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中国民法先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4 次 更新时间:2014-07-1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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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  


 

作为新中国民法的开创人,佟柔被学界公认为“中国民法之父”。然而他自己最喜欢的别称,是民法通则颁布之初到中国进行学术交流的美国法学家史蒂芬教授的一句戏语:“佟教授,我们应该称呼你为‘Mr. Chinese civil law’(中国民法先生)。”

 

辗转流亡走上法学路

佟柔是满族人,1921年6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北镇县。佟柔幼年时,家境日衰,生计艰难。“九一八”事变后,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难。“七七”事变后,全家历尽艰辛,辗转流亡到四川。抗战胜利后,佟柔随全家回到辽宁省北镇县,家贫如洗,借粮度日。后全家去了北平,开小杂货铺维持生活。

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佟柔走上了法学之路。当时,东北大学招收学生,不但不需要学费,还给予生活津贴。佟柔抱着试一试的念头,报考了东北大学法律系。他的备考生活极艰苦,时常吃不饱。营养不良导致他患上夜盲症,还得过疟疾和伤寒,头发几乎掉光。但他仍坚持学习,于1946年考入东北大学。

这段时间,法律系教学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国民党六法全书体系。1948年春,东北大学迁于北平。佟柔于1948年底毕业。1949年初,他在华北大学学习和工作。华北大学停办后,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外交教研室,开始研究生学习;1950年9月,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任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员。当时的法学理论体系可以用“另起炉灶”和“一边倒”来形容。六法全书体系被打碎,法学的指导思想包括民法理论和学说以及新体制均“以俄为师”。

为了更好地以俄为师,佟柔从1954年开始到中国人民大学马列主义夜大学习,并以马列主义指导民法学的研究。不过,“文革”开始后,即使是这样的民法研究和教学,也无法继续下去。1969年,中国人民大学停办,全校教工到江西“五七”干校劳动,直到1972年11月才回到北京。1973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人员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佟柔得以继续从事中国民法和婚姻法教学工作。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后,他被调回该校进行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长期主持和领导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参与民法通则起草

佟柔一生中最高兴的事,大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顺利起草和成功颁布。长久以来,民法这个概念可以说是禁区。因为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而列宁曾说过:“社会主义不承认私法。”因此,很长一段时间,要打破禁区很艰难。“文革”结束后,借助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展开的破冰式的大讨论,佟柔在中国法学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在改革初期,在计划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提出这种观点需要极大的学术勇气。在此基础上,佟柔潜心研究外国各主要国家民法典,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中国民法理论。

佟柔从不局限在书斋之内,他积极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和民法通则的制定,民法通则的许多重要内容都采纳了他的观点。他还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起草和讨论。1986年初,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进入最后报审阶段。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准备将民法通则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同时,作为学术“对立面”的经济法学派也在进行紧张的“院外活动”。经济法学派已经迅速组成一个法案起草小组,打算起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通过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讨论。经济法典的起草工作小组进驻北京西郊的一个宾馆。一场立法的赛跑已经开始。

到底是先推进民法通则,还是推进经济法典?最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拍板,选择先推进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彭真建议组织一个阵容庞大的座谈会,邀请了180多位包括法律学者以及各个实际工作部门在内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对民法通则进行讨论,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在会议结束的时候,彭真还在人民大会堂的宴会厅举行了晚宴。当时,这个宴会不单单是一种请客吃饭,而是代表着国家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礼遇,也是对民事立法工作的极大支持。

有人看到,就是在这个宴会上,紧靠着彭真就坐的,是一介布衣的学者佟柔,而且还看见彭真在给佟柔教授频频斟酒让菜,谈笑风生。民法通则刚刚颁布的那段时间,可能是佟柔一生中最忙碌和最高兴的日子。他应邀到各地宣讲民法,还应香港树仁学院邀请参加善于民法通则的研讨会,去日本、美国讲解民法通则。

 

病重之际不忘民法发展

然而,不到三年之后,佟柔的身体就开始出现异样。1989年8月他痰中带血,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就医,11月初,他病倒入院,并被确诊为癌症。在住院治疗期间,他念念不忘民法的研究和发展,谆谆叮嘱每一个去医院看望他的青年教师、研究生,要他们好好学习民法、研究民法。1990年6月8日,他忍受癌症的剧痛,由医院回到学校,主持他培养的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生论文答辩。

三个月后,这位享誉世界的“中国民法先生”离开了人世。然而,他留下的民法遗产,直到今天仍为我们所享用。

 

林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7月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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