人性的悲观。在他看来,人天生贪婪与爱慕虚荣。他们总想占据公共财产,从别人那里获取某种利益。他们总是虚荣自负而贬低他人,总想在各种比较之中胜过他人,以此荣耀自己。所幸的是人同天生害怕死亡,对死于暴力的恐惧能够将他从虚荣自负中拯救出来。霍布斯将“死于暴力”视为人类的“至恶”。在这个“至恶”恐吓面前,人不得不抑制他的虚荣自负。暴力施加的伤害与痛苦让人低下傲慢的头,而死亡的威胁减缓人的怒气以及报复的冲动瑏?瑡。人得以从“高人一等”的自负幻觉当中清醒过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恐惧”让人回归理性与道德。

这两个人性的洞见促使霍布斯与传统政治哲学决裂。他把传统政治哲学的人性观点———“人天生是城邦的动物”称为“浅薄之见”。虚荣自负的天性表明人是反社会的。只有人与人的相互“恐惧”才能克服人的反社会倾向,使政治共同体的结合成为可能。因为,“人如果没有恐惧,就会更急迫被支配人所吸引而不是被社会所吸引。……大规模的、持久的社会起源不在于人们相互的仁慈而在于相互的恐惧。”霍布斯声称,他暂缓自然科学研究而优先讨论政治哲学,就是为了告诉人们这个真理。他希望他的著作能够激发他的同胞对无政府的恐惧而接受绝对主权的统治瑏瑣?。这样,他的祖国就可以结束内战而长治久安。

霍布斯的做法是给人们描绘了一个可怕的无政府自然状态,并在人们对无政府恐惧的基础上建立整个政治大厦。在自然状态中,人拥有彻底的自由。这种绝对的自由使人们放纵其贪婪与虚荣自负的天性。在竞争、猜疑以及争夺荣誉的刺激下,他们开始相互敌视,并产生彼此相害的动机与愿望。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身心能力相对平等,因此一个人能够很轻易就杀死另一个人。这样的结果是,“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因此变成了战争状态,更准确地说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事实上,霍布斯声称无政府就是战争状态。这样的战争状态下,“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恐怖的战争状态并没有让霍布斯马上提议建立一个绝对主权政府,反而提出了个人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在“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中,人们首先感受到的是个体生命的威胁。而既然死于暴力是“至恶”,那么人们做任何事情来保护其个人性命都是正当的。“我们既然处在如此多的危险中,这些源于人天性的贪恋的危险每天都在威胁着所有人,那么我们就不该为自我防备而受责……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这种保全生命的自然权利是绝对的,它构成了个人其他权利与自由的基础。人们有权利运用任何手段、任何东西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保全生命的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因而在日后的社会契约之中,“不以强力防卫强力的信约是永远无效的”。即便是在人们处于绝对主权统治之下,霍布斯仍然宣称“人身伤害畏惧感”使得人们的任何保护生命安全的行动成为正当。他甚至认为战争中的士兵出于恐惧而逃跑是正当的,尽管是羞耻的。

在宣告人的自然权利之后,霍布斯才提出国家建构的建议。他认为自然状态中的绝对权利丝毫没有解决问题。事实上,如果每个人对任何东西都有权利,就意味着没有权利。为了摆脱战争状态、保护人的生命,人们唯一的出路是相互签订契约形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并服从于一个公共权威。为此,他们必须放弃自己某些权利,并选择一个主权者来统治他们。这个主权者不是立约的一方,因此他能够超越于各个立约方的利益之外秉持公正。这个主权者可以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虽然有不同的形式,主权者的职责都是一样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因此,国家不过是人们实现其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的工具。

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者的权力是有限的。恰恰相反,为了实现其职责,主权者必须拥有足够大的权力。霍布斯非常清楚,一个出于恐惧而建立的国家,只能通过使其公民恐惧加以维持与运转。这是因为在政治共同体建立后,人的反社会本性只是受到压制,而没有根本改变。因此,主权者必须具有足够大的权力以使其公民畏惧,畏惧带来公民的服从与政令的推行?瑐瑠。实际上,霍布斯赋予主权者绝对专制的权力。他有权为公民立法,决定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他掌握赏罚大权,支配税收财政。他可以压制各种不利于稳定的言论,确定哪些信仰是异端邪说。他超越社会契约之外,其权力不受法律的限制。他的权力不可分割,不受法官以及各种私人团体的挟制。

