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国家既是公民教育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公民教育的价值追求。培养独立人格,塑造国民的道德观,型构国民的世界观,培育国民的民族观,传授科学知识,普及法律常识,训练国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技能,是法治国家对公民教育的八大诉求。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学校教育应该适应公民教育之需求。
关键词: 法治国家 学校教育 公民教育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教育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的兴起而产生的。时至今日,西方主要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公民教育制度,形成了成熟的公民教育理论。这些理论与制度促进了公民教育实践,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人文基础。法治与公民教育在西方世界的历史关联具有普适性与客观性,在中国也不例外。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新论断,肯定了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与参与者,建设法治国家必当进行公民教育,培养新型公民。可以说,没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有、也不需要公民教育;没有公民教育,民主法治就不可能践行。基于此,公民教育应以法治为导向,塑造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国民。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学校教育应该适应公民教育的需求。
一、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人格教育的诉求
现代法治国家秉持“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政治。民主要求国民具备鉴别善恶是非的思维能力与参与公共事物的实践能力,而“认识自己”是培育这两种能力的基础。对于苏格拉底来说,“认识自己”是最高的哲学原则,也是贯穿西方哲学发展史的主题。后来,维柯更绝对地认为,“吾人的知识之真正目标并非对于自然的知识,而是对吾人自身之知识”,“人类所能真正理解体会的,并不是事物之本性(die Wesenheit der Dinge),因为事物是永远无法为人类所穷尽的;人类所能真正理解的,乃是他自己的构作的结构与特色。”[①]。以“认识自己”为使命,启蒙运动倡导重估个人的人生意义,确立了以自由、平等、理性为核心的法治观。
个人是法治国家活的细胞,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塑造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格。在卢梭看来,塑造自由、平等、理性的人格是人“本性的深刻转变”。通过这种转变,“人所获得东西是道德自由,正是道德自由使人成为他自己的主人”,[②]实现了从臣民到公民的飞跃。教育是塑造人格的基本途径。古典派认为,统治者是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除了“教育与抚养青年”之外所有职能“都是次要的”。在这一意义上,统治即教育,政治问题就是教育问题,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教育体系。于是,政治机制就转化为教育机制。[③]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无论是古希腊的完美法律,还是中世纪神性律法,不仅关注身体的安康,而且关注灵魂的完善。[④]因此,美德是立法者建立法律的目标,[⑤]法律的根本任务是教化人民,改变人性。[⑥]
对于中国的法治战略而言,“统治即教育,教育即塑造人格”,仍极具意义。首先,健全的人格既是法治社会的基点,也是法治社会的终点。之所以是基点,因为没有健全人格,法律制度将如同没有润滑剂的机器,干涩难以运行,甚至根本无法运行。之所以是终点,因为所有人类活动都应服务于人的自我完善,法治也不例外。其次,法律应该以人格塑造为导向,不仅是强制、惩罚的工具,更应该成为教化国民的手段。最后,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学教育是这个过程的基石,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完善的学校教育体制,健全的个体人格。提供教育资源,建立教育制度,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塑造国民性格是国家治理者的根本责任。
二、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诉求
在法治的观念下,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而且是立国之本,因此逻辑上法律先于国家,可简约表达为“法?国家”,这是立宪主义的根本思想。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能从伦理的有效性推导出自己的有效性,法的规则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他作为伦理规范而拥有道德之品格。”[⑦]“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综上所述,道德、法律、国家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可化约为“道德?法律?国家”。这种逻辑显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必先进行法律制度建设,[⑧]进行法制建设必先进行道德重塑。[⑨]
据此,法治国家以道德为基础,这种道德表现为公民道德。现代法治国家的公民道德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信仰。无论一部法律制定的多么精致,如果国民不顶礼膜拜地信仰,甚至不惜以牢狱之灾为代价触犯之,法律的价值与功能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国民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法律生命得以延续的基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⑩]在这一意义上,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关键不在于制定健全的法律制度,而在于培育法律信仰。[11](2)谦逊,即“尊重他人的权利并相应地降低自己的要求的能力”。[12]尊重他人自由与权利(力),审慎行使权利(力)与自由,充分履行义务与责任;如果没有这种精神,权力就会膨胀,相互 “扯皮”;个人权利就会成为一己之利,相互“打架”,义务与责任不关乎自己,只关乎他人。(3)宽容。现代法治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强调私人自治,形成了多元的种族、群体与个人,造就了以不同信仰、习惯、思想为基础的多元社会。多元社会的和谐共存需要主体间的相互宽容、理解,甚至是有效沟通,否则社会矛盾丛生。宽容不等于纵容,前者存在于公民自由的领域,后者属于法律强制的对象,即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是纵容。(4)诚信。法治贵在自觉遵守,不在于国家强制。为此,个人必须信守自己对社会、对他人的承诺(在法治国家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承诺),切实履自己的义务。实际上,国家强制依赖于事后认定的证据,重现过往的法律事实。而确认证据毕竟是在事后,存在举证不能、事实无法重现的风险,故常常出现法律不能的情况(即不能通过解决纠纷,实现正义)。基于此,没有诚信的法治社会,不仅成本高(因为须依国家强制来实现),而且交易风险大。
