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海权与世界强国伴生,互为倚重。无海权便无真正的世界强国;而无强大的国力则无法形成和维持强大的海权。随着中国的迅速崛起和周边海洋战略环境的变化,近年来,与海洋有关的话题越来越多地吸引国人的目光。本文将从与海权直接相关的现实问题——“国家发展与海洋权益”出发,探讨海权概念的深层意义以及国家对海洋利益的维护,并由此对中国构建海洋战略和发展海洋权益保护能力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家发展 海洋权益 和谐海洋
一、海权——生存还是发展?
海权对于国人而言,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即使是“专业”研究人员,也有仅凭汉语两词字面的相近,望文生义,将海权(Sea Power)与制海权(Command of Sea)混为一谈。究其原因既缘于“海权”(Sea Power)概念与理论发源于西方,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观念相去甚远;也由于海权概念本身就定义模糊,甚至用其“母语”去解释,在不同的语境中也有不同的含义。按照海权理论大师马汉的解释,海权是“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而使一个民族强大的所有事情(embracing in its broad sweep all that tends to make a people great upon the sea orby the sea)”[1]。但在论及“海权”(sea power)与“陆权”(land power)之争时,海权的含义又是“海洋强国”。
陆地是人类的基本生存空间,也是最主要的社会活动空间。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言,海洋对于陆地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国家是漂浮在海上的。就是所谓的“海洋国家”也必须建立在陆地领土之上。与陆地的生存意义相比,海洋准确地说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空间。但为何会有“陆权”与“海权”之争?究其实质,并非生存空间之争,而不过是发展方式与斗争手段之争。由于在全球海陆分布的总体形势上,各大陆是被海洋分隔开的“大岛”,“陆权”的发展必然受到海岸线的限制,而唯有“海权”,才具有面向世界发展的条件。在立国之本上,囿于本国领土范围的自然经济可以形成“陆权”,唯有大规模向外进取才能产生“海权”。海权国家就是以海洋为主要发展途径谋求富强的国家。因此,海权必须“从属于陆、服从于陆、依附于陆、独立于陆、服务于陆、作用于陆”。“海权”主要服务于国家的发展利益,必须依托国家的综合实力而发展,在相对独立的海洋空间发挥主要功能,并主要瞄准大洋彼岸,为国家的发展谋取战略利益。至于“陆权”、“海权”谁能战胜谁,却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也不能以过分悬殊的实力对比而论。如果以美国对伊拉克或南联盟的军事胜利推断“海权”一定战胜“陆权”,结论必然失之太谬。
不过,海权的军事意义依然最为人所关注。战争中海权的最大优势在于最大的战略机动自由。但仅凭此并不能完全保证战争的胜利。与实力相近的“陆权”对手作战,“海权”更有利的效能是窒息而不是格杀,是攻击上的战略主动而不是作战上的“胜势”。“海权”与“陆权”之争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是役,“海权”败了,其教训也是深刻的。西方学者总结说:“伯罗奔尼撒战争是一个陆上大国同一个海上大国之间的经典对抗。在投身于这场战争时,每一方都希望并预期守己之长,按照一种符合本身强项的方式,以相对较低的代价赢得胜利。在几年之内,事态表明无论哪一方都不可能用这种方式取胜。为了取胜,每一方都学习如何在对方擅长的领域内打仗。”[2]
在人类历史上,战争是短时的,结果最为辉煌。和平历时较长,却显得平淡无奇。如果说战争是社会发展中的“突变”,其导致变化的能量必须在较长的和平时期逐步积聚。要夺取战争的最后胜利,必须要在和平时期谋求尽快的发展。因此,尽管在和平时期,海权并不如战争条件下耀眼夺目,但却具有决定未来战争胜败的决定性意义,也就无可避免地需要海洋权益。即在和平时期,海权的体现与实现就主要凝结在海洋权益上。
二、如何认识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的概念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但其代表的海洋观念却反映出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与利用程度,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时代变化、国家发展等因素,以下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科技进步。海洋活动既很“传统”,又很现代。从古至今,世界各沿海地区在海上就有广泛的“行舟楫之便”、“兴渔之利”,一艘舢板、独木舟也可以“出海”捕鱼。航海技能更多地是经验积累。在现代,海洋科技已被公认为是一个高科技的重要领域。大规模海洋活动所必需的不仅是庞大的船队和舰队,还需要导航、气象、通信、海洋监视等卫星服务和先进网络的支持。仅就造船而言,不仅需要庞大的冶金与机械加工行业,更需要先进复杂的综合科学技术。科技进步使人类的海洋航行、开发、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对海洋的认识不断深化。海洋权益的概念从模糊到清晰、从习惯到立法、从追求绝对权利到合法享有、从只关注航行自由单项权利到全面界定权益,从开发、利用到保护海洋,从早期依靠舰炮射程确定领海宽度到根据科学数据确定权益范围,其发展脉络顺从于科技的发展。