为了给主权者这些权力辩护,霍布斯竭力在战争状态与绝对主权之间建立一个“非此即彼”的联系。他不厌其烦地提醒人们,只要主权者的权力受到任何的约束与削弱,人们就会回到可怕的战争状态。这是因为主权的分割与约束使得国内派别有机可乘而使战火重燃。如果主权权力被分割,国内各派就会拉拢不同权力而导致国内冲突。如果主权者受到约束,例如缺乏压制言论自由的权力,异端邪说就会煽动人们叛乱。总而言之,“假如人们没有因恐惧公共权力而受到约束,他们就会相互猜疑和恐惧,人人都可以正当地、也必然会想办法防备别人,此乃人的自然使然。”因此,人们要么服从绝对主权之下,要么生活在战争状态之中,此外别无选择。霍布斯期待着人们因对后者的恐惧而明智地选择前者。

至此,霍布斯成功地塑造了一种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感,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现代政治理论的大厦。霍布斯告诉人们,无政府将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可怕的战争状态。面对死亡的威胁,每个人都可以采取任何方式保护自己———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必须得到承认。但是要摆脱战争状态,我们必须建立一个绝对主权政府。这使其理论呈现出一个二元结构:个人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全权利与绝对的国家主权。

霍布斯竭力证明这两者是一致的,因为只有服从才有保护。但他也意识到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某些地方他提到主权者可能会迫使公民伤害自身。这样,绝对主权与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全权利发生了冲突。霍布斯并不试图调和这两者,反而让两者保持一种对峙局面。他认为主权者有权力这样做,但公民也可以反抗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因为公民从未转让保卫生命的权利。这个二元格局削弱了霍布斯理论的逻辑严密性,但是影响深远。现代宪政理论正是在这个“个人权利VS 国家权力”二元格局当中逐渐展开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霍布斯奠定了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础,尽管他不是一个典型的宪政论者。

洛克:对专制的恐惧

“上帝扎根在人类信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这句话表明洛克与霍布斯之间的联系。洛克分享着霍布斯的人性洞见:人天性逃避死亡。他跟霍布斯一样将人的自我保全视为绝对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洛克与霍布斯的最大不同在于:霍布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无政府状态是对人生命的最大威胁,需要一个拥有绝对主权的政府维护秩序;而在洛克看来,这个绝对主权政府与无政府状态一样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安全,需要对其进行限制。因此,霍布斯竭力培育人们对无政府的恐惧,为其绝对主权观念辩护。洛克则试图塑造人们对专制暴政的恐惧,使人们接受其宪政分权设想。

然而,洛克并没有将霍布斯的理论扔在一边另起炉灶。实际上,他与霍布斯一样对人性有着悲观的看法,认为人会因权力而堕落、偏私。他因此赞同霍布斯的基本政治立场———自然状态是不可取的、政府是必要的,他只是想政府的权力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同时,他也赞同霍布斯以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非神学方式来论证政府的起源。因此,洛克一方面继承霍布斯的理论框架,另一方面又必须对其进行小心翼翼地改造。

洛克首先采取的话语行动是弱化人们对“无政府”的恐惧。对无政府的恐惧让人看不见政府的可怕一面。只有缓解人们对“无政府”的恐惧感,人们才敢于对绝对权力进行质疑。为此,洛克批评霍布斯混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在洛克声称,这两者判然有别。“自然状态”是人类在公共权力缺席情况下,依据自然法而生活在一起的自由、平等状态。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人们以强力相加所导致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这样,“无政府”并不必然导致“战争状态”,因为人们可以依据自然法的引导而处于“自然状态”之中。相反,“有政府”则未必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因为“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换言之,洛克试图告诉人们,无政府并没有那么可怕,而有政府也未必使人感到安全。

在此基础上,洛克建立一个“双重同意”理论。洛克声称,尽管人在自然状态中能够和平相处,但这种和平是不稳定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然状态中缺乏公共权力,人们每个人都有审判、惩罚的权力;另一方面人天生偏私,容易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状态可能会演变为战争状态瑐?瑧。在此,洛克不声不响地让霍布斯的可怕幽灵———对战争状态的恐惧———出现在人们面前。但是洛克绝不让这种恐惧影响政府的建立。他声称,对战争状态的恐惧所要求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结合。人们互相同意通过一个社会契约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在这个契约的基础上,人们开始根据大多数人的同意建立了国家、政府。这个“双重同意”理论使洛克能够区分“国家解体”与“社会解体”。他声称国家解体后社会仍然存在,人们仍处于社会秩序之中而不是陷入“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中。这样,霍布斯竭力维持的战争状态与绝对主权的“非此即彼”联系被切断了。对前者的恐惧无法再为后者提供合法性支援。