在逻辑上,如果说人格教育则重于人的个体性,培养独立自由的个体人格,那么道德教育侧重于人的社会性,培育国民正确处理个人与法律、个人与他人等社会关系的能力。在微观层面上,国家治理表现为确立各种具体社会关系的准则,解决具体社会矛盾。而道德既是确立各种法律规范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体依法参与社会关系的润滑剂,更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治理必须培育公民道德,它是“形成和维持正义国家,特别是国家福祉之条件”。[13]
基于法治国家人格教育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改变当下以“知育”(传授专业知识)为核心的教育理念,树立“知育”(传授专业知识)、“智育”(培养创新思维)、“德育”(塑造高尚人格)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即以具体知识(知育的对象)为切入点,训练学生思维与方法,培养学生的心性与心智。
三、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世界观教育的诉求
根据法治的理论,国家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政治国家等同于法律体系。[14]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政治的延伸,是政治话语的另类表达[15](这一观点在政治家、政治学家那里天然地正确)。基于法律主治的理念以及法律与政治的上述关系,有法律思维的政治家都将政治、政策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有政治智慧的法律人不仅不会排斥法律的政治性,反而运用法律解决政治问题。因此,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问题,公民教育在政治国家层面上是政治教育。
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是世界观教育。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根本性的看法。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世界观,哲学是其理论表现形式。世界观的基本问题是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据对这两者关系的不同回答,划分为两种根本对立的世界观基本类型,即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唯物主义世界观。基于法治的公民教育不仅要坚持世界观的一般原理,还要把法治视为“一种完整的世界观”,[16]将其作为建立和谐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手段。
中国特色法治国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公民教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沦为指导。公民教育必须传授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教授民众认识世界、了解历史规律、把握国家本质、探索自然界的基本立场与方法。近年来,在高校课程结构调整方面,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学习专业课,少数人建议削减甚至“砍掉”有关马列主义的课程。前几年笔者也有类似的想法,但在高雄大学访学,看到台湾学生哲学思维贫乏、历史知识匮乏,坚信必须加强马列主义相关课程建设。现在经常对法科学生说,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其思维与方法对于学习乃至于未来个人生活都有重要意义。
四、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民族教育的诉求
法治国家本质上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并不是一种古老的政治现象,于1800年前后在西方逐渐取得支配性地位。[17]正是在这一时期,立宪主义、民主政治、法治等思潮蓬勃发展。时至今日,不难发现,民族国家强大的地方(如欧美)法治实践较好,那些处于战难、分裂的国家基本上无法治可言。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强大与繁荣直接关涉到民主政治的实践,弱国无法治。今天有许多人惊叹、甚至垂涎美国民主政治,并把它归结为联邦党人的功劳,但仔细研读《联邦党人文集》,不难发现建国者的最大功绩在于建立了一个强大、统一的民族国家,具体制度都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
一般说来,民族教育主要有如下内容:(1)民族认同教育。民族认同是建设强大民族国家的重要维度。国家统一不仅要求有沟通的原则,还要求有共同的归属感。因此,公民必须有归属于同一共同体的意识,并且有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愿望,继而把自己作为国家中的主人,而不是作为“臣民”或“外来人”而把自己置身于国家之外。共同的认同感有助于维持信任与团结,这是公民主动积极参与民主决策过程,心悦诚服接受民主决策结果,心甘情愿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的前提条件。[18]然而,民族认同感属于一种心理状态,不能通过物化的方式表现,只能通过教育的方式逐渐形成一种心理结构。当下中国民族认同教育,须着力培养国民的民族荣誉感、使命感与责任感。(2)本国历史教育。当下民族建设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特定阶段,这一阶段虽不同于过去却受制于过去,因此建设现代民族国家需面对历史、接受历史并改变当下。[19]就内容而言,必须让公民了解中国古代史,理解传统文化,洞悉中国人的心理结构、思维方式等;必须让国民了解中国近现代史,理解其核心问题(启蒙与救亡)的来龙去脉。(3)基本国情教育。当下国情既是民族建设的直接出发点,也是民族建设的完善对象,因此要让国民了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现状以及主要问题。另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必须理解国际环境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笔者以为,民族教育应该以中国历史与当下国情为素材,以民族认同感为价值追求,从而培养国民的国家意识。“获得国家意识不外乎是兑现道德的国家理想,时刻准备着,用自己的行为参与发展现有国家,使其向着道德的国家理想迈进。”[20]值得警惕的是,许多大学老师仅停留在知识传授层面上讲授马列主义、近现代史等课程,缺乏培养学生民族认同感的价值追求,这既有违公民教育的价值取向,也有违历史国情教育的根本追求。