时代变化。海洋是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与意义随时代变化而不同。奴隶时代的古罗马法认为海洋同空气一样是大家共有之物;而封建时代以海洋割据为特征,葡萄牙和西班牙以教皇谕旨为据瓜分世界海洋。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洋的瓜分行为,从实际意义上看更多只是最强海权的象征,而非实际能力的认定。各国既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对世界海洋的控制,多数国家也没有在全球范围内利用海洋的诉求,海洋的重要意义远未达到影响世界的程度。真正的世界大国、特别是海洋大国直到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出现并确立其统治地位之后才出现的。其时,全球性活动逐步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需要,海洋开始具备真正的全球性意义。一旦海洋具有广泛的国际意义,就必然产生普遍的海洋国际关系,就需要确定海洋权益的国际法基础。格老秀斯在 17 世纪最初提出海洋自由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时代最基本的海洋行为准则。随着时代变化,国际政治日趋民主化,各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趋于平等,这些均赋予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海洋权益。当前,新科技革命使人类社会产生了世界性的全面进步,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全球化。对资源的利用、对市场的需求、对海运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大,使海洋具备真正的全球性意义。二战后,各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大批国际组织逐步建立,国际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国际政治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趋于平等。尊重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已成为基本的国际法准则。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日渐强化了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特别是互联网催生了新的信息传递方式。信息的流通已经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信息传递与现实行动间的时间差急剧缩短,对社会舆论的生成、演化、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变革,已基本形成舆论影响信息化。海洋权益斗争的信息得以迅速传播,并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政治、经济、甚至政局。
国家发展。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海洋的需求大为不同。不论是农耕民族还是游牧民族,都不具备发展海权的内在动力。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对海洋的探索与开发通常只是个别事件、自发行为。即使像古代中国这样的封建大国,虽有郑和下西洋的远航壮举,却缺乏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动力,没有海权的持续发展,没有从海洋获取促使国家经济腾飞、社会发展跃变的战略利益。然而,当国家告别了自然经济,开始大规模工业生产,形成发达的商品经济,追求规模效益,开拓更大市场后,获取更多资源则成为必然,亦即产生了发展海权的客观需求和自觉行动。同时,国家发展还为大规模的海洋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与技术支持。以此为基础,才能形成发展海权的实际能力。离开了国家发展谈海权无异于一句空话。美国立国后多年奉行孤立主义,在大洋上也有过“劫掠船”的行为,并长期满足于维持沿海防卫能力的海军力量。美国海军实力与英国相比曾处于“毫无希望、荒唐可笑的劣势”[3]。直到 1910 年,美国才开始大力发展远洋海军,其时美国稳居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的地位已有十多年!苏联早年也曾经支持沿海国家扩大权益范围的主张,但从 20 世纪 60 年代后转向限制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原因很简单:适应与美国全球争霸的需要,继而满足苏联海军远洋活动的需要。
三、海洋权益平等不平等?