在减弱人们对无政府的恐惧的同时,洛克也逐步培育人们对专制统治的恐惧。在此,洛克试图利用霍布斯的“矛”———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攻击他的“盾”———绝对权力统治。洛克宣称“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因此,绝对权力并没有带来人民的安全,其本身就是对公民生命权利的威胁。洛克承认,专制君主确实能够通过公布法律来维持臣民之间的和平。但洛克接着批评他们防止臣民互相伤害就像人防止牲畜相斗一样,是为了更好的压榨他们。因此专制统治抑制臣民间的相互伤害,却不会防止统治者对臣民的侵犯。在拥有绝对权力的专制统治者面前,臣民的生命与财产没有保障可言。

事实上,人在专制统治之下比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的境况更糟糕。在自然状态中,当一个人受到另一个人的侵犯时,他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捍卫自己的生命与财产。这是因为他与敌人力量差别不大,他仍有取胜的可能。而在一个强大的专制统治者面前,个体显得如此的软弱,没有任何捍卫生命权利的能力,也无处可以申诉冤屈。在这种情形中,人失去了基本的尊严,“好像他已从理性动物的共同状态中贬降下去似的”,与奴隶无异。可见,出于对无政府的恐惧而投入专制统治之中是极不明智,因为后者比前者更危险。洛克尖锐地嘲笑那些听信霍布斯的人是“愚蠢”的,“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

既然政府是必要的,同时又是危险的,那么我们要做的不是放弃它,而是限制它的权力。在此首要的是将主权权力从统治者的手中夺回来,还给人民。洛克声称,人民的同意是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受托者。因此,即便是政府部门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构如果违背人民的委托,人民也可以罢免、更换它。在危急的时刻,人民甚至有权利反抗政府的暴政并使之解体。人民保留这个权利是正当的,因为它来自人不可放弃的自我保存权利。同时它也是必要的,因为专制统治者常常放弃理性而“沦为野兽”。人民若放弃反抗的权利,就像进入波里斐谟斯山洞之中,等着被怪兽吞吃。

要防止专制与暴政单靠人民的行动无疑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将政府的权力划分开来,削弱它的力量。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其中,执行权与对外权所处理的事务常常要求两个权力联合,因此它们必须集中于一个机构。但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严格由不同的机构与人群掌握。因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他们就会攫取权力并使他们免于服从法律,成为专制统治者。

在这三个权力之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法律要约束政府。立法机关除了制定法律之外,它还有权力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君主的特权要受立法机关的审查,其收税要经过立法机关的同意。洛克意识到这个最高的权力存在着专制的危险,因此不得不对其进行严格限制。他声称立法机构不能以临时专断命令来取代恒久法律来统治,并且权力应以公众社会福利为限,不得任意剥夺公民财产。这些限制都是为了“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不至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可见,洛克宪政制度设想背后是对专制统治的深深恐惧。

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是不可取的,但是并没有那么可怕;政府是必要的,但同时也是危险的。这就是洛克教导人们的道理?瑑瑩。对无政府的恐惧促使霍布斯支持绝对权力的统治,对专制的恐惧则促使洛克主张给政府权力严格的限制。洛克从霍布斯的理论前提(人的自我保全权利) 出发,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洛克在霍布斯奠定的基础上建立了现代宪政分权理论。

美国立宪:两种恐惧感的对峙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一样,自己必须能直接说明每个个人的希望和恐惧,并吸引对人心最有影响的情感来支持自己。”这句话道出了美国立宪设计的政治哲学基础,同时也表明这些立宪者与霍布斯的联系。霍布斯曾经断言:“下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霍布斯最终明确地将政治大厦建立在人的“恐惧”之上,对于“希望”却只字未提。美国宪政的奠基者们默默地继承霍布斯的做法,他们在制定、解释、呼吁人们批准或反对美国宪法时,更多地求助于人的恐惧而非希望。

然而,在这个宪法的奠基过程中,我们听到的是两种不同的恐惧声音。一种是出于对无政府的恐惧而支持宪法,另一种则出于对专制统治的恐惧而反对宪法。霍布斯与洛克制造出来的两种政治恐惧感在这次宪法大辩论中得到了最大的展现。

