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的普遍税痛,在笔者看来,无非四种:一是税负不平之痛,一是税种组合失衡之痛,一是税用不公之痛,一是税权民意基础不广泛之痛。
坦率地说,这四种税痛,存在于不同制度背景、不同文化背景的社会,属于所有社会的共同税痛。就其税痛产生的根源看,税负不平之痛,主要源于纳税者之间税负轻重的不同,主要是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公。税种组合失衡之痛,主要源于直接税与间接税组合比例之失衡,直接税比重大于间接税,虽然纳税人税痛神经敏感,但却有助于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助于对税权运用效率的监督,其利大于弊。间接税比重大于直接税,虽然纳税人的税痛容易被麻痹,不易觉察,但容易压抑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消减税制现代化转型的能量与动力,长远看,弊大于利。税用不公之痛,主要源于税款使用的不当与不公以及低效。通俗讲,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到位之痛,也就是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的合意性错位之痛。而税权民意基础不广泛之痛,其根本原因在于,税权合法性问题尚未实现文明转型。也就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的税权民意基础不广泛、不坚实,税权监督制衡缺少长效机制导致的税痛。
要消减上述四种普遍税痛,途径、方法、举措固然很多。而且,通过局部的、技术性的努力与具体要素优化,在一定范围内也可消减一些税痛,其价值和意义也不应完全否定。但是,要从根本上消减上述四种共同税痛,不论是从当代发达国家走过的税制现代化转型之途提供的经验和教训看,还是从税收治理的大道原则看,宪政无疑是医治普遍税痛的根本之道。
众所周知,宪政的核心就是限权,就是要给最高权力套上缰绳,防止权力的滥用对公众权利的伤害。就税收治理而言,税收“入宪”意味着,会给税权的监督与使用提供切实的制度保障。从而,可以在税收治理领域里实现“主权在民”的宪政核心价值,通过建立纳税人主导的税收治理体系,促进公民社会的建立,消减共同税痛,进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
宪政之所以是医治共同税痛的根本之道,就是因为只有宪政,才可能使纳税人成为税收治理的真正主体,把财富使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这意味着,不仅征税人征多少税,征什么税,向谁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及如何减免税的最高税权都掌握在纳税人手里。实际上,只有在宪政制度背景下的财税治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包括“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用税”的现代税收治理原则,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可见,只有宪政才可能从根本上消减普遍税痛产生的共同根源,不仅政府的征税能够基本遵从纳税人的意志,而且政府的用税也能够基本遵从纳税人的意志。无疑,税用不公之痛、税权民意基础不广泛之痛就可得到较大的消减。
同样,税收一旦“入宪”,关于税制改革的主导权也就掌握在纳税人的手里,究竟设置“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种组合,还是设置“直接税为住、间接税为辅”的税种组合,其决定权也就掌握在纳税人手里,就由纳税人说了算,因此,税种组合之痛也可得到最大限度的消减。
自然,税收一旦“入宪”,税负的“谁负”,以及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诸问题,也就由纳税人主导来解决,也由纳税人来承担,随之也可消减此类税痛。
事实上,一切财税改革,无不是为了消减税痛,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但根本说来,宪政是医治普遍税痛的根本之道。因为宪政可给国家的最高税权运用者提供有效的敬畏与警示,可以进行实质性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