作为现代海洋法规的基本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家管辖范围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海自由、无害通过的航行原则。海洋权益是现代国际法赋予所有濒海国家的平等权益,甚至内陆国家也享有一定的海洋权益。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海洋法律秩序的目标“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和内陆国。”[4]又如在规范海洋权益最重要的航行权利等内容方面,不论是公海自由、他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及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利等诸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与内陆国都拥有同等的权利,甚至专设部分明确内陆国有“出入海洋和过境自由”的权利[5]。虽然法条如是说,但各国根据自身条件、战略环境的不同,对国家的利益、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关注点大为不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关注点也大为不同。
在现代国际活动实践中,海洋权益对于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实际意义。大国和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海洋权益的认识、享有与维护有很大差别。小国、弱国、发展中国家更注重生存利益,非常看重海洋权益的保护效用,通过强化管辖权利、扩大管辖范围增进国家安全。而发达国家、特别是世界大国则无生存之虞,往往更偏重于海洋权益对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多地趋向弱化主权权利。世界大国拥有最强大的综合实力,掌握着最先进的海洋科技,能够最大范围地控制世界海洋,从而对海洋权益有最多的话语权、最充分的享有条件、最有力的保护程度,并主导着国际海洋秩序。对世界大国而言,海洋权益是大国地位的保证,也对其主导的国际秩序具有“生存利益”的重要意义。对于弱小国家而言,海洋权益更多的是一种口头上的尊重。在一般意义上,世界大国能够最充分地享有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海洋权益。而弱小国家自己对自己的专属经济区都缺乏管理能力,甚至连自己的领海内发生了什么事情都难以及时准确掌握,更无力关心大洋深处的情况变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某一国的,而是各国的协调意志,可以说是斗争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妥协的产物。美国、苏联等海洋大国坚持1958年联合国《公海公约》的各项规定,特别强调“公海自由”,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限制部分权利。[6]前者趋向弱化主权国家对管辖海域的主权权利,后者则主张强化自己的主权权利。
四、应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围绕海洋主权权益的纠纷相当广泛地存在。不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不论当事国是否盟国或对手,概莫能外。事实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沿海国家可以拥有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不超过 350 海里的大陆架。因此,任何同濒一个海域、且海岸线之间的距离小于 400海里的两个国家之间,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海洋权益争端是难以避免的,且争端的解决难度甚大,世界上有 2/3的海洋权益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但是,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引发危机与冲突,关键在于如何认识问题和用什么方法解决问题。当今的时代不应是强权政治的时代,解决国际争端也不能只是比拳头、比肌肉。在某种意义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斗争远较赢得战争更为复杂,需要处理好以下主要关系:
一是主与次的关系。对于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全局而言,维护海洋权益只是很小的局部,甚至远不是“海权”的全部。比起战争与和平之类的“国之大事”,其重要性似乎根本无法相提并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需要区分斗争的主要方向与次要方向、主要对手与次要对手、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避免局部的利益冲突严重干扰国家安全与发展的大局。
二是大与小的关系。海权所谋取的是战略利益,而不能只把目光盯在“渔”、“盐”之类的蝇头小利上。在维护海洋权益斗争中,需要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允许它人说“不”,允许它国在非核心利益上闹别扭。
三是远与近的关系。海权的目标是全球海洋,维护海洋权益必须从全局需要出发,将世界海洋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所以需要正确处理好长远与现实的衔接、远交与近攻的配合、远海与近海的同步。始终把握住海权的发展目标与方向,合理使用国家力量,营造整个海洋战略空间上的有利环境。
四是争与共的关系。海洋的主体是国际空间和发展空间,也是各国利益共存的空间,与陆地作为生存空间有相当大的差异。陆地具有生存的排它性,而海洋更多地具有发展的共享性。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时,必须处理好斗争与合作、斗争与妥协、抢占与分享的关系。