这两种恐惧感在制宪会议上就已经非常明显。根据麦迪逊的会议记录,5月29日弗吉尼亚代表伦道夫提出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时,就已经“列举了我们局势的危险,向联邦的好朋友们发出呼吁,由于到处的政府都处于松弛状态,无政府状态可能引发的前景。”为此,弗吉尼亚方案中提出了增加邦联政府权力的各项建议,并于次日更明确地提出建立“全国政府”。然而也就在第二天,另一个恐惧悄然出现。一些代表担心“全国政府”会侵犯州的权力,甚至害怕州政府被取消,因此明确反对赋予邦联更多的权力。由于州政府被认为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堡垒,因此在辩论中后一种恐惧日益以对全国政府专制统治的恐惧面目出现。这两种恐惧的对峙局面在制宪会议的最后一天变得非常明显。三位代表拒绝在草案上签字,其中梅森表达了对全国政府侵犯个人权利的担忧———宪法中没有权利法案。对此,汉密尔顿以霍布斯式观点作出回应:“一边是无政府状态和动乱,另一边是指望这部宪法引出良好转机,除此以外,别无选择。”

制宪会议中的这两种恐惧感很快就影响到其批准过程。在这场全国范围的辩论当中,无论是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还是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都竭尽全力把他们的恐惧传递给民众。这场辩论产生了大量的文献。除了汉密尔顿编辑的《联邦党人文集》之外,后人编辑的《反联邦党人文集》也提供了大量宪法反对者的文章。

联邦党人最初诉诸于外敌对“美国人民”的威胁,而不是其内部无政府的恐惧。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二篇,杰伊给他的读者描绘了一个“美国人民”的民族想象:我们“美国人民”有共同的领土、共同的欧洲血缘、共同的宗教、语言风俗,仿佛出于上帝的计划自然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瑒?瑦。在这个“民族想象”的基础上,杰伊从第三到第五篇中指出这个“美国人民”由于邦联政府缺乏足够的权力以及各邦的分裂,将会陷入外敌的威胁当中。

这种外敌威胁的“恐惧感”是否具有影响力,取决于“民族想象”能否成功地影响读者。然而对于杰伊所要说服的“纽约人民”来说,这种“美国人民”的民族想象具有多大的影响力很值得怀疑。相对而言,汉密尔顿似乎更了解“纽约人民”这个商业社会中人的本性。因此,汉密尔顿接过杰伊的任务,从第六篇开始“继续论述另外的一些也许更加惊人的威胁,这些威胁多半来自各州之间的纠纷,来自国内的派别斗争和动乱”。像霍布斯一样,汉密尔顿描述了各州之间可怕的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财产受巨大损失,商业贸易无法进行。这位联邦政府的首任财政部长邀请他的读者计算一下建立一个更紧密、强大的联邦是否更有利于他们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汉密尔顿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拥有主权的联邦政府。

联邦党人的观点遭到反对派的批评。他们指责联邦党人夸大了邦联面临的困难与危险,实际上没有一个强大的政府各邦并不会陷入无政府的状态中瑒?瑩。相反,他们声称一个庞大的全国政府才是令人恐惧的。反联邦党人的观点令人想起洛克。但我们千万不要将反联邦党人的观点简单地等同于洛克、联邦党人的自由主义见解。这是因为反联邦党人一只脚虽然已经踏入自由主义的国度,但他们的另一只脚仍然留在公民共和主义的城邦里。因此,反联邦党人所表达的对全国政府的恐惧感主要有两种。一种具有共和主义色彩,害怕范围广大的全国政府会导致公民美德的丧失与败坏。另一种具有洛克自由主义色彩,担心一个强大的全国政府更有能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与利益。

第一种恐惧是通过国家规模大小的讨论呈现出来的。在反联邦党人看来,只有在一个小的同质性的共同体中,公民才会自愿顺服法律,政府才能切实向公民负责不至于败坏。此外,公民之间彼此熟悉,使得美德的约束与塑造公民品行成为可能。他们相信这些在州层面是可以实现的,但在一个大规模的联邦这一切都不可能。全国政府远离选民,使其难受选民监督;各州民众文化各异,在政治参与中势必形成党派之争;大国的安全需要一支常备军,而常备军被公认是道德败坏的根源瑓?瑠。总而言之,新宪法带来的将是政府败坏与道德沦丧。第二种恐惧则更多地体现在是否需要权利法案的讨论中。早在制宪会议中,梅森就已经表达了对宪法缺乏一部权利法案的担心。在宪法批准过程中,许多反联邦党人再次表达了这个担心:缺少一部权利法案,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利益受到全国政府侵犯时将无处申诉 。

