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32 次 更新时间:2013-04-2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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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进入专栏)  

法律究竟是什么,是每一位法律人时时会思考的问题。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却极难给出确定答案,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不同的分析与诠释。就民法而言,其既是一种行为和裁判规范,总结了既有的价值共识,同时为未来的行为与裁判提供指引。当然,虽然被称作“规范”,法律与禁锢或约束仍有本质区别,因为法律规范本质上是人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产物,其功能是顺应人们的自由选择,促进其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

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我认为,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的、被后人广为流传和采纳的名言——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给出了最佳的答案。“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这一概括当然不意味着法律还分为一般的法律和最高的法律,或者说法律之上还有其他“法律”的存在。今天我们来理解这句话的含义,首先是指,如果法律真正是以人民的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只有强调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国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佳载体。依法治国是人类千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至上”之治,强调只有讲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类的秩序、增进人类的福祉。“法律至上”的内涵,首先指任何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任何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并受到法律的约束。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法律至上”的含义就是法律最大。“法律至上”还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依法执政其实也就是依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治理国家。法治体现的是按照大多数人民意愿治理国家的模式,因为法治本身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单个人的意愿。按照法律办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数人的意愿来办事。这样一种治理模式能够避免个人的专断、臆断和武断。所以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说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治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满足人民的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是检验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试金石。这就是说,人民的福祉是制定一切法律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一切司法活动的主轴。一是从立法层面看,由于法律的本质就体现在法律的人民性之上,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真正体现“立法为民”,我国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就是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这也是我们最大的特色。民主立法实际上也就是要汇集民智,最广泛地倾听和反映人民的意愿,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从司法层面看,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充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从行政执法层面看,公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既然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那么,这种权力行使是否正当的根本标准就是是否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是否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也是私法的本质。私法作为人们活动的指引和规则,来自于人民,不能脱离人民。私法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正是有利于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的社会秩序,只有稳定有序的社会,人们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才能鼓励人们有序、有效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民法是以“人”,尤其是“私人”为核心的法律,其目标是为了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也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福祉。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财产安全得不到维护,则必将人心惶惶,缺乏长远、稳定的预期,从而不利于人自身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民法所形成的秩序,正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福祉。只有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只有社会形成一套公正的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机制,人们才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人民的福祉才能得到实现。民法学者之所以呼吁尽快制定民法典,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健全民事立法,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有了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财产权的物权法,有一部保护交易规则的合同法,还有一部全面保护受侵害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法,现在还需要一部全面保护老百姓人格权益的人格权法。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我们制定法律,最终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为市场失灵、个体禀赋差异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解决社会群体的生老病死等后顾之忧,努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正处在变动较大的发展时期,在相当长时期内,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并未完全取得“至上”的地位,在社会生活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这也导致社会生活中一些无序现象的产生。由“人治”向“法治”转型,是中国历史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勇于承担起追求法治、完善法律的重任。而秉持以“人民福祉”为根本标准的原则,将有助于化解社会对法律的误解,培养人们对法律价值的高度认可,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基本功能,最终树立法律在社会治理系统中的最高地位。法律人的学术生命始终是和法治的进程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人应当始终以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以人民的福祉作为最高指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就民法学的研究而言,也应当以人民的福祉这一至理名言作为指导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系,而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我们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应当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最终归属,为民主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出处:载王利明著:《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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