五、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科学技能教育的诉求
法治国家是一个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国家,因此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维度。自由民主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其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在古典思想看来,正义需要沉思的生活,依赖科学技术追求自由与正义,始终是最危险的幻想。[21]自马基雅维利已降的现代人文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实践自由,只有依靠科学,人类才可能摆脱自然的束缚从而获得真正自由。[22]近现代史已证明了这一理念。西方世界经历了几次工业革命,生产了大量商品,使人免于匮乏与饥饿,进而有余力追求人的尊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是使人有尊严的政治)。时至今日,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民主政治欣欣向荣,贫穷落后的国家无民主政治可言。另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民主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羊吃人”,就是没有人权可言,而今天西方的人权已经进入了“人吃羊”的时代。
历史已经证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国富民强的根本手段。人是科学技术的创造者,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公民科学素养。基于此,西方现代教育实现了博雅教育向职业技术教育的转型(甚至有遗弃博雅教育之危险),彻底走向了工具理性。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育与科学技术教育,而且前者是我国宪法的特色,其他国家宪法无相关规定。[23]因此,在法律政策层面上,我国教育追求博雅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有机结合。
培养公民科学技能首先要求国家始终坚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教育战略,建立完善、公平的教育制度,提供教育资源,普及义务教育,稳步推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鼓励科学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调动国民创新的积极性,挖掘其创新潜能。学校作为传授与创新科学技术知识的阵地,必须建立创新的制度与措施,培育创新学术氛围,培养具有“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的人才。只有具有特定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公民才有谋生手段,才能为公共参与奠定坚实的物质保障。
六、法治国家对学校公民法律常识教育的诉求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就是公民守法,而公民守法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知法。因此,普及法律常识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基于此,在课程方面,沃尔茨建议公民教育课程应让学生了解民主制度及其实践的历史,介绍民主政治理论以及政治科学的知识。[24]古罗马公民教育“主要关注的是学习法律、依法生活和解释法律”,[25]法国自19 世纪末开设“公民训导”课,对学生进行法律、政体、社会公德以及公民权利及义务等方面的教育。进入20 世纪后,则把公民权利和义务教育列入了教学大纲。
现代中国普及法律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国民必须了解中国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配置(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主要是民主集中制、责任制等)、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行政体制、司法制度、基层民主等。在此基础上,正视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正当性。在全球化与中国特色并存的背景下,充分理解中西政治制度的差异性与同一性(今天许多人看到前者,忽视了后者),培育政治常识与宪制共识。(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理解法治基本价值。普及法律知识不在于让国民死记硬背具体法律知识,关键在于树立宪法权威,根除个人崇拜;理解法律价值,把握法的灵魂;信仰法律之治,坚决抵制人治。(3)掌握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基于当下法治建设的需要,国民必须把握以下基本法律:一是了解宪法基本知识,这是树立宪法权威,理解中国政治制度,培育政治常识的基本手段;二是熟悉民商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生活与民商法须臾不可分,熟悉民商法对促进经济建设,提高个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把握行政法律制度。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关键。依法行政不仅需要政府守法,更需要公民深入、有效的行政参与,以此制约、监督行政权,进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当下中国法律普及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将法律普及纳入到国家教育体系中,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律普及制度;(2)未能明确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普及中的地位,从而有针对性地普及;(3)普及方法有待探索。笔者所在的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了法学通论课程,但不难发现这些课程是各部门法剪刀加浆糊式的简单相加,只传授了零星的法律知识。另外,当新法颁布时,各单位都会组织学习。笔者以为,组织学习新法固然不错,但普及法律仅仅停留在根据社会形势分门别类地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总之,当下应该继续探讨、完善法律普及制度与措施。