对于反对派的质疑,联邦党人都给以有力的回应。汉密尔顿首先讽刺其反对者“忘记人是野心勃勃、存心报仇而且贪得无厌”,以至于他们相信没有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来维持各州的联合,各邦仍然可以和谐相处。人类历史教训表明反联邦党人这种类似于洛克和谐自然状态的想法只是“乌托邦式幻想”,“无视人类事变的必然过程,蔑视数世纪来积累的经验。”在洛克与霍布斯关于无政府状态的描述之间,人们最好选择相信后者。

相对而言,联邦党人在回应反对派关于联邦政府专制危险的批评时则显得非常谨慎。针对第一种批评,麦迪逊声称反联邦党人这种试图将政治建立在小共同体的公民美德之上的做法是一种空想。因为党派之争是出于人的天性,无法消除也无法满足。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控制党派之争的后果瑓?瑣。对此,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当中,麦迪逊提出的办法是扩大国家的范围,增加国内派别的数量,并使他们相互对抗相互牵制。总而言之,“野心必须以野心来对抗”。

针对第二个批评,联邦党人赞同反对派的观点———联邦政府确实可能侵犯个人权利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宣称这种危险早已经被考虑到了瑓?瑦。联邦党人通过对宪法各个条款进行细致分析,提醒宪法的反对者注意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只限于各州之间的公共事务的处理。因此州仍然保留着许多权力。联邦党人同时指出州政府更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因此联邦政府的存在与对州政府的制约反而是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此外,这个联邦政府是一个三权分立制衡的结构。通过一个机构对另一个机构的监督与制约,使得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限制,使公民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

至此,我们极其简要地描述了双方的辩论。在这场立宪政治中,前面提到的两种“恐惧感”在人们的话语中得到充分表达。哪一种“恐惧感”最终取得了胜利?我们很难回答。虽然宪法的通过使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得以建立,但是毕竟这个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此后不久《权利法案》也被通过,成为宪法的一个重要部分。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共同塑造了一个伟大的宪政民主国家。他们的辩论让我们明白人的恐惧感对宪政民主实践的影响:对无政府的恐惧促使人们建立一个政令统一的政府,对专制统治的恐惧又促使人们将这个政府权力分割限制。宪政体制在这两种恐惧的对峙当中诞生了。

结 论

宪政理论及制度的产生,使人类社会找到了一条既能避免“无政府”状态又能拒绝“利维坦”的政治路径。这条路径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两种政治恐惧感的相互制约,一种是霍布斯建构起来的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感,另一种是洛克建构起来的对“专制统治”的恐惧感。这两种恐惧感深深影响着西方宪政的实践。

政治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恐惧”是人的一种衍生性、防卫性心理机制,它通常促使人们对自己的目标采取一种防卫性行动瑓瑧。在这种心理机制的影响下,这些宪政理论与实践的奠基者们更多地强调对恶的逃避,而不是对善的追求。因此,他们在政治生活目标的设定以及制度安排上,更多地采取一种消极避害而不是积极进取的态度。这种态度不仅影响着西方政府政策的实践,也深深地影响到整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宪政理论的基本价值取向:消极自由优于积极自由、有限政府由于福利政府、权利优先于善。在这些取舍之间,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隐藏着人们害怕受到他人与政府伤害的防卫心理。

由此可见,富里迪先生所主张的崇尚理性与冒险精神的“人文主义人格”与宪政的防卫性价值取向格格不入。站在这些宪政奠基者的立场来看,富里迪这种高扬人改变世界的能力与冒险精神主张,完全无视人的理性与德性的有限性事实。因此,富里迪先生的激进主义“猛药”在彻底治愈人的政治恐惧感的同时,也很有可能带来更加严重的政治灾难。对于正在致力于实现“宪政”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这些伟大思想家提供的洞见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中国政治向宪政民主转型已经到了一个关键却又充满争议的时期。无论我们是要模仿西方的宪政理论与制度,还是坚决走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我们在这个巨大变革过程中对人的理性能力以及政府权力保持一种怀疑与警惕的态度总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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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海》2013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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