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门以南,一条不出名的小巷里,藏着一座门牌号为金井胡同1号的小楼。鲜有人知的是,这是被称为“近代法制冰人”沈家本的故居。1900年入京至1913年逝世,沈家本一直住在这里。在他辞世一百年的日子里,或许是时候来寻访这位大师的踪迹。
从刑部小吏到修律大臣
沈家本虽然名闻天下,从政之路却并不顺利。1840年,他出生于一个官宦之家。祖父是嘉庆年间举人,曾为知县;父亲沈丙莹是道光年间的举人,后中进士,入仕刑部。沈丙莹为官近二十年,其中在刑部就长达十二年。沈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
1864年,24岁的沈家本代父补入刑部,却没有职位,只是一名小吏,做一些最为普通的公文传送工作。1870年,沈家本的父亲病逝,时沈家本三十岁,正值而立之年。按中国古代的孝道,父母丧应守三年,沈家本正不耐刑部烦事,便回浙江守丧。
守丧三年后,沈家本回到京都刑部,后屡屡参加礼部会试,无奈连连失利,心情很压抑。他的两个弟弟接连早故,家庭经济不太富裕。本不想继续留任刑部,但为了生计又不得不留。应该说,父亲对沈家本的影响是巨大的。清末诗人施补华曾称赞沈家本的父亲,为官谨慎,勤于职守,精通律例且不拘泥,不攀权贵,廉正自守。这些品质对沈家本多有影响。
在刑部任职多年,沈家本已成为一名颇为干练的司员。他司法业务十分精湛,对清朝乃至历代法律非常熟稔,公文写得明白晓畅。他为人谦和,淡泊名利,常为同僚代拟文稿。一次,沈家本为一位同僚代拟的文稿引起了刑部尚书潘祖荫的注意。潘祖荫怀疑这不是沈家本这位同僚能力所及,经查果然是沈家本所作。自此,他赢得了潘祖荫的特别赏识,开始崭露头角。皇天终不负苦心人,在接连失利后,沈家本仍坚持应试,终于在1883年考取进士;这一年,沈家本已是四十二岁,过了不惑之年。
从1883年到1892年期间,沈家本仍然在刑部任职。他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先后撰写了《刺字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和《律例杂说》等十余部书稿。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秋审的审判指南《秋谳须知》。1892年,沈家本被外放天津知府,得以独掌一方。1897年夏,沈家本调任保定知府。任地方官员的他并没有放弃过对法律的研究。1899年,他的《刑案汇览三编》成书。该书124卷,书后附录中外交涉案件。沈家本编订该书的目的是为了使旧案例与新学说相互印证,因此收集了1838年以后清朝涉外司法的大量判例——或许连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这些新旧制度的碰撞,对于未来的修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庚子之乱”后,英、日、美、葡诸国拟与中国续订商约。列强对于中国的司法审判素有意见,希望中国政府能进行修律,并许以“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诱人允诺。为此,清廷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保举“熟悉中西律例者”修改《大清律例》。此时升任刑部右侍郎的沈家本与英国林肯律师会馆培养出的第一位华人大律师伍廷芳成为了“修律大臣”最合适的人选。
熔铸东西的划时代变法
修律筹备之初,伍廷芳尚在美国,主要事宜皆由沈家本承担。他提出首先要挑选熟习中、西法律的司员,分别进行资料编辑工作;再聘请东、西各国精通法律的博士和律师作顾问,调取留学回国人员从事翻译。1904年5月15日,经过沈家本与同僚近两年紧锣密鼓的筹备,修订法律馆终于开馆。开馆后,他们主要翻译和研究东西各国法律,并整理中国法律旧籍。根据沈家本1905年的总结,修订法律馆在一年中就翻译了德意志、俄罗斯、日本、法国、英国、美国等国的刑法。在大量翻译参酌的基础上,沈家本主持启动了《大清律例》的全面修订。在1905年向清廷上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沈家本参酌各国刑法,建议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并禁止使用刑讯逼供。这些建议得到光绪帝的赞同,从此,这些酷刑从中国刑法中被废除。沈家本还请求减少死刑适用的条文,也被批准。这些改良之举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律的文明进程。
自主持修订法律伊始,沈家本就积极为将来法律的施行做准备。他知道清朝绝大部分官吏对新法一无所知,因此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1906年,经过一年时间的筹备,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他以“会通中外”为指导方针,聘请了冈田朝太郎博士等外国法学家为学员授课,并支持冈田博士出版《法学通论讲义》作为学堂的基础教本。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举,不仅是配合新法创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良好开端。
沈家本将更多的努力付诸于整体法律体系的改造。中国自古诸法合体、刑法与民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不但与“泰西诸国”相异,而且确实无法回应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沈家本参酌各国法律,对传统法律体系框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先后主持起草了《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破产律》、《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一大批中国古代不曾有过的新类型的法律,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全面走向近代法制开创了道路。同时,在司法公正方面,他提出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辨护制度,这无疑是中国近代法制的创举。
沈家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更可以强国。然而,这一理念在清末民初碰了壁。首先是他因顽固派官僚的弹劾而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两项职务,紧接着是他的一系列法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束之高阁。退出官场后,沈家本在他金井胡同的小楼内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他在《小园诗二十四首》中写道:“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不久,他又拒绝了袁世凯请他出任司法总长的邀请,沉浸于专心著述的晚年生活。
1913年6月9日,这位贯通古今中西的变法实践者,在家中溘然去世。沈家本逝世的消息震惊朝野,京师司法界召开追悼大会。
据后人考证,浙江的沈家本之墓现已平为农田,原墓碑上曾有袁世凯的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爱以书传”,全都已在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的轰鸣声中湮没不见。唯留下沈家本和那个时代变法者们的传奇。他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的抱负、愿望、激情、遗憾和黯然,他们引入西方法理改造传统律例的智慧和勇气,他们在新时代的激荡中熔铸东西、为未来留下法治瑰宝,这一切将永存不灭,并使生活在今天的我们受益不尽。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5月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