七、法治国家对学生公共参与技能教育的诉求
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人人守法的国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国民被动守法,成为法律帝国的臣民,还要求国民主动创制法律,成为法律帝国的主人,从而塑造一个“民有”、“民享”、“民治”的国家。这种国家形态要求国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国家政治活动。笔者以为公共参与是衡量一个人是不是公民的实质标准,前文所述的六项诉求内容都服务于这一目标。在这一意义上,只有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国民才是公民,否则充其量是共同体的一份子。[26]国民公共参与的深度与广度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然而,公共参与要求国民具备公共参与技能,因此公共参与技能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
基于现代法治运行的需要,应该着力培养国民如下公共参与技能:(1)以演讲、辩论为核心的口头表达技能。民主社会不是“一言堂”,而是各种不同声音、意见的大市场,各种观点在市场中相互竞争,从而鉴别真知,获得真理,制定正确地的法律与政策。在这一意义,自由表达不仅是个人权利,更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义务。有了言论自由,演讲、辩论就自然产生了。演讲表达观点,辩论让各种观点交锋,国民在此基础上辨析观点,因此笔者认为“辩”(论)与“辨”(析)是民主的根本手段。西方有悠久的演讲辩论传统,[27]并且始终认为这是一门艺术,坚信可以通过训练而获得,[28]这为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2)以书面表达为核心的文字驾驭能力。文字是国家的象征,书面表达能力是国民素质的重要体现。在民主社会,书面表达是完善思想、固化思想、表达思想、传播思想、推销思想的重要手段,是表达自由的实现工具。因此,必须提高国民的文字驾驭能力与书面表达艺术。关于书面表达艺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哲学,强调隐微修辞,反对俗白说教,[29]对今天仍有借鉴意义。(3)以相互理解为目标的沟通技能。民主政治是众多人相互协商、妥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相互沟通,表达自己的利益、观点与立场,充分理解他人的利益、观点与立场,最后通过妥协形成共识。因此,必须培育国民的沟通能力。(4)参政议政技能。民主政治的精髓是公民能够参政议政,参政议政能力制约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当然,参政议政技能是一个复合体,既需要要沟通、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常识与法律常识,有时甚至还需一些非常专业的知识。当下中国公民教育在公民参与技能方面是比较缺乏的,现实情况也不尽人意。
就笔者观察,许多大学生在正式场合(如课堂上)口头表达能力极差,书面表达能力甚至不如高中时候的水平,有人毕业论文都是在网上抄袭。如此贫乏的表达能力,怎么可能有更高层次的沟通能力与参政议政能力。这是笔者对当前大学教育极为忧虑的两种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在理论上重视学生的公共参与技能,将其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施教者应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改变讲授式教学模式,运用问答式教学模式,通过启发学生思维,让学生“敢说”、“想说”与“要说”。甚至可以让学生就某一主题进行课堂演讲,其他学生点评。(2)强制要求学生每学期必须写文章(笔者曾经要求3000字),文章形式与题材多样,可以是论文,也可是散文,甚至是诗歌;可以是专业问题,也可是非专业问题,甚至是书评与影评。对文章内容,要求学生发表即兴演讲,其他学生点评。要求学生写文章目的不在于让学生学会撰写学术论文,就某问题发表自己的正确观点,而是要培养学生勤于写作、勤于修改、勤于锤炼文字的习惯。(3)建立学习小组,举办圆桌会议,让学生就特定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完整意见。笔者尝试过这些教学方法,发现确实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相关能力。
为了实现上述具体措施,学校必须坚持小课堂教学。现在有学校课堂规模太多(有的接近300人),既不利于学生间的交流,也不利于与师生交流,更不利于因材施教。其次,施教者必须改变教育观念。许多老师认为学校教育就是传授特定的专业知识,因此教学主要是讲授。笔者以为现代教育应该是立足于专业知识(以专业知识启发、训练学生的思维,最后透过知识培养一种心性与心智,这就是笔者所倡导的“知育”、“智育”、“德育”三位一体的教育观。只有这样,课堂教学改变“一言堂”的局面,形成百家争鸣的氛围。
结 语
治国家建设在微观层面上可解读为公民教育,因此公民教育应该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无论在法律政策、还是在理论研究,抑或社会实践方面,应该重视公民教育,并将学校作为实施公民教育的重要场域。根据国外经验,研究公民教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不仅会强化法治国家建设,还会促进一国教育理论、科教政策与教学实践的重大转向。
School Civic Education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the social foundation on which the civic education arises, but also the value target that civic education pursues. The civic educat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rule of law, cultivate the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portray the national’s moral outlook, world perspective and national viewpoint, impart the scientific knowledge, popularize the legal knowledge, train the people’s skill of participating the public affairs. As the important arenas of the civic education, the school education ought to fit in with the demand of the civic education.