五是进与出的关系。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既要有防止它国侵害己方海域,也要保障顺利走出去。因此,需要处理好防范与开放的关系。既需要以海为屏保障安全,更需要以海为路走向世界。不能把管辖海域当作“一亩三分自留地”,而应当作走出去的大门。保护海洋权益不是在海上砌长城、挖战壕,而是在海上开辟交往的坦途、友好的桥梁。
六是力与理的关系。现代国际法、新的联合国海洋法确实是当代国际活动的基本法规、行为准则,但它们都是建立在“自愿接受”,甚至“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国际上不存在超越各国、各个政治集团之上的完全“公正”、并具有强制能力的执法力量,对国际法的解释也差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规定了现代海洋秩序,同时也引发很多单方面行动,导致岛屿归属、海域划界争端大量出现。因此,维护海洋权益既要开展政治、外交斗争,更要使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包括执法力量、经济强制手段和军事力量。即使拥有最强的海权,也不能为所欲为。如20 世纪 70 年代,很多拉美国家为保护本国的海洋渔业资源,曾在其宣布的 200 海里领海中抓扣多艘美国渔船。但美国并未因此对当事国家运用武力。
七是战与和的关系。军事是一个国家最具速效性和强制性的斗争手段。但是,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不同与全面战争,往往是有限斗争,通常不能直接危及对方国家的生存。军事打击手段更像是“手术刀”,而不是“宰牛刀”,只能发挥有限的效能,通常只在制止敌对方侵害行动上可靠且速效,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多需要开展积极的非战争运用,以有效控制局面,发展友好关系,不断改善海洋环境。
八是利与责的关系。海洋权益主要是权利,同时也是约束;既是权利,又是责任。各国有权通过海洋发展自己,同时也要承认它国权利,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它国的合理合法活动;既有利用海洋的权利,也有保护海洋的责任。对海洋需要越大、索求越多,保护海洋的责任就越大。维护主权权益与维护海洋局势的稳定都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在特定条件下二者可能会发生冲突,成为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维护主权事关国家的核心利益;而维护海洋局势的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对国际秩序和平与稳定的贡献。因此,需要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在开发与保护、权利与责任中求得最佳平衡点。
九是求与能的关系。在人类社会活动中,需要与可能似乎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而且往往是需求超出可能的支持范围。在理论上,再强大的海军也没有足够的兵力时时刻刻都守卫在国家海上战略利益的所有空间上,确保对战略空间内任意一点发生的事件都直接作出反应。所以,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时,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十是得与失的关系。海权的发展必须要依靠海洋收益的支持,否则即为收入与支出不符。一旦入不敷出,海洋事业难以持久发展,甚至重蹈西班牙、大英帝国曾经的最强“海权”衰落的覆辙。过度的海洋开发可能破坏环境。一味地追求海军的强大就可能成为国家发展的过重负担,过度的力量运用既消耗实力又必然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过分的权益要求可能丧失政治上的主动。因此,维护海洋权益是谋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过程,需要考虑政治、经济、军事等综合收益与能够承受的损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行动。
五、中国对海洋需要几何?
改革开放后,中国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积极谋求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已得到拉美、东盟等较有影响的地区和国家集团以及许多发达国家的承认,经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更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2011年,中国的经济规模已居世界第二,进出口总额已达 36420 亿美元,连续 3年位居世界第一位[7]。其中,中国吸收外资数额位世界前列,对外直接投资量逐年增长,2011 年已达 746.5 亿美元。[8]中国已与 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牵引作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出口对 GDP 增长的贡献率最高达50.4%(1990 年),最高拉动 26 个百分点(2005 年)。在 2010年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严重不景气的不利环境下,中国的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仍达 9.2%,拉动 0.9个百分点[9]。中国大陆商船队规模已跻身世界前列,是世界十大海洋运输国之一。2011 年,中国的海运完成量约 21.5 亿吨、68859亿吨公里,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 100 亿吨、1.46 亿标准集装箱[10]。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国际海事组织的 A类理事国,海洋对中国的社会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中国对海外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海外贸易额越来越大。