[Keyword]the rule of law,the civic education,the school education
注释:
[①]【德】恩斯特·卡西尔:《人文科学的逻辑》,关之尹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②]【美】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③]参见【美】安德鲁:《下降到洞穴》,刘小枫主编《施特劳斯与古典政治哲学》,张新樟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587-588页。
[④]参见【土耳其】阿尔法拉比:《柏拉图的哲学》,程志敏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⑤]参见【法】卡斯代尔·布舒奇:《〈法义〉导读》,谭立铸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⑥]【美】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⑦]【德】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10页。
[⑧]前几天,在“联合早报”看到“中国为何要以‘制度建设’替代‘GDP主义’”,文章从历史的角度阐述了大国崛起的实质是公平、有效、完善的制度建设。参见http://www.zaobao.com/yl/yl100810_001_1.shtml。
[⑨]实际上,在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有双重使命:一是启蒙(开发民智,重塑国民道德);二是建设强大民族国家。西方从以道德为主体的自然法(以格老秀斯等启蒙思想家为代表)到以立法者为中心的实在法(以凯尔森为代表)的历史演进,充分说明道德先于法律的逻辑。但由于中国现代转型道德的特殊性,启蒙总是与民族救亡纠葛在一起,并以后者为主导,道德先于法律的逻辑体现的并不明显,但这并不代表这一逻辑不存在。
[⑩]【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1]有一次在课堂将“布什诉戈尔” 案,有学生问我:“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正确吗?”我反问道:“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不正确,谁的判决正确?”从这个事件我们对法治缺乏信仰。我们内心深处总自以为是,怀疑他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同时质疑法院判决。这表面上“公信力”之危机,本质上是信仰危机。
[12]【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26页。
[13]【德】奥特弗利德·赫德:《全球化时代的民主》,庞学铨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14]参见【德】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
[15]参见【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页。
[16]参见刘晗、王旻初:《法治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http://finance.ifeng.com/news/opinion/dlgc/20090619/812595.shtml 。更有学者明确提出“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之论断。刘茂林、石绍斌:《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兼对“宪法是公法”的质疑》,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17]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 489页。
[18]【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页。
[19]史学家认为:“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必须对他们的世界、对他们自身以及与之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人进行诠释。他们的行动和受难受到这种诠释的意义和意图的影响。时间经验占据了这些诠释的一个主要领域,而记忆和回忆在这里起了主要作用。所以,对当今世界的诠释要想具有开辟世界、促成行动的意义,就需要对过去的历史进行回忆与思考。过去具有自己的时间,它既与现在有所区别,又与现在密切相关,因而未来作为行动视角可以被推断出来。”【德】约恩·吕森:《历史思考的新途径》,綦甲福、来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20]【德】凯兴斯泰纳:《凯兴斯泰纳教育论著选》,郑惠卿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43页。
[21]【美】魏因伯格:《科学、信仰与政治——弗兰西斯·培根与现代世界的乌托邦根源》,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2 页。
[22]【美】魏因伯格:《科学、信仰与政治——弗兰西斯·培根与现代世界的乌托邦根源》,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 页。
[23]思想道德教育与科学技术教育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中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是我国特有的宪法原则,其他国家宪法没有此规定。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24]Walzer.Edueation, Democratic Citizenship andMulticulturalism[J].Journal of Philosophy,1995 (2).
[25]Derek Heater.A History of Education for Citizenship(London:Routledge Falmer ,2004),pp.18.
[26]笔者以为,“国民”是事实判断,“公民”是价值判断。在这一意义上,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欠精准,因为这是事实判断。比较妥当地表述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27]西方修辞学最早是辩论演说的艺术。从历史上看,演说雄辩之风在荷马时代已经显现,古希腊时代成为政坛时尚,直到公元前4世纪末,希腊城邦失去独立地位之后才逐渐衰落,但在民主的罗马帝国里,仍然可见演说辩论的影子,西塞罗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28]经过刻苦修炼,终成演讲辩论大师的西方政治家,举不胜举。例如德摩斯梯尼天生口吃,嗓音微弱,还有耸肩的坏习惯。在常人看来,他似乎没有一点演说家的天赋,因为当时的雅典,一名出色的演说家必须声音洪亮,发音清晰,姿势优美,富有辩才。为了成为卓越的演说家,德摩斯梯尼做了超过常人几倍的努力,进行了异常刻苦的学习和训练。经过十多年的磨练,终于成为一位出色的演说家,他的精彩政治演说为他建立了不朽的声誉,他的演说词结集出版,成为古代雄辩术的典范,打动了千千万万人的心。
[29]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选刊”导言),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80页。
梁成意,法学博士,华东交通大学副人文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