和中国有关的大宗货物海运航线有多条:至北美洲的外贸航线,直接关系到 494 亿美元外贸额,占总额13.5%;至南美洲的铁、铜、石油等战略物资进口航线;至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天然气进口航线;经东南亚至波斯湾的能源航线;经东南亚、地中海至西北欧贸易航线,此航线关系到867 亿美元的外贸额,占总额的 23%[11];经东南亚、好望角至西非、南美铁矿石、铜、石油等战略物资的重要补充替代航线。中国的钢产量连续 15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2010 年的粗钢产量高达 6.387 亿吨,但铁矿石产量为 10.7 亿吨,进口铁矿石 6.19亿吨,进口铁矿石已占中国钢铁工业“食粮”的 36%以上。2009 年,中国生产石油 1.89 亿吨,进口 2.56 亿吨,进口石油占消费总量的63%以上,且其中约 70%以上要经海路实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世界,维护战略机遇期的和平与稳定,建设海洋强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的奋斗目标。随着中国稳步向世界大国迈进,对海洋的需求甚至依赖增大,与它国的利益交织重叠增加,引发的猜忌担心防范增加,围绕海洋权益的斗争愈加激烈复杂。当中国加快走向远海、走向世界各大洋,不断拓展的国家利益不可避免地要与它国利益交汇。中国的举止言行也无可避免地要受到几乎所有国家的重视。友好国家欢欣鼓舞,非敌对国家希望搭上中国的发展快车,有冲突的国家担心中国的力量,敌对势力妄图遏制中国的发展,客观上使中国面临的海洋安全形势比过去复杂。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国崛起的关键时期,是国家利益迅速向外拓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海洋上各种矛盾集中爆发的时期,必然也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斗争趋于激烈复杂的时期。
客观上,中国所处的亚太地区是世界上形势最为复杂的地区。中、美、俄、日、欧盟、印度、澳大利亚、东盟等世界性大国、重要的地区大国或国家集团,均在亚太地区拥有重要的战略利益。世界上的主要宗教汇集于本地区,不同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的国家共存于本地区,世界主要战略力量在本地区碰撞交汇,战略利益交错。整个亚太地区可以说是整个世界的缩影。中国在海洋方向上面临多元威胁,存在大量热点。其中,既有捍卫国家统一问题,又有海上战略交通安全问题;既有与维护侵害中国领海主权、海洋权益的斗争,又有地区间国家利益之争;既有岛屿归属与海洋划界之争,又有海洋资源掠夺与反掠夺之争;既有随时可能激化的传统安全问题,又有日益突出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既有激烈的政治、经济、外交斗争,又有复杂的军事斗争;既有可能是某个国家对中国挑衅,也有可能是以国家联盟的形式出现与中国较量;既有世界上最强的海权可能的全面威胁,又有地区发达国家的政治军事威胁,甚至还有弱小国家对中国主权权益的侵害。在林林总总的各种威胁中,有的损害中国现实利益,有的可能威胁中国长远发展;有些直接针对中国,还有些只产生间接影响;有的是现实的威胁,有的是潜在的威胁;有的在近海,有的在远洋;有的可能威胁中国的发展利益,有的可能损害中国的生存利益。中国海上方向不确定因素急剧增多,各种利害交织存在,使中国海上安全形势较以往更加严峻复杂。中国所面临的海洋方向问题甚至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是中国迅速发展所难以回避的。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对于中国已是重大的战略课题。
六、中国应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新形势和新使命,就需要以新的视角审视海洋形势,维护海洋权益,营造和谐的海洋战略环境,促进和谐世界的构建,保障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首先,倡导海洋和谐。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主题。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已成为现代国际斗争的主要方式。中国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所主张倡导构建和谐世界理念代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仅从军事意义而言,中国并不走新兴大国挑战传统大国以求发展的老路,正面挑战现存的海权优势并不是中国的战略选择,全面海军军备竞赛不符合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要求,引发海上全面对抗更是于中国的和平发展极为不利。为此,应积极倡导和谐海洋的理念。
其次,谋划海洋和谐。好的设想必须通过可行的模式实现。中国仍是个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仍然十分有限,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大国。中国的发展道路仍在积极的探索之中,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成就展示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较为完善的发展模式,暂时还提不出能被世界多数国家认同的一整套行为准则,尚不具备足够的实力在全球范围实现和谐海洋的理想。这就更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跟上时代步伐,加强战略筹划能力。
第三,维护海洋和谐。和谐海洋的基础是世界上最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最关键的问题是处理好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关系。现存的国际秩序是时代发展到现代社会的结果,主要的斗争方式不是你死我活之战,而是发展速度之争。因此,对于现存的国际秩序,中国是负责任的、建设性的参与者,而不是破坏者、摧毁者;是积极的利用改造,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在维护海洋和谐时,需要处理好与其它大国的关系,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为维护和谐奠定稳固的基础,以谋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
第四,推进海洋和谐。构建和谐海洋由中国首倡,无前例可循,需要大胆实践,不断摸索前行,并要做好承受挫折、付出代价准备。只有积极的行动,才能充分展示构建和谐世界的愿望,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从长远看,还应重视国际秩序的重建,重视“游戏规则”的意义与作用,以营造更为合理、更为有利的海洋战略环境,不断向自己选定的崇高目标逐步迈进。
第五,利用海洋和谐。和谐海洋是和谐世界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的保障条件。惟有构建和谐海洋,中国才能面向世界谋求发展,推动世界和平与人类的进步事业。历史上,中国未能延续走向海洋的辉煌,因而在近代蒙受了百年耻辱。面向未来,中国人民不会让历史重演,必将通过利用和谐海洋走向世界,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七、发展强大的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维护海洋权益必须依靠自身实力,特别是在维护核心利益时,绝不能寄希望于它人。中国的国家安全不能绑在别人的枪机上,构建“和谐海洋”也不能建立在它国的和平可能的基础之上,更不可能以它国实力为基础。因此,必须建设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强大能力。
首先,需要建设强大的海军,发展维护海洋权益的核心力量。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作战能力、能够整体机动作战的远洋海军,既是赢得未来战争的客观需要,也是谋求国际海上安全合作的物质基础,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中国海军还不是一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海军,总体发展水平仍较低,规模十分有限。仅以吨位而论,中国海军舰艇的总吨位还不到
100万吨,甚至不如美国航空母舰一个舰种的吨位。在海军装备建设方面,中国海军的主战装备还是以引进为主,自己研发的武器装备还不能成为主流。在兵力运用方面,中国海军没有组织过大规模的海上战役,缺少遂行现代化海上作战的经验。在和平运用方面,中国海军的实践也非常有限,缺少完整的理论与经验。因此,中国海军的发展应基于能力,而不是基于对手。在战略上,要紧紧围绕提高核心作战能力,基于科技进步,瞄准世界最先进的水平谋求发展,既重视质量,也必须考虑数量;在战术上发展多种手段,强化进攻能力;作战样式上要高端作战与低端作战兼顾,向高看齐,向低兼容;在使用力量上要平时与战时兼顾,全面增强实力,形成均衡的综合作战能力,确保在近海能有效歼灭来犯之敌;在和平时期能够在远海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有效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
其次,要整合国家海上执法力量。中国的海上执法队伍不仅力量较弱,而且不统一。中国迫切需要构建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做到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加强装备建设,发展大中型、远航程的综合性执法船舶,增加新型远程多功能飞机,提高执法力量的装备性能,综合执法,加强力度,提高效率,扩大海域。
第三,发展必要的国际战略联系,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用“珍珠换玛瑙”的方式广泛开展海上安全合作,重视机制化的多边合作,重视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军事合作行动,重视国际海洋新秩序的重建。这既能更有效地开展远海活动和保护远海权益,又有利于营造更为合理、更为有利的海洋战略环境,实现“和谐海洋”的战略构想。
注释:
[1] Captain A. T.Mahan,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Dover Publications,INC,1987,p.1.
[2] [美]威谦森·默里,[英]麦格雷戈·诺克斯,[美]阿尔文·伯恩斯坦等编,时殷弘等译:《缔造战略:统治者、国家与战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
年版,第 56 页。
[3] [美]A·T 马汉著,蔡鸿斡,田常吉译:《海军战略》,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年版,第 19 页。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1992 年版,第 1 页。
[5]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9、28、44、45、59 页。
[6]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338 页。
[7] 中国商务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商务年鉴 2012》,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 年版,第 74、75 页。
[8] 同上,第 183 页。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 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 年版,第63 页。
[10] 中国商务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商务年鉴 2012》,第 353 页。
[11] 同上,第 77 页。
(作者简介: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研究员。来源:《国际观察》2